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上市条件和要求(北交所怎么申购新股?)
作者:“admin”
北交所怎么申购新股? 想要参与申购北交所发行的新股,必须要达到两个条件,其一开通北交所股票交易权限;其二需要准备好申购资金,申购期间的资金会被冻结的,只要达到这两大条件才能有
北交所怎么申购新股?
想要参与申购北交所发行的新股,必须要达到两个条件,其一开通北交所股票交易权限;其二需要准备好申购资金,申购期间的资金会被冻结的,只要达到这两大条件才能有资格申购北交所新股,下面进行分析。
首先参与北交所股票的前提条件是开通北交所股票交易权限,而想要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需要满足以下两个点:
第一:过去2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达到50万以上,记住这是日均资产;另外清楚一点,这是资产不是市值。
第二:需要有2年以上证券交易,这是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的硬性条件。
以上这两点就是开通北交所股票交易权限的条件,想要参与北交所股票的话开通账户是第一步,其次就要准备第二步工作。
北交所新股申购是需要冻结资金的,这是跟原先A股市场新股申购的一样,根据股票资金进行申购,一旦申购之后会进行资金冻结,直到等新股中签号出来才会解冻资金。
比如某股民申购某北交所股票,这只股票的发行价是10元,参与申购5000股,意味着将会被冻结5万资金。
假如这个股民申购5000股中签1000股的话,将会直接缴款1万元,其余未中签的资金将会进行解冻,这就是北交所股票的申购情况,必须要准备在资金才能申购。
综合通过上面分析后得知,如果想要参与北交所股票申购,必须要做好两点,开通北交所股票,同时还需要准备一笔资金,没有资金一切都是没用,想申购都无法申购。
并非像目前沪深主板这样,只要股票市值达到申购就可以了,等到中签之后再来缴款;而北交所股票不需要市值,但需要冻结资金,希望股民投资者要注意这一事项。
当然除了清楚北交所新股申购的条件、自己申购规则之外,大家还是要花一些时间去研究,怎么样申购可以提高新股中签率。新股申购除了运气之外,还是有其它新股申购技巧的,只有掌握新股申购技巧中签率必然会大幅提高的。
最后祝愿大家都能新股中签,多赚钱,祝大家好运。
谁知道我国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的上市规则 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的上市分为两部,即第一部上市和第二部上市。对第一部上市的企业要求较高,申请的公司的实收股本额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公开发行额的比例不得少于25%,记名股东不得少于500个,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少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并要获得一位交易所会员指明推荐,已在上海市设立过户机构,最少在一份公开发行报刊上定期公布其经营状况。 对于第二部上市的企业要求相对较低,申请公司的实收股本额只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公开发行额比例不少于10%,记名股东不少于300个即可。 2.定期复核已上市证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业务试行规则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已上市证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根据规定说明如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对已上市的证券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复核,定期复核定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如果发现已上市的证券不宜继续上市,证券交易所报证券的主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备案后可暂停其上市,时间最长不超过9个月。 应予暂停上市的具体情况包括: (1)公司发生重大改组或经营范围有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标准者; (2)公司不履行法定公开的义务或财务报告和呈报证券交易所的文件有不实记载;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和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5%以上股东的行为损害公众的利益; (4)最近一年内月平均交易量不足100股或最近3个月无成交; (5)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6)公司面临破产; (7)公司因信用问题而被停止与银行的业务往来; (8)连续一个季度不缴纳上市费; (9)其他必须暂停上市的原因。 股票上市的公司,在增发股票或发放股息、红利期间,其股票会自动暂停上市。暂停上市的证券因被暂停的原因消除,要恢复上市。 证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证券交易所报经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后可终止其上市: (1)上述暂停上市所列情况已造成严重后果; (2)在暂停时间内未能消除被暂停的原因; (3)企业解散或破产清算; (4)其他必须终止上市的原因。 获准股票上市的公司遇到下列情况时,须即向证券交易所送交有关报告: (1)公司组织机构、经营方针、业务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人事变动; (3)迁址、合并; (4)增减股东和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额5%以上的股东发生变化; (5)变更股票票面金额或样式、印鉴; (6)发行优先股或公司债券; (7)因发放股息、红利停止过户; (8)人为因素或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9)出售企业资产达其资产总额15%以上; (10)因财务方面的问题引起法庭争议; (11)预测公司亏损。 3.委托买卖股票 根据上海市证券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委托人委托证券商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必须亲自向证券商办理名册登记。 委托人可在证券商处开立资金专户和证券专户。资金专户中的资金由证券商代为转存银行,利息自动转入该专户,证券专户中的证券由证券商免费代为保管。 委托人办理委托买卖股票,须按委托买入的价格和委托卖出的数额,将款项或股票全额交付给证券商,委托人在资金专户和证券专户中存有足够支付其委托买卖所需的资金或证券,可以不再交付保证。 委托买卖证券的形式包括:当面委托、电话委托、电报委托、传真委托、信函委托等。受理委托人委托买卖证券,必须是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可在交易市场经营经纪业务的证券商。 证券商受理委托买卖证券,限于其公司本部营业机构和分支营业机构,以及经证券交易所批准的证券交易业务的代理机构。代表证券商受理委托买卖证券的,必须是在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的证券业务员。前项人员在执行业务时,须佩带证券交易所颁发的标志,并有义务向委托人提供咨询。 证券商不得受理全权委托决定的买卖。 证券商对委托人的名册登记和委托事项负有保密的责任,未经委托人许可不准泄露。 在证券交易市场自营买卖证券,限于经批准的证券自营商。证券商不得以自营买卖的名义代他人在证券交易市场买卖证券。证券商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不得在交易市场联手进行自营买卖。证券商在证券交易市场自营买卖证券,不得有达到操纵市场的目的、高价收购成底价抛售行为。 当证券交易所为维持交易市场稳定性和连续性,向证券商提出自营买卖要求时,证券商应予配合。 证券交易按下列类别进行: (1)当日交易:指买卖成交的当天,成交各方进行清算交割的交易; (2)普通交易:指买卖成交的第四个营业日(含成交当天,遇法定假日顺延),成交各方进行清算交割的交易; (3)约定日交易:指买卖成交后的15天(含成交日当天)内,成交各方按约定日期进行清算交割的交易。 证券商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均须公开申报竞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需要,从下列各款中选用申报竞价方式:一是口头唱报竞价;二是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三是专柜书面申报竞价。 4.中央结算净额交收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国际股市惯例所称的中央结算及交收制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证券交易所以每一开市日为一个清算期,各证券商须统一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业务部开设帐户,并保持足够的余额,保证即日清算交割划拨价款之需。 清算交割业务统一按"净额交收"的原则办理。按"净额交收"的原则,每一证券商在一个清算期中,对价款的清算,只计其应收应付价款相抵后的净额,对证券的清算,只计其应收应付券数(指某一证券)相抵后的净额。 证券交易所得建立证券集中保管制度,办法另定。在集中保管制度实行时,证券的交割由交易所通过库存证券帐目划转完成,如有证券商不参加集中保管造成不能通过库存帐目划转完成交割时,该证券商须承担送交或提领证券的全部事务。 证券商参加交易前,按下列金额一次相证券交易所缴存清算交割准备金: 证券经纪商或自营商:人民币10万元。 兼营经纪和自营业务的证券商人民币20万元。 当证券商不履行交割业务时,由证券交易所动用清算交割准备金先为支付,以维持交割的连续性。证券商不得因委托人违约而不履行办理清算交割的责任。 5.证券的上市费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其发行者必须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包括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由发行者最迟在其证券上市的3天前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日的第二个月起至终止终止上市的当月止,于每月5日前交纳,也可按季度或年予交。 上市初费的标准按发行面额总额的0.3‰交纳,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上市月费的标准,在证券交易市场第一部上市的股票,按发行面额总额的0.01‰交纳起点为10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在证券交易市场第二部上市的股票,其交纳月费的标准提高10%。 暂停上市的证券,经批准恢复上市的,其发行者应按上市初费标准20%的比例重新交纳上市初费。 被终止上市的证券,其发行者已交纳的上市费不予退还。对逾期交纳上市费的,按逾期天数处以应交金额每日3‰的滞纳金,起点为1元。 买卖手续费,委托人委托买卖成交后,应在向证券商办理交割时,按实际成交的金额数向证券商交纳委托买卖手续费,起点为5元,委托买卖股票的手续费标准一律为5‰,证券商不得任意或变相提高或降低收取手续费的标准。受托买卖未成交时,不得收取手续费。 证券交易所征纳的场内交易费:证券商加入证券交易所和参加交易市场交易,须交纳交易费,交易费分年费和经手费两种。 自加入证券交易所的当年起,兼营经纪和自营业务的证券商每年交纳交易年费50000元,证券经纪商或自营商每年交纳交易年费10000元。 证券商在证券交易市场交易市场成交后,须按实际成交的金额(以市价计算,下同) 向证券交易所交纳交易经手费,起点为3元。 证券商受托买卖和自营买卖成交后,成交各方均按成交金额的0.3‰向证券交易所交纳交易经手费。