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融通业务详细规则(科创板转融通规则出炉!出借人,借入人有哪些条件要符合_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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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转融通规则出炉!出借人,借入人有哪些条件要符合_申报 原标题:科创板转融通规则出炉!出借人,借入人有哪些条件要符合 为促进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及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顺利开展
科创板转融通规则出炉!出借人,借入人有哪些条件要符合_申报
原标题:科创板转融通规则出炉!出借人,借入人有哪些条件要符合
为促进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及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顺利开展,防范业务风险。30日晚间,上交所、证金公司和中国结算联合发布了《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明确。
从《实施细则》中科创板证券出借的规定内容来看,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科创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不得通过与关联方进行约定申报、与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科创板证券出借的标的证券范围,与上交所公布的可融券卖出的科创板标的证券范围一致。可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证券类型包括:无限售流通股、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符合规定的其他证券。
《实施细则》明确,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证券出借期限可在1天至182天的区间内协商确定。上交所接受约定申报方式下出借人的出借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约定申报当日有效。未成交的申报,15:00前可以撤销。
《实施细则》还规定,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申报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二)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0万股(份)。
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申报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二)出借人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0万股(份);
(三)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亿股(份)。
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科创板证券出借申报数量进行调整。
另外,上交所还可以根据市场状况,暂停单只或全部科创板证券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出借人在开展科创板证券出借过程中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上交所可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科创板证券出借服务。
对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也做了规定。指出符合以下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作为借入人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
(一)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并已开通转融通业务权限;
(二)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四)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应当具备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可以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标的证券名单,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布。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需使用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可以按《实施细则》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借出获得配售的股票。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将借入的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业务。借出期限届满后,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将借入的股票返还给战略投资者。该部分股票归还至战略投资者后,继续按战略投资者获配取得的股份管理。
申报时间等规定方面,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接受借入人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指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指令未成交的,借入人可在15:00前撤销。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转融券期限可在1天至182天的区间内协商确定。
借入人以约定申报方式和非约定申报方式提交的科创板转融券申报指令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的整数倍,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0万股(份)。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细则》规定,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可根据借入人资信情况和转融通担保证券、资金明细账户的资产情况,按照一定的综合比例,确定对借入人开展科创板转融券业务收取保证金。前款应收取的保证金比例可低于20%,其中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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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门槛高吗?散户可以融券吗?
所谓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转融通是为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而资金和证券不足时提供资金和证券来源的一种安排。所谓“转”,指证券公司借到资金和证券后再“转”借给客户。从证券金融公司角度看,向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供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便称为转融通业务。转融通包括转融券业务和转融资业务两部分。其中与转融资相比,转融券业务的制度安排和实施方案的设计更为复杂。 散户满足条件可以融券 满足开户要求即可开通融资融券,目前很多地方是要求开户半年、资金20万,详细请咨询当地营业部。 收费跟普通账户差不多,多了利息。融资融券客户的授信期限最长只有半年,而且,最终是按照客户实际借贷时间来计算费用的,例如投资者向券商融资,买入股票后,持有了10天就卖出了股票(卖出股票后资金自动归还给券商),那么将只计算这10天内的利息。融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融资利息=实际使用资金金额×使用天数×融资年利率/360 融券费用=实际使用证券金额×使用天数×融券年费率/360 实际使用证券金额=实际使用证券数量×卖出成交价格 实际使用天数按自然日天数计算,算头不算尾,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即T日实际使用开始收取,还款当日不收取;交易过程中T+0使用公司融资融券额度的,公司按照其所使用额度收取一天的利息或费用。 如在计息(费)期间遇利(费)率调整,分段计息。投资者新的融资融券交易的融资利息、融券费用等按照新的标准计算。
什么叫转融通互保基金
基金类型很多,介绍几种常用的,根据自已的风险承受力选择一下吧!1.货币型基金风险最小,可以说无风险,收益也最少,比一年定期存款略高一些,年收益在2%-3%,好的公司有华夏/南方等;2.债券型基金风险较小,收益较少,但08年的收益超过了远远定期存款,希望避免风险又超过定期存款,建议你买债券型基金,如交银增利C(申购和赎回都不要钱,且08年的业绩非常牛),华夏债券A/B(华夏基金,基金中的战斗机),广发强债(机构力荐),建信稳定增利(08年业绩非常牛),以上可按比例买入;3.混合型基金主要投资股票和债券,风险较大,部份业绩较好的混合型基金的收益远超过了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可以适当配仓并长线持有,另外提醒:部份业绩差的混合型基金比股票(指数)型的业绩还要差,也就是说风险很大
中证金融公司发布《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
智通财经APP获悉,据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6月9日消息,为进一步适应资金市场利率变化,更好服务证券公司融资需求,本公司对《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进行了修订。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6月13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转融资交易的类型。取消“固定期限、固定费率”的交易方式,采用“灵活期限、竞价费率”的交易方式,转融资交易的类型明确为竞价申报、再借申报和其他申报。竞价交易仅在竞价日进行,一般交易日可以申请再借。
