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等于多少钱(1股等于多少股权)
作者:“admin”
1股等于多少股权 一股敬森睁是指一家公司股份的基本单位,具体表示多少股权取决于该公司的总股本和股权结构。例如亮岁,如果一家公司总共发行了100股股票,那么一股就代表了该公司的1%股权
1股等于多少股权
一股敬森睁是指一家公司股份的基本单位,具体表示多少股权取决于该公司的总股本和股权结构。例如亮岁,如果一家公司总共发行了100股股票,那么一股就代表了该公司的1%股权。如果一个人持有该公司10股股票,那么他就持有该公司的10%股权。因此,一春段股等于多少股权取决于具体情况。
我看网上都说分出几百万股想问下百分之百股权大概等于多少股?
中石油100%股权,是1619亿股;京东方A是115亿股
【独家】还有什么事情会比钱还要重要—谈PPP项目付费机制的设置
原标题:【独家】还有什么事情会比钱还要重要—谈PPP项目付费机制的设置
感谢各位持续关注“PPP项目财务分析问答与实操”专栏,本期的内容将包括四个部分,分别是:13项目运作方式、14付费机制(1)-概述、15付费机制(2)-类型、16案例介绍。我们将在14和15部分讲解PPP项目如何设置付费机制。
项目运作方式,指的是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具体分析可以区分为服务阶段与产权归属两部分。服务阶段又可分为三种,分别是“建设期+运营期”“运营期”“改建期+运营期”;产权归属又可分为两种,一个是运营期间项目资产所有权归属于实施机构,另一个是项目资产所有权归属于项目公司。因此我们可以排列组合出以下六种公共服务的运作方式。
在BOT模式下,项目公司不拥有项目资产所有权,除少数计为金融资产外,项目公司一般以无形资产入账。
1、无形资产摊销年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那么PPP项目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应如何认定?第一种说法认为应该参考该项目资产对应的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认定;第二种说法认为应该按照PPP项目运营期年限来认定。我们认为,在BOT无形资产模式下,该无形资产其实就是指项目运营权,项目运营权的使用寿命应为PPP项目运营年限。所以,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应等于运营期年限。
但是,在一些例外情况下,如BOT+OM模式下,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就不等于运营年限,而是只等于BOT模式下的运营年限,而不包括OM模式下的运营年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一)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二)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PPP项目约定期末无偿移交,所以PPP项目无形资产预计净残值应该为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PPP项目无形资产一般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但是特殊行业的PPP项目,也可以选择符合本行业特点的其他摊销方法。
BOOT模式下,项目公司拥有项目资产所有权,财务分析需关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项目公司拥有项目资产所有权,应以固定资产入账;第二,项目公司期满移交可以分为资产移交(内部移交)和股权移交(外部移交),不同移交方式,财务分析结果不同。
1、固定资产折旧
BOOT模式下固定资产初始计量、预计净残值和BOT模式无形资产类似,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如果PPP项目资产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折旧,可能面临运营期短于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问题。如果合作期满固定资产尚未折旧完毕,当时合同约定期满后无偿移交,此时未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部分就得作为固定资产处置损失处理。如果PPP运营期短于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笔者建议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允许此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资产移交,即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将拥有的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方,也别称为外部移交。在资产移交模式下,项目公司需要遵守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让等不动产转让的程序,并且可能会产生资产移交的税费。因为即便是无偿移交,项目公司资产移交行为可能也会被认定为是视同销售,需要缴纳资产转让的税捐。因此,我们建议在合同中约定,项目公司将资产无偿移交给**方时产生的税费,由**方承担。
股权移交,即合作期满,社会资本方将自己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给**方,也被称为内部移交。股权移交,免去了不动产转让的复杂程序,同时也免去了资产转让可能发生的税捐。但是,如果股权无偿移交给**,社会资本方就无法取回投入的资本金以及运营期项目公司计提的盈余公积。那么,可否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社会资本方按照股权对应的资产价格转让股权给**方?该种约定可能被认定为**方保底回购,面临合规风险。因此,我们建议,在股权移交模式下,社会资本方在进行财务测算时,要考虑资本金和盈余公积损失对收益的影响,此时社会资本方应采用投资人内部收益率指标来进行投资决策,而不能只看全项目内部收益率。
TOT模式,是指实施机构将存量资产移交给项目公司,运营期间由项目公司运营,待合作到期后,再由项目公司将存量资产移交回实施机构的一种模式。实施机构将存量资产移交给项目公司,称为第一次移交;当合作到期后,项目公司将存量资产移交回实施机构名下,称为第二次移交。
第一次移交的方式理论上分为三种:第一,实施机构将存量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项目公司,并将存量资产的占有移交给项目公司;第二,实施机构将特许经营权授权给项目公司,并将存量资产的占有移交给项目公司;第三,实施机构将存量资产项目责任法人的股权转让给社会资本方,由社会资本方成为项目责任法人唯一的股东,由于项目资产归属于项目责任法人,因此达到移交的效果。
有关这三种移交方式的优劣分析如下:第三种移交方式,如果在责任法人负债的情况下(负债的可能性相当高),此种移交方式会把责任法人的负债一并移转,这将导致法律关趋于复杂,财务测算难度将增高,且对社会资本方而言,将无关的债务移转给社会资本方承担,对社会资本方也不公平,因此笔者不推荐采用此种方式移交。第一种移交方式,将存量资产的所有权进行转让,可能需要将项目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因而产生不动产销售的税捐,再加上产权转让手续较为烦琐,因此本书也不推荐采用此种方式。第二种移交方式,没有第一种以及第三种的缺点,是目前实践中比较常用的方式。
ROT模式是指在TOT的基础上进行扩增与改建的一种模式,因此ROT模式的财务分析,可以理解为“TOT+BOT/BOOT”。在TOT层面,也同样面临前面讨论的资产移交方式的问题,此外在进行扩建或是改建,仍然要注意资本化的问题。
OM模式下社会资本方或者项目公司接受**方委托,提供公共项目运营服务,是一种轻资产的PPP模式。OM模式下的财务分析既不需要考虑项目资产的权属问题,也不需要界定项目公司层面的项目资产性质是无形资产还是金融资产。OM模式财务分析的重点主要是项目运营收入和运营费用的准确预估和测算。
Q13.2采取“PPP+工程总承包”与“PPP+施工总承包”模式对于财务分析的影响?
1.设计费
在PPP+施工总承包模式下,设计由**方负责,因此设计单位由**方聘请,设计费应算入对**付费中。
在PPP+施工总承包模式下,承包商管理费为总承包管理费,总承包管理不包括设计管理。
在PPP+施工总承包模式下,项目公司聘请监时,监理范围不包括设计监理。
在PPP+施工总承包模式下,**方负责审图,因此审图费用应该属于对**付费。
1.设计费
在PPP+工程总承包模式下,项目公司负责一部分的设计。根据**方完成设计深度的不同,**方和项目公司的设计分工有两种方案。
在方案一,**方负责完成方案设计,由项目公司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在方案二中,**方做到初步设计的深度,由项目公司完成施工图设计。由于国内对于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操作还处在初步阶段,笔者建议采取方案二,**方对于项目投资金额的控管会比较容易一些。
不管是方案一和方案二,**方和项目公司都要完成一部分的设计工作,因此设计费也被拆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属于对**付费,一部分属于项目公司外包费用。
在PPP+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承包商管理范围除了施工管理,还包括设计管理,因此承包商管理费用较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管理费多,包括对设计单位的管理费。
在PPP+工程总承包模式下,项目公司聘请监理时,监理范围还应包括设计监理,因此监理费用中需要考虑设计监理费。
在PPP+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施工图审查单位由项目公司聘请,因此审图费用属于项目公司外包费用。
Q14.1采用财政部21号文公式作为付费公式,对于财务分析有什么影响?