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保障公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深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证券交易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了一套深圳证券上市的规定,现将有关条款做一介绍。 深圳上市股票分别为第一类上市股票、第二类上市股票和第三类上市股票。 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上市公司,其股票可被考虑列为第一类上市股票: 1.营业记录:上市申请公司就整体而言其主体企业设立或从事主要业务的时间(以下简称实足营业记录)应在5年以上,并有稳定的业务基础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资本数额:上市申请公司实际发行的普通股面额(以下简称实发股本额)应在5000万元人民币。 3.股票市价: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的平均收市价,应高于其票面价格的10%。 4.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最近1年度纳税后资产净值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应达25%以上,且无累积亏损。 5.获利能力: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经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税前利润与年度决算实发股本额的比率(以下简称股本利润率)最近3年年度均达到10%以上; (2)最近3年年度的税前利润均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股本利润率不低于5%; (3)税前利润最近3年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两项标准之一; 6.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的上市申请如获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权分布应确能符合下列条件: (1)记名股东人数2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额2000元至20万元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500人,且其中持股份面额之和占实发股本总额的20%以上或达1500万元以上。 (2)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2%以下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应占公司实发股本总额的25%以上。 7.股份流通: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的合计交易票面金额应在250万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额与上市股份面额的比率不低于万分之一。 上市申请公司至少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其股票方可被考虑列为第二类上市股票。 1.营业记录。上市申请公司的实足营业记录应在1年以上,并有稳定的业务基础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资本数额。上市申请公司实发股本额应在2000万元以上。 3.股票市价。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的平均收市价,应高于其票面价格的10%。 4.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最近1年度纳税后的资产净值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应达25%,且无累积亏损。 5.获利能力。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最近2年度股本利润率均达到10%以上。 (2)最近2年度税前利润均达到400万元以上,股本利润率均不低于5%。 (3)税前利润最近2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二项标准之一。 6.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上市申请如获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权分布应确能符合下列条件: (1)记名股东人数在1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额1000元至10万元的股东人数不少于750人,且其中所持股份面额之和占实发股本总额的20%以上或达到500万元以上。 (2)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2%以下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应占公司实发股本总额的25%以上。 7.股份流通。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的合计交易票面金额应在50万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额与上市股份面额的比率不低于万分之零点五。 上市申请公司至少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其股票方可被考虑列为第三类上市股票。 1.资本数额。上市申请公司实发股本额应在500万元以上。 2.股票市价。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平均收市价应高于其股面价格的5%。 3.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最近1年度纳税后每股有形资产净值不低于其票面金额,且无累积亏损。 4.获利能力。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应符和下列标准之一。 (1)最近年度股本利润率达10%以上。 (2)最近年度税前利润达100万元以上,最近2年度股本利润率均不低于5%,此外1年度税前利润一般应较其前1年度为高,未来最近年度的税前利润预测值应不低于前1年度,且股本利率在10%以上。 5.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的上市申请如获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权分布应符合下列条件:记名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额500元至5万元的股东的人数不少于300人,且其所持股份面额之和应占实发股本总额地25%以上。 6.董事、监事和经理人个持有股份的数额及其合计总额应符合交易所的规定 7.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及实际持有或控制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应将其持有的股票按交易所的规定的数额或比率,委托交易所指定的机构保管,并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售,所取得之委托保管股票凭证不得转让或抵押,且一年期限届满后,委托保管得股票应按交易所的规定领回。 此外,交易所还规定了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被特别考虑列入第一类上市股票和第二类上市股票的条件,以及第三类上市股票如何上升为第二类上市股票,第二类上市股票如何升为第一类上市股票等规定,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 上市(申请)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的,交易所可令其有关证券停牌: 1.未切实履行资讯公司的承诺; 2.未切实遵守深圳证券上市审核规则及其授权规定; 3.未且实履行证券上市合同; 4.董事、监事、经理人及实际持有或控制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额的5%以上的股东,直接、间接散布虚假或误导消息,意在操纵或影响其上市证券市况者。 上面所说的资讯公开,是上市公司对公众的义务之一,资讯公开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资料: 1.上市(申请)公司的主要业务状况; 2.上市(申请)公司的主要财务状况; 3.所有可能会使上市证券价格波动的事宜; 4.避免上市证券出现虚假或不正常市况的事项。 (一)证券上市费标准 据《证券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证券上市费标准如下: 1.股票上市费标准: 费用项目/股票类别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 基本费用比例费用费率500000.06%300000.08%200000.1% 各类股票上市初费最高额35万元 说明: (1)基本费用为每支股票所应缴付的最少费用; (2)比例费用为每支股票就其实发股本额中高出其基本股本额部分按比率计算缴付费用; (3)股票由低类升入高类,其上市初费只需缴付不同类别基本费用的差额部分,不再缴付比例费用。但升类的同时又发行新股的,新股部分按升入类别的比例费用率计算缴付; (4)股票上市后增加发行的同种股票,按所在类别的比例费用费率计算缴付上市初费。 2.(第一类)股票上市月费标准股本额(万元)0-20002000-50005000-1000010000-2000020000-3500035000-5000050000-100000100000以上费率(十万分之一)43210.50.30.2级差(元)1000120015002000150075015002000月费(元)100022003700570072007950945011450 上市月费最高额为1.5万元 说明: (1)第二类股票同级差的费率比第一类高0.5/10万; (2)第三类股票同级差的费率比第一类高1/10万; (3)上市月费均按整月计算; 3.优先股的证券上市费,按第一类股票的费用标准缴付。 4.公司债券的上市费,按第一类股票各项费用的50%计算缴付。 5.认股权证的证券上市费,按同类股票的费用标准缴付,认股权行使后,其认购股份只需缴付上市月费,不再缴付上市初费。 6.上市(申请)公司应在签署群众上市合同后5日内缴清上市费和当季度的上市月费,以后每季度的上市月费,应在其前一季度结束前缴清。 (二)委托买卖股票 根据《证券经纪商受托买卖有价证券细则》规定,证券经纪商于接受委托证券买卖时,必须先与委托人办妥受托契约,委托人须亲自签订受托契约并交付身份证影本,委托人由代理人签订受托契约者应加具委任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影本,委托人为法人者,应附法人登记证明文件影本、合法的授权书与被授权人身份证影本,委托人应于签订受托契约时,留存印鉴卡或签名样式卡,凭同印鉴中签名办理证券买卖委托、交割其他相关手续。委托契约应载各受托人(如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地址、身份证统一编号,其为法人者应载明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并认定以证券交易所章程、营业细则、公告及证券经纪商受托买卖有价证券细则为其契约之一部,委托书属于买进者以红色印制,属于卖出者以兰色印制,委托书应载委托人姓名、帐号、委托日期时间、证券种类、股数或面额、限价、有效期限、营业员签章、委托人签章、委托方式(电话、电报、书信、当面委托)、保管方式(领回证券、集中保管)、并应附注下列各款事项: 1.未填明(限价)者视为市价委托; 2.未填明(有效期限)者视为当日有效; 3.委托方式应予标明; 4.书面或申报委托者应黏附函电; 5.买入证券未填明(保管方式)者,视为集中保管。 委托人有下列各项事情之一者,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委托开户: 1.