全文如下: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2023年6月修订)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适应资金市场利率变化,更好服务证券公司融资需求,本公司对《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6月13日起施行。本公司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稳健开展转融通业务,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转融通业务包括转融资业务和转融券业务。转融资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资业务的经营活动。转融券业务是指本公司将自有或者融入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本公司通过转融通业务平台向证券公司集中提供资金和证券转融通服务,通过信息交互平台向证券公司、出借人提供转融通信息交互服务。
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可以按规定向本公司借出获得配售的股票。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将借入的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等业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公司可将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用于做市、风险对冲等,相关事项另行规定。
第三条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公司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成为转融通借入人:
(二)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第五条为便于本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证券公司参与转融通业务前应向本公司提供如下材料:
(一)公司基本情况、业务范围及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的说明;
(二)参与转融通业务实施方案、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管理制度;
(五)公司最近两年内是否发生债务违约、重大诉讼、对外担保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承担重大责任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本公司与符合要求的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转融通业务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本公司对证券公司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诚信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进行调查,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记载、保存相关情况及材料。
第八条本公司建立授信管理决策机制,对证券公司的信用和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估,确定授信额度。
第九条本公司持续跟踪评估证券公司信用和风险状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其授信额度进行调整。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向本公司申请调整授信额度。
第十条证券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暂停或者终止对其提供转融通服务:
(一)违反本公司业务规则或者转融通业务合同,影响转融通业务正常运行;
(二)被依法取消融资融券业务资格或者撤销、关闭、解散或者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第十一条本公司以自身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在商业银行开立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开展转融通业务。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用于记载其交存的担保证券和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前款所述账户,需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三)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其开户申请材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提交的开户申请材料齐备后,本公司为其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并提供开户证明。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在参与转融通业务前,需将其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自营证券账户、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向本公司报备,并在上述账户发生变更时,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注册资料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注册资料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向本公司借入证券或者资金的,本公司通过结算公司从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将出借证券划付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或者从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将出借资金划付至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证券公司向本公司提交保证金的,需通过结算公司从其自营证券账户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划付至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从其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将保证金资金划付至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
第十六条本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其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余额、变动记录、账户资料等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申请注销其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需事先了结其全部转融通债权、债务,并提取全部保证金。
第十八条本公司根据融券卖出标的证券相关管理规则和市场状况,合理确定转融通标的证券名单,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布。
第十九条出现以下情形时,本公司可以对转融通标的证券名单进行调整:
(二)转融通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转融通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出现合并、收购或者重大资产重组的;
(四)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被证券交易所临时调整的;
第二十条本公司根据市场状况,可以暂停单只或所有转融通标的证券的转融券交易,以及采取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的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和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
本公司接受证券公司转融资申报指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在15:00前可撤销。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公司接受证券公司转融券申报指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申报指令当日有效。申报指令未成交的,在15:00前可撤销。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本公司可以调整交易日期和交易时间并向市场公告。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接受证券公司下列类型的转融资申报:
第二十三条转融资竞价申报的交易日为竞价日。
本公司接受证券公司转融资竞价申报指令的时间为每个竞价日9:30至11:30,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在11:30前可以撤销。
本公司按1-28天、29-91天、92-182天期限区间确定转融资费率上下限,并根据市场状况动态调整。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可以向本公司提交转融资申报指令,指令包括证券公司的证券账号和交易单元代码、期限、费率、金额等要素。
第二十六条转融资竞价申报指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者业务发展需要调整申报条件,并可根据资金头寸和风险管理需要调整当日拟出借资金总额。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按照下列原则生成转融资竞价成交结果:
(一)证券公司竞价申报总额不超过本公司拟出借资金总额的,全额成交;
(二)证券公司竞价申报总额超过本公司拟出借资金总额的,按申报费率由高到低依次成交,直至剩余可供出借资金不能全额满足某一费率对应的申报金额时,按申报金额比例分配成交。按比例分配后仍有剩余金额的,按申报金额从大到小的次序,申报金额相同的按申报时间先后次序分配成交,最小成交单位为1000万元;
(三)同一期限转融资成交费率,按该期限已成交转融资最低申报费率确定。
第二十八条转融资期限为92-182天的,证券公司可以到期申请再借。再借申报指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再借费率根据最近的竞价成交结果或费率下限确定。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可以申请提前了结转融资。
第三十条本公司接受证券公司下列类型的转融券申报:
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转融券申报指令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二)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份),不得超过1000万股(份)。
第三十二条非约定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公司的证券账号和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期限、交易方向、费率、证券数量等要素。
第三十三条非约定申报的转融券期限分为3天、7天、14天、28天、182天五个档次。本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对上述期限档次进行调整。
本公司根据转融通标的证券供求情况等因素,按照非约定申报的不同期限档次设置相应的转融券费率,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布,当日固定,次一交易日可以调整。
第三十四条本公司按照下列原则生成非约定申报的转融券成交结果:
(一)每一期限档次下单只标的证券所有证券公司借入申报总数量不超过本公司出借数量的,按证券公司申报指令的时间顺序依次成交。
(二)每一期限档次下单只标的证券所有证券公司借入申报总数量大于本公司出借数量的,按比例分配方式成交;按比例分配成交后有剩余股份的,按证券公司借入申报数量从大到小的次序、申报数量相同的按申报时间先后次序分配剩余股份,最小成交单位为100股(份)。
第三十五条约定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公司的证券账号和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期限、交易方向、费率、证券数量、对手方的证券账号和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要素。
第三十六条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转融券业务的,转融券期限可在1天至182天的区间内协商确定。
第三十七条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转融券业务的,转融券费率可以协商确定。证券公司申报的转融券费率不得低于或等于本公司公布的转融券费率差。
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等因素调整转融券费率差。
第三十八条本公司按照一一对应原则,对转融券约定申报实时撮合成交,生成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并实时发送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九条本公司接受证券交易所发送的证券公司账户可交易余额调整结果后,实时向证券公司发送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结果和账户可交易余额调整结果。
第四十条证券公司的账户可交易余额完成调整的,本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将该部分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发送结算公司。
因特殊原因,导致证券公司的账户可交易余额未做实时调整的,当日交易结束后,本公司就该部分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向结算公司发送证券划转指令。
第四十一条标的证券全天停牌的,本公司不接受借入申报。
标的证券在当日开市后停牌的,停牌期间本公司不接受借入申报,已提交但未成交的申报可以撤销。停牌后当日复牌的,本公司恢复接受借入申报。
标的证券在当日开市后停牌至15:00的,本公司对该证券当日非约定申报不进行成交确认。
第四十二条转融通业务期限自成交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归还日为到期日的下一日。归还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归还日转融通标的证券全天停牌或停牌至收市的,顺延至该证券复牌日。
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和出借人协商一致,可申请转融券约定申报交易的展期、提前了结,经本公司同意后可以展期或提前了结。
证券公司和出借人应在同一交易日向本公司提交展期指令;在商定的归还日前的同一交易日提交提前了结指令。
提交展期或提前了结指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在15:00前可撤销。
第四十四条转融券展期的,展期数量、期限、费率由证券公司和出借人按照本规则协商确定。转融券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182天期的转融券交易不得展期。
证券公司和出借人协商提前了结的,应一次性全部提前了结该笔转融券交易。提前了结时,双方可以协商调整原费率,协商确定的费率应符合本规则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转融通交易归还日顺延不超过30个自然日的,证券公司按原费率和顺延后合计自然日天数支付转融券费用。顺延超过30个自然日的,本公司自第31个自然日起不再向证券公司收取转融券费用。
归还日顺延超过30个自然日的,本公司也可以与证券公司协商采取现金方式了结转融券债务。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与证券公司采取现金方式了结转融券债务的,根据证券交易所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指数编制机构编制发布的股票行业指数计算该证券的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公允价值=转融通标的证券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现金了结日前一交易日该转融通标的证券对应的股票行业指数/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转融通标的证券对应的股票行业指数)×证券数量。
第四十七条转融通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因可能出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首次发布该证券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以该证券为标的的转融券交易归还日在该公告之日起第3个交易日之后的,该笔交易提前至该公告之日起的第3个交易日了结。
第四十八条转融通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被以终止上市为目的进行收购,以该证券为标的的转融券交易归还日在收购公告之日起第3个交易日之后的,该笔交易提前至收购公告之日起的第3个交易日了结。
第四十九条转融通标的证券终止上市,以该证券为标的的转融券交易归还日在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第3个交易日之后的,该笔交易提前至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的第3个交易日了结。
第五十条转融通标的证券涉及终止上市的,本公司可以与证券公司协商提前了结、以现金或其他等价物了结相关转融券交易。
第五十一条转融通业务交易日日终,本公司根据结算公司发送的资金和证券划付结果、权益分派数据及转融通业务平台的转融资、转融券成交数据等进行转融通资金和证券的清算,计算转融资和转融券归还日、费用和违约金及转融券的权益补偿资金和证券,生成转融资、转融券清算数据。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按照实际出借资金、转融资成交费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应当向证券公司收取的转融资费用。
转融资费用的计算公式为:单笔转融资费用=出借资金金额×转融资成交费率×实际占用天数/360。
转融资交易了结时,本公司按照先偿还转融资本金,再偿还转融资费用的顺序认定。
第五十三条本公司按照出借证券当日或者展期日(即原转融通交易归还日)收市后市值、转融券费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应当向证券公司收取的转融券费用。
转融券费用的计算公式为:单笔转融券费用=出借证券收盘价×证券数量×转融券费率×实际占用天数/360。
第五十四条转融通费用自成交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于归还日支付,归还日当日不计算费用。转融通归还日顺延的,顺延期间转融通费用照常计算,但归还日顺延超过30个自然日的情形除外。
第五十五条转融资或者转融券成交当日,本公司将转融通业务平台日终清算生成的转融资和转融券数据发送相关证券公司、出借人及其指定的托管人等。
转融资成交数据包括结算机构代码、合约编号、转融资金额、期限、起始日期、归还日期、费率、费用等要素。
转融券成交数据包括结算机构代码、证券账户、合约编号、证券代码、证券名称、证券数量、转融券金额、期限、起始日期、归还日期、费率、费用等要素。其中,转融券金额为出借证券按照成交当日该证券收盘价计算的市值。
第五十六条本公司于每一交易日日终向证券公司、出借人及其指定的托管人等发送下一交易日应当了结的每笔转融资数据、转融券数据,作为下一交易日应当归还资金或者证券,以及应支付费用、权益补偿资金、权益补偿证券和违约金的交收通知。
证券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按交收通知逐笔向结算公司提交相应的资金和证券划付指令,归还或者支付相应的资金和证券,但本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转融通标的证券停牌的情形除外。
第五十七条转融资成交当日,本公司向结算公司发送转融资成交数据,通过结算公司将出借资金划付证券公司。
转融资归还日,证券公司向结算公司提交归还本金和支付费用的资金划付指令,通过结算公司将相应资金划付本公司。证券公司归还资金时所使用的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原则上应当与其借入资金时所使用的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相同,确有需要变更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的,须事先征得本公司同意。
第五十八条转融券成交当日,本公司向结算公司发送转融券成交数据,通过结算公司将出借证券划付证券公司。
转融券归还日,证券公司向结算公司提交归还证券的证券划付指令和支付费用的资金划付指令,通过结算公司将相应证券和费用划付本公司。
第五十九条转融券涉及权益补偿的,本公司生成相应权益补偿数据,发送相关证券公司、出借人及其指定的托管人等。证券公司应当于权益补偿日向结算公司提交证券划付指令或者资金划付指令,通过结算公司向本公司支付权益补偿证券或者权益补偿资金。
第六十条转融券展期的,证券公司应当于展期日向结算公司提交资金划付指令,通过结算公司向本公司支付原转融券费用。展期转融券的费率执行约定的费率,展期转融券金额为按展期日该证券收盘价计算的市值。
第六十一条转融券提前了结的,证券公司应当于提前了结日(即商定的归还日)向本公司归还证券并支付费用。费用按照证券公司和出借人协商调整后的转融券费率重新计算。
第六十二条转融资提前了结的,证券公司应当在提前了结日向本公司归还转融资本金并支付费用,费用按合同约定重新计算。
