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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务管理办法(2018年个人征信完整管理条例?)

2023-12-01 11:46:23

作者:“admin”

2018年个人征信完整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

2018年个人征信完整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证券公司应当按《证券公司融来自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征信的要求制定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其中包括...

正确答案:ACD答案:证券公司应当按《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征信的要求制定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一般主要包括:(1)从事证券交易时间;(2)账户状态;(3)信誉状况;(4)资产状况;(5)投资风格及业绩;(6)关联关系。

最新征信管理办法?

征信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自什么时候起施行

经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征信机构、征信业务规则、异议和投诉、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47条,自2013...

征信机构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新的征信管理条例之后,信用卡忘记还款,是保存五年,还是两年之后会自动清除。

忘记还款赶紧还掉。一般逾期还款3次算是基本正常的,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信用卡但额度很小,可以贷款,但利率很高。有六次逾期还款记录(就不能办信用卡,不能贷款了逾期不还,哪怕只有一次不还就会进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黑名单!!!上了黑名单就肯定对办信用卡和贷款有影响了!(全国联网的)进入黑名单后直到结清后五年才可以消除如果有逾期未还的,不要玩火,赶紧想办法还掉欠款吧!个人征信查询:可以带本人身份证去当地人民银行征信部门办理查询(免费)如果帮到你了,请点击【采纳为满意回答】手机提问的朋友请右上角评价【满意】

征信处罚管理办法?

最近发布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对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该办法;在境外,对中国居民(自然人和法人)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也适用该办法。

对比早在2013年发布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文件名不难看出,人民银行要管理的对象不仅是“征信机构”,也包括“征信业务”。

在过去的2020年,“监管套利”绝对是监管层的关键词。打破或者说预防“监管套利”行为,机构和业务“两手抓”是较为有效的手段。比如在第三方支付领域,既要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也要有《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等。

当下时代,数据作用日益提升,俨然成为了重要的生产要素,因此它也被誉“新时代的石油”。于是我等普罗大众、芸芸众生便成了“嗷嗷待采”的资源,各种企业、机构就像三桶油的存在。其中主要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的信息和数据,比如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等,就是《办法》所说的征信信用信息。

不可否认,大数据征信提升了用户体验,增加了金融服务可获得性。但数据泄露、*扰电话、绑架用户(不同意不让用)等现象的出现,使得社会对数据安全、人们对隐私保护的重视程度来到了前所未有的阶段。

这样,就有了矛盾。

这是一个需要设立规则和边界的领域,作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认为仅针对“征信机构”的管理已不能适应当前需求,给征信业务“画圈圈”也很重要。

2020年12月18日,***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强调了要落实主体责任,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本行业信用监管主体责任。在国新办举行的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例行吹风会上,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也表示,严监管是人民银行在征信领域主要考虑的内容之一。

随着《办法》发布,征信行业进入严监管时代。

事实上,早前发生的两件事就显示出了这种态度和趋势。

首先是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就金融管理部门约谈蚂蚁集团有关情况答记者问里,透露了依法持牌、合法合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保护个人数据隐私,是蚂蚁集团需要整改的重点内容之一。显然,这一点针对蚂蚁集团体系内的信用科技平台——芝麻信用。

芝麻信用是蚂蚁生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利用云计算、机器学习等科技手段呈现个人和企业的商业信用状况,目前已在租赁、购物、商旅出行等广泛场景中提供服务。

芝麻信用是2015年人民银行公布的8家个人征信试点机构之一,也是百行征信的股东之一,背靠阿里体系也让它成为业界公认数据质量较好的一家。

虽然早在2017年,芝麻信用就已经宣布和金融机构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并与已合作的金融机构逐步解约,并聚焦于商业信用的服务。但如今看来,在征信行业严监管环境中,与金融机构“切割”并不足以让其置身事外。

“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的信息和数据”,这是监管给征信数据的定义。而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各经济活动及其主体无不已主动或被动地卷入了各种金融活动中,频繁地参与了金融活动。商业行为、经济活动早已和金融密不可分。

总而言之,是否“征信”,不由企业解释。

此外,有传闻监管对蚂蚁集团整改的要求之一,便是数据共享的要求。《办法》也明确要求,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不得借助优势地位提供排他性服务。

另一件事,鹏元征信有限公司(下简称“鹏元征信”)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企业征信机构任命高级管理人员未及时备案等违法行为,受到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被没收违法所得约1917万元,并处罚款62万元,这或许是人民银行开出史上最大征信罚单。

鹏元征信成立于2005年4月8日,是中国较早进行商业征信业务的机构之一。和芝麻信用一样,它也是当年8家个人征信试点机构之一。

面向个人用户,鹏元征信主要通过天下信用App提供服务,这是鹏元征信于2016年就推出的服务平台。根据天下信用App首页显示,目前该平台已查询个人数据报告超过千万,查询这一“个人数据报告”需要收费,价格为39.9元/次,开通VIP(98元/年)后,可以免费查询6次。