财政部21号文公式即指《**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规定的公式,具体公式如下:
该公式可以理解为将“项目全部建设成本×(1+合理利润率)”在运营补贴周期内分为n等份,在每个运营年度内,按复利自运营期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年度终值,即当年度可用性服务费金额。
21号文付费公式的特点是:1、付费前低后高,降低了**方前期财政支出压力;2、项目公司前期资金压力较大,可能出现项目融资还本付息缺口。
以上是从财政支出和融资角度来考虑的,那么从PPP投资收益角度来讲,21号文公式存在什么问题呢?第一,21号文公式没有考虑资金在建设期的时间价值;第二,21号文公式没有考虑到项目公司的税负,包括增值税、税金及附加、所得税等。第三,年度折现率与合理利润率与内部收益率脱钩。
Q14.2采用等额本息年金公式作为付费公式,对于财务分析有什么的影响?
等额本息年金公式,是在付费期内,每期支付同等数额的付费金额,等额本息年金公式如下图。
A:每期可用性服务费金额;
P:建设投资
i:利率;
n:运营期。
等额本息年金公式的特点是:1、本金逐期递增,利息筑起递减,每期还款数不变;2、相对于等额本金,其劣势在于支出利息较多;3、每月付费金额固定,便于与银行还本付息匹配,确定还贷能力。
虽然等额本息年金公式相对于21号文公式,付费现金流更为平稳,但是从PPP项目投资收益角度来讲,仍然存在着21号文存在的问题:第一,没有考虑建设期资金的时间价值;第二、没有考虑项目公司的税负;第三,i值设定与与内部收益率多脱钩。
关于PPP项目由谁付款,可以区分为由**付费、使用者付费,以及复合型的付费方式。复合型的付费方式也就是**和使用者各承担一部分费用的付费方式。笔者没有采用《PPP操作指南的规定》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提法,因为笔者认为,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提法可能会造成误会:(1)进行概念分类时,在方法上分类的标准必须前后一致,“可行性缺口补助”概念到底是针对付款主体所做的分类,还是针对付款标的所做的分类,在分类上不甚清楚;(2)如果说“**提供补助”或者“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概念,是针对付款标的所作的分类,很容易让人误会为**付费模式**方只能支付金钱不能支付资源,但事实上不存在这样限制的;(3)笔者认为有关于“**提供补助”或者“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概念,应定位为是对付款主体进行的分类较为适宜,性质上属于复合型的付费模式,也就是**付费与使用者付费的一种混合模式。
1.财政部的分类
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将**付费分为可用性付费、实际数量付费、绩效付费。这个分类的主要有以下问题:第一,分类标准不统一;第二,容易产生歧义。从该分类的字面理解,容易让人误以为可用性付费和实际数量付费不需要进行绩效考核。事实上,无论是可用性付费、实际数量付费都要参与绩效考核,都是属于绩效付费。
笔者建议可以将**付费分为:总价付费和单价付费。单价付费与数量有关,总价付费与数量无关。
PPP项目分层付费机制,是指根据实际数量的不同,设置不同的付费条件。一般来说,分层付费设计可以分为三层:第一层:保底层;第二层:预期收益层;第三层:超额收益层。但是在某下情况下,PPP项目分层付费设计也可以分为四层或者两层。笔者以两层的污水处理PPP项目分层付费设计为例,以预计水量作为分割线,将付费机制分为上下两层。
当实际水量小于预计水量时,付费公式设计如下:
此处采用水价中的固定成本保底,是因为固定成本是与数量无关的成本,主要是水价中的折旧摊销部分,该部分成本无论处理了多少污水,金额都是不变的,始终是项目公司需要承担的成本,因此**方需要对该部分固定成本进行补偿。
当实际水量等于预计水量时,此时的付费公式计算比较简单,即付费金额=实际水量*水价。
当实际水量大于预计水量,付费公式设计如下:
此处选择变动成本,是因为变动成本是随着数量增加而增加的成本,当实际数量>预计水量时,只有变动成本部分才会随之增加,固定成本不会发生变化,因此**方只需要支付超额部分的变动成本。
设计付费机制时,我们需要考虑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1、建设运营如何算
在设计付费时,我们首先要考虑的是建设运营合并算,还是建设运营分开算。建设运营合并算,就是将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合并考虑,在此基础上计算出付费金额。建设运营分开算,就是将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分开考虑,分别计算出建设服务费金额和运营服务费金额。
建设成本怎么算,是指我们用来计算付费基数的建设投资金额应该采用哪个阶段的数据。建设投资根据不同阶段可以分为,可研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决算。不同阶段的建设投资金额是不一样的,采用不同阶段的建设投资金额作为计算服务费的基数,付费机制的设置也会相应不同。
我们设计付费机制还需要考虑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工程变更与物价波动。工程变更对应工程造价中的基本预备费,物价波动对应工程造价的调价预备费。
笔者经常被人问到,建设投资是要包含预备费还是要扣除预备费?笔者认为,这个问题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答案:(1)如果建设成本以预算为准,建设期工程变更和物价波动不调整,那么此时建设投资就应该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2)如果建设成本以预算为准,建设期物价波动不作调整,工程变更另行单独计算,那么此时建设投资就要扣除基本预备费,不扣除涨价预备费,基本预备费当成是工程变更金额放入变更公式计算。(3)如果建设成本以竣工决算价格为准,那么建设投资就不扣除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
付费金额用公式计算,即采用我们前文所述的21号文公式、等额本息公式,甚至较少见的等额本金公式等,计算出每期付费金额。付费金额用现金流量法计算,是指根据内部收益率指标,按照现金流量法推算出本项目所需的付费金额。
最后,我们还需要考虑运营期调价问题。运营期调价,可以分为调单价和调总价。不同的付费机制,可以设置不同的运营期调价方式。
付费公式一可以概括为:建设服务费总价+运营服务费总价(运营总价调价),简称:总+总(调)。笔者以某市政道路项目为例,付费机制如下:
1.建设期2年,运营期10年,工程结算金额5个亿;
2.运营期每年给建设服务费1亿,计算公式将工程结算金额5亿,带入年金公式(或是21号文公式);
5.每年的付费金额=建设总价(1亿)+运营总价(500万+运营总价调价)。
1.分开计算、总价付费
建设服务费、运营服务费是分开计费,而且均是总价付费。
因为本项目建设服务费计算基数以建设投资结算金额为依据,所以建设投资不扣除基本预备费与调价预备费。
该项目采用年金公式计算,没有计算建设期2年的资金回报。
付费公式二可以概括为:建设服务费总价+运营服务费单价(运营服务费单价调价),简称为:总+单(调)。笔者以某乡镇污水处理厂项目为例,付费机制如下:
1.建设期3年,运营期22年,工程结算金额40亿,污水处理单价1.1吨/元(其中固定成本0.4吨/元,变动成本0.7吨/元)。
2.运营期每年建设服务费3.5亿,计算公式公式为工程结算金额40亿带入年金公式(或21号文公式)。
计价公式:实际进水量*1.1+不足水量*0.4。
计价公式:预计水量*1.1+超额水量*0.7。
1.分开计算、总价+单价