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或允许者; 2.证券主管机关及证券交易所的职员雇员; 3.**机关金融机构及公营事业出纳人员; 4.受破产宣告未经复权者; 5.法人委托开户未能提出该法人授权开户证明者; 6.本受托证券经纪商的股东或职员; 7.证券经纪商未经主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许可者。 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证券经纪商应拒绝接受开户,以开户者应拒绝接受开户,以开户者应拒绝接受委托买卖证券: 1.曾因证券交易违约记录有案未满3年者; 2.曾因违反法令规章,经主管机关通知停止买卖证券未满5年者。 委托买卖证券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受托证券经纪商不得受理。 1.全权选择证券种类的委托买卖; 2.全权决定买卖数量的委托买卖; 3.全权决定买卖价格的委托买卖; 4.全权决定卖出与买入的委托买卖; 5.分期付款方式的证券买卖; 6.对委拖人作赢利保证或分享利益的证券买卖。 证券经纪商得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有严守秘密的义务,但答复主管机关及证券交易所的查询案件时,不在次限。 证券交易所场内有价证券买卖分下列三种: 1.普通交割买卖:即买卖成交后的次一营业日办理交割; 2.成交日交割买卖:须经买卖双方以书面表示于当日办理交割; 3.特约日交割买卖:其办理由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拟订报主管机关核定后实施。 有关证券经纪商佣金、交易所经手续费率的标准如下: 证券交易商代客买卖,须成交后按规定比率向客户收取佣金,代客买卖股票按0.3%的比例收取佣金。深圳证券交易所得向参加该所集中交易的证券商(经纪商与自营商)征收交易经手续,其费率规定是: 经纪商按佣金收入的10%计收; 自营商按成交金额的3/10000计收; 经手费按周结算,周末一次向本公司缴纳,拖延或拒不缴纳者,交易所得拒绝其参加该所交易。
北交所上市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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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咨询:胜蓝股权丨北交所上市的主要条件和审核流程_公司_实际控制人_挂牌
原标题:股权激励咨询:胜蓝股权丨北交所上市的主要条件和审核流程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股转公司”,即新三板)的全资子公司。
业内已经习惯将新三板的主管机构股转公司等同于新三板,因此,广义的新三板(大新三板)包括基础层、创新层、北交所(原精选层);狭义的新三板(小新三板)只包括基础层、创新层。
北交所和上交所深交所的对比如下图:
大新三板(股转系统公司)大就大在包括了北交所,而上交所、深交所是在交易所下面包括了不同“板”(主板、创业板、科创板)。
北交所IPO主要的条件总结如下:
一、一般条件
1、负面清单
属于下列行业的企业,不支持其审报在北交所发行上市:
(3)发行人属于产能过剩行业(产能过剩行业的认定以***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淘汰类行业(范围比较广);
发行人应当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理解:
(2)“12个月”指“挂牌以来的累计时间,即:基础层挂牌时间+创新层挂牌时间”,不是指“创新层挂牌时间”。
(1)发行人“申报时”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管人员(包括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要求,并符合北交所上市公司董事兼任高管人员的人数比例(兼任高管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1/2)、董事或高管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的要求。
(2)在上市委员会审议之前,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设置应当符合北交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即: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其中一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3)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该安排应当平稳运行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不是“12个月”)
(2)发行人最近3年财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非无保留意见属于绝对禁止事项)。
(2)最近12个月内曾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在重组实施前发行人应当符合正述“市值及财务指标条件”四套标准之一(市值除外)。
(3)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发行人最近24个月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4)发行人最近24个月内董事、高管人员(不含监事、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判断标准同科创板与创业板),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3)对发行人主要业务有影响的主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生产设备、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不存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解响的权属纠纷。
发行人不存在尚未实施完毕的股票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可转债发行、收购、股票回购等情形。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曾出具公开承诺的,最近12个月内不得存在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形。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刑事犯罪或重大违法行为: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或公开谴责: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3)正被立案侦查或立案调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最近36个月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6)重大不利影响或利益受损情形: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最近一年期末(不是“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解释】关于第(6)项条件,沪深交易所的规定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注4亿股的,公开及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由此可以看出,北交所与护深交易所有本质区别,主要表现在10%、25%两个比例的计算口径上:对于分母计算口径,沪深京交易所均是“发行后的股本总额”;对于分子计算口径,沪深交易所是“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北交所则是“发行后公众股东所持股份”,所称“公众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发行人股东:(1)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发行人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发行人董监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北交所不支持红筹企业上市,且不区分发行人是否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
(1)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
(2)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注:这两项条件是“或”的关系,满足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就可以。
预计市值:不低于4亿元
营业收入: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经营活动现金流: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预计市值:不低于8亿元
营业收入: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
研发投入: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8%
预计市值: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
研发投入:最近两年研发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
北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程序和注册程序(北交所审核+证监会注册)
一、审核程序
1、审核机构审核
审核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通过审核系统发出首轮审核问询。在首轮审核问询发出前,发行人、保释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与审核人员接触。
在首轮审核问询发出后,发行人及其保将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对审核问询存在疑问的,可与审核机构进行沟通(邮件方式):确需当面沟通的,应当预约。
(1)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核问询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回复文件。预计难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提交延期回复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20个交易日(不是“30天或1个月”)。
(2)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问询回复将在北交所网站披露。
注:科创板和创业板审核规则中对子首轮审核问询的回复时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首轮问询后,审核机构收到发行人回复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维续提出审核问询
北交所在审核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约见问询发行人的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调阅与本次申请相关的资料。
