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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金信托风险大吗(关于大央企信托-136号盐城大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息 - 圣方堂股吧)

2023-12-13 20:22:14

作者:“admin”

关于大央企信托-136号盐城大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息 - 圣方堂股吧 1、不是,是**项目盐城市大丰区人民**100%控股,公司是大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整理开发的重要主体,是区域总资产第

关于大央企信托-136号盐城大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息 - 圣方堂股吧

1、不是,是**项目盐城市大丰区人民**100%控股,公司是大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整理开发的重要主体,是区域总资产第一大主体担保,具有极强的担保能力,***风险低。

2、三是信托公司踩了多家房企,包括恒大集团166号芙蓉恒大成都天府半岛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逾期,总规模66亿元。

3、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

4、自然人合格投资者的人数不能超过50人,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投资机构不受限制合格的机构投资者,人数不受限制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个人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

5、光大信托弘瑞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发行机构光大信托产品期限付息方式2年半年付息预期收益规模5#160亿100万8%,300万82%,3000万85%如有延长期,收益82%86%89。

6、玉马遮阳根据查询腾讯新闻网显示,2023年2月,玉马遮阳分别使用5000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购买了“中融睿锦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融鑫瑞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融汇盈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7、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是相对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而言的,其最容易觉察的区别在于委托人数量,但其区别也并非仅此一处更大的差别在于,委托人性质和委托人的地位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多为机构,比如银行,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8、50个委托人信托计划的管理和监管涉及一系列法律和监管要求,50个委托人数量可以简化管理和监管流程,减少复杂性和风险,超过50个人会复杂化整个流程。

9、2016年12月,中国人寿公告称,其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均拟通过中国人寿资产管理认购重庆信托设立的“重庆信托青岛地铁4号线PPP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元,总投资2116亿元此外,中国人寿已与重庆信托。

10、此前,大股东一“疼”就喊“停”为停牌找借口不要太容易在这些公司眼里,公平交易原则就是个曾以乐视网为例,来说明“一跌就停牌,一跌就要搞重大事项,这种现象投资者已经习以为常”乐视网7月18日早间公告。

11、特别是长期性的信托计划,流动性是其开发设计的关键因素应该允许信托公司研究“柜台交易”的可能性资金运用资金运用包括投向方式用途目的三个方面大多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确定资金投向和运用方式,不管资金用途。

12、答您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应符合三项条件之一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收入证明在。

13、按信托原理,银行应该将赚取的收益都给投资者,但由于资金池的复杂性,银行实际上并没有将赚取的收益都给投资者,而是自己留下了大部分收益五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对集合信托的隐性暗示2010年9月,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14、信托作为中国四大金融支柱之一,截止目前在中国资产管理规模依然排名第二,仅次于银行涉及信托的法律有“一法三规”,其中“一法”指的是中国信托法,“三规”指的是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

15、34信托计划产品案例以中信信托产品为例341中信信托中信融汇4号山西恒大华府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债权型信托贷款信托项目产品结构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不分层级,分为A类B类和C类或有,各类可分期募集,总额不超过50,000万元。

集合信托和单一信托的区别

单一信托,也称为个别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指定用途),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非指定用途),单独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信托。集合信托就是受托人(信托公司)把众多委托人(信托购买者)的资产集合成一个整体加以管理和处分。集合信托主要是指受托人把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动产或不动产或知识产权等等)加以集合,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对所接受委托的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的方式。单一信托与集合信托的区别有以下区别:1.集合信托就是受托人(信托公司)把众多委托人(信托购买者)的资产集合成一个整体加以管理和处分。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的不同就在于委托人一般只有一个。2.从资金运用方式上,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运用方式更为单一,贷款运用型所占比例更高,投资和交易性的比例更小,主要原因是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多数对资金运用对象有相当充分的了解,希望借助单一资金信托的通道借款给资金使用者。如果是投资运用资金,机构多数会选择自己直接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行,一般不会借助信托公司的渠道。3.交易结构上的主要区别,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经常借助于受益权分层分级,将受益权分为劣后、优先等层级,以增强信用等级,保障社会投资者的权益,尤其是在股权投资类、证券投资类产品中更是如此。单一资金信托比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更加单纯、简洁。另外,单一信托资金几乎都是运用于一个对象、一个项目。4.一般来说,集合信托计划都是信托公司先找项目,然后设计产品的结构期限,最后发起后在对外募集信托购买者,信托公司在其中占据了主导作用。而单一信托计划往往是委托人主动找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自身的意愿协商投资的期限和方向,委托人在其中占据了较大的作用。目前比较常见的单一信托计划就是银信合作项目。银行主动找上信托,把单一资金委托给信托然后指定贷给某些企业,信托在这里面只是起了一个通道的作用。

