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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基金会公募和私募区别(为什么富豪纷纷设立私募慈善基金会:家族治理与精神财富传承利器)

2023-12-05 01:42:11

作者:“admin”

为什么富豪纷纷设立私募慈善基金会:家族治理与精神财富传承利器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一、什么是家族私募慈善基金会 二、家族私募慈善基金会在高净值家族传承中的作用 对于企业来说,根据

为什么富豪纷纷设立私募慈善基金会:家族治理与精神财富传承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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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家族私募慈善基金会

二、家族私募慈善基金会在高净值家族传承中的作用

对于企业来说,根据税务*财税〔2018〕15号的规定,我国企业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个人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我国设立家族私募慈善基金会的流程

四、家族私募慈善基金会与慈善信托的区别

五、律师建议

THEEND

什么是基金公益基金与私募基金的区别

展开全部1、基金(Fund)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2.公益基金与私募基金的区别:社会公益基金是指将收益用于指定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如福利基金、科技发展基金、教育发展基金、文学奖励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属于基金性质的机构投资者.我国有关政策规定,各种社会公益基金可用于证券投资,以求保值增值。所谓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由于私募基金的销售和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来进行的,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和讯财经原创)所以公益基金和私募基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的基金。

基金会、基金及专项基金有什么区别-法律知识|华律网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的问题......,【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基金会是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目前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其中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可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需要指出的是,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可以简称公募基金会,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简称非公募基金会,但不能想当然地称为私募基金会。因为我国法律没有私募基金会的概念,与之较接近的法律概念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是指由一个有公信力的、专业知识强的人或者机构,将零散投资人的钱聚集在一起用于投资股票、债券、货币等金融产品,从而为投资人获取收益的组织。无论是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主要是受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各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约束。但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主要是受《慈善法》和2004年制定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和政策的调整。基金会可以设立专项基金,如很多公募基金会下设个人或企业设立的冠名基金。不过,基金会下设的专项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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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哪个收益更好呢?| 螺丝钉带你读书 - 知乎

文|银行螺丝钉(转载请获本人授权,并注明作者与出处)

前两篇文章,我们介绍了,私募基金的诞生,和常见的4种私募基金形式。

私募基金的类别有很多。不过其中跟公募基金比较相似、我们经常接触的一类,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那平时我们投资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哪一种收益会更好呢?

成立一家私募基金公司门槛相对较低,通常需要1000万以上的资金。

而成立一家公募基金公司,需要2亿以上的启动资金,同时对股东资质、投资团队等也有要求。

但是根据基金业协会2022年的数据: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策略上比较接近我们平时了解的公募基金。

这里面还有一些规模较大的头部基金公司,拉高了平均数。

这还不考虑,过去已经清盘、倒闭的私募基金公司。

•公募基金通常收取管理费,每年的管理费通常在0.5%~1.5%;

像海外市场,私募基金的收费模式通常是2%+20%。也就是2%的管理费,外加提取盈利的20%作为业绩报酬。

但是私募基金的高收费,并不是强制的,是基金公司自己制定的。

甚至也会有管理费0%、业绩报酬也比较低的私募基金。

就平均值来说,私募基金平均实力比公募基金弱,同时费率相对较高,影响了私募基金的平均收益。

毕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有9000多家,其中一些私募基金,有清晰的投资策略,长期业绩也比较稳定,费率设置对投资者也相对有利。

长期发展之后,投研实力也不弱于公募基金公司。

从策略类别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从以下三类策略入手,会相对更容易:

实际上,像主动优选等投顾组合策略,也可以开发成私募FOF类产品。

如果规模相对合适(通常在几十亿以内),超额收益比较稳定的私募指数增强基金,也是一种选择。

有的基金经理之前做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出色。之后从公募基金离职,创办自己的私募。

如果成立私募基金后,业绩仍然比较稳定,也是一类可以考虑的私募基金。

这三类策略的私募基金中,还可以挑选出一些,不弱于公募基金的产品。

不过整体上,私募基金数量多、投资难度比公募基金更高。

对普通投资者来说,可以先从公募基金入手,了解常见的投资策略。

对策略熟悉了之后,明白收益是怎么来的,再考虑一些同策略的私募类产品,会更容易掌握。

PS:对指数基金感兴趣的朋友,欢迎阅读《指数基金投资指南》和《定投十年财务自由》。

慈善信托能否公募?