北交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文件存在重大疑问且发行人及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回复中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1)发行人回复审核问询或发生其他情形,需要更新申请文件的,应进行修改、更新。
(2)在北交所发出上市委审议会议通知时,更新后的预披露文件在北交所网站按器。
审核机构收到回复后,认为不需要进一步询问的,出具市核报告并提请上市委审议。
(1)上市委召开审议会议,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审核机构的审核报告进行审议。
(2)会议由5名委员参加,会计、法律专家至少各一名(无行业专家)。
上市委审议时要求对发行人及其保将机构进行现场问询的,发行人代表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动会接受问询,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
(1)发行人存在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方面的重大事项有待进一步核实,无法形成审议意见的,经会议合议,上市委可以对该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暂缓审议。
(3)对发行人的同一发行上市申请,上市委只能暂缓审议一次。
上市委审议时,参会委员就审核报告的内容和审核机构提出的初步审核意见发表意见通过合议形成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
上市委审议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保荐机构应报送更新后的验证版招股说明书。
(1)北交所结合上市委的审议意见,出具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据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2)上市委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但要求发行人补充披露有关信息的,审核机构告知保荐机构组织落实;审核机构对落实情况予以核对,通报参会委员,无须再次提请上市委审议。发行人对相关事项补充披露后,北交所出具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
(1)北交所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不是“3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但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2)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3个月。
注意: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回复审核问询,以及交易所规定的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落实上市委意见、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实施现场检查、实施现场督导、要求进行专项核查、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等情形,均不计算在前两项规定的时限内。
注意:科创板与创业板的审核时限要求为“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的时间总计不超过3个月”,并未规定交易所的单独审核时限。
(1)北交所审核通过的,向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审核资料和申请文件。
(2)证监会要求北交所进一步问询的,北交所向发行人及其保荐机证券服务机构提出反馈问题。
(3)证监会在注册程序中,决定退回北交所补充审核的(北交所审核机构对要求补充审核的事项重新审核,并提交上市委审议。北交所审核通过的,重新向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注:北交所自身审核通过但需要补充披露有关信息的,审核机构只需要对落实情况进行核对,通报参会委员,无须再次提请上市委审议;北交所被证监会退回补充审核的,审核机构需要重新审核,并再次提交上市委审议。
北交所向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时发待人应当将修改后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
市保祥书、审计报告和法律筹见书等文件在证监会网站和北交所网站同步公开。
发行人在取得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后,启动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当在北交所网站技露招股意向书(科创板和创业板披露地址还包括“证监会规定网站”)。
(1)发行人采取询价或竞价方式发行的,发行价格确定5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当在北交所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
(2)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3)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步行人可以申请通当延长,延长至多不超过3个月(原来为1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注:针对第(1)条,北交所与科创板和创业板包括两处差异:(1)科创板与创业板技露地址还包括“证监会规定网站”;(2)科创板与创业板还额外要求“同时在证监会规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对下列重大事项进行报告、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突发事件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诉讼仲裁,或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
(3)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4)发行人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5)发生影响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6)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7)披露审计报告、重大事项临时公告或调整盈利预测:
(9)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北交所受理申请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申请文件。
(2)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应持续履行尽调职责,并向北交所提交专项核查意见。
(3)发行人在提交报会注册稿时,提交发行人、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出具的《会后事项承诺函》。提交报会注册稿时未能提交的,均应补充提交“《会后事项承诺函》。
注:重大事项的总体处理原则是“核查、报告”,无需中止审查
上市委市委会议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的,审核机构重新审核后决定“是否”(不一定必须)重新提交上市委审议。
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的,发行人应当暂停发行:已经发行的,暂缓上市。北交所发现发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有视要求发行人暂缓上市。
发行人对北交所作出的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终止审核决定后5个工作日,向北交所申请复审。但因发行人撤国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机构撤销保荐而终止审核的,发行人不得申请复审。
发行人申请复审的,应当向北交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1)复审申请书:(2)保荐机构复审就事项出具的意见书:(3)律师事务所就复审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北交所收到复审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召开上市委复审会议。
(2)北交所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后,发行人提出异议申请复审的,复审会议由原参会委员以外的委员参加,原参会委员“不得”参加本次复审会议。
注:科创板与创业板还另行规定:复审会议可以与审议会议一并召开。
1、复审会议认为申请复审理由成立的,北交所予以重新审核,审核时限自重新审核之日起算,另有规定的除外:复审会议认为申请复审理由不成立的,北交所维持原决定。
2、对北交所作出的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发行人只能提出一次复审申请。复审决议作出后,发行人不得再次申请复审)(北交所明确指出)。
证监会收到北交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审核资料和申请文件后,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1)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北交所进一步问询。
(2)证监会认为北交所对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未予关注或北交所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的,可以退回北交所补充审核。北交所补充审核后,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新向证监会报送有关材料。
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
注:通过要求北交所进一步问询、要求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对发行人现场检查等方式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内(12个月)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内决定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1)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的,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暂缓或者暂停发行、上市:相关重大事项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可以撤销注册。
(2)证监会撤销注册后,股票尚未发行的,发行人应当停止发行;股票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返还股票持有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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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上市条件和要求!