第六十三条转融资或者转融券归还日,证券公司未向本公司按期足额划付所借资金、证券或者权益补偿资金、证券以及相关费用的,证券公司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内补足相关资金或者证券,并向结算公司提交资金划付指令,向本公司按日支付费用及所欠债务金额0.05%的违约金。
证券公司未在归还日的下一交易日补足的,本公司有权按照转融通业务合同的约定暂停对其提供转融通服务。证券公司未在归还日后两个交易日内补足的,本公司有权按照转融通业务合同的约定处分其保证金,用于清偿其所欠的转融通负债。
第六十四条证券公司错还证券或资金的,应与本公司协商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其他损失,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六十五条证券公司向本公司借入资金或者证券,应当向本公司提交保证金。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交纳或者以自有证券充抵保证金。本公司仅对保证金资金部分支付利息。
第六十六条本公司与结算公司签订转融通保证金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结算公司代为管理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包括保证金存管、本公司保证金账户及证券公司保证金明细账户的数据维护及日终盯市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本公司按审慎原则选取并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向市场公布。
本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第六十八条本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等确定和调整保证金比例档次。
保证金比例的计算公式为: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资金+∑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数量×当前市价×折算率)/{转融资金额+∑[(出借证券数量+权益补偿证券数量)×当前市价]+转融通费用+权益补偿资金+违约金}×100%。
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可以向结算公司提交指令,申请交存、提取、替换保证金,也可以通过本公司转融通保证金专用交易单元申报卖出交存的证券或者申报买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证券公司申请交存、提取、替换、交易保证金的指令,均需通过本公司审核。
第七十条证券公司交存、提取、替换保证金或者通过本公司保证金专用交易单元买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应当符合保证金比例、现金占应缴保证金比例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余额占该证券总市值比例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本公司委托结算公司对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进行逐日盯市。
证券公司转融资竞价成交后,保证金比例或者现金占应缴保证金的比例不符合本公司规定的,应当在本公司资金划付前补足,未及时补足的,本公司不再向证券公司划付资金,并按转融资成交金额的0.05%收取违约金。
当日终证券公司保证金比例或者现金占应缴保证金的比例不符合本公司规定时,证券公司应当在其后的2个交易日内补足保证金,逾期未补足的,本公司有权按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处分保证金,并按日收取未补足保证金金额0.05%的违约金。
第七十二条证券公司到期未足额偿还转融通债务的,本公司可以按照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处分其保证金,用于偿还其所欠债务。
本公司处分违约证券公司的保证金仍不足以偿还其所欠债务的,可以按照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有偿使用其他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进行资金或者证券的交收。本公司有权依法追缴违约证券公司所欠资金和证券,并归还借用的保证金。
第七十三条本公司可以根据转融通业务合同的约定,有偿使用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
第七十四条证券出借期间发生证券权益分派的,由证券公司对本公司进行权益补偿。需补偿的权益类型包括派发现金红利或者利息、送股或者转增股、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新股或者可转换债券等证券、派发权证、配股等。
第七十五条权益类型为派发现金红利或者利息的,权益补偿日为原转融券交易归还日;权益类型为送股、转增股的,权益补偿日为权益证券上市日和原转融券交易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权益类型为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新股或者可转换债券等证券、派发权证的,权益补偿日为权益证券上市首日的下一交易日和原转融券交易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权益类型为配股的,权益补偿日为配股除权日的下一交易日和原转融券交易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
转融券交易提前了结的,相关权益补偿一并提前了结,权益补偿日需按照前款规则重新计算,其中原转融券交易归还日为提前了结日。
第七十六条证券出借期间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或者利息的,出借证券应得的现金红利或者利息由证券公司在权益补偿日补偿本公司。
第七十七条证券出借期间证券发行人送股、转增股的,出借证券应得的送股、转增股份由证券公司在权益补偿日补偿本公司。
第七十八条证券出借期间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新股或者可转换债券等证券的,由证券公司以现金形式在权益补偿日补偿本公司。本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补偿金额:
补偿金额=(优先认购证券上市首日成交均价-发行认购价格)×可优先认购证券数量
根据前款公式计算的补偿金额大于零时,实施补偿;小于或者等于零时,不作补偿。
第七十九条证券出借期间证券发行人派发权证的,由证券公司以现金形式在权益补偿日补偿本公司。本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补偿金额:
补偿金额=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派发权证数量
第八十条证券出借期间证券发行人实施配股的,由证券公司以现金形式在权益补偿日补偿本公司。本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补偿金额:
补偿金额=(出借证券股权登记日收盘价-配股除权参考价)×出借证券数量
根据前款公式计算的补偿金额大于零时,实施补偿;小于或者等于零时,不作补偿。
第八十一条证券出借期间,证券公司无需就所借入证券的表决权对本公司补偿。
第八十二条本公司建立转融通业务信息披露机制,通过本公司网站、转融通业务平台等途径对外披露转融通业务相关信息。
第八十三条本公司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公布转融通业务前一交易日以下相关信息:
(三)前一交易日每只转融通标的证券的成交数量、期限和费率;
(四)截至前一交易日每只转融通标的证券的转融券余量;
第八十四条本公司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发布以下转融通业务相关信息:
(三)当日转融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第八十五条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转融通业务正常开展的重大事件,本公司及时向市场公告相关情况及处理措施。
第八十六条本公司建立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和防火墙制度,明确转融通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对转融通业务信用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和技术系统风险等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第八十七条本公司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降至100%时,暂停转融通业务,并向市场公布。
该比例升至120%以上时,本公司可在次一交易日恢复转融通业务,并向市场公布。
第八十八条单只转融通标的证券转融券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时,本公司暂停该证券的转融券业务,并向市场公布。
该比例降至8%以下时,本公司可在次一交易日恢复该证券的转融券业务,并向市场公布。
第八十九条本公司接受单只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市值达到该证券总市值的15%时,暂停接受该证券作为担保证券,并向市场公布。
该比例降至12%以下时,本公司可在次一交易日恢复接受该证券作为担保证券,并向市场公布。
第九十条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余额达到本公司净资本的50%时,本公司暂停向其出借资金或者证券。
该比例降至40%以下时,本公司可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向其出借资金或者证券。
第九十一条证券公司发生重大风险时,本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转融通交易。
第九十二条转融通业务出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暂停全部或者部分转融通业务并公告:
(四)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
第九十三条本规则所称“超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以上”“以下”含本数。
第九十四条本规则所称“出借人”是指符合有关规定的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证券持有者。
第九十五条存托凭证转融券相关事宜,按照本规则有关股票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本公司可以采用市场化方式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
第九十八条本规则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本文编选自“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官网”;智通财经编辑:黄晓冬。
转融通和融资融券的区别:什么是融资融券和转融通?