建设服务费、运营服务费是分开计费,建设服务费是总价付费,运营服务费是单价付费
该项目建设成本按照结算金额计算,建设期的工程变更和物价波动都已计入到结算金额中,因此不需另外考虑工程变更和物价波动。
该项目采用年金公式计算,同样没有考虑建设期3年的回报。
付费公式三可以概括为:建设运营服务费总价+工程变更+运营调差,简称为:总+变+调。笔者以某学校项目为例,付费机制如下:
1.建设期3年,运营期12年,建设投资初设概算25亿,运营成本每年3000万,工程变更结算金额1亿。
2.运营期每年支付2亿,计算公式:现金流量法+比例法计算,现金流出包括了建设和运营成本,作为建设运营服务费计算基数的建设投资扣除基本预备费不扣除调价预备费,基本预备费作为工程变更金额带入年金公式单独计算。
3.项目公司每期的运营补贴金额,应于施工图预算完成财政评审后,依以下公式作出调整:
Sp为本子项目财政评审初步设计的建设投资概算金额,扣除基本预备费;
Sr为本项目财政评审施工图预算的建设投资金额,扣除基本预备费;
4.每年工程变更服务费2000万,计算公式:1亿带入年金公式。
5.每年运营成本,可以按照物价波动进行调价,计算公式为:调整差价=调整后运营成本-3000万。
1.合并计算、总价计费
本项目建设和运营一起计算,并且采用总价计费的方式。
因为工程变更另外计算,建设期物价波动不予调整,作为建设运营服务费计算基数的建设投资扣除基本预备费不扣除调价预备费,基本预备费作为工程变更金额带入年金公式单独计算。
因为本项目约定建设成本以经财政评审施工图预算金额为准,因此在按照初设概算金额计算出运营补贴后,需要在施工图预算后,采用比例法对运营补贴金额进行调整。
本项目采用现金流量法,以全项目税后内部收益率推算运营补贴金额,因此考虑了建设期的资金回报以及项目公司的税负。
因为本项目是建设运营分开算,因此运营期调价支付金额只是支付调整后的运营成本与调整前的运营成本的差价。
付费公式四可以概括为:建设运营服务费单价(建设运营服务费单价调价),简称:单(单调)。笔者以某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为例,付费机制如下:
1.建设期3年,运营期22年,工程预算金额40亿,污水处理单价2.1吨/元(其中固定成本1.8吨/元,变动成本0.3吨/元)
(2)实际进水量>预计水量计价公式:预计水量*1.1+超额水量*0.3
1.合并计算、单价计费
因为建设期工程变更和物价波动不调整,建设成本以预算金额为准,因此建设投资不扣除基本预备费,不扣除调价预备费。
严格来说,如果考虑资金时间价值,运营期单价调价应该将变化后的运营成本代入财务模型,根据现金流量法计算出当年的单价,但是因为该操作太繁琐,因此运营期单价调整采用静态调整的方式,根据构成单价的各项成本,乘以当年各项成本的变动比例,然后加总计算出当年的单价金额。
本项目采用现金流量法计算,考虑了建设期资金时间价值和项目公司的税负。
16.1.1概述
项目名称为“W市乡镇污水处理厂PPP项目”,建设期3年运营期22年,可研报告内容包括:
16.1.2合作主体
1.合作主体(一)---**方与实施机构
由W市**授权W市住建*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由实施机构聘请监理。
(1)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工程总投资的20%,股权结构如下:
(2)C基金为特别股股东,优先固定收益利率为7%(包括基金管理费)
16.1.3项目融资
1.本项目可研报告中的项目总投资为432,086.8万,可研报告中的建设期利息为16,780.63万元,可研报告中的流动资金为129.02万元。
2.本项目C基金为明股实债基金,以特别股方式收取7%的固定收益(含管理费),预计10年中逐步转让退出,
3.A平台公司对C基金的还本付息有保底承诺,并且对于基金股权,于10年内逐年进行回购。
16.1.4项目运作方式
1.项目运作方式(一)---准备阶段
本项目是由**方发起,项目公司签订PPP协议后,对**付费45,963.31万元,其中:前期费用19,413.47万元,征地费用22,421.82万元,监理费用4,128.02万元。
本项目建设投资为415,177.15万元,其中对**付费45,963.31万元、项目公司费用1,013.46万元,承包商费用368,200.38万元(预付款10%、进度款87%、质保金3%分两年支付)
121.76
691.20
16.1.5付费机制
1.分为水厂建设服务费、管网建设服务费与污水处理费。
2.污水处理费为每吨水1.28元,每月请款,水量每天为8.35万吨,生产负荷第4年0.6、第5年0.65、第6年0.7依此类推,第12年满载处理。
3.水厂与管网建设服务费,以竣工验收结算的金额,带入等额本息年金公式,分17年等额偿还,每月请款
4.在项目投资内部收益率税后IRR6.5%的前提下,请问每月的i值应为多少?
项目名称为“G市教育园区与文化场馆PPP项目”,工程总投资约为277,462.34万元,其中包含了三个子目:(1)教育园区(其中包括职业学校、幼师学校)、(2)博物馆、(3)图书档案馆。建设期3年(幼师学校要求2年竣工),运营期12年。
针对三个子项目,G市**授权三个实机构并签订三个子合同。
1.项目公司注册资本55,668.61万元,股权结构如下:
2.各方投资人的特别约定:
(1)**方同意放弃分红,并由A分红,但是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收回**出资部份。
(2)C承包商和A投资人达成协议,建设期A投资人按4.9%依此回购承包商10%的股权,待竣工验收合格后,再由A投资人另外回购最后10%的股权,C承包商同意放弃分红,并由A分红。
1.本项目基金为同股同权基金,预计10年让优先级逐步减资退出,退出方式为所有股东按同等比例减资退出,基金减资的金额,让优先级退出,中间级与列后级不退出。
2.优先级出资并持有基金份额89%(利率5.5%),中间级基金管理人出资并持股基金份额1%(管理费1%),省基金为列后级出资并持股基金份额10%。
3.基金与A投资人约定,由A投资人支付基金股权维持费,以覆盖本项目初期基金的资金缺口。请计算股权维持费并提出减资方案。
1.项目运作方式(一)---准备阶段
本项目是由社会资本A投资人发起,A投资人垫付费用1,820.54万元,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A投资人开**给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支付前期垫付费用给A投资人。
本项目建设投资为258,367.5万元,其中前期费用1,820.54万元、项目公司费用8,574.8万元,监理费用2,624.79万元(预付款10%、进度款87%、质保金两年各支付3%),承包商费用245,347.37万元(预付款20%、进度款77%、质保金3%一年支付),其中幼师承包费用为91,096.17万元(2年竣工),其他项目承包费用为154,251.2万元(3年竣工)。
本项目年运营成本3,845万元(含税),幼师学校第三年运营成本1,576万元,没有中修与大修。
实施机构建设期每年共支付2,700.8万元,第三年支付幼师学校运营费用1,576万元,请问运营期实施机构每年应支付多少钱,可以达到全项目税后IRR6.5%。
培训时间:2018年6月21日-6月24日(21日全天报到)
培训地点:青岛市
费用标准:4800元/人(含培训、资料、场地、专家、结业证书费等)统一开具**,酒店住宿由会务组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5、培训内容独具特色:
责任编辑:
公司股份如何计算
公司的股份是这样的,比如说一个公司现在的净资产总值是1000万人民币,那么当他要发行股份制改造,就是将这些资产等分成x份,比如说这个公司要发行股票,预计要发行全额股份,那么就是1000万人民币,要发行2000万股的话,就是每股0.5元人民币,也就是说每个股份的价格=要发起股份总额/将要发行股票的股数持有人的股份比例=持有的股数/发行总股数*100%认购是有一定比例的。
1%股权有什么用?