北交所上市定位: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实体经济,主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企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北交所上市的主体资格要求包括:
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③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④依法规范经营。
北交所上市的财务要求有四个方面:
①盈利:市值≥2亿元,最近2年净利润均≥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8%;或者市值≥2亿元,最近1年净利润≥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8%;
②成长:市值≥4亿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平均≥1亿元,且最近1年营收增长率≥30%;最近1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为正;
③研发中后期:市值≥8亿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2亿元,且最近2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2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8%;
④研发早期:市值≥15亿元,最近2年研发投入合计≥5000万元等。
北交所上市的其他要求包括:
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
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等。
北交所上市条件和要求是啥?_青年财富网
1、市值不低于两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两千五百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百分之八;最近两年净利润不低于一千五百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不低于百分之八;
2、市值不低于四亿元,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最近两年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一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3、市值不低于八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两亿元,最近两年研发的投资总额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八;
4、市值不低于十五亿元,研发近两年总投资不低于五千万元。(至少满足上述条件之一)
此外,上市公司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行人是连续12个月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市的创新型上市公司;
(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毫无疑问,北交所的开市将对a股产生影响。北交所的成立吸引了大浪投资者资金流入北交所,但具体北交所吸金效应有多强大,取决于北交所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效应和企业质地投资的吸引力。北交所上市第一天虽然没有涨幅,但也没有辜负投资者的期望,两次大涨后的临时停牌给投资者带来了不错的收益,但新股不会一直涨,而且会有起有落,所以还是合理设置止盈点比较好。
不是每个人都能在北交所参与交易,投资者需要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和投资能力。北交所投资门槛50万元,有2年以上交易经验。这个门槛会阻碍很多没有经验或者经济不充分的普通投资者交易。但如果北交所的持续吸金效应很强,居民储蓄的后续投资可能会被带入市场。
目前北交所开市后采用的是比例配售模式,简单来说就是按照时间优先和资金的优势进行配股,这种配售模式不同于a股采用的市值配售模式。因为新三板投资有一定的高门槛,对于精选层的上市公司来说,他们的线上中签率会更高,而且认购时间越早,被分配的概率就越高,甚至满足了每个投资者认购100股的需求。
目前,北交所参与IPO的方式有网上发行、网下发行和参与战略配售三种。根据北交所最新数据限制,北交所预约开通北交所的合格投资者数量已经达到210万,参与北交所交易的投资者数量已经达到400万,可见北交所吸金能力不差。
关键词:北交所上市条件要求北交所上市条件和要求
《北交所上市实务手册》第二章北交所上市条件及相关要求
本章为《北交所上市实务手册》的第二章节,主要内容包括北交所上市条件详解、北交所与各版块对比、新三板现行分层机制和北交所转板机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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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上市审来自批采取什么制度?
北交所上市审批实施注册制,即北交所审核+证监会注册,审计2个月。 北交所IPO与a股IPO完全一样,规格要求也完全一样。它需要经过四个过程: 第一阶段:在财务咨询阶段,中介机构会根据IPO的要求,为企业制定各种财务法律法规。实践中,IPO整改阶段大概率会遇到的主要问题包括:购买、销售和存款账户不一致;材料成本分配不准确;收益确认不准确;工程造价计量不准确;资金占领;资产未入账;坏账准备不足;银行水异常等,这些问题需要尽快整改和解决。 第二阶段:辅导阶段,企业需要借助中介向当地证监*求助,辅导时间在三至六个月之间。 第三阶段:保荐阶段,中介走访,做论文,准备申请材料,核心,上报反馈。 第四阶段:承销阶段和上市。 因此,北交所IPO的时间分为四个阶段,前期整改准备的申请材料准备在会上进行审核、发布和上市,实践中,前期整改费时,如果出现大问题,可能全年无效。 扩展资料:北交所上市标准: 1.市值不低于两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不低于百分之八,或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百分之八; 2.市值不低于四亿元,最近两年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一亿元,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3.市值不低于八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两亿元,最近两年在研发的投资总额不低于最近两年营业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八; 4.市值不低于十五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总投资不低于五千万元。 什么类型的企业适合去北交所上市? 北交所鼓励创新型企业在北交所上市实践中,要求企业具有“专、精、特、新”的特征。 北交所不支持“金融和房地产类”企业在北交所上市; 北交所禁止“产能过剩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淘汰行业、从事学前教育、学科培训等业务的企业”在北交所上市。
北交所上市条件和要求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自宣布设立以来进展迅速。证监会明确北交所基础制度的生效日期为2021年11月15日,这也意味着北交所有望于11月15日开市,届时新三板70家精选层企业(截至发稿时)将全部平移进入北交所。
自9月2日宣布设立到开市在即,“北交所速度”的背后,充分体现出了中国特色资本市场此轮注册制改革的全面性与效率,以及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急迫性。北交所定位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与定位“硬科技”的科创板和定位“三创四新”的
北交所开市在即,可能有人会问,想要去北交所上市,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又该怎么走呢?
