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涨幅监管规则(沪深交易所涨幅偏离值新规什么时候开始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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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涨幅偏离值新规什么时候开始改的 2022-07-13深市异动规则的改变:旧算法:偏离值=股票当日涨幅-深综指当日涨幅三日偏离值=偏离值D1+偏离值D2+偏离值D3,即为连续三日的偏离值相加。新
沪深交易所涨幅偏离值新规什么时候开始改的
2022-07-13深市异动规则的改变:旧算法:偏离值=股票当日涨幅-深综指当日涨幅三日偏离值=偏离值D1+偏离值D2+偏离值D3,即为连续三日的偏离值相加。新算法:三日偏离值=股票三日区间涨幅-深综指三日区间涨幅异动规则:三日偏离值大于20%为一次异动。四次异动被关小黑屋。造成的后果:如果一只票连续两个涨停板即为20%,同时深综指只要下跌,二者相减即大于20%,就是一次异动。这会严重压缩连板高度,最高可能只到7板高度,到第8板就会异动4次,就会被关小黑屋。新玩法:1.连续两个连板后下跌或横盘1-2天再连续两板,如此往复。更大可能是连续6-7板后下跌震荡10天左右,然后再走二波甚至三波。2.资金会流向创业板、科创板20cm的票(监管松或“一次异动”已经喜提40cm涨幅)3.大盘指数连续上涨时就可以连续板,比如:个股二连板涨幅20%,指数也连续上涨2天,那么就不会触发异动,就与旧规则3日触发异动相同了。4.60与00开头的票将会被一视同仁,不会有区别对待了。以前由于深证监管相对较松,大妖股多数是以00开头的票。新规则下二者就没有任何差异了。
创业板交易新规实施时间与退市制度:分析创业板交易新规的实施时间以及对退市制度的影响-股票频道-和讯网
本文将探讨创业板交易新规的实施时间以及其对退市制度的影响。
创业板交易新规的实施时间是在2020年8月24日。这一天,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些规定对创业板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了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创业板股票的交易涨跌幅限制将从目前的10%提高到20%。这意味着创业板股票的波动性将增加,投资者在交易时需要更加谨慎。
创业板将引入盘后定价交易制度,即在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投资者可以进行盘后定价交易。这一制度的引入有助于提高市场的流动性,为投资者提供更加便捷的交易渠道。
创业板上市首日的交易机制将进行优化,包括允许上市首日出现临停、放宽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等。这些措施旨在降低创业板上市首日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创业板交易新规的实施将对退市制度产生一定的影响。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影响:
随着创业板交易新规的实施,创业板市场的风险将增加,这可能导致更多的创业板公司被退市。这将有助于优化创业板市场的资源配置,提高市场的整体质量。
创业板交易新规要求监管部门加强对退市公司的监管,确保其合规经营。这将有助于防范退市公司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创业板交易新规完善了退市机制,包括引入了主动退市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自愿退市。这将有助于提高创业板市场的流动性,为投资者提供更加丰富的投资选择。
总之,创业板交易新规的实施时间和退市制度的影响是投资者和监管部门需要关注的问题。投资者需要了解新规的具体内容,以便更好地参与创业板市场;监管部门需要加强监管,确保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
注册制落地,创业板涨跌幅放宽至20%?别急,先看交易须知!(附创业板线上开通指南)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落地了。6月15日起,深交所将开始受理创业板在审企业的IPO、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
那么,是不是创业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也会放宽到20%了?
别急,还没那么快。
投资者现在最需要了解的,是创业板的交易规则具体都有哪些变化,以及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将来如何参与打新和交易?
来,先看一下注册制下创业板交易规则的7个要点。
(创业板交易规则要点)
20%涨跌幅限制,何时施行
那么,创业板股票20%的日涨跌幅限制何时实施?
深交所对此作出特别提醒:本次发布的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正式施行时间不同,请各市场参与人认真查阅深交所官网相关通知。
其中,交易特别规定以及异常交易监控细则自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上市的首只股票的上市首日起施行。
这也就是说,在创业板首只以注册制IPO的新股上市当天,创业板存量股票将开始施行20%的日涨跌幅限制。
按周一即开始受理,加上深交所的审核期限、证监会的注册期限推算,可能到8月底,创业板就有望施行新的涨跌幅限制。
基金涨跌幅放宽、龙虎榜上榜指标调整
与创业板股票日涨跌幅限制调整相对应,相关基金的涨跌幅限制也同步放宽至20%。
主要包括:跟踪指数成份股仅为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指数型ETF、LOF或分级基金B;以及80%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LOF。具体基金名单将由深交所公布。
龙虎榜的上榜指标也有变化。根据创业板股票涨跌幅度变化,交易信息披露指标和阈值也相应地作出了调整:
一是将当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由±7%调整为±15%、当日价格振幅由15%调整为30%、换手率指标由20%调整为30%。
二是将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调整为±30%。
三是增加严重异常波动指标,即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前述同向异常波动情形、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打板族小心,这些行为将被认定为异常交易!