持有1%的股份的作用有:
1、为上市公司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权益,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前述请求被拒绝,可以自己名义起诉
股票和股权如何计算?
股票指所持股数。
股权的计算:股权数=总股本*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个人持股数|总股本
1、股权计算公式:
(1)股权数=总股本*持股比例。
(2)新总股本=老股本=新增股本。
(3)投资金额=认购股数*每股价格。
(4)持股比例=个人持股数÷总股本。
3、股权就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1)股权是体现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数越大,其权力越大。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分红比例的依据。股权即股东的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 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2)向合伙组织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向法人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以二者虽然都是股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向法人投资者股权的内容主要有:股东有只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股东有参与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权利;股东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决定法人管理者人选的权利;有参与股东大会,决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权利;有从企业法人那里分取红利的权利;股东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有在法人终止后收回剩余财产等权利。而这些权利都是源于股东向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向合伙组织投资者的股权,除不享有上述股权中的第一项外,其他相应的权利完全相同。
一派是多少股?
派发股利是指。股份公司在年终结算之后,会将盈利的一部分作为股息按持股的分配给股东。
股利的主要方式是有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财产股利。
但我们说的都是派发股利,也就是所谓的分红。
一派等于10股,100股等于一手。
如果一派的股息是7块,一手就是70块。
以此类推。
多次取来自得股权转让成本企业所得税如何确定
1、确定股权转让成本,股权转让成本是指购买或转让股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购买价格、佣金、律师费等,每次股权转让发生时,应记录并计算相应的成本。2、确定股权转让的收入,股权转让的收入是指企业通过出售股权获得的款项,通常,股权转让的收入等于转让价格减去相应的转让成本。3、计算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需要纳入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中,税率25%。
上证综指可以买吗?点数等于什么?一点多少钱!
上证综指,全称上证综合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的,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全部股票为计算范围,以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综合股价指数。简单地说就是把个股实时股价按照发行量进行加权计算得出的一个数字。是一个能够反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的整体情况,它上涨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整个市场中的所有上市股票基本上涨,当然也用例外,但这说明这些个股在整个市场中占有的比重较小,即权重较小,则不能决定上证综合指数的方向,只能在小程度上影响它,即是说如果上证上涨,有些个股下跌,则刘明,如果没有下跌的个股,上证会涨得更厉害。上证综合指数以1990年12月19日为基准日,基日指数定为100点,自1991年7月15日开始发布。反映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部A股和全部B股的股价走势。计算公式为:上证综合指数与分类指数以样本股的发行股本数为权数进行加权计算,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成份股的总市值/基期×基期指数 其中,总市值=∑(市价×发行股数)。新上证综指采用派许加权方法,以样本股的发行股本数为权数进行加权计算,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成份股的总市值/基期)×基期指数 其中,总市值=∑(市价×发行股数)。 上证综指的计算,当有新股上市时,一个月以后方列入计算范围。如其他几位所讲,现在不能对上证综指进行交易不过,现在的ETF是跟股票指数有关的ETF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又称交易所交易基金。它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交易手续与股票完全相同。ETF管理的资产是一揽子股票组合,这一组合中的股票种类与某一特定指数,如上证50指数,包涵的成份股票相同,每只股票的数量与该指数的成份股构成比例一,ETF交易价格取决于它拥有的一揽子股票的价值,即“单位基金资产净值”。ETF的投资组合通常完全复制标的指数,其净值表现与盯住的特定指数高度一。比如上证50ETF的净值表现就与上证50指数的涨跌高度一。
创业者最关心的11个股权设计问题
►高维君说:
这个问题可以分为两个场景来讨论:
(1)第一个场景是:初创公司暂时没有外部投资人
那么首先要考虑这个公司里面到底是谁说了算?或者说,这个公司里面谁是公司的后墙,再说严重一点,如果在公司经营有风险的时候,谁来为公司负责?这个问题需要在最初的时候,即使大家会觉得有面子上有抹不开的地方,大家也要沟通清楚,确定创始人或者黑话讲叫带头大哥的角色,他应该有公司的最大股权比例。