集合资金信托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严密的内控制度,且执行良好;(二)具有完备的信托业务操作制度,且执行规范;(三)公司及资金信托业务均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且执行良好;(四)在关键岗位上具备充足的专业人才,包括启碰仔具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CFO)、资源运营总监(CRO)和信托执行经理。(五)已在其注册地吵纤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少于2个,且在最近一年来结束的集合信托计划中,没有信托本金发生损失且应由信托投资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形;(六)最近两年自营业务未发生重大风险隐患,且按照银监发〔2004〕4号文件要求提足全部准备金后,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七)严格执行信托公司及集合资金悄汪信托业务的信息披露规定;(八)最近两年内没有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九)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下列关于信托公判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水类名老丰决就诗史五阻说法错误的是()。

【答案】:B2009年,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做出了全面的规定。规定的内容包括:①对委托人进行了规范,要求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②规定了信托合同份数,要求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③允许信托公司异地开展业务;④特别强调风险揭示,强调投资者风险自担原则。

信托投资到底有风险吗?

信托产品可以说是同等收益理财里面安全系数最高的。信托产品是由受到银监会监管的信托公司发行的理财项目,投资起点在100万人民币,但是收益可以达到10%左右,也是现在很多高净值人士的投资理财首选.信托公司的信托项目从项目预备到最后的项目成立都有一套非常非常严格的审核制度,银监会对于信托公司的控制也是非常严格,因而集合类的信托兑付率才非常的高

集合资金那重检去李季构将信托有哪些种类

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三种:贷款类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和融资租赁类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贷款类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分为两类:一类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全体委托人的意愿,用集合资金信托募集的资金,以信托公司的名义发放贷款。贷款的对象、用途、项目、期限利率等均由委托人设定。另一类是委托人将自己无能力亲自管理或者国家限制其亲自管理的资金通过集合资金信托的方式委托给信托公司,指定用于发放贷款,并由受托人代委托人选定借款人,受托人以贷款人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及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并行使贷款人的各项权利。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通过集合资金信托募集的资金,投资于优质项目、企业、法人股收购业务,或其他成长性好、风险可控、预期收益有保障的领域,为委托人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体现了风险收益对等原则,适合于预期收益要求较高,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融资租赁类集合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出租人,利用集合资金信托募集的资金,应承租人的要求购买其所需设备并租给其使用,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出租人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投资成本。

信托风险事件频发,集合信托募集资金大降45%

集合信托市场遇冷,募集规模大幅下挫。第三方统计数据显示,上周(6月15-6月21日)集合信托募集资金129.07亿元,环比减少45.18%;发行规模327.78亿元,环比减少39.45%。

规模的大幅下滑,一方面有冲高回落的原因,另一方面受近期的信托资金池事件和监管压降融资类业务的影响。有分析人士称,短期内,集合信托产品中融资类信托发行可能会受到影响。

“信托公司是资产管理的一类主体,坚持的原则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专业管理能力和声誉极为重要。但在过去十年中,行业并不太重视这块,只追求规模和利润。近期,安信信托和四川信托的风险事件对整个行业的影响非常大,不少合格投资者处于远观状态。”一位信托公司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多家信托公司出现风险事件

此前,四川信托资金池业务全部停止后,6月初,其多个资金池类产品出现逾期。另外,对于今年还未到期的项目,不少投资人也已被告知“大概率会逾期”。

6月17日,四川银保监*副处长周杉称,四川信托运用TOT产品(资金池的一种)逃避监管要求,隐藏风险资产,却不向投资者披露真实信息,属于违规行为。

据了解,四川信托的TOT产品大概有260亿元左右。四川信托总裁刘景峰表示,自2020年5月29日第一笔延期项目出现后,到2020年底,到期产品规模为129.9亿元,上述这部分产品有大部分可能会延期;2021年内到期的TOT产品规模为103.45亿元;2022年内到期的TOT产品规模为19.22亿元。