转融通业务,是投资者,券商,证券金融公司三者的借贷关系,券商先向证金公司借,然后再把借到的借给券商,这里,券商不再是债权人,而是中介。 证券公司必须要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后,才能有转融通的资格,因为转融通是建立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上的。 转融通是扩大融资业务的资金来源以及融券业务标的股票的来源。融资比较好理解,除券商外,增加其他资金来源。现行的融券业务,标的股票是由试点券商提供的,受资金限制,券商能够提供的标的股票数量有限。转融通可以为更多愿意借钱或出借股票的股东(长期持有的股东)提供一个获取“资金利息”的平台,同时,也为短期做空的投资人获得标的股票提供了更多来源。 简单来说,转融通是为融资融券服务:目前融资融券所提供的资金和证券是由证券公司自有的资金证券提供的,转融通推出后,证券公司可以以转融通为平台借入资金和证券提供给客户。 转融通:是指由银行、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则作为中介将这些资金和证券提供给融资融券客户。
证券金融来自公司应当制定转融通业务合同标准格式,报()备案。
D解析: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制定转融通业务合同标准格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合同应约定转融通的资金数额、标的证券的种类和数量、期限、费率、保证金的比例、证券权益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知识点】转融通业务【考点】转融通业务规则【考查方向】原文条款【难度】中
下列关于转融通业务规则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正确答案:B解析: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制定转融通业务合同标准格式,报中国证监套备案。因此,B项说法错误。
什么是转融通大白话?
转融通大白话是指将资金从一个市场转移到另一个市场的过程。这种转移可能涉及不同的资产类别和市场参与者。转融通通常包括借贷、投资和融资活动,旨在实现资金的流动和配置,以获得最佳的投资回报和融资成本。在金融市场中,转融通是一种常见的金融业务,可以帮助市场参与者优化资金利用效率,实现风险管理和资产配置。
中证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2023年修订)》|2023年2月17日发布
为落实d中央、***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市场多空平衡机制,促进转融通业务发展,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融通业务规则》《保证金细则》)进行了修订。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修订后的《转融通业务规则》《保证金细则》自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本公司2012年8月27日发布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同时废止。
二、请各市场参与人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1.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2023年修订)
2.《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2023年修订)》修订说明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2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转融通业务包括转融资业务和转融券业务。转融资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资业务的经营活动。转融券业务是指本公司将自有或者融入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本公司通过转融通业务平台向证券公司集中提供资金和证券转融通服务,通过信息交互平台向证券公司、出借人提供转融通信息交互服务。
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可以按规定向本公司借出获得配售的股票。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将借入的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等业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公司可将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用于做市、风险对冲等,相关事项另行规定。
第三条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公司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一)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且业务运作规范;
(二)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三)技术系统准备就绪;
(四)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为便于本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证券公司参与转融通业务前应向本公司提供如下材料:
(一)公司基本情况、业务范围及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的说明;
(二)参与转融通业务实施方案、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管理制度;
(三)相关业务技术系统建设情况说明;
(四)公司财务状况的报告及相关材料;
(五)公司最近两年内是否发生债务违约、重大诉讼、对外担保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承担重大责任事项的说明;
(六)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本公司与符合要求的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转融通业务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本公司对证券公司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诚信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进行调查,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记载、保存相关情况及材料。
第八条本公司建立授信管理决策机制,对证券公司的信用和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估,确定授信额度。
第九条本公司持续跟踪评估证券公司信用和风险状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其授信额度进行调整。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向本公司申请调整授信额度。
第十条证券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暂停或者终止对其提供转融通服务:
(一)违反本公司业务规则或者转融通业务合同,影响转融通业务正常运行;
(二)被依法取消融资融券业务资格或者撤销、关闭、解散或者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三)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
(四)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一)转融通担保证券/资金明细账户开户申请表;
(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六)预留业务印鉴卡一式两份;
(七)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其开户申请材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提交的开户申请材料齐备后,本公司为其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并提供开户证明。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在参与转融通业务前,需将其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自营证券账户、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向本公司报备,并在上述账户发生变更时,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注册资料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注册资料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向本公司借入证券或者资金的,本公司通过结算公司从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将出借证券划付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或者从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将出借资金划付至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证券公司向本公司提交保证金的,需通过结算公司从其自营证券账户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划付至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从其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将保证金资金划付至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