在中国,《公司法》里规定拥有三分之二以上股权比例的人拥有绝对的控制权,所以我们建议带头大哥的角色,在最初就是公司里没有任何投资人,只是几个创始人的状态下,要拿到三分之二以上,也就是差不多67%的这样的股权,作为最初控制公司的一个根基。
因为即使是说在没有投资人的情况下,也可能公司日常会有一些关于方向上的判断,这时如果大家出现了一些争议纠纷,或者说意见不合,总要有人说了算,不仅如此,甚至可能到法律层面,我们要在股东会表决,得到相应的结果,这个时候也需要一个有这样控制权的人在,也比较方便公司业务的推进。
这时公司需要考虑给投资人多少股权比例。那么一般建议,如果是财务投资人,释放给投资人的比例尽量不要超过20%。因为公司经过3~5轮融资,基本才能达到上市的标准,而因为后一轮融资会稀释前一轮融资的股权比例,所以经过前面的融资轮次,创始人的股权比例会由原本的2/3被稀释到30%左右,30%又是A股的上市公司里面一个判断实际控制人的标准,所以即使是在最严格的合规的A股的结构下,创始人仍然是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中美两国的创业公司,由于文化差异或创业氛围,工作习惯等相关因素的不同,股权结构的设计也会有所不同。
根据YC之前的案例调查和研究,美国的创业公司,创始人之间的股权比例会相对平均一点,比如三个创始人每人大约33%,四个创始人每人25%。
但是中国创始人一人独大的场景会更常见。从实践经验来看,完全平均分配或平均分配的股权结构的情况依旧是少见的。
在公司拿到融资的时候,平均分配的股权结构也会被投资人质疑,比如这个公司到底谁说了算?谁是这个公司的后墙或大脑?投资人甚至会要求初创公司把股权结构调整成一人占非常大,基本上可以等于其他联合创始人之和的比例,这样的股权结构才会被投资人认为是健康的,这是国内常见的一个现象,不过也可能是在中国创业的一个特殊的安排和考量。
首先是初始阶段,大约是公司成立后的一年之内。这时公司可能正在研发一款MVP产品,还没有正式投放市场或正式开始挣钱;或者是创业idea从创意到最初的产品的阶段,所以这个时候一般建议:
(1)如果CXO的身份是联合创始人,能够承担联合创始人的title的话,一般的股权占比要在10%左右,否则就不应该被称为联合创始人。
如何定义联合创始人?可以设想一下场景,在创始人没有工作的时间里,联合创始人是一个能够让团队或员工倾向于去让他承担创始人角色的人,基本上是创始人的背面,可以与创始人互相支持的人。
(2)如果CXO的身份不是联合创始人,虽然COO,CTO,CMO的角色有差别,但基本可以被定义为某个function的职能部门的老大,但是与联创的角色是有区分的。
创业第一年,给了一个人CXO的角色,按惯例来讲这个人的股权比例不应该低于5%,否则就不能被称为这个function的老大。
特别是对于一些技术导向型的公司,产品和研发都可以说是最初阶段的核心竞争力,但也有可能是融资杀手锏,负责这个项目的人,产品和研发的共同leader,CTO,对于很多公司来说是很重要的。所以建议给他的股权尽量慷慨一些。
因为是没有办法用业绩导向去激励的,他其实在这个阶段或者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你很难给他下一个指标,让他卖多少单就能分给他多少钱的,所以这样的人我们倾向于用股权激励会比较合适。所以如果是创业第一年的话,你针对你要招的CXO的角色,我个人认为说在5%左右是比较合适的。
如果对于一些人,不是特别确定他一定有能力去担任这个职务,或者说这个人并不是你之前一起工作过的同事,一起上学的同学,你对他的能力和过往他的经验和背景,不是特别了解,10%和5%的比例,其实也可以分期给。
比如说先offer他一部分,算作加入的时候给到他的股权,这一部分可以直接就给到他了。另外的部分,随着他在公司工作的时长,可以给他每年再发一部分,或者是给他设计一些业绩的目标,再去发给他一部分,做一些拆分。
当然这个前提是在早期的阶段,你跟你CXO谈判的时候,谈判的过程也很重要。因为这时候公司股权的价值并没有明显地凸显出来,因为还没有一个相应的估值,能够给CXO去证明股权的身价,这个时候这个CXO的角色他需要对你的事业,真的比较认可,或者他对你的股权未来价值的增长,是一个乐观的态度,他才会去接受你的分期的计划。
这里一般来说发股权的时候,是有两种逻辑的:
一种逻辑要看一下你之前的知识成果,是不是产品本身,或者这个合伙人,单凭他的站台就能够直接为你带来资源或者带来收入。
举一个例子,比如说有一些行业里面,它的确是有一些泰斗级的人物,只要你用他的名字,可能就会为你带来资源,甚至带来客户。这样的人我们其实是建议,你可以直接给他股权了,因为他只要名字在你这摆着,你其实就可以有很大的收益了。
另外一种情况,他的名誉没有办法为你的项目加持,那么我们就要用第二种思路去看他的贡献度,也就是他作为学校的导师,或者是某一个行业的大咖,他是不是能够为你的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
比如说他会给你一些资源,他会参加一些你的活动,他会为你背书,或者是他直接可以通过他那边的一些链条给你带来客户,或者是带来比如说供应商等等一些东西,我们是可以按照他的贡献度来分配他股权的。
上述发放股权的时间节点是不一样的:
如果他的名誉直接就可以为你带来收益,那么你在邀请他进入的时候,直接就要把股权给到他。
如果是按照贡献度去衡量,那么我们是建议说至少要先约定好贡献是什么,并且在贡献真正给到公司、给到团队的时候,我们再发给他股权,来避免一些我们之前可能讨论得很好,但是后面无法带来实质贡献,但是股权已经发出去的情况。另外就是在做激励的时候,要参考刚刚我们讨论的问题:
如果这个人他长期不会加入公司的,比如说在学校任职或者在一些研究所任职,他的比例一定要控制在1/3以下,尽量不要让他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果这样,后期无论是在公司的运营层面,还是在融资上市的层面,都会有一些风险。
需要补充的是,因为我们其实也看到,尤其是这两年有越来越多的老师创业,一开始就把一些研究成果进行产业化落地。可能有一些技术核心是教授自己毕生的研究成果。它的贡献、IP可能本身就占了公司价值的很大一部分,这里面有可能教授占比就会相对高一些。
但有一些可能是TMT类的一些技术,它的技术迭代很快,可能初始的IP是由教授提供的,但是后续,可能这个运营团队在迭代中起到非常大的作用这个作用,双方的股比贡献可能也会需要有些调整。
动态的变化,从核心上来讲,它是一种对人性的挑战,因为每一个人都会过高地估计自己的贡献和能力。
比如说公司每个人的股权都均分,说过了一年或者两年之后,再通过谁贡献大来调整,基本上这种情况是无解的,因为到了一年以后,除非是这个人,真的退出了这个公司,否则还在运营的这些人,肯定每个人都会认为自己的贡献很大。
这时创始人要从他们的池子里拿出一些股权分给别人,除非说之前定的完全是KPI模式,能够用数字很好地量化,否则如果只是讲一个很虚的贡献度,是实现不了的。
所以现在一个比较讨巧的方法是,在贡献度不是特别好确定,即有时贡献在早期,有时贡献在后期,但放在长期来看,现在暂时还是一个不确定的状态,这时一个可行的方法就是预留一个比例更大的期权池。
像过去大家的印象中,期权池就是预留10~20%的比例给到员工,实际上在现在的操作下,可以预留一个更大的期权池,这个期权池甚至可能达到40%-50%。但是这个期权池本身,它是有一个人去管理,或者去来代表这个期权池去投票的,但实际上它们里面的权益是可以分配给别的人。