有业内人士透露,四川信托多个产品的逾期,或与安信信托当前面临的困境有关,风险爆发前双方业务多有来往。今年4月3日,上海银保监*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对安信信托处罚款共计1400万元。处罚原因在于,2016年7月至2018年4月,部分信托项目违规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2016年至2019年,违规将部分信托项目的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2018年至2019年,推介部分信托计划未充分揭示风险;2016年至2019年,违规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2016年至2019年,部分信托项目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

4月7日,安信信托发布公告公布违规业务的金额:安信信托通过签订远期转让协议、出具流动性支持函等方式,违规承诺8笔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金额共计33.3亿元,上述协议或支持函均已到期,已造成严重的兑付风险;违规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金额共计126.56亿元,截至2020年1月,上述项目基本已逾期或欠息;未充分揭示风险,隐瞒了信托计划出现逾期等风险信息等。安信信托根据监管要求,暂停自主管理类资金信托业务,限制向股东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分配红利。

就整个行业来看,随着风险资产规模的增加,信托资产风险率也在持续提升。数据显示,2020年一季度末,信托业资产风险率为3.02%,较2019年末提升0.35个百分点;信托行业风险资产规模6431.03亿元,环比增加660.56亿元,增幅11.45%。一季度末的信托项目数量和风险资产规模同比增幅分别为61.63%和127.20%。

第三方数据显示,今年4月共发生信托产品违约事件41起,涉及信托公司21家,涉及金额高达78.6亿元。5月共发生信托产品违约事件23起,涉及信托公司13家,涉及金额高达128.2亿元。

从“非标”到“标品”的转型

信托业协会2020年一季度数据显示,一季末,信托业规模约21.3万亿元,融资类信托和事务管理类信托占比近76%。其中通道业务虽有压缩,但依然占比较大,有业内人士预测当前信托业通道业务占比在40%-50%之间。

长期以来,信托融资类产品将受托资金以融资的方式借给资金需求方,一直扮演了“影子银行”的角色,近年来监管持续要求压缩规模。

5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对资金信托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管理有严格的要求:限制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比例,限制非标债权集中度,限制期限错配,限制非标债权资产类型,并明确资金信托不得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投向限制性行业。

一位业内分析人士称,信托行业赚钱的业务主要是靠地产和城投以及一些通道业务。监管明确要求,全部集合资金信托投资于非标债权资产的合计金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全部集合资金信托合计实收信托的50%。这意味着,信托公司业务将向“标品”转移,只有“标品”规模做大了,非标业务才有较多的额度。

行业里,大资管监管标准趋于统一,各类金融机构同台竞技。虽然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信托公司非标投资比例限制相对宽松,但是,非标占比的高压线仍在倒逼信托公司加快转型,未来加强标准化资产的主动管理和投研能力将是信托公司的业务重点。

“增加以债券为主的标准化资产配置,沿着这一监管导向,投行化(通过非标和标准化工具系统解决客户融资问题)、理财化(发行以‘固收+’为主的私募净值型产品)、私行化(拓展代销渠道)将是探索方向,在这一过程中信托产品的刚兑属性将逐步瓦解。”兴业研究首席金融行业分析师孔祥表示。

另外,服务信托业务也是未来信托公司的重要发力点之一。服务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运用其在账户管理、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和服务能力,为委托人提供除资产管理服务以外的资产流转,资金结算,财产监督、保障、传承、分配等受托服务的信托业务。“服务信托的内涵非常丰富,不过,此业务的发展需要长期沉淀。”有业内人士称。

一位北京地区信托人士表示,信托过去是最少受到监管的一类金融行业,被称为“金融超市”。资管新规拉平了不同资产管理机构的市场地位,专业化特色定位的“专卖店”是出路。

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快进中的风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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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托集合资金计划?