在更宽的涨跌幅限制下,创业板股票的股价振幅上限也会提高,有投资者担忧潜在的波动风险。
对此,深交所也出台相应举措以维护创业板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提升市场活跃度,防范交易风险。根据相关业务规则,深交所6月12日制定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
具体来看,六类交易行为将被判定为异常交易:
深交所对相关行为指标阈值制定了量化标准,同时结合相关信息进行定性分析。定量指标包括:申报数量和频率、股票交易规模、市场占比、股价波动情况等。定性指标包括:股票基本面、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市场整体走势等。
以上述第三类行为为例。“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是指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维持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的异常交易行为。对已经涨跌停的股票,如果单笔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后,在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且持续10分钟以上的,深交所将对有关交易行为采取重点监控。
对异常交易行为,深交所将采取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规则提醒,投资者的创业板股票交易行为虽未达到相关监控指标,但接近指标且反复多次实施的,深交所也可将其认定为相应类型的异常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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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规则解读与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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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交易规则港股交易规则有哪些
香港股市交易规则,如下:(一)价位每个在交易所交易的证券是以指定“价位”来进行交易,它代表价格可增减的最小幅度,并与该证券所处的价格区间有关。交易所的价位表规定了从每股市价在0.01-0.25港币(价位为0.001港币)到每股市价在1000-9995港币(价位为2.50港币)的股票价位。当某股票的价格上升或下跌至另一价格区间时,其价位也会随着变动。(二)开市报价《交易所规则》规定“开市报价”应按程序进行,以确保相邻两个交易日间价格的连续性,并防止开市时出现剧烈的市场波动:每个交易日第一个输入交易系统的买盘或卖盘都受开市报价规则所监管。第一买卖盘的价格不能超过上日收市价上下4个价位。香港交易所内多种产品的结算及交收程序,分别由香港结算所、期权结算公司及期货结算公司这三个结算所办理。其中,香港结算所负责在联交所主板及创业板进行交易的符合资格证券的结算及交收。香港结算实行持续净额交收制度。在持续净额交收制度下,每一名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向其他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买入或卖出某一只证券,均会按滚动相抵销剩下的净买或净卖股份作为交收标(三)T+2交收制度交易所参与者通过自动对盘系统配对或申报的交易,必须于每个交易日(T日)后第二个交易日下午3时45分前与中央结算系统完成交收,一般称为“T+2”日交收制度(即交易/买卖日加两个交易日交收)。投资者要进入证券市场交易,需要对香港市场办理开户手续的程序、下单渠道、下单形式、交易费用、交易时间进行必要的了解。投资者参与股票交易需要支付佣金(0.25%)、交易所费用(0.012%)、**费用(0.1%)、转手过户费等费用(每张2.5港元)。扩展资料港股投资操作指南渠道一:开通港股通账户个人投资者如想参与沪港通,其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目前获得沪港通业务资格的券商共89家,国内各大券商基本囊括在内,可选择任意一家开户。投资者可选择佣金较低的券商,目前各券商港股通佣金均在千分之一以上。开户流程:投资者可选择网上开通或者去营业部开通。网上开通需要时间较短,约10分钟。营业部开通整个过程约30分钟。优点:就近开户,较为方便。缺点:有50万元资金门槛,不适合小资金投资者。且股票选择有限,只能买卖沪港通标的股。需要注意的是,开设港股通账户,只是在原有证券账户上增加一个“港股通”权限,资金同在一个池子,不需分开管理。渠道二:直接开设港股账户若想直接开设港股账户,大陆投资者就需要到香港券商开户,目前内地券商不能直接为大陆投资者开设港股账户。具体流程:准备好个人身份资料,包括:身份证或护照,居住地址证明,及三个月内任一期信用卡、基金、保险对账单、水电单等,或居委会证明信,然后到具备相应业务资格的香港券商填表格办理,一周左右即可完成。另外,大陆投资者还需到中国银行等有外汇业务的银行,将人民币换成港币,然后交付一定异地存款手续费,将港币汇到你在券商开立的港股账户上,就可以开始进行港股买卖。优点:选股不受限制,操作灵活。缺点:需要到香港开户,流程较复杂。港股波动幅度大,风险较高。渠道三:购买国内投资港股的基金资料显示,国内投资港股的基金,主要包括场内和场外两大类,普通开放式基金都属于场外基金,每天以公布的净值作为申购赎回的价格。而封闭式基金、LOF、ETF这些基金等为场内交易基金,有即时行情。封闭式基金可以直接通过账户买卖,LOF和ETF既可以通过账户买卖,也可以通过场外进行申购或赎回。如银行、证券公司的代销,基金公司的直销渠道。如果想选择加杠杆的基金,目前可供选择的有银华恒生H股B和汇添富恒生指数B。近5个交易日两者分别上涨30%和16.8%,近期涨幅较大。二者均为指数分级产品,所挂钩指数均包含不少内地大盘蓝筹股,其中沪港通成分股超过半数。近期申购资金众多,二级市场涨幅巨大,实际杠杆明显提高。由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和恒生指数波动性较强,H股市场没有涨跌幅限制,还是那句老话: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参考资料:证券时报网▬港股投资操作指南
新股四次异动会停牌吗
创业板新股停牌规则:创业板新股上市首日盘中涨幅与开盘涨幅之差首次为30%。如果停牌10分钟,复牌后上涨60%,再停牌10分钟。但无论停牌多久,14:57复牌。异常停牌规则: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日收盘价偏离度达到30%,至少停牌一个交易日。扩展信息:初创股票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股价较开盘价上涨超过30%或下跌超过30%时停牌一次,股价上涨超过60%或下跌超过60%时停牌第二次。两次停牌各停牌10分钟,之后直到收盘才停牌。当停牌时间超过14:57时,股票将于14:57复牌开始收市集合竞价。暂停期间,投资者可以正常下单和撤单。如果不撤单,恢复交易后可以正常交易。前五个交易日停牌时间超过14:57的,当日14:57复牌,接受申报后进行复牌集合竞价,之后进行收盘集合竞价。在暂时中止期间,可以申报或者取消申报。当您恢复交易时,您将对接受的申报实施日内集合竞价。特殊悬架介绍:除了上述盘中临时停牌规则外,创业板股票还有专门的停牌规则。一般来说,一个创业板的股价连续10个交易日上涨或下跌100%。当股价连续30个交易日涨幅或跌幅达到200%时,将对股价进行特别停牌,且未规定停牌时间。连续三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30%时,也可以停牌。此外,交易所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股价严重异常波动也将被停牌。什么是股票停牌:股票停牌是指某只股票暂时停牌。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是证券交易所为维护投资者利益和市场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以及对上市公司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而采取的必要措施。股票停牌原因:1.上市公司发布年度报告和中期业绩报告、股东大会、增资扩股、分配方案、重大并购、投资及权益变动等重要信息时;2.证券监管机构认为上市公司必须澄清并公告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3.上市公司涉嫌违规,需要接受调查时,应根据情况确定停牌时间。股票临时停牌一般需要多长时间:1.上市公司预计进入重组停牌程序后一个月内无法披露重组预案的,应当在原定复牌日前一周向本所申请进一步停牌,停牌时间不超过一个月。2.上市公司应当在进入重组停牌程序后3个月内披露重组预案,并向本所申请复牌。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创业板股票跌停限制是多少? 20%还是10%?