天下信用因一些展业方式备受争议。据悉,天下信用通过与一些贷款平台合作,当用户在申请网贷失败后弹出界面,推荐借款人查询一下自己的“个人数据报告”。再配上一些“黑名单”“逾期”等字眼,从而提高查询的转化率。

除了同为当初8家个人征信机构试点机构,芝麻信用、鹏元征信也是获得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不难看出,这8家机构以及现存的上百家企业征信机构,都将是征信业务严监管的首要目标。

那么在征信业务进入严监管后,哪些行为处罚?本次《办法》的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载明了关于征信业务的处罚内容。

第四十条显示,征信机构违反《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第六条是对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方式的约束。比如以欺骗、胁迫、诱导的方式、以收费采集的方式、从非法渠道采集的方式都被明令禁止。

第十六条是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要求,最多5年。

第二十八条是对征信机构提供服务和产品的规范。比如征信机构不能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承诺;不得使用对评价结果有暗示性的内容、借用**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名义进行市场推广;不得以胁迫、欺骗、诱导的方式向信息主体或信息使用者提供征信产品和服务;不得对征信产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等。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出现以上这些行为将由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显示,征信机构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是征信机构提供服务的需要的宝贝事项,比如信用报告的模板及内容、信用评价类服务的主要维度要素、反欺诈服务的数据来源、欺诈信用信息认定标准、主要服务场景等。

第三十条是对个人征信机构或保存、处理50万户以上企业信用信息的企业征信机构要求。包括它们的系统测评要是国家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或三级以上,需要设立由高管担任的信息安全负责人,需要设立负责管理信息安全工作的专职部门等。

第三十六条是征信机构向境外提供个人信用信息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是关于征信机构向社会的公开事项。比如采集的信用信息类别、信用报告的基本格式内容、信用评分的主要要素及占比、反欺诈服务中的欺诈认定标准;异议处理流程等。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推动征信行业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我国征信业进入快速发展的数字征信时代,征信新的业态不断涌现,大量“替代数据”被应用于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已不能完全覆盖征信的新业态、新特征,也不能充分满足新时代征信的新需要。

2021年9月,历经多年讨论酝酿,《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终于正式颁布。《办法》是《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配套制度,与《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共同构成征信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出台的背景下,《办法》的出台十分及时且相当必要,是新形势下征信行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一是清晰界定了信用信息的定义及征信管理的边界,将替代数据应用纳入监管,有效解决“无证驾驶”的问题;二是对征信业务活动及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使用的业务全流程进行指导与规范;三是强调要加强个人和企业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保障信息安全和依法合规跨境使用。

(一)明确征信业务定义,从宽界定信用信息范畴

《办法》中征信业务的定义,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也进行了界定,按照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等三个维度,将符合上述标准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这些信息的分析评价信息界定为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范围的界定并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和传统借贷信息,也包括其他用于征信领域的替代数据。这在很大程度上拓宽了信用信息的维度和范畴,从而使征信业务的范围也得以相应延展,给未来对于替代数据的监管也留出空间。《办法》从宽认定信用信息的范畴更有利于推进金融、政务以及其他相关数据的跨领域、跨地域依法共享,完善建立个人和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体系。

(二)强调征信业务持牌经营,明确征信管理边界

《办法》规定“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办法》重点强调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这对于从事“类征信服务”的非持牌机构而言,不能再像以前一样直接与金融机构合作,双方业务合作模式或将面临较大调整,应当通过与持牌征信机构合作进行合规化改造。监管部门也充分考虑到互联网平台、数据公司等机构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模式的调整,对本办法实施前未取得征信业务资质但实质从事征信业务的市场机构给予了一定的业务整改过渡期,过渡期到2023年6月底。

《办法》提出以信用信息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名义对外实质提供征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另外,央行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答记者问中还指出,互联网平台开展助贷等相关业务符合征信业务定义的,也适用本办法。《办法》进一步明确征信业务持牌经营、拓宽征信管理范畴,同时也给市场留出了充分的整改过渡期,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规范征信业务全流程,完善信息主体的权利

《办法》从保护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角度对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等征信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在鼓励征信机构提供多样化征信产品和服务的同时加强对信息安全和信息合规使用的规范。一是信用信息采集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不得过度采集。征信机构既能保证向客户提供对方所需的信息,又不能因采集大量信息而损害个人的合法权益,以规范数据源采集和交互的全流程管理;二是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三是信息主体认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并有权要求征信机构在信用报告中添加异议标注和声明;四是征信机构要对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必要的审查;五是信息使用者使用信用信息要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并取得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授权,不得滥用。

通过对征信机构开展业务、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可以更好地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信用信息安全、合规应用。

(四)强调信用信息安全和依法合规跨境使用

一方面,《办法》规定征信机构应当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明确信息安全负责人、设立专职部门,负责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内部人员信息安全管理,完善信息安全内控制度,防范信息泄露。