信托集合资金计划是一种投资工具,通过将多个投资者的资金集合起来,由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和投资。

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根据投资策略进行投资,以获取收益。

信托集合资金计划通常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和分散风险的特点,适合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和资产配置。

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信托份额来参与其中,并根据自己的投资目标选择不同类型的信托集合资金计划。

“集合资金”之法律分析(全文)

一、集合资金属于私募性质

集合资金,就是使资金聚集,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集资”。广义的集合资金包括物资和货币的聚集,狭义的集合资金则专指货币的聚集,物资的聚集则称为集合资产。

集合资金又有法律未明确规定的集合资金和法律明确规定允许的集合资金。法律未明确规定的集合资金即是民间特定人之间的集资。按照民事活动“法无禁止即允许”法理,法律对于民间向特定人进行的集资因对金融市场不构成冲击,对社会经济秩序没有威协,因而法律并不禁止也即允许。目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允许的集合资金分为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实际上是私募基金,而证券投资基金是公募基金。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与基金业务在客户群体、信息披露要求、监管程度、产品形式等方面的区别,都是直接或间接建立在公募与私募的差别的基础之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由多个投资人(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于某一信托计划项目,为投资人获取投资收益的一种信托投资工具。它是有风险识别能力、能自我保护并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特定人群或机构作为委托人,以签订信托合同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集合管理信托资金的业务。简言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就是一种非公募的投资基金。

我国金融市场中出现的“私募基金”,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私募基金在中国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人,简单地说,是集富人之财。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可以采取三种方式:集合信托计划或集合资产管理的契约型、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是相对于公募而言,从组织形式上看,集合资金的实质就是契约型私募基金,属于私募性质。

集资有合法与非法之分。集合资金私募行为是指由一定的机构发起设立,募集社会上闲散的资金,是一种面向特定投资人的权益融资行为,这种行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就是合法行为。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的集合资金,即非法集资。与非法集资有关的罪名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在集资目的、程序和结果上表现为非法性。“非法集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的形式集资;(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8)借鉴非法传销活动的方式,设立特许加盟配送站、专卖店、店,大力发展会员,高价销售商品,上下形成网络,按“业绩”提成;(9)以支持生态环保、发展绿色产业等为幌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以支付高息、红利或给予定期分配实物为诱饵,使部分群众获得暂时实惠,进而利用其进行宣传,扩大非法集资活动规模;(11)以返租产权式商铺的名义,蛊惑低风险高回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以出售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等名义,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进行非法证券业务活动。非法集资的对象是社会公众,手段大多为诈欺,以许诺高回报率和高利息率欺骗公众诱使其投资,欺诈性是其被法律禁止最重要的原因。一般而言,集合资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当然也包括风险。

事实上,对于“非法集资”,社会公众并不陌生,依照***1998年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凡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集资,都属非法集资。

投资项目自身的风险是集合资金的最大风险来源之一,包括项目的市场风险、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等。

第一,在已经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中,多数是依靠项目自身产生的现金流或利润作为还款来源,因此项目自身的风险是集合资金的最大风险之一;第二,多数项目是由不同的主体(法人)发起的,由该主体负责项目的实际操作和管理,因此该主体的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状况以及还款意愿或道德风险将很大程度上影响到集合资金的安全程度;第三,来自信托公司本身的风险,主要包括项目评估风险和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设计风险两方面。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对投资项目评估之后,根据特定项目的自身特点进行信用加强,使之成为风险较小的投资品种,但信托公司项目评估能力的高低和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设计水平将直接决定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风险大小;第四,集合资金存在制度性的缺陷,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流动性差,缺少转让平台,存在较大的流动风险。第五,集合资金不够“阳光”,产品不成熟、市场风险高。信托产品是向特定数量的、特定人群发行的金融产品,带有明显的私募性质。信托热的一个根本原因是其较高的预期回报。但“预期回报”并不等于实际的回报,实际回报有多少还需要实践证明。几年来,集合资金信托规模在不断累积增大,到期“兑付”风险在不断增加。第六,法律法规不健全。集合资金信托不是一般民事信托,而是商事信托;但以一般民事信托的法律关系机械地套在商事信托上,导致集合资金信托出现前述不正常状态。2001年的“信托法”只是规范了一般民事信托的法律关系,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一元信托”法律关系,并没有涉及商事信托或“二元信托”的法律关系。2002年出台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暂行管理办法”中设立了集合资金信托这一创新金融产品,但并没有将集合资金信托作为商事信托,以区别于“信托法”上的一般民事信托,因此也就没有界定出商事信托的法律关系,只是机械地搬照“信托法”规定的一般民事信托的法律关系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