比如刚才举的例子,CEO作为公司的日常管理者,就可以作为比较大的这个期权池的代持人,但是可能这个池子的份额现在暂时还是待定的状态,CEO当然有可能在里面分得比较大的份额,但是也有可能比如说一些科学家,这个产品是他毕生的研究的成果,并且他在后期也为这个成果的更新、迭代、升级有所贡献。那个时候我们可以再分配,但是再分配肯定有难度,因为大家还是会高估自己的贡献,但总比从别人手里把他们的份额拿出来要容易一些。
所以现在把期权池的比例预留得大一点是更常见的方式,先让这个公司的一把手代持,但是代持的协议要签好,就这个份额只是他暂时代着投票,但是并不代表已经分给他了,然后再应着分配的节奏,定期地去发放给创始团队里面的其他人。
同样,在投资人的眼里,他们也可以看到虽然说这个公司股权的比例是有些分散的,但是实际上控制权的比例并没有分散,所以他们也会认为这个结构目前在稳定性上是OK的。
总结来说,股权动态调整中很重要的两点:
第一,权责贡献和股权收益要匹配,每个人的股权最终实际上反映的是这个人在公司中所扮演的角色,他对这个公司未来长期的发展所能够带来的价值,他对这个公司各方面的贡献,这些都应该是相匹配的,因为一旦有不匹配,本质上导致矛盾纠纷的也是这些因素。
第二点是不要考验人性。创始人要做的一种是把丑话说在前面,或者提前和合伙人讲清楚。
稀释太厉害有必要,但是也可以采用一致行动人、委托投票、持股平台等结构。
AB股的设置确非常有效,把管理权和实际的收益权进行了隔离,想要有管理权的人,他可以拿少一点的股,但是他每一股,一股投10票,一股投20票,来获得更大的权益。
现在看来,如果你的公司的股权在早期的时候被融资稀释得太厉害,这种设置是有必要的,目的就是在公司的决策层面要尽快地达到一致。
特别是对于一些草根创始人而言,之前没有什么可以倚仗的东西,这个公司就是他目前经营的最大事业,这个时候更会在意公司的控制权,所以我们建议,还是回到那个问题,如果突破了30%的线,可能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这个身份都要失去了,一定要尽量的去上AB股。
但是AB股作为一个舶来品,只能说在中国,特别是在工商*的层面,他们对于东西的理解程度不同,当你想把AB股的计划写到公司的章程里,然后去工商*备案一下,工商*可能会说你这条款什么意思,这么复杂,甚至他有的时候还不敢给你备案,他可能还要去问一问,去打听打听。
所以在中国我们其实比较常见的形式,如果你想实现所谓的控制权和所有权的分理,你可以签一致行动人协议,在我们的股东会的上面再加一个小的股东会,比如说咱们仨加起来股权比例超过50了,在做一些事情的时候,我们三个先关起门来讨论,然后我们再开大股东会的时候,我们保证投票一致就可以了,这就是一致行动人。
另外还有一种方式叫做委托投票,A不想参与这个公司的管理,完全信任B,所以我给你写一个委托投票书,所有的会议上面B来代表A,投票比例就上去了。
包括刚刚我们说到期权池的方法,其实通过我们去预留一个期权池,然后把期权池的管理权给到一个个人来增大控制权的比例。
而且我也想提醒大家的是,从股东数量上来,在中国法律环境下,工商*有的时候不认可你在章程里面约定的,比如说2/3或者是1/2表决通过,不是章程写了1/2以上通过就OK。
工商*很多时候还是会要求看到100%的股东都签字,这也是因为他不愿意做法律上的判断。所以如果你有十个股东,二十个股东,最后签字收集不齐的话,可能工商变更迟迟无法完成,这也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期权计划设计主要基于创业的阶段,如果是最早期,没有足够多的创业伙伴,所以必须要用一些股权去offer给相应的人,这个时候也是有期权计划的,只不过是非常简单的版本,也就是创始人现在大概能拿出来的比例,以及能够offer给的人,所以其实在最初的时候,创始人就已经开始运用期权工具了。
但也有可能是等到公司第一个MVP的产品基本跑通了,并且获得了一定的客户,服务得到了验证,能够解决市场上的一些客户的问题和需求,这时所需要的期权方案和框架就要足够完整,能够涵盖基本所有收到offer进入公司的人,所能拿到的股权的数量和价格,这样也可以平衡员工的利益,提高招人的效率。并且把股权作为一个很重要的早期招人工具,创始人对于需要几个岗位,对应需要预留多少股权放入期权池,也就是兜里要有多少子弹,可以提前心里有数。
应该根据目标想吸引的人,他现在的薪酬结构来定制股权激励的方案,这是比较早期的公司常用的一个方法。
在这种方法的操作下,先问问这个人目前的薪资,比如现在年薪100万,在offer他加入的时候,可能会觉得现金部分有点高,这时就需要用股权来做一些调整,比如如果需要降低30万的现金,通常可能需要补给他50万或60万的股权。
这个股权指的是公司本轮融资的一个公允价值,但是如果公司现在没有进行融资,那就是财务报表上公司净资产值的公允价值,然后给他做一个薪酬包,这个薪酬包的结构也是部分的现金、部分的股票期权,但基本上其中现金的部分要占到总薪酬包的三分之二以上,基本上才会能满足这个人正常的生活需求,因为这是他原来工资的一个体现。
另外公司还需要考虑到自己的战略目标,给这些人一些额外的奖励。比如说想找一个技术牛人来帮助做一个MVP的产品,那可能就要针对这个产品上线,或获得第100万个流量的时候,来释放出一定的股票期权,同时在最初邀请他加入团队时可能就要首先给出一部分股权。
综合来讲,一般是从这个人本身的薪酬结构出发,先邀约他加入团队,再根据随后的表现,逐步奖励更多的股权,这是在早期对优秀人才的一个比较有吸引力的方案。
这就像是投资人在投资了之后,二期、三期也希望能跟投拿到一些份额一样,如果持续看好你,肯定希望可以在这件事情上加码。公司中较高职位的候选人,也不可能只拿到最初一部分的股权就满足,创始人要让他看到他未来持续在这个公司里服务的新的可能性,而不是最初的5%或10%便是上限。
但随着创业公司发展,过去的期权计划可能已经不再适用。当需要做调整时,应该放到另一个维度去考据,即换一个场景——不仅仅是一个早期公司,根据这个人本身作为一个衡量标准或者维度来进行计算,当时公司在和候选人谈判的过程中,还处于劣势。
但后期公司成长了,在市场上也有了影响力,本身的估值也比较solid的时候,计算的逻辑就应该变为,公司一年能够拿出多少量,需要offer什么样的人,一个萝卜一个坑,这个人符合要求,或是完成了业绩,这个股份就授予给你,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阿里的P7岗位,300~400股,P8岗位800~100股,这个数字可以非常固定,如果想要这个职位就可以来,但是数量就这么多。
总而言之,就是前期的激励会更激进,但后期会是一个更明确的市场定价。
第一轮融资的时候一般预留10%~20%的期权池,并且这个比例基本上已经成为了一个行业的规定,如果在第一轮融资时,预留的比例在10%以下,可能投资人就会质疑为什么预留的这么少?够不够用?以后还要不要再预留?15%~20%的比例也属于正常范围,但是如果达到20%~30%,投资人就会问到预留这么多是因为公司缺人吗,以及想offer的具体人选。所以基本上10%~20%是现在一个约定俗成的比例。
另外在整个计划的设置过程中,首先需要思考的是以下三点:
首先最基础的要求是期权计划要是合法的。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如果创始人在发股权的过程中,从来不跟股东讨论商量,如果股东有一天认为公司股权发放不合理,要求撤销,可能之前发的所有股份都会作废,所以合法性是在做期权设计时最基础的一个要求。
第二个要思考的问题是公平,即发放股权过程中,创始人和团队是双赢的,且每个人之间,同样的岗位之际,performance也差不多的情况下,不应该有太大的差距。这个在最初设计的时候可能会比较难,但要在不断的设计和迭代中逐步平衡,甚至即使是想要做一些非常激进的操作的时候,也要考虑这个东西是否公平,以及后续会不会对于其他员工的发放产生巨大的影响,这个问题非常容易在后期爆雷。
一个典型案例是,高管团队是在公司有钱了才加入的,但看到之前从事比较基础的工作的创始团队的员工拿了非常多的股权,心里就会不平衡,第一会觉得自己的份额可能没有保障,第二觉得之前的员工会觉得自己是合伙人的身份,但执行工作时却需要向新来的人汇报,所有人的情绪都会受到影响,会对公司团队的气氛,计划后期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都会产生一些问题。所以在整个设置计划时,基本上要保证从长期看,这是一个公平的计划,对于团队内贡献差不多的人,鸭油所谓的公允价值的判断。
第三个要思考的是计划。股权是一个长效的激励工具,比较常见的成熟周期是4年,也就是一个计划发出去至少是4年,而如果再发两个批次,可能就是5年一个计划,所以在这么长期的计划里,一定要考虑期权值的使用量和节奏的问题,尽量不要出现超发,或发得太谨慎,以至于最后没有发出去等情况。
最理想的状态是,比如计划是5年,那5年的时候所有的份额就应该被完完整整地发出去。如果在后期发现前面发得太保守了,后面就可以稍微激进一点;而如果前期稍微有些夸张,后期的节奏也可以进行把控,或提前预留一些新的期权池去做可持续的股权激励计划。
另外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每年有一次新的发放的话,每年的计划和计划之间是有勾稽关系的,不要每年都制定一个新计划,这样会让团队没有目标感,不知道表现到什么程度就会有股权激励,也会没有安全感,因为今年发了但不知道明年会怎样。
针对长期的计划,也可以加入考核期等短周期来发放股权。员工在考核期内完成了一个任务,公司才会给出相应的股票期权,这样两条时间线也并不冲突,可以混用。
比如公司新offer进来的高管,设置半年或一年为一个试用期,这是可能先不提业绩方面的要求,第一期以时间的条件给到他,后面几期可能会提业绩方面的要求,或是说以纯业绩的要求作为股权激励归属的条件,完成了业绩就可以发股权。
举一个很有意思的例子,之前有一家做火箭的公司,公司内部有两种人,一种是与火箭研发有关的,一种是辅助部门,最重要的80%的员工都是跟火箭发射的部门有关的。
所以他们设置的条件是火箭上天一枚,就解限一批股权发放,这是符合他们公司的需求的,并且以火箭的数量为指标,收入也是基本比较确定的,并且公司发展的阶段也会比较明确。综合来讲就是,丑话说在前面,公司可以很慷慨地给员工福利和激励,但前提是员工要完成公司对他的预期。
因此,合法、合理、可持续,是在判断一个期权计划是不是在及格线之上的标准。
第一个就是要平衡一下投资人和投资人之间的关系,不要出现一个投资人他的比例过高,出现在投资人里面有人拥有最大的话语权,甚至可以来控制公司这样的一个情况。
另外也是考虑到公司发展的节奏,公司稀释的比例要尽量地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不要一轮稀释得比例过大,导致创始团队过早的失去了控制权,有可能在后期会出现一些问题。所以是这样设计的一个比例(20%)。
另外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事情是,一般投资人在投资的过程中看什么。现在大部分的早期投资,比如说奇绩创坛,其实最核心的是看初创团队的成员,关注这些人的背景,包括他们现在掌握的技术能力,因此对这个公司的未来的发展是可以有一个预判的,所以早期投资其实是在投资未来。可能这个团队现在什么也没有,什么都不是,但是就愿意给你这笔钱,这个基本上是在天使轮的一个阶段。
但到了A轮的阶段,创业公司的商业模式能得到印证,这个产品现在可以解决一部分的需求,并且有客户为这个产品付费,或者是他注册了这个账号,不管toB还是toC都要积累一定的用户,并且用户也有比较大的粘性,即使现在没有收费模式,可能也是OK的。
这个是A轮的一个阶段,基本在做商业模式的论证。然后是最难的,也是死亡率最高的阶段,基本上是在A到B轮。因为这个时候需要去看,这个公司是不是有规模化扩张的可能性?
比如说先在一个城市做了,小规模地进行了验证,未来是不是可以在更多的城市做?现在是在单个的业务线上做,未来是不是可以把它扩展到其他的业务线?这些在B轮的时候是投资人会比较关注的问题,看的是目前公司在市场上卡位的程度。
接下里,基本上到了C轮的阶段就是要帮你算账了,你现在挣不挣钱?挣多少钱?现在不挣钱,未来什么时候能挣钱?包括在上市的时候,可能也会直接决定公司讲的故事是以什么逻辑去讲,比如说公司长期的盈利模式,这个阶段还是比较进退有余的。
公司可以选择在A股上市,也可以在美股上或港股上市,有一些公司可能它长期以来做的模型就是亏损的模型,当然也可能是本身它就想战略亏损。这个时候它可能就只能在美股或者港股上市,所以基本到C轮的阶段去判断一个公司,它的价值其实就是一个综合的这样的一个模型的判断标准了。
总而言之,早期的投资人基本上会要到15~20%这样的比重。因为对于最早期的投资人而言,随着后面发展,他自身的稀释也会非常的厉害,为了保证他在公司最后上市的时候足够的权益,一般来讲他们都会要求一个比较高的比重。这个比重可能天使轮到A轮到B轮,B轮到C轮也会慢慢的有所下降,估计会降到10%或者是8%左右。
稀释这个效果可能是一直要考虑的,这个对于在设计股权结构、设计期权机制、设计创始人的投票权时,可能都要随时考虑好投资人带来的稀释的效益,包括期权的设置有时也会受到影响,因为比如说开始设置了10%的期权池,每一轮投资人进来的时候,他都有可能会要求公司扩大资金池,保持10%或者甚至更多的比重。
因为如果公司期权发到一定程度发光了,这个时候又出于业务的发展需要扩大期权池的时候,扩大的效应本身也会都对投资人的股权比例造成一定的稀释效应。对于投资人来说,其实他不太愿意看到这样的事情发生,所以通常投资人会要求在投资进来之前,公司要先把期权池维持到一个比较合理的水平。
当然等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到时候真的要和投资人一起稀释,一般比较聪明的投资人还是会同意的,因为总体而言对于公司的业务发展,融入更多的人才其实是有好处的。还有一种选择是在有新融资的时候,老投资人已经得到了估值的上升,这时他可能会更愿意参与到公司的期权稀释里面。
对创始人而言,首先是,在颇为早期的时候就要对很多年以后的情况有提前的预判,想问题想得更长期一点,要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节奏,人才需求结构都要有一定的了解。
其次,是在需要调整和修正时就要行动,所有的组织管理上的问题,其实都是要在不断的战略推进中间去调整,人也是一样,股权也是一样。