跌停,就是证券交易所给股票规定的每天都有一个跌幅的限度,即股票如果跌到最大的限度的-10%(或者-5%),就叫做跌停。 一般来说,证券交易所规定一个A股市场的股票一天的涨跌幅度为±10%,规定S或者ST打头的股票一天涨跌幅限度为±5%,如果这个股票今天涨了,并且涨到最高的限度也就是10%,这个就是涨停板,如果跌了,跌到最大的限度就是-10%,这就是跌停板。S或者ST打头的股票如果涨到+5%的时候就不涨了,这也是涨停板,跌5%的时候就是跌停板。新上市的第一天没有限制。该规定为中国股市特色。
创业板新股交易规则(精选5篇)
时间:2023-06-2109:54:21
创业板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新生事物,与A股主板市场有很多不同之处,差异主要表现在上市门槛、信息披露、保荐人制度、退市制度、上市交易等多方面。
一不同:上市门槛低
在创业板上市主要有两条定量业绩指标,一是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二是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只要符合两条指标中的一条便达标。
而主板则要求发行人连续3年盈利,且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元,或者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者最近3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
对股本规模,创业板要求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主板则要求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股本结构方面。主板要求持有面值不低于1000元以上的个人股东不少于1000个。创业板只要求不少于200人。
由于创业板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所以对无形资产在公司资产中所占的比例没有特别要求,主板则要求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得高于20%。
创业板很重视经营和管理层的稳定性。要求发行人只经营一种业务,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重大变化,并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要求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两年内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变更。主板则要求发行人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并强调最近3年主营业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变动。实际控制人没有变更。
二不同:招股把关紧
因为对创业板和主板的上市要求有很大不同,所以,证监会为此特别分设了主板发审委和创业板发审委。
为了推动建立创业板市场化约束机制,加强市场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督促责任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创业板对公司股东、高管、保荐人、律师等强化了责任机制。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提供确认意见:要求保荐人对公司成长性出具专项意见,公司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律师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提供鉴证意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承诺。
针对创业企业规模小、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的特点,招股书还在反映创业企业成长性和自主创新、发行人风险因素等方面加大了力度、提高了标准,拓展了披露的深度。
三不同:信息披露要求高
创业板对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提出了更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要求。
定期报告包括年报、中报和季报。与主板公司一样,年报披露期是4个月,中报是两个月,一季报和三季报是1个月。如果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创业板公司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另外,预计不能在2月底前披露年报的公司,要在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年报披露后的一个月内还要举行年报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如果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要及时披露相关财务数据。
对于临时报告,创业板的信息披露要求更为细致和严格。
首先,为了防范股票上市首日过度炒作的风险,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要求:1,刊登招股说明书后,公司如发现公共传媒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事项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在上市首日刊登风险提示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并提示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2,上市首日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将对公司股票实行临时停牌,并要求公司实时澄清公告。
其次,对刚发生的重大事件或已泄露的正在筹划中的重大事件要及时进行披露,并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3时30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公司还可以申请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再次,对达到一定标准的交易(包括对外提供担保、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都要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与主板上市规则相比,要求更高,如创业板要求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交易要披露,主板则要求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才要披露。