第十六条本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其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余额、变动记录、账户资料等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申请注销其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需事先了结其全部转融通债权、债务,并提取全部保证金。
第十九条出现以下情形时,本公司可以对转融通标的证券名单进行调整:
(一)转融通标的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
(二)转融通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转融通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出现合并、收购或者重大资产重组的;
(四)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被证券交易所临时调整的;
(五)本公司认为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二十条本公司根据市场状况,可以暂停单只或所有转融通标的证券的转融券交易,以及采取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本公司接受证券公司转融资申报指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在15:00前可撤销。本公司接受证券公司转融券申报指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申报指令当日有效。申报指令未成交的,在15:00前可撤销。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本公司可以调整交易日期和交易时间并向市场公告。
第二十二条转融资期限分为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五个档次。本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对转融资期限档次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按照不同期限档次设置相应的转融资费率,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布,当日固定,次一交易日可以调整。
本公司根据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公布每一交易日转融资费率。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可以向本公司提交转融资申报指令,指令应当包括证券公司的证券账号和交易单元代码、期限、费率、金额等要素。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转融资单笔申报金额应当为100万元的整数倍。
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者业务发展需要调整申报条件,并可根据资金头寸和风险管理需要调整当日拟出借资金总量。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按照下列原则生成转融资成交结果:
(一)所有证券公司资金借入申报的总额不超过本公司资金出借总额的,按证券公司申报的时间顺序依次成交;
(二)所有证券公司资金借入申报的总额大于本公司资金出借总额的,根据不同期限档次申报总额按比例分配可出借的资金数额,按比例分配后有剩余金额的,按期限从长到短的次序分配剩余金额。各期限档次资金分配完成后,同一期限档次下,根据各证券公司申报总额按比例分配可出借的资金数额。按比例分配后仍有剩余金额的,按借入申报金额从大到小的次序、申报金额相同的按申报时间先后次序分配剩余金额,最小成交单位为10万元。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接受证券公司下列类型的转融券申报:
(一)非约定申报;
(二)约定申报。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转融券申报指令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的整数倍;
(二)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份),不得超过1000万股(份)。
第二十九条非约定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公司的证券账号和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期限、交易方向、费率、证券数量等要素。
第三十条非约定申报的转融券期限分为3天、7天、14天、28天、182天五个档次。本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对上述期限档次进行调整。
本公司根据转融通标的证券供求情况等因素,按照非约定申报的不同期限档次设置相应的转融券费率,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布,当日固定,次一交易日可以调整。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按照下列原则生成非约定申报的转融券成交结果:
(一)每一期限档次下单只标的证券所有证券公司借入申报总数量不超过本公司出借数量的,按证券公司申报指令的时间顺序依次成交。
(二)每一期限档次下单只标的证券所有证券公司借入申报总数量大于本公司出借数量的,按比例分配方式成交;按比例分配成交后有剩余股份的,按证券公司借入申报数量从大到小的次序、申报数量相同的按申报时间先后次序分配剩余股份,最小成交单位为100股(份)。
第三十二条约定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公司的证券账号和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期限、交易方向、费率、证券数量、对手方的证券账号和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要素。
第三十三条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转融券业务的,转融券期限可在1天至182天的区间内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转融券业务的,转融券费率可以协商确定。证券公司申报的转融券费率不得低于或等于本公司公布的转融券费率差。
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等因素调整转融券费率差。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按照一一对应原则,对转融券约定申报实时撮合成交,生成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并实时发送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接受证券交易所发送的证券公司账户可交易余额调整结果后,实时向证券公司发送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结果和账户可交易余额调整结果。
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的账户可交易余额完成调整的,本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将该部分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发送结算公司。
因特殊原因,导致证券公司的账户可交易余额未做实时调整的,当日交易结束后,本公司就该部分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向结算公司发送证券划转指令。
第三十八条标的证券全天停牌的,本公司不接受借入申报。标的证券在当日开市后停牌的,停牌期间本公司不接受借入申报,已提交但未成交的申报可以撤销。停牌后当日复牌的,本公司恢复接受借入申报。
标的证券在当日开市后停牌至15:00的,本公司对该证券当日非约定申报不进行成交确认。
第三十九条转融通业务期限自成交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归还日为到期日的下一日。归还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归还日转融通标的证券全天停牌或停牌至收市的,顺延至该证券复牌日。
第四十条证券公司和出借人协商一致,可申请转融券约定申报交易的展期、提前了结,经本公司同意后可以展期或提前了结。
证券公司和出借人应在同一交易日向本公司提交展期指令;在商定的归还日前的同一交易日提交提前了结指令。
提交展期或提前了结指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在15:00前可撤销。
第四十一条转融券展期的,展期数量、期限、费率由证券公司和出借人按照本规则协商确定。转融券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182天期的转融券交易不得展期。
证券公司和出借人协商提前了结的,应一次性全部提前了结该笔转融券交易。提前了结时,双方可以协商调整原费率,协商确定的费率应符合本规则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转融通交易归还日顺延不超过30个自然日的,证券公司按原费率和顺延后合计自然日天数支付转融券费用。顺延超过30个自然日的,本公司自第31个自然日起不再向证券公司收取转融券费用。
归还日顺延超过30个自然日的,本公司也可以与证券公司协商采取现金方式了结转融券债务。
第四十三条本公司与证券公司采取现金方式了结转融券债务的,根据证券交易所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指数编制机构编制发布的股票行业指数计算该证券的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公允价值=转融通标的证券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现金了结日前一交易日该转融通标的证券对应的股票行业指数/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转融通标的证券对应的股票行业指数)×证券数量。