但是如果最终公司决定让一个员工离开公司,或是员工本身觉得与公司不太匹配,这是公司要处理已经发到手的期权,或还没有发到手的期权或股权,首先要区分出当时发放的时间节点和发放的理由,再去判断收回机制。
比如设定的理由是完成了业绩指标或时间上的一些安排就发放股权,那么在回收时的理由就是员工自己没有达标。但是如果当时解限兑现的条件是只要加入公司就发放,或是完成一个目标就发,那么员工实际上已经做到了,只是要想将这部分股权拿回来,就需要花钱去买,即使这个过程中,员工还没有去做登记,但是从签署的协议上来说,公司不应该用没有登记为由去撤销,因为这样容易使公司丧失公信力。
所以这种情况下,一般的判断标准是,如果员工完成了设定的条件,公司就花钱买;如果没有达成,公司可以直接通知撤销这个动作。在这里有两个普遍比较受关注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如果花钱买,需要花多少钱?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为公司估值的增长,其实严格意义上来讲跟员工的收益是没有关系的,所以在跟员工做股权激励的计划里,有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叫收益预测,即需要告诉员工他满足了什么条件,能获得多少钱,这里面就要在这个员工离开的时候去区分他离开的理由。
如果他是违纪,即使他已经完成条件了,公司仍然可以按原价回购,原价指当初公司给员工付了多少钱,员工就还给公司多少钱,虽然公司是一个购买的举动,但并没有让员工赚到钱。
另外还有一种场景,比如员工主动离职,可能是他在寻找新的工作机会,或者要被竞争对手挖走。所以针对主动quit的情况,公司给他一些收益,但不会太多。
如果员工是跟公司协商一致后离开,或因为一些客观原因离开,协商一致通常是他被优化掉或被调岗这种机会,公司与他是友好沟通过后他离开的,或因为一些家庭原因,公司可以以估值打折的方式,让他获得一定的收益,因为这部分其实是对他过去历史贡献的一个肯定。
当然也有一些公司,在公司股票未上市的情况下,为员工主动做一些股权的回购,即定期以一定的价格和数量,告诉员工可以考虑将股权卖一些给公司。
这种方案下,公司给出的价格会相对来说较高,目的也是希望老员工们能够退一点股权,让公司用于激励新员工,甚至可以以一个新的估值去激励老员工,同时让老员工提前获得一些现金部分的收益,可以去改善生活,所以这部分的定价会尽量高一些。
总而言之,定价策略方面,公司主动发起的定价肯定是让员工收益最大的,其次就是因为一些客观原因,员工不得已离开的。另外是员工主动离开,可能会得到一些收益,但如果是犯错被开除,则基本没有收益。但这只是定价策略,每个公司都会不太一样。
第二个问题是,如果这个员工已经登记了,该如何让员工配合完成整个变更登记的手续?这里有几个解决方法:
第一个是最初与员工签文件时,就将日期和数量留白,提前把股权转让的协议签好,并且要求员工再签一个授权函和承诺函,是说在符合协议约定的条件下,公司的XXX是有权利在已经签好字的股权份额转让协议书上,代创始人填上数量与价格,这个事情是创始人认可的。
在实践中最好提前找工商*拿到标准的文本,确保文件是有用的,工商登记上工商*也是认可的,因为工商*也怕出事,而签协议相当于公司已经代替他们把法律的流程都做好了,对于工商*来讲,他没有法律风险,所以愿意去接受你的变更。
另外一种方法是在员工的身上,由公司为他设计一个违约金,如果说员工因为各种原因离开,先不说明是什么具体原因,公司需要做股权变更的手续,员工应该配合在多少工作日之内完成,同样也规定公司应该在什么期限内将股权回购的价款打给他,如果在这期间员工未完成相应的动作,那么就视为违约,员工将需要支付违约金。
金额甚至可能比公司付给员工的股权转让价款还要多,甚至每违约一天,可能还会有一个万分之几的罚息,这些都是法律支持的,所以员工如果不配合,罚息也可能随着时间而增长成很大的金额,并且他还有责任赔钱的。
这个事情也已经被验证过,曾经一个到诉讼层面还拖着不办手续的员工,公司起诉了他,后来法院支持他按照公司协议的规定,把违约金付给公司,这种方法其实就是加大员工违约的成本,让他尽量配合公司完成变更登记的手续。所以通过这两种方式,可以保证员工尽量配合公司。
但是出于公平的考虑,一般公司最好把回购原因列得更清楚一些,因为员工离职,公司以一个很低的价格回购员工所持有的期权、股权,对员工来说可能是一个很大的损失,所以使原因明确化,也可以让员工在最开始更安心一些。
这其中有一个小技巧,一般能够为公司带来损失的原因,其实也都被写进劳动合同里了,如果一个人连公司的员工都不适合当,那也就不能以员工的身份再去当员工股东,所以一般会去引用公司劳动合同里首先约定的,员工会被开除的事项,包括员工手册里明确规定的会导致开出的违约事项,其实都是股权激励被原价回购的一个基础线,在这之上再去附加一些原因,但是要列清楚,给员工一种安全感。
以XX公司为例,大约是4月份或5月份,刚做完第一期的股权回购,这件事情的逻辑是这样的:
首先做这个事情,第一,要提前判断股权回购这件事不应该给公司的经营造成负担和影响,每个单个人的最高回购比例也需要有一定的限制,同时也要避免一个人把他手里的很大一部分都卖掉,这样他后面可能会失去很多的动力。
股权回购其实就相当于多发了一笔年终奖,所以这个总数很重要,并且是可控的,特别是这个总数应该和公司的经营状况相挂钩,如果经营得好,就可以拿出更多的钱,比如,去年做股权激励计划时,第一笔邀约回购的金额,大约是大几十万到100万之间的一个数字,因为这部分再加上年终奖,是符合预算的,而年底可以拿出这笔钱,是因为我们先确定了总量和来源(来源是公司)。
第二个要确定的是定价的问题,本次邀约回购采用的是新一轮投资估值打折的方式,打了7折,这并不是一个特别低的折扣,因为尽量也希望购买的是公允价值,能够反映出公司一个正常的估值变化的曲线,但现在的确是变值钱了。
同时在确定了回购价格后,就自动算出了这笔钱对应的回购的价格,一定的回购多少股的总数,举个例子,比如目的是要回购100万股,再去看一下在公司持股的这些人里,有多少已经处于完成考核条件的状态,最终再算一下,每个人手里已经完成的目标,无论是时间目标或业绩的目标,在整个计划里,每个员工可以出售的比例是15%左右。假设所有人都出售15%,则这笔钱刚好花完。
得到这样的结果后,公司就会将offer发给现在所有符合条件的持股对象。但市面上也有一些公司,并不是所有满足条件的人都发,可能只会发给业绩表现好的。但该公司本次将所有对象全部发了股权,发放后共有五人选择出售,这部分的钱就被当作奖金付给他们,同时在股权层面,直接做了股票的撤销,将总数直接剪掉,完成了激励方案。
这里的建议是,如果初创公司要做邀约回购,买和卖可以放到一起,在比较密集的一个时间内完成操作,因为买和卖衔接很紧,员工相当于拿到了现金,而在获得股权的时候,激励效果也会更好。
所以目前定的节奏是,每年年底做一次绩效考评,然后发年终奖,年终时再发一次股权,这样一个轮回,员工什么时候决定离开,所对应的损失可以由自己来衡量考虑清楚。
总结来说,他们在做这个计划的时候其实是倒算的,先确定金额,再确定价格,这样能买多少数量是能算出来的。
来自:扫地僧一一>《a、平台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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