为了防止信息不能及时披露或意外泄露而对股价产生不利影响,规定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申请停牌,直至按规定披露后复牌。
四不同:股东套现难
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不论是主板还是创业板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均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交易所备案。
对创业板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进一步要求其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托管或公司回购其所持股份。对其他股东所持股份,如属于在向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申请前6个月内(以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目)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能转让。而且必须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也就是说,24个月后方可出售全部股份。对于其他股东所持股份,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自上市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转让。
五不同:保荐责任重
创业板公司保荐人承担的监督责任很重。不但要求持续督导期较主板公司延长一年,而且在持续督导期内,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须在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
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如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保荐人也要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六不同:收购披露勤
创业板公司对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公司股份,要求每增加或减少比例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相关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委托上市公司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股份变动的数量、平均价格、股份变动前后持股情况等。
在这方面,主板早已放松要求。规定通过证交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证监会、证交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此期间,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以后每增加或者减少5%,要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的股票。
七不同:退市风险增
与主板一样,创业板也实行退市风险警示。除了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等情况外,创业板增加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为负”、“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因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解决方案,经交易所同意其实施”、“公司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等可以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与主板一样:修改公司股票简称、股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经过了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后,如果创业板公司不幸被终止上市,那么将直接退市,不像主板公司,必须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转让。这也是投资创业板公司的最大风险所在。不过,创业板公司退市后如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条件,也可自行委托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八不同:首日监管严
除上市首日交易风险控制制度外,创业板交易制度与主板保持一致,仍适用现有的《交易规则》。因此,创业板和主板在交易规则上的区别可能目前仅限于首日。
2012年4月20日深交所正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标志着创业板退市制度将从2012年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尽管业界仍存在着对“退市制度执行力度、能否抑制炒作”等方面的疑虑,但无论如何,从修订后的新规中,我们可以看出监管层完善市场制度建设的决心。换言之,此番退市制度的出台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无论是否愿意,市场各方都必须对这一变化作出应对。
事实上,此次被业界称为“创业板退市制度出台”的制度变化,更为准确的表述是“落实创业板退市制度,完善创业板上市规则”。
因为在此前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已有诸如“连续亏损”、“公司解散”、“法院宣告破产”等有关退市的条款规定,创业板的“退市”概念并非直到现在才出现,只是此前规定的可操作性一直备受质疑。
在2011年11月28日,深交所《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就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此后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新修订的规则中丰富了创业板退市的标准体系,并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明确了退市后的去向等。这使得修订后的上市规则更具备操作性,“退市”更为真切的来到投资者面前。
看点一:新增两款退市条件。
新的创业板上市规则增加了两款退市条件,分别为:①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②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在此之前一直被认为是徒具形式,却无法对上市公司构成实质性的制约。新规出台后,“公开谴责”即与公司退市挂钩,交易所的监管权力事实上得以加强。