第四十四条转融通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因可能出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首次发布该证券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以该证券为标的的转融券交易归还日在该公告之日起第3个交易日之后的,该笔交易提前至该公告之日起的第3个交易日了结。
第四十五条转融通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被以终止上市为目的进行收购,以该证券为标的的转融券交易归还日在收购公告之日起第3个交易日之后的,该笔交易提前至收购公告之日起的第3个交易日了结。
第四十六条转融通标的证券终止上市,以该证券为标的的转融券交易归还日在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第3个交易日之后的,该笔交易提前至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的第3个交易日了结。
第四十七条转融通标的证券涉及终止上市的,本公司可以与证券公司协商提前了结、以现金或其他等价物了结相关转融券交易。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按照实际出借资金、转融资费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应当向证券公司收取的转融资费用。
转融资费用的计算公式为:单笔转融资费用=出借资金金额×转融资费率×实际占用天数/360。
转融资交易了结时,本公司按照先偿还转融资本金,再偿还转融资费用的顺序认定。
第五十条本公司按照出借证券当日或者展期日(即原转融通交易归还日)收市后市值、转融券费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应当向证券公司收取的转融券费用。
转融券费用的计算公式为:单笔转融券费用=出借证券收盘价×证券数量×转融券费率×实际占用天数/360。
第五十一条转融通费用自成交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于归还日支付,归还日当日不计算费用。转融通归还日顺延的,顺延期间转融通费用照常计算,但归还日顺延超过30个自然日的情形除外。
第五十二条转融资或者转融券成交当日,本公司将转融通业务平台日终清算生成的转融资和转融券数据发送相关证券公司、出借人及其指定的托管人等。
转融资成交数据包括结算机构代码、合约编号、转融资金额、期限、起始日期、归还日期、费率、费用等要素。
转融券成交数据包括结算机构代码、证券账户、合约编号、证券代码、证券名称、证券数量、转融券金额、期限、起始日期、归还日期、费率、费用等要素。其中,转融券金额为出借证券按照成交当日该证券收盘价计算的市值。
第五十三条本公司于每一交易日日终向证券公司、出借人及其指定的托管人等发送下一交易日应当了结的每笔转融资数据、转融券数据,作为下一交易日应当归还资金或者证券,以及应支付费用、权益补偿资金、权益补偿证券和违约金的交收通知。
证券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按交收通知逐笔向结算公司提交相应的资金和证券划付指令,归还或者支付相应的资金和证券,但本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转融通标的证券停牌的情形除外。
第五十四条转融资成交当日,本公司向结算公司发送转融资成交数据,通过结算公司将出借资金划付证券公司。
转融资归还日,证券公司向结算公司提交归还本金和支付费用的资金划付指令,通过结算公司将相应资金划付本公司。证券公司归还资金时所使用的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原则上应当与其借入资金时所使用的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相同,确有需要变更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的,须事先征得本公司同意。
第五十五条转融券成交当日,本公司向结算公司发送转融券成交数据,通过结算公司将出借证券划付证券公司。
转融券归还日,证券公司向结算公司提交归还证券的证券划付指令和支付费用的资金划付指令,通过结算公司将相应证券和费用划付本公司。
第五十六条转融券涉及权益补偿的,本公司生成相应权益补偿数据,发送相关证券公司、出借人及其指定的托管人等。证券公司应当于权益补偿日向结算公司提交证券划付指令或者资金划付指令,通过结算公司向本公司支付权益补偿证券或者权益补偿资金。
第五十七条转融券展期的,证券公司应当于展期日向结算公司提交资金划付指令,通过结算公司向本公司支付原转融券费用。展期转融券的费率执行约定的费率,展期转融券金额为按展期日该证券收盘价计算的市值。
第五十八条转融券提前了结的,证券公司应当于提前了结日(即商定的归还日)向本公司归还证券并支付费用。费用按照证券公司和出借人协商调整后的转融券费率重新计算。
第五十九条转融资或者转融券归还日,证券公司未向本公司按期足额划付所借资金、证券或者权益补偿资金、证券以及相关费用的,证券公司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内补足相关资金或者证券,并向结算公司提交资金划付指令,向本公司按日支付费用及所欠债务金额0.05%的违约金。
证券公司未在归还日的下一交易日补足的,本公司有权按照转融通业务合同的约定暂停对其提供转融通服务。证券公司未在归还日后两个交易日内补足的,本公司有权按照转融通业务合同的约定处分其保证金,用于清偿其所欠的转融通负债。
第六十条证券公司错还证券或资金的,应与本公司协商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其他损失,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六十二条本公司与结算公司签订转融通保证金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结算公司代为管理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包括保证金存管、本公司保证金账户及证券公司保证金明细账户的数据维护及日终盯市等事项。
第六十三条本公司按审慎原则选取并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向市场公布。
本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第六十四条本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等确定和调整保证金比例档次。
保证金比例的计算公式为: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资金+∑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数量×当前市价×折算率)/{转融资金额+∑[(出借证券数量+权益补偿证券数量)×当前市价]+转融通费用+权益补偿资金+违约金}×100%。
第六十五条证券公司可以向结算公司提交指令,申请交存、提取、替换保证金,也可以通过本公司转融通保证金专用交易单元申报卖出交存的证券或者申报买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证券公司申请交存、提取、替换、交易保证金的指令,均需通过本公司审核。
第六十六条证券公司交存、提取、替换保证金或者通过本公司保证金专用交易单元买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应当符合保证金比例、现金占应缴保证金比例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余额占该证券总市值比例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本公司委托结算公司对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进行逐日盯市。当日终证券公司保证金比例或者现金占应缴保证金的比例不符合本公司规定时,证券公司应当在其后的2个交易日内补足保证金,逾期未补足的,本公司有权按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处分保证金,并按日收取未补足保证金金额0.05%的违约金。
第六十八条证券公司到期未足额偿还转融通债务的,本公司可以按照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处分其保证金,用于偿还其所欠债务。
本公司处分违约证券公司的保证金仍不足以偿还其所欠债务的,可以按照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有偿使用其他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进行资金或者证券的交收。本公司有权依法追缴违约证券公司所欠资金和证券,并归还借用的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本公司可以根据转融通业务合同的约定,有偿使用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
第七十一条权益类型为派发现金红利或者利息的,权益补偿日为原转融券交易归还日;权益类型为送股、转增股的,权益补偿日为权益证券上市日和原转融券交易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权益类型为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新股或者可转换债券等证券、派发权证的,权益补偿日为权益证券上市首日的下一交易日和原转融券交易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权益类型为配股的,权益补偿日为配股除权日的下一交易日和原转融券交易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
转融券交易提前了结的,相关权益补偿一并提前了结,权益补偿日需按照前款规则重新计算,其中原转融券交易归还日为提前了结日。
第七十二条证券出借期间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或者利息的,出借证券应得的现金红利或者利息由证券公司在权益补偿日补偿本公司。
第七十三条证券出借期间证券发行人送股、转增股的,出借证券应得的送股、转增股份由证券公司在权益补偿日补偿本公司。
第七十四条证券出借期间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新股或者可转换债券等证券的,由证券公司以现金形式在权益补偿日补偿本公司。本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补偿金额:
补偿金额=(优先认购证券上市首日成交均价-发行认购价格)×可优先认购证券数量
根据前款公式计算的补偿金额大于零时,实施补偿;小于或者等于零时,不作补偿。
第七十五条证券出借期间证券发行人派发权证的,由证券公司以现金形式在权益补偿日补偿本公司。本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补偿金额:
补偿金额=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派发权证数量
第七十六条证券出借期间证券发行人实施配股的,由证券公司以现金形式在权益补偿日补偿本公司。本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补偿金额:
补偿金额=(出借证券股权登记日收盘价-配股除权参考价)×出借证券数量
根据前款公式计算的补偿金额大于零时,实施补偿;小于或者等于零时,不作补偿。
第七十七条证券出借期间,证券公司无需就所借入证券的表决权对本公司补偿。
第七十九条本公司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公布转融通业务前一交易日以下相关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转融资各期限档次的成交金额;
(二)截至前一交易日的转融资余额;
(三)前一交易日每只转融通标的证券的成交数量、期限和费率;
(四)截至前一交易日每只转融通标的证券的转融券余量;
(五)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八十条本公司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发布以下转融通业务相关信息:
(一)当日转融资期限与费率;
(二)当日转融通标的证券名单、期限与费率;
(三)当日转融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四)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八十一条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转融通业务正常开展的重大事件,本公司及时向市场公告相关情况及处理措施。
第八十三条本公司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降至100%时,暂停转融通业务,并向市场公布。
该比例升至120%以上时,本公司可在次一交易日恢复转融通业务,并向市场公布。
第八十四条单只转融通标的证券转融券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时,本公司暂停该证券的转融券业务,并向市场公布。
该比例降至8%以下时,本公司可在次一交易日恢复该证券的转融券业务,并向市场公布。
第八十五条本公司接受单只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市值达到该证券总市值的15%时,暂停接受该证券作为担保证券,并向市场公布。
该比例降至12%以下时,本公司可在次一交易日恢复接受该证券作为担保证券,并向市场公布。
第八十六条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余额达到本公司净资本的50%时,本公司暂停向其出借资金或者证券。
该比例降至40%以下时,本公司可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向其出借资金或者证券。
第八十七条转融通业务出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暂停全部或者部分转融通业务并公告: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故;
(三)技术故障;
(四)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
第八十九条本规则所称“出借人”是指符合有关规定的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证券持有者。
第九十条存托凭证转融券相关事宜,按照本规则有关股票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本规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本规则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为推进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进一步完善全市场多空平衡机制,中证金融借鉴科创板和创业板转融券机制优化成功经验和业务实践,对沪、深主板转融券机制进行优化,修订了《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相关说明如下:
一、修订思路
(一)整合转融券业务相关规则。在现有转融通业务法律法规框架下,将《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和《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的相关条文内容,调整后纳入《业务规则》。
(二)吸收科创板、创业板转融券优化措施,统一各板块转融券业务处理。将科创板、创业板已实施的转融券优化措施推广到沪、深主板,整合并统一各板块转融券业务处理。
一是允许中证金融将从战略投资者借入的配售股票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开展融券等业务;二是允许自主协商期限、费率,并可协商灵活展期和提前了结;三是实现转融券约定申报实时成交,允许证券公司将实时借入的证券提供给其客户开展融券交易;四是调整单笔转融券申报的上下限数量,统一沪深市场转融券申报、撤单时间;五是为扩展证券公司转融通借入证券的用途,如用于做市与风险对冲等,预留制度空间。
(三)结合相关规则修订和业务实践完善业务规则。一是结合沪深交易所股票退市制度修订情况,完善退市股票转融券处理机制;二是根据上位法规修订情况,调整规则部分条款表述;三是响应市场需求,适当调整展期申报限制要求,便于未来实现归还当日申请转融券约定申报展期,方便参与人更加灵活的申请展期,减少由于证券涨停等原因导致的归还违约;四是结合业务实践,调整部分条款的表述。
二、《业务规则》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业务规则》修订,不改变原有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一)优化并统一转融券约定申报方式。一是明确中证金融可以将借入的战略配售股票出借给证券公司;二是明确规定约定申报方式下的转融券期限、费率可以协商确定,转融券约定申报实时成交并实时调整证券公司账户可交易余额;三是对非约定申报方式的期限费率、转融券成交匹配、转融券信息披露等相关条款进行适应性修订。
(二)优化并统一转融券交易展期、提前了结相关规定。一是明确展期、提前了结的申报、撤单时间,出借人和借入人应在同一交易日提交展期、提前了结的申请;二是对展期数量、展期期限、展期和提前了结的费率进行规定;三是适应性修订转融券约定申报清算交收环节的相关表述。
(三)强化业务风险控制。一是增加暂停证券公司参与转融通服务的情形,进一步防范业务风险。二是要求证券公司在开展转融券业务过程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四)完善退市标的转融券处理。一是提升业务规则完备性,增加对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转融券处理规定;二是提升处理灵活性,增加规定转融通标的证券终止上市的,可以协商提前了结,并增加现金或其他等价物了结作为兜底条款以应对极端情况。
(五)为业务发展提供配套机制。一是明确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中证金融可以将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用于做市、风险对冲等;二是统一沪深市场转融券申报和撤单时间,将接受转融券申报的时间统一调整为9:15,将最晚撤单时间统一调整为15:00;三是统一转融券单笔申报数量上下限,将上限由100万股提高至1000万股,同时将下限由1万股下调至0.1万股;四是取消保证金比例上、下限要求;五是中证金融提供信息交互平台,为证券公司和出借人提供信息交互服务。
(六)其他适应性修改。一是调整权益处理、处分保证金的相关文字表述;二是结合归还差错处理实际,将错还存托凭证纳入错还资金、证券的情形一并考虑,合并并调整差错处理相关条款;三是增加出借人的释义,并明确存托凭证比照股票处理;四是根据证监会〔第137号令〕《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结合修订后的《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将本规则报证监会批准修改为报证监会备案,并调整修订后规则的施行时间;五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应向人民银行备案,我公司暂无相关业务资格,删除征信表述;六是其他文字表述调整。
三、收到的征求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
在《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收到了部分市场机构和个人提出的一些有益意见和建议。
(一)涉及具体条款内容且无上位规章限制的意见,采纳吸收。一是按目前实际做法对转融资期限档次、申报金额限制、费率参考标准、展期相关条款进行适应性修改;二是删除权益补偿不展期的相关表述,为后续允许权益补偿合约展期预留空间;三是明确停牌期间不提供转融券服务的具体类型。
(二)有上位部门规章限制的意见,本次未采纳,后续积极研究推动。一是放开转融券期限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限制;二是放宽单只证券转融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可流通市值10%的限制。
(三)《业务规则》中无限制或已预留空间的建议,后续加紧推动落实。一是推动个人投资者、年金基金、信托产品、银行理财子公司等参与出借;二是优化转融券业务计费方式;三是允许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场外衍生品业务借入证券用于风险对冲;四是优化转融券约定申报合约归还机制,按一对一原则匹配归还;五是实时撮合展期申报并实时反馈结果;六是将ETF推动纳入转融通标的证券范围。
此外,为增加规则整体可理解性,还精简、修改了部分条款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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