另一方面,《办法》允许在保障信息安全前提下,在跨境贸易、投融资等经济金融活动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信息。相比于征求意见稿,对征信机构向境外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进行了细化。一是征信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跨境征信业务。征信机构在向境外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征信机构的审查义务。征信机构向境外信息使用者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产品和服务,应当对信息使用者的身份、信用信息用途进行必要的审查,确保信用信息用于跨境贸易、投融资等合理用途,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三是征信机构的备案义务。征信机构与境外征信机构合作的,应当在合作协议签署后、业务开展前将合作协议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对跨境征信业务的管理规范,这是对《条例》的有效补充,也是为了适应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要求。通过规范信用信息的跨境流动有助于国内企业更好地“走出去”,有利于增加高水平的征信供给,可促进本土征信机构不断提升国际竞争力。

在人民银行总行和北京市委市**领导的亲自关心下,朴道征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获得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在2020年12月28日在北京朝阳自贸区注册成立,是我国目前仅有的两家同时拥有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资质的机构之一。朴道征信的设立是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重大进展,标志着我国个人征信业务的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加快,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是推进征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

朴道征信秉持“征信为民,普惠公平”理念,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科技化、专业化运作,着力打造中国一流的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和世界领先的征信科技公司。成立一年多以来,朴道征信风雨无阻、踔厉笃行,努力克服疫情影响,坚持高效统筹疫情防控与公司发展,充分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助力促消费、保民生、稳就业。截至今年上半年,累计上线产品47大类、412款,实现征信产品调用19亿次,签约五大行等金融机构客户超过200家,与10余家数字普惠金融平台机构就征信科技解决方案达成合作意向,同时与多个地方**探索信用服务合作,有效助力新市民、小微企业主等长尾客群获取融资服务,奋力实现发展再上新台阶。

朴道征信以“征信+科技”为核心竞争力,通过构建“1+N”征信生态体系,致力于为市场提供多元化、多层次征信产品和服务。产品主要包含核验类、画像类和评分类:核验类产品包括公安、运营商、银行卡等核验;画像类包括消费类、借贷行为、资产类、还款能力类、多头类等产品;评分类包含欺诈分和信用分。

同时朴道征信还可以提供联合建模、定制化的产品以及服务,满足金融机构的多种需求。朴道征信产品有效性得到市场充分检验,日均调用量已突破2000万次,最高日调用量接近3000万次。

朴道征信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处理的要求,严守合规底线。成立以来,通过穿透式审核,累计审核拟合作的数据产品1200余款,核实授权文件近150份,对众多包含不合规信息的数据产品作不合作或合规化改造处理,累计剔除不合规数据标签变量超过3200个。剔除类型包含未授权处理数据、超范围采集数据、法律法规明确禁止采集的数据以及不符合法律法规保存期限要求的数据等,并对精确位置、账户财产等敏感信息的对外提供进行合规化改造,确保数据产品的合规性,发挥持牌征信机构的专业优势,努力净化征信市场,降低银行的合规成本。

朴道征信坚决履行市场化征信机构职责,与现有多方市场主体深入对接,规范个人征信市场服务,实现“双赢、多赢、共赢”*面,助力征信市场平稳过渡,全过程做到“服务不中断、体验不下降、价格不上涨、合规不打折”,不断扩大合法合规的个人征信产品供给,支持我国信用社会建设、普惠金融服务提升以及消费市场健康发展,确保整改过渡期结束后把市场接得住、接得好。

本文作者:朴道征信研究院张斌

重磅!《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正式出炉!

9月30日,备受市场关注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炉。这是继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后,征信行业迎来的又一重磅新规。

实际上,自1月《办法》的公开征求意见稿发布后,社会各界一直期待征信行业能迎来更明晰的顶层设计。《办法》明确,符合“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三个维度的信息为信用信息,从事征信业务应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以“信用信息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名义实质对外提供征信功能服务也将纳入管理范围,这意味着当前市场上部分机构的“擦边球”行为将得到更有力的监管。

恰逢其时

征信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有章可循

明确信用信息定义

夯实行业发展基础

遵循“最小、必要”原则

规范征信业务全流程

全面“断直连”启动

行业告别“野蛮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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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时报客户端

记者:马梅若

编辑:杨晶贻云阳

校对:云阳

邮箱:fnweb@126.com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以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信息安全等全流程合规管理为主袜衡森线,以明确征信业务边界、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为重点。《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按照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等三个维度,将符合上述标准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这些信息的分析评价信息界定为信用信息。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个人征信许拦腊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和信用评级业务应当依法办理备案。《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定义的征信管理范畴不涉及非商业合作的信息服务。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的意义通过明确信用信息的定义和规范征信业务全流程,《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将进一步提升征信业市场化、法治化和科技化水平,助推征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告亩布,势必对整个数据市场、数据交易规则、数据应用逻辑产生巨大的影响。《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征信机构应客观展示对外提供的信用信息内容,建立评分类产品的评价标准,使评价规则可解释、信息来源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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