对于“公开谴责”条款的设置,深交所亦表示:“部分上市公司虽然财务指标没有达到退市标准,但经常发生重大不规范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因此非常有必要增加相应的指标作为退市条件,以将此类‘害群之马’清除出市场,并提高监管的威慑力”。
但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部分市场人士认为该条款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遏制上市公司的不规范和不诚信,但“谴责”本身带有“人治”色彩,与量化的财务指标等退市条款相比,“谴责”更多的涉及对诚信指标的主观判断,亦有一定的弊端。
不过,深交所已于2011年4月对外公布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以保证制度的透明和公正,上市公司对深交所做出的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深交所上诉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的规定。被处罚对象提出复议时,上诉复核委员会要召开听证会议,相关人员可以在会上进行申诉。
这也为上市公司遭遇“公开谴责”的退市危机时提供了一定的回旋余地。
新增退市条件二“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则意在提升市场效率,拒绝僵而不死的“仙股”。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这就增加了投资者“用脚投票”的筹码。
看点二:修改原有退市条件,加快退市速度。
新规对原有的退市条件进行了部分修改,修改的结果则是加快了退市速度,主要包括两条:①一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暂停上市;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终止上市。②一旦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情形的,将终止上市。
财务指标“净资产”的条款修改,明显缩短了退市时间,旧的规定中,暂停上市需要“净资产为负”持续两年,终止上市需要“净资产为负”持续两年半。新规使得暂停上市的时间缩短了一年,终止上市的时间缩短了半年。
深交所强调,上市公司出现净资产为负的现象说明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丧失了持续经营的基础。净资产为负远比连续三年亏损的情形更为严重,因此有必要加快此类公司的退市速度。
“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同样增强了投资者“用脚投票”的权利,在旧的规定中,第一次出现这一情形仅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要真正因为流动性过低而退市,需要再次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新规关于出现这一情形则直接退市的规定,提升了市场效率。
看点三:创业板没有“ST”。
新规的又一大特色就是不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即创业板没有“ST”。在旧的规定中,仍存在诸多触发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的条款,在新规实施后,对创业板公司而言已无“ST”的缓冲期,只有“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但在创业板取消“ST”后,随之而来的问题则是风险警示如何能够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对此,深交所增加了两个配套措施:一是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旦出现退市风险,要求创业板公司及时披露退市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此后每周披露一次退市风险提示公告;二是深化创业板投资者管理,充分利用创业板这一特有的制度安排,要求证券公司利用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有关公司的退市风险提示公告通知持有退市风险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深交所认为,这些措施完全能够充分揭示退市风险。
取消“ST”的举措显然直指历来炒作ST股的市场积弊――ST实际上是中国资本市场特有的一项制度安排,但在实践中,由于普遍存在资产重组预期,不少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的股票出现了恶性炒作现象,个别“*ST”公司市盈率甚至一度达到1000倍以上,并形成了板块炒作效应,时常出现群体性的暴涨暴跌,其风险提示作用难以得到有效的发挥。
看点四:“非标意见”做不了“挡箭牌”。
新规规定,财务报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又不予以纠正的公司将快速退市。为杜绝公司通过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来规避暂停或终止上市条件,规定非标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四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将被暂停上市;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将被终止上市。
“执行难”一直是A股退市机制实施中的难点,上市公司退市条件的规定虽然存在,但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手段调节利润以规避退市的现象又非常常见,导致在执行过程中上市公司“停而不退”,并由此引发了“壳资源”的炒作,以及相关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这也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理性投资理念。
创业板退市新规中,对退市制度的执行特别加以重视,意在杜绝“执行难”。
看点一:利润调节不管用,也不支持“借壳”。
新规明确,为避免创业板公司暂停上市以后通过各种调节财务指标的方式规避退市,对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财务标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的计算方法,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同时,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方式恢复上市。
在这一规定下,以往上市公司惯用的通过**补贴、大股东输送利润、资产处置等非经常性收益调节利润的做法无法再在创业板使用,即使通过利润调节使得账面“好看”,仍无法逃避退市。新规剑指创业板公司通过一次性的交易、关联交易等非经常性收益调节利润以规避退市。
同时,被暂停上市后,若想要恢复上市,也有相当的难度,除了需要保荐人保荐外,还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才可以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
另外,以往上市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通过借壳上市式的资产重组实现恢复上市的现象比较普遍,新规也明确不支持这样的“借壳”重组。深交所表示此举是为了避免出现“借壳炒作”现象,防止相关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发生,完善二级市场定价机制和资源配置功能。
看点二:明确“退市后何处去?”