按照精选层各项制度基本平移至北交所的总体思路,北交所上市规则的制定与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相适应,有效平衡了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的规范成本和收益。
未来,北交所上市公司将由新三板创新层公司产生,维持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与北交所“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
如果你暂时不符合科创板、创业板、主板的上市条件,但是是一家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话,挂牌新三板,进入创新层然后转板北交所上市会是一个新的选择。
监管部门将根据下图的规定,在吸收前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审查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注册制理念,由北交所判断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由证监会关注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内容有无遗漏,审核程序是否合规,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合规。
所以,选择了北交所之路,你和你找来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等“辅助”要熟悉以下规定:
相对创业板和科创板,乃至于主板而言,北交所上市标准更低,面向“更早、更小、更新”的中小企业,在这一点上,拟上市公司们要对自己有一个清晰的认知――北交所聚焦的专精特新企业主要以中小型
企业为主,并且体现出了比原有精选层公司更高的成长性。
北交所上市标准将平移精选层的四套“财务+市值”的条件,新增上市公司将从新三板连续挂牌满一年的创新层公司中产生,同时借鉴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突出专精特新的特点,明确简便、包容、精准的发行条件。
想要申请北交所公开发行并上市,下面的条件可不能少:
(1)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4)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
(6)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
当符合上面的条件并且在创新层满12个月后,可以选择以下四套条件之一申报:
(1)市值≥2亿元,近两年净利润均≥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ROE平均≥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ROE≥8%;
(2)市值4亿元,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1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净现金流为正;
(3)市值8亿元,近一年营业收入≥2亿元,近两年研发投入累计占比≥8%;
同时,上市规则还规定了公司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等情形不得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所以不管到哪,遵纪守法都是底线。
当你的股东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了上市提议,董事会也对北交所上市的具体方案等作出了决议,监事会也审核过了,那么你就可以让你的保荐人向北交所申报上市申请了。
股东大会上可不能忘记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他们的表决情况是需要单独计票并且披露的。
北交所会在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然不予受理的话你就不用往下看了。
自受理之日起,你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股票公开发行相关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都要开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受理后的注册申请文件未经监管部门同意是不能改动的。
北交所设有独立的审核部门,负责审核你的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还有一个上市委员会,负责对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和你的申请文件提出审议意见,能不能通过北交所审核,就是看上市委员会的结论。
首先,审核部门会向你提出审核问询,你要如实回答问题,因为这关系到北交所对你的判断,即――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之后,你会被安排见上市委员会一面,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形成审核意见,决定你的去留。这一过程大概需要两个月的时间,期间你可能“遭遇”现场检查、现场督导、专项核查等情况,所以不要作假,不要“心虚”,有了硬实力再去“闯关”。
如果通过了北交所的审核,那么将面临证监会的审核。证监会收到北交所报送的审核意见、你的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证监会发行注册环节主要关注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内容有无遗漏,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以及你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顺利的话证监会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你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要注意的事,并不是通过了北交所审核就万事大吉了,证监会是可以退回,也可以不予注册的。
取得了证监会注册文件,如果你这期间没啥大事发生,就可以按部就班登陆北交所,做一家“风风光光”的北交所上市公司了,想想是不是有点小激动,上市仪式要不要叫上银柿财经给你涨涨面子呢。
除了房地产开发、类金融、殡葬、债务催收等行业外基本没有行业限制,亦没有盈利与市值的强制性要求。
要求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最近24个月合法规范经营、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因研发周期较长导致营业收入少于1,000万元,但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3,000万元的除外。”
1、北交所上市门槛比较低(理论上1,500万利润即可上市),但不管从发行还是从后市表现上讲,
,所以企业需要加强管理、销售与研发,提高产品与服务质量,切实提高企业质地。
打铁还需自身硬,建议那些准备只是凑指标浑水摸鱼的企业慎重。
2、遵循之前精选层逻辑,北交所上市预计会有24个月合法合规、主营业务、董事、高管和实际控制人稳定性的要求,建议企业提前筹划。
,建议所有挂牌企业提前进行财务筹划和梳理,按照上市要求进行规范。
文丨来源:鹏拍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依法规范经营。
最近1年期末净资产≥5000万元;发行的股份≥100万股,发行对象≥100人;发行后,股本总额≥3000万元,股东人数≥200人,公众股东持股占发行后股本总额≥25%(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下的),公众股东持股占发行后股本总额≥10%(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
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受到行政处罚或公开遗责;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正在被立案侦查或调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失信尚未消除;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最近36个月内,未按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1、上市标准的理解与适用(1-2)
√最近一年的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是否主要来自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对税收优惠、**补助等非经常性损益是否存在较大依赖。
√净利润等经营业绩指标大幅下滑是否对发行人经营业绩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营业收入大幅下滑是否对发行人经营业绩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应主要源于前期研发成果产业化。
最近24个月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最近12个月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重组实施前发行人应当符合四套标准之一(市值除外);
最近24个月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重大不利变化的认定,应当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两方面因素分析:
二是上述人员离职或无法正常参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某企业最近24个月内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总经理辞职,审核期间实际控制人发生继承,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
“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应满足:
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比超过10%的重要子公司在申报受理后至上市前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不存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中小企业成长规律性问题的包容性案例:客户集中度高;关联交易占比高;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原则上视为重大违法行为:
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
√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
相关规定或处罚决定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
√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并被处以罚款等处罚的,不适用上述情形。
√不支持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申报在北交所发行上市。
√不得属于产能过剩行业(产能过剩行业的认定以***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淘汰类行业;
√不得属于从事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等业务的企业;
√保荐机构应当对发行人的创新发展能力进行充分核查,在发行保荐书中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意见。
③充分理解和体会“聚焦服务实体经济,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内涵和精神。
√申请文件中提交的财务报告应当已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报告期内应保持一致性,不得随意变更,若有变更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变更时,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关注是否有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变更的合理性,并说明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后,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理由;
√变更应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并依据会计准则披露相关信息;