那么在集合资金投资活动中如何防范风险呢?我们认为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正确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二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心勿存贪念、头脑莫发热。虽然非法集资活动的手段不断翻新,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向投资者声称在短期内会得到高额的回报。在集资初期,组织者一般都能向参与集资的投资者兑现承诺的高额回报,以后来参与集资者的钱来滚球,骗取群众的信任,把更多的人引入集资陷阱。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2.进行投资优化分析。在掌握大量信息的基础上,投资者应依靠经验或技术方法进行风险分析,优化投资策略,最后确定适合投资者的最佳方案。在现行法律约束不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投资前应多方调研,尽可能多地获得集合资金项目的相关信息。

3.采取组合投资与联合投资策略。由马克-伟兹提出的“投资组合理论”,有助于投资者的投资操作。“投资组合理论”是以分散投资来降低投资风险的。该理论认为,当几种投资组成一个投资组合时,其组合的投资报酬率是个别投资的加权平均,几个高报酬的投资组合在一起仍能维持高报酬。但其组合的风险却因为个别投资之间的不同涨跌的作用而抵消了一部分,因此能降低整个投资组合所具有的风险。组合投资是投资者按照内部资本的组合原则进行的投资,而联合投资则是投资者按照外部资本的组合原则而进行的投资。通过实施组合投资与联合投资,保持资本的流动性和快速变现能力,可以有效地规避投资的流动性风险。

4.合理安排投资期限,加强资金的流动性。任何资金在投资时,都要遵循收益性、流动性及安全性原则。因此投资者在对投资集合资金时应合理安排投资期限,确保资金的流动性。

5.强化过程监管。集合资金属于私募性质,其信息披露要求相对低一些,通常无需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登记,且其不透明的管理模式,也使投资者丧失部分监控权。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本身就需要主动定期、不定期地要求披露信息,增加其透明度,以最大限度防范潜在风险,保障投资者权益。投资者监测的方式有:(1)参加企业董事会;(2)查阅企业财务资料、产品资料、生产设备资料及经营计划;(3)向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咨询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4)了解宏观经济及行业竞争情况以及产品发展潜力;(5)了解企业管理者团队及员工素质;(6)向科研机构了解企业创新情况;等等。

(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打击。相关部门应合力围剿公安部门要对涉嫌进行非法集资的组织者实施布控;工商部门要对涉嫌非法集资的单位或个人的从业执照进行审查;金融单位不得为非法集资者提供开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等服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纪律约束;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教育和风险提示。

(三)国家要加快集合资金管理的立法步伐,制定集合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对集合资金的构成要件、监管、资金来源、组织形式、流动性、投资方向和范围、规模、契约内容、发起人和管理人资格等作出规定,以完善集合资金管理制度的要素。第一,对集合资金管理人设立相应的资格要求。第二,建立集合资金信息披露制度,以增加其透明度。第三,建立合理可行的投诉机制,一旦发现集合资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损害投资者利益等投诉时,应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同时对信誉不好的集合资金管理人,应给予批评、警告,遏制和减少集合资金管理人中滥竽充数、违法乱纪等情况发生;第四,充分重视证券基金业公会的中介协调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经营管理、人员培训、行业自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第五,规定监管的原则。如规范原则、公平原则、发展原则等;第六,制订利益分配指导性规则;第七,限制公开做广告;第八,强化托管人职能,为了强化集合资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能,必须从立法的角度保证其地位的相对独立性及其法律责任;第九,实行集合资金备案制。备案制实际上就是集合资金的私募性质阳光化;第十,拓宽民间的投资渠道,让投资权益有合法保障。

(作者单位: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安徽法律适用研究中心研究员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

时间:2022-09-1003: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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