“目前,在全省85家挂牌企业中,除了35家来自武汉市以外,其余50家企业来自省内其他市州,占挂牌企业总数近六层(59%);这50家市州企业中,有35家是县域企业,占比70%;35家县域企业中,有12家来自咸宁,占比34%;12家咸宁企业中,有10家来自通山县,占比83.33%。”据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董事长兼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常务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龚波介绍。
据悉,截至2013年9月30日,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共托管登记省内企业276家,托管总股本135.71亿股;股权挂牌交易企业85家,挂牌总股本21.55亿股,总市值147.09亿元;共成交1.05亿股,成交总金额2.96亿元,其中,挂牌企业股权性融资(增资扩股)6361.34万股,融资金额8386.34万元;为托管的非挂牌公司累计办理了516笔股权转让过户,转让总股本5.59亿股,转让总金额8.9亿元;共为34家公司办理了56笔股权质押融资业务,质押股权21.66亿股,完成股权质押融资总金额52.43亿元,有效拓宽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通山县域金融工程与区域股权市场成功对接、服务地方中小微企业的经验和模式,值得复制和推广,其主要归纳总结为:
首先,县域金融工程师是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助推器。同时,**重视并抓落实是区域股权市场服务中小企业的关键保障。通山县**多次邀请武汉大学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专家团队及专业会员机构等赴通山,开展县域金融工程和区域股权市场的培训和宣传推介活动,并深入考察、辅导当地有代表性的企业。
其次,标杆企业是形成区域影响力的有效因素。湖北林宝香榧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启动工作是在今年1月份,到今年6月底成功挂牌,历时近半年时间。但是在林宝香榧挂牌之后,其他的挂牌企业从认知到启动,再到规范改制,时间周期就大大缩短了,平均每家只用了大约两个月就完成了全部流程。林宝香榧挂牌之后很快得到投资人的关注,作为县**推荐的第一个标杆企业,应该说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其实,“四板”的定位是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环节和有机组成部分。
“众所周知,‘新三板’要求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存续满2年,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规定为满一年;在注册资本方面,足额缴纳其股本总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定位于主板、创业板之后的区域性资本市场,股权交易中心的服务对象是广大中小型、具备成长性、有价值的企业。这个中心建设好了,输送到创业板、中小板的企业也会有更好的市场基础。因此,我们认为从‘四板’起步走向资本市场对中小企业有着重要的意义。”被问到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与其他资本市场的关系时,龚波分析。
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新楚商》杂志采访时曾解释,四板市场与“新三板”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同属于场外交易市场(一、二板属于场内市场),都定位于为成长性、创新性中小企业提供股份转让和融资服务。
“‘新三板’的挂牌企业过去仅面向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目前,在全国现有的88个部级高新区中,只有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滨海高新区等4个园区纳入试点范围,也就是说,目前只有上述4个园区的企业有资格申报到新三板挂牌。而‘四板’原则上不得跨区域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不得接受跨区域公司挂牌。可以接受市场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挂牌,没有高新技术区或高新技术行业的限制。”龚波指出。
“四板”上市后是否会影响企业进入主板或创业板
对于资本市场而言,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仍显得略有些陌生。“我们希望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所遇见的‘两多两难(中小企业多、融资难;民间资金多、投资难)’问题的解决探索出一条新的发展之路。”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董事长龚波这样说。
尽管早前已有天津股权交易所、重庆股份转让中心、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等五大区域性场外市场成立,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是在具有15年产权交易历史的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原湖北省产权交易中心),为主发起人所组建,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出资参股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交易平台。
“产权交易的范围包括物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其中股权是产权市场交易的主要大品种。”龚波说:“对于中心目前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股权托管登记、股权投资融资、企业股份制改造、企业并购重组等服务,我们实际上已有15年的历史经验和持续积累。”
按照业内人士的看法,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指向已相当清晰,即逐步打造集股权、债券转让和融资服务并富有创新活力的地方资本市场,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成为沪深交易所和“新三板”企业上市前的“预科班”,鼓励拟上市公司先在区域性市场挂牌培育,在达到上市条件后,企业更容易通过监管部门的审批。
“在我们看来,‘四板’的投资价值还有待观望。‘四板’想要成功,需要将投资和回报控制到一个合理的比例。”进入股权交易中心的投资者,需对投资风险和收益有相当的了解。
进入“四板”上市后是否会影响企业进入主板或创业板?
资本市场的金字塔塔尖容量有限,不是所有企业都能够实现IPO梦想。据数据显示,除开目前数百家企业排队拟IPO,全国符合主板上市条件的企业至少有四五千家。按照每年40、50家这样排队上市,可能需要20年。仅靠全国两家证券交易所,要覆盖所有拟上市企业是不可能的,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肯定是将来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主线之一。
据清科研究中心数据显示,平均大约每11.6家有创投投资企业中,有1家能够成功上市。
据悉,湖北省提出的企业上市年度目标是“保八争十”,即:每年至少保证8家企业过会,争取10家企业过会。2010-2012年,湖北共有23家企业成功在境内外上市(2010年9家,2011年10家,2012年4家)。
龚波分析,“从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新三板再到创业板和主板,构成了企业从低层次资本市场逐步迈入高层次资本市场的完整路径,覆盖了企业发展从小到大的全发展周期。自主性更强,信息更对称,有利于暂不符合上主板、创业板和新三板条件的企业提前熟悉并运用资本市场的相关规则,逐步完善法人治理,为今后提前上市做好充分准备。要让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在不同的市场中运行。”
在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教授看来,作为一个场外交易市场,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正式成立后,将为中小板、创业板源源不断地输送上市资源,从“新三板”市场的交易情况看,首要任务是要考虑如何最大限度地激活人气,有效地吸引富人、私募和地下钱庄的资金参与进来,而“最终形成统一的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将是激活人气的有效办法”。
据了解,部分地方股权交易中心也允许个人投资者参与,但有一定门槛要求。“个人参与风险太大。”武汉科技大学教授董登新表示,在这个平台上挂牌的企业很多内部治理并不规范,甚至不排除是概念公司,并没有进入稳定期,退市风险较大。
龚波说,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是我省设立的区域性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交易平台,即“四板”,以“非上市(没有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非公众(股东人数在200人以下)、高成长性(弹性指标)”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
董登新坦承,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作为地方股权交易平台,在当前银根紧缩的*面下,能有效为中小企业融资,也为中小板、创业板培养上市资源。
按照规划,2013年,股权中心托管的企业总数将突破400家,其中挂牌交易企业达到150家,实现融资金额50亿元以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院长宋清华认为,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为企业股权质押融资提供了通道,也为实现登陆中小板或主板市场提供了更多的可能。
据介绍,到目前为止,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已注册各类会员机构183家,分别来自湖北、北京、上海、天津、浙江、河南、安徽等省市。
在当下民企资金紧张的大背景下,不少银行因各种原因开始“惜贷”,民间借贷则更加具有风险。如此情况下,企业亟须拓展股本融资的渠道。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对企业的挂牌准入门槛并不高,要求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满1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龚波表示,“企业到中心挂牌门槛并不高,主要要求是在湖北省内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或能证明在未来一年内弥补(原则性条款,可适当放宽)。公司资产状况良好,对营业收入、净利润状况等没有具体要求。让许多中小企业看到了新的希望。”
【关键词】多层次股权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陕西股权交易中心