√相关变更事项应符合专业审慎原则,与同行业公众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不存在对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内控有效性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如无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合理性,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报告期内发行人如出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重点核查以下方面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差错更正的时间和范围,是否反映发行人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等情形;差错更正对发行人的影响程度,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的规定。
√发行人是否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和内控缺失,是否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及相关日常监管要求进行了信息披露。
在审期间会计差错更正的典型监管案例:研发支出资本化问题、控股股东财务资助问题、股份支付服务期问题。
①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超过4个月或超过7个月的披露要求
√超过4个月的,补充提供经审阅的期间1个季度的财务报表;
√超过7个月的,补充提供经审阅的期间2个季度的财务报表;
√在申报、回复问询等提交申请文件或发行阶段更新招股说明书时提供;
②与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衔接
√提供经审阅的季度财务报表前,应先通过临时公告或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定期报告披露;
√提供经审阅的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其公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提供经审阅的第二季度财务报表的,其公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对应的半年度报告的披露;
√在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发行启动前披露年度报告的,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应当包括该定期报告对应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③不要将审阅报告应在提交前披露,与财务报告应在法定期间内披露混淆。
①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出现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经营业绩指标大幅下滑情形的,从以下方面核查经营业绩下滑的程度、性质、持续时间等:
√经营能力或经营环境是否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变化的具体原因,时间节点、趋势方向及具体影响程度;
√发行人正在采取或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及预计效果,结合前瞻性信息或经审核的盈利预测(如有)情况,判断经营业绩下滑趋势是否已扭转,是否仍存在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发行人所处行业是否具备强周期特征、是否存在严重产能过剩、是否呈现整体持续衰退,发行人收入、利润变动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众公司情况是否基本一致;
√因不可抗力或偶发性特殊业务事项导致下滑的,相关事项对业绩的不利影响是否已完全消化或基本消除。
发行人最近一年(期)经营业绩指标较上一年(期)下滑幅度超过50%,如无充分相反证据或其他特殊原因,一般应认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曾出具公开承诺的,应当诚实守信,最近12个月内不得存在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形。
√承诺事项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相关要求;
√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发行人应及时履行变更程序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承诺事项不符合《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的,承诺相关方应当进行规范,中介机构应当对规范后的承诺事项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①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原则上不能再出现“转贷”情形。
√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原则上不能再出现“转贷”情形。中介机构应关注发行人连续12个月内银行贷款受托支付累计金额与相关采购或销售(同一交易对手或同一业务)累计金额是否基本一致或匹配,是否属于“转贷”行为。
②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应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关注“转贷”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由中介机构对公司前述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如《贷款通则》等)的事实情况进行说明认定,是否存在被处罚情形或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满足相关发行上市条件的要求;
√发行人对前述行为的财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与相关方资金往来的实际流向和使用情况,是否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
√发行人是否已通过收回资金、完善制度、加强内控等方式积极整改,是否已建立针对性的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且申报后未发生新的不合规资金往来等行为;
√相关行为不存在后续影响,已排除或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发行人前述行为信息披露充分性,如相关交易形成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后续潜在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等。
11、与上市公司监管规定的衔接
①公司治理方面衔接准备:
√公司章程(草案):申报时提交的章程(草案)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董监高:发行人申报时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等规则规定的任职要求,并符合本所上市公司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数比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不得担任监事的相关要求;
√独立董事:在上市委员会审议之前,独立董事的设置应符合北交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定;
②发行人原有可转债、优先股、期权激励计划的衔接:
√可转债:同步审议可转债在北交所挂牌转让事项;申报当日办理完成暂停转股事宜并披露,终止审核或者上市后及时办理恢复转股事宜;
√优先股:同步审议优先股在北交所挂牌转让事项;
√期权激励计划:在审期间,
√审议: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披露: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通知、关于董事会审议通过或审议未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的临时公告等。
监事会对董事会提出的发行上市方案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审议:《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区间)或发行底价、募集资金用途、董事会授权等八类事项;
√表决: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对出席的持股未达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披露: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告。
:董事会决议披露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首次披露公发上市事项的前6个月至董事会决议披露之日。
:拟推进的,消除影响;无法消除,特别风险提示及中介意见。
:股权登记日次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自愿限售的公告,披露当日向股转公司申请办理限售。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可控制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遵守敏感期交易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将加盖保荐机构公章的咨询问题发至zixun1
:通过邮箱进行预约
自注册申请文件申报之日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文件补正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收到申请文件的时间以最终提交补正文件的时间为准。
收到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受理当日,发行人在本所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存在未实施完的股票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可转债发行、收购、股票回购等。
保荐机构申报材料12个月内累计2次被不予受理的,3个月后方可再报。
首轮问询发出前,不得与审核人员接触,不干扰审核工作;
对发行人、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拟披露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豁免披露;
公告:5个工作日前。
回避:可申请委员回避。
现场问询:召开前2个工作日查询现场问询问题清单。
暂缓审议:存在待核实事项无法形成审议意见的,可暂缓审议。暂缓审议时间不超过两个月。同一项目只能暂缓审议一次。
审核意见: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审核时限:2个月,回复时间不算在内。
回复时限:3个月。
时限除外情形:中止、请示有权机关、落实上市委意见、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现场检查、现场督导、要求专项核查,并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等情形。
审核通过后,向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审核资料及申请文件;
退回补充审核的,对相关事项重新审核,并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财务报表有效期6个月,特别情况可申请延期3个月;
有重大影响的,审核后决定是否重新提交上市委;
可能导致不符合条件或信披要求的,暂停发行;已发行的,暂缓上市;
导致不符合条件或信披要求的,出具意见并报告证监会
①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或侦查,尚未结案;
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
③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动要求中止审核,理由正当并经本所同意;
③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④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本所审核;
⑤发行人拒绝、阻碍或逃避本所依法实施的检查、核查;
⑥中止审核情形未能在三个月内消除,或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事项;
⑦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本所审核工作;
⑧发行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本所审核问询或者未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补充修改;
⑨本所审核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
适用情形:对终止审核决定有异议(主动撤回不适用);
处理结果:复审会议认为理由成立的,重新审核;认为理由不成立的,维持原决定。
适用情形:对复审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
处理程序:按《北京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细则》办理;
1、尽职调查不充分
如:对与关联方共用办公地点等事项,仅依据关联方出具的简要说明及相关访谈记录发表意见,无其他核查过程;未充分核查三张财务报表间明显不勾稽的情形,导致出现明显列报错误。