2008年9月22日,天津股权交易所作为我国第一家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即“新四板”)在天津滨海新区挂牌成立,之后重庆股份转让中心、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等也相继挂牌成立。新四板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一大创新,为中小企业打造了全方位、创新型的直接融资平台,对促进中小企业实施融资、规范管理、创新创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多层次股权市场
随着“新国九条”――《***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的,其中明确提出“加快多层次股权市场建设。强化证券交易所市场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壮大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创新交易机制,丰富交易品种。加快创业板市场改革,健全适合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发展的制度安排。增加证券交易所市场内部层次。加快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建立小额、便捷、灵活、多元的投融资机制。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集中统一的登记结算制度。”多层次股权市场分为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目前,场内市场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以及创业板;场外市场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以及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下面将一一简要介绍各板块的上市或挂牌条件。
主板是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经济发展状况,有“国民经济晴雨表”之称。中国大陆的主板市场包括上交所和深交所两个市场。
中国证监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第九条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④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⑤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中小企业板,简称中小板,是在发行上市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即主板发行上市标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之内设立的一个独立的板块。因此,中小企业板市场是深交所主板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小企业板定位于为主业突出、具有成长性和科技含量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和发展平台,促进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和发展,是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瓶颈的重要探索。
2009年10月30日,中国创业板大幕正式拉开,28只创业板新股同日上市。创业板市场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产业企业等需要进行融资和发展的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根据中国证监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②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③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④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是经***批准设立的第一家公司制证券交易场所,也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于2013年1月16日正式揭牌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修正)》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属于“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属于“***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
中国证监会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其中,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一般简称“公众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修订)》第二条有明确界定:“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①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②股票公开转让。”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②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③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④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⑤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其中明确指出“区域性市场是为市场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接受省级人民**监管。”具体而言,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主要是为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的股权流通提供交易服务的最基础的资本市场。由前述“公众公司”的定义可知,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指的是非上市公司中除公众公司以外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规范所称柜台交易,是指证券公司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行为。”2012年12月21日,中证协公布首批启动柜台交易业务试点的有海通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申银万国、中信建投、广发证券、兴业证券等7家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建设初期以销售和转让证券公司理财产品、代销金融产品为主。证券公司可以依托柜台交易市场建设,积极探索并推进证券公司交易、托管结算、支付、融资和投资等五大基础功能的再造和整合,满足投资者财富管理需要,为合格投资者提供更为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目前关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法规主要包括《***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下简称“国发38号文”)、《***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2012】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以及《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目前针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尚欠缺法律层面的规范,现行《公司法》、《证券法》均未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规范,这已成为制约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其中,国发38号文与37号文多为禁止性规定,尚欠缺对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而言更为重要的授权性规定。让人欣慰的是,上述《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制度建设、规范管理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我们可以在此基础上尽快出台专门的管理规范,全方位地多角度地细化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立法规范。
另一方面,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目前还没有形成明确、统一的监管体系。地方**往往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制定不同的管理规则,容易导致地方主义,产生恶性竞争,降低整体市场的运行效率。可见,目前亟需构建统一、完善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监管体系,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蓬勃发展做好长远打算。笔者认为以自律监管和地方**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是符合当前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市场现状和发展需要的。一方面,各个股权交易中心的自律监管可以根据市场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监管措施,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另一方面,为了弥补自律监管的缺点,必须同时引入各个股权交易中心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监督管理,实现便利监管。然而,随着我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地方**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极易放松**监管,所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仅有自律监管和地方**监管有可能导致金融风险。因此,还需要各地方证监*根据当地经济运行情况对当地的股权交易中心制定适当的监管标准和制度框架,并对地方**进行适当的业务指导。中国证监会也应当相应地加强对各地方证监*的督导,从而对各地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进行有效监督。