如:因前期专业判断不谨慎,导致申报文件中的财务报表存在会计差错。
披露文件方面,披露内容前后不一致、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不一致,业务收入、部分年度合同总金额、应付账款等数据披露错误,行政处罚等重要事项未完整披露,重要财务指标变动分析一笔带过浮于表面等;
回复文件方面,漏答问题、遗漏发表意见,回复文件前后不一致或与其他文件不一致等。
如:保荐代表人在上会时无法有效答复委员现场问询问题。
如:访谈记录缺失;固定资产关键要素核查记录不完整;未完整记录现金交易测试程序等。
如:质控部门提出的底稿整改意见尚未完全落实即通过验收;质控部门未留存其开展核查工作的相关资料。
如:不熟悉公开发行审议程序要求,在企业拟调高发行股份数量时,未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不熟悉限售要求,照搬IPO规定要求发行前股东全部限售一年等。
文丨来源:小兵说说
在近日举办的2021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服务贸易峰会上,官方透露出一条重磅消息:为继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深化新三板改革,将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
北京证券交易所是以现有的新三板精选层为基础而组建,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举措。
经济学家、增量研究院院长张奥平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自2013年新三板市场正式运营至今,长期存在以下两大核心问题:第一,在资金端,市场整体流动性较差,使得挂牌企业定价难、融资难;第二,在资产端,挂牌企业质量参差不齐,市场企业整体“鱼龙混杂”。
“这也使得市场在投资端与融资端的核心功能长期存在一定的缺失,即投资者无法实现资产配置效率与效益的最大化,以及大量优秀挂牌企业难以实现融资发展。”张奥平认为,本次深化新三板市场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核心目的便是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打通直接融资渠道,让广大的投资者拥有投资参与分享创新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的红利。
张奥平进一步指出,北交所将与上交所、深交所形成行业与企业发展阶段上的差异互补,以及良性竞争。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金融系主任、副教授叶小杰在接受采访时则表示,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设立,意味着我国境内“北-中-南”三家证券交易所的竞争格*初步形成,有助于强化京津冀区域乃至整个北方地区的金融发展水平,将更加强有力地支撑中小企业的发展。
叶小杰指出,目前新三板存在与沪深两个交易所之间关系、定位不清晰的问题,且投资门槛过高,导致其融资功能羸弱,投资效益不佳,也制约了板块的发展。在新三板提升为北交所之后,其层级将上升为与沪深两个交易所持平,这些问题则有望得到解决。
工商注册信息显示,北京证券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已于9月3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亿元。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北京证券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
工商信息显示,北京证券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100%持股,是其唯一股东。公司董事长徐明,也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为隋强。此外,公司董事还有陈永民、李继尊、贾文勤、李永春、张梅、周贵华、王宗成、王丽。公司监事会**为*小卉。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依法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以及证券市场管理服务等业务。
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架构方面,与沪深会员制交易所不同,北交所将由全国股转公司出资设立,将探索具有特色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从市场结构上看,全国股转公司统筹新三板创新层、基础层和北交所的建设、发展,实行“一体管理、独立运营”。
从管理体制上看,北交所采取公司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可以借鉴国际成熟交易所最佳实践,不断优化治理机制,加强*的建设,提升治理能力,形成透明、高效、廉洁治理文化,为交易所多种形式改革积累经验。
北交所IPO上市条件共分为4套标准。北交所IPO的时间分为“前期整改准备+申报材料准备+在会审核+发行上市”四个阶段。此外,北交所IPO实行注册制,即北交所审核+证监会注册,时间上看,北交所审核两个月。从理论上计算,想要在北交所上市,从申报到上市的时间大概率在6-8个月之间。
一、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三、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8%;
四、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
据相关报道,去重后,满足上述4套标准的新三板企业创新层企业一共有661家。而去掉营收和净利润下滑的企业,上半年业绩正增长的有393家。此外,根据月成交额大于10万的标准,最终有46家入围。
上市规则方面,北交所与证券交易所保荐督导保持一致,不再实行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制度。
9月5日,北交所发布3件基本业务规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是:《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简称《交易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试行)》(简称《会员管理规则》)。
上述规章初步构建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融资、持续监管、交易所治理等基础制度体系,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构建包容、精准的发行上市制度。明确北京证券交易所新增上市公司来源于在新三板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公司,维持“层层递进”的市场格*。贯彻新发展理念,突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特点,明确简便、包容、精准的发行条件,建立多元、灵活、充分博弈的承销机制,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大力支持科技创新。试点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建立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与证监会注册各有侧重、相互衔接的审核注册流程,各项安排与科创板、创业板总体保持一致。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强化全链条、全过程监管,严格落实发行人及保荐和承销等中介责任,夯实全方位立体化追责体系。
二是实行灵活、多元的持续融资制度。紧紧围绕创新型中小企业需求,总结精选层建设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夯实“小额、快速、灵活、多元”的再融资制度。在融资品种上,形成普通股、优先股、可转债等较为丰富的权益融资工具,进一步贴合中小企业实际需要。在发行方式上,实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等多元的融资方式,引入授权发行、储架发行、自办发行等灵活的发行机制,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在定价机制上,坚持市场化导向,促进新老股东充分博弈,“以竞价为原则,以定价为例外”,对发行价格、规模等不做行政干预,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进一步提高定价效率、规范发行秩序。
三是建立宽严适度的持续监管制度。严格遵循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框架,构建契合中小企业特点的持续监管制度。一方面,与《证券法》《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基本规定接轨,强化监管执法,压实各方责任,着力提升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质量。另一方面,延续精选层贴合中小企业实际的市场特色,北京证券交易所在公司治理、股权激励、股份减持等方面形成差异化的制度安排,平衡中小企业规范成本。同时,坚持市场化导向,大力简政放权,授权北京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制定自律规则,提高各项制度的针对性和适应性,尊重公司自治,促进形成市场约束,建设各方职责清晰、运行高效有序的治理体系。
四是明确公司制交易所监管安排。北京证券交易所实行公司制,遵循《证券法》《公司法》的基本要求,建立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运行机制,形成高效透明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交易所的监管,落实交易所的主体责任,完善业务规则制定修改程序、交易所主要人员管理等制度,把好市场建设方向,促进交易所自律管理职能得到有效发挥。
北交所表示,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经履行有关程序后发布实施。近期,北交所还将就落实公开发行注册制相关自律规则公开征求市场意见。
北交所首批业务规则主要包括:
北交所监管标准既与沪深交易所总体一致,又有差异化
《上市规则》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停复牌管理等方面接轨现行上市公司主要监管安排,而在现金分红、股权激励等方面实行更加灵活、有弹性的监管要求
《交易规则》整体延续了精选层以连续竞价为核心的交易制度,涨跌幅限制等其他主要规定也保持不变,还为引入做市机制、实行混合交易机制预留了制度空间
北交所作为公司制交易所实行会员管理,与沪深交易所等会员制交易所不同,会员在公司制交易所不享有财产所有权
北交所对精选层现有的分层管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票停复牌等单项业务规则,作出了体系化整合,同时吸收借鉴了现行上市公司监管的成熟经验
北交所的公开发行和注册审核分属北交所、证监会。其中,公司的发行条件由证监会的北交所注册办法明确,上市条件则由北交所《上市规则》明确
《上市规则》优化了公司治理标准,增加了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的情形,推动独立董事发挥更大作用;将资金占用主体范围扩大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紧盯“关键少数”;明确了不得新增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同业竞争,确保上市公司独立性
《上市规则》对信息披露要求更加具体,对信息披露原则作出了细化解释,细化了自愿披露、豁免披露、暂缓披露、行业和风险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建立了统一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和报备制度
《上市规则》对停复牌管理更加严格,按照“少停、短停、分阶段停”的监管原则,要求上市公司不得滥用停复牌机制,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停牌时间压缩至不超过10个交易日;筹划其他重大事项的,不超过5个交易日;因特殊情形延期复牌的,连续停牌总时长不超过25个交易日
《上市规则》不再实行主办券商“终身”持续督导,由保荐机构履行规定期限内的持续督导职责。在北交所开市初期,上市公司与主办券商已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须继续执行,信息披露和日常业务仍按现行模式办理。北交所将尽快明确后续制度安排
《上市规则》明确了北交所主动退市与强制退市的安排,强制退市分为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等四类情形。
《上市规则》规定了北交所退市风险警示制度,作为强制退市的先导制度;明确了强制退市由上市委员会审议
退市公司符合新三板基础层或创新层条件的,鼓励进入相应层级挂牌交易,继续发展;存在重大违法等情形、不符合挂牌条件的,转入退市公司板块。同时,北交所退市公司符合重新上市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上市
北交所的交易制度整体延续了精选层以连续竞价为核心的交易制度,涨跌幅限制、申报规则、价格稳定机制等其他主要规定均保持不变:实行3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买卖申报的最低数量为100股,为北交所引入做市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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