2014年5月23日,陕西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陕西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揭牌。陕西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股权中心”)是陕西省人民**正式批准设立的唯一指定股权交易托管机构;是承接陕西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职能的机构;是陕西省股权及各类金融产品的交易登记平台、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服务平台、中小微企业综合信用信息平台以及对接省内外资本市场的平台。同时,陕西股权交易中心发挥着资本孵化器的作用,通过对挂牌企业进行培育、辅导和规范,促进企业健康运作,最终实现企业公开发行上市。
股权中心实行公司化管理,以“推动中小微企业健康成长,共筑我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为服务宗旨,为企业特别是创新型、创业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债权和其它权益类资产的见证、登记、托管、挂牌、转让和融资服务,为企业搭建进退自如、风险可控、监管到位的直接融资平台和资源配置平台。具体而言,股权中心将为企业提供三种综合金融服务:一是基本业务,包括股权登记托管业务、股权转让见证业务、企业展示性挂牌业务、企业交易性挂牌业务等;二是增值业务,包括企业发行私募债业务、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定向增资、企业培训等;三是金融产品交易业务,包括小额信贷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受益权等特定种类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的登记托管服务。
截止目前,股权中心的业务制度主要包括《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交易规则(暂行)》、《陕西股权交易中心股权登记托管业务规则(暂行)》以及《陕西股权交易中心股权转让见证业务规则(暂行)》,并日渐完善。目前股权中心还在积极摸索的过程中,很多方面还很不成熟,但前途是非常光明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笔者认为,我们应该给予其极大的支持与鼓励,给予其成长壮大的机会,努力发展并完善陕西股权交易中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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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主板上市规则相比,创业板的上市标准只作了如下两点改变:一是降低了“公司总股本”门槛,即公募发行后总股本不低于3000万元,这明显低于主板门槛5000万元;二是增设了“公司股东人数”门槛,即公募发行后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而主板上市标准中则没有这一规定。
在“大小限”锁定期上,创业板与主板规定完全相同:
(1)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深交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4)如果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IPO申请前6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上述规定外,还需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笔者认为,创业板大小限的锁定期过长,不利于扩大流通股比例,不利于风险资本(VC)的及时退出。
在公司高管持股上,创业板与主板规定也是完全相同的: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1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与主板上市规则相比,创业板增设了独立董事的权责条款,希望能改写独立董事的“花瓶”角色,真实发挥独董作用。
(1)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这样,有望抑制“一股独大”的不利格*。
(2)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3)深交所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记录,并通过深交所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的相关信息。
与主板上市规则相比,创业板对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而主板规定为2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而主板规定为1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自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或者恢复上市之日起计算。
(2)对于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违规行为,或者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等监管风险较大的公司,在法定持续督导期结束后,深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延长持续督导期,直至相关问题解决或风险消除。
(3)保荐机构应当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财务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督导发行人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保证向本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年报、中期报告及重大临时报告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要做出分析,并在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5)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以保证前款所发表的独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约束,除类似于主板上市规则中已有的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监管和处分措施之外,创业板上市规则又增加了另一条约束性规定:“负责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或者出具不当、不实的审计报告,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分为两类:一是定期报告;二是临时报告。创业板的信息披露,除了满足主板规则的全部要求外,还增加了以下规定:
(1)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2)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1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3)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3点30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4)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说明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的。
风险警示处理分为“退市风险警示处理”(*ST)和“其他风险警示处理”(ST)。
与主板规则相比,创业板对上市公司股票*ST新增了4种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4)公司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t00万股。其中,前三种情形原本属于主板的ST标准,现在却升级成为创业板的*ST标准。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则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ST处理:(1)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或者恢复上市的公司,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2)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3)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4)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与主板规则相比,创业板上市公司暂停其股票上市增加了以下新标准:(1)公司净资产连续2年为负;(2)在被*ST后,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与主板规则相比,创业板上市公司终止其股票上市增加了以下新标准:(1)公司连续2年半净资产为负值;(2)公司连续2年净资产为负数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中期报告;(3)在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创业板不仅引入了“净资产为负”和“审计报告意见为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退市标准,而且规定在公司终止上市后将直接退市,不再像主板一样要求必须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但公司退市后如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条件,可自行委托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申请。
创业板股票涨跌幅度限制是多少?
创业板的股票 每天涨跌幅的限制是10%,也就是每天最多涨10% 最多跌10%。创业板的股票相对于主板来说 风险稍微大一些,买创业板的股票谨慎一点为好。
创业板新股上市的规则---涨跌幅
2020年6月12日创业板注册制试点开始,证监会发布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此同时,证监会、深交所、中国结算、证券业协会等发布了相关配套规则。宣告证监会创业板改革和注册制试点开始。
创业板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5个交易日以后是20%涨跌幅限制。上市前5天相对开盘价首次上涨或者下跌30%,60%各临时停牌1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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