慈善法今日(2016年9月1日)施行。但是围绕着慈善法和慈善信托的很多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和讨论,才刚刚开始。

就慈善信托能否公募的问题,之前在和周小明博士共同发表的一篇论文《财富传承视角下的慈善信托》中已经讨论过。这里把文中相关部分加以补充,再作简单的回应。

 

《慈善法》第22条明确规定具备公募资格的仅有慈善组织,对信托公司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能否公募,语焉不详。在受托人是慈善组织的时候,慈善组织如果取得公募资格,自然可以公开募集设立慈善信托。但在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是信托公司之时,信托公司能否参与设立公募的慈善信托,能否取得公募资格,值得探讨。

 

术语使用和问题提出

汉语中“公募”和“私募”这样的表述,是在商业领域常用的术语,能否用于慈善领域,值得斟酌。《慈善法》中把筹集善款的行为区分为“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第21条),如果能厘清所用术语的含义,把两种行为依约定俗成简称为“公募”和“私募”似乎也并无不可。

在立法机构之前的研讨中,有不少人认为信托公司不可以针对不特定对象设立慈善信托。该观点主张,信托公司可以从事慈善信托,但由于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均是私募业务,由信托公司公开募集发起慈善信托违背信托业的本质要求;如果允许信托受托人公募,特别是信托公司公募,慈善信托即变成受托人发起的一个制度而非委托人发起的制度,有违信托制度本质;而且,如果允许此种公募,委托人和捐赠人的区别就变得微乎其微,如何在信托中体现委托人的意愿,如何让委托人行使监督等权能就成为问题。

 

信托公司不能公募?   

把信托业务定位为“高端私募”属性是针对商业信托而言,并非针对慈善信托。确立信托业务为私募的规范基础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第5条和第8条,而集合资金信托仅仅是信托公司可从事业务当中的部分内容(虽然是重要内容)。同时,作为信托公司业务基本法律依据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基本法的《信托法》当中并没有任何关于私募的要求。信托公司只能从事私募业务是出于对不同的信托机构(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资管机构)业务区分和分类监管的产物,而且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未来能否放开信托公司从事公募商事信托也未可知。

其实,就公益信托而言,在银监会2008年93号也明确了公益信托可以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募集善款。在慈善法颁布之前,实务当中已经出现了公募公益慈善信托的实践(厦门信托“乐善有恒”公益信托等),法律的规定和解释不能否定已有的、有益的社会创造。

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等慈善组织也可以成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基金会不少具备公开募捐的资格,如果限制慈善组织以公募的方式从事慈善信托,恐怕非慈善法立法者所愿;翻过来,如果慈善组织能以公募的方式开展慈善信托而信托公司却不能,这在制度安排上是不协调的。

在假定信托公司能够以公募的方式开展慈善信托的前提下,信托公司是否需要像慈善组织一样向民政部门申请公开筹集善款的资格,倒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受托人募集违背信托本质?   

 另外,担心由受托人发起违背信托之本质也是没有道理的。在商事信托中,受托人实质上也在信托的结构中、特别是信托财产的运用中起主导作用,只在形式上尊重委托人意愿而已:受托人发现合适的投资项目,之后向委托人募集项目所需资金,整个信托结构的设计均由受托人主导,委托人只有选择是否购买该信托产品的自由,而无磋商之自由,基本上已经退化为纯粹的金融投资者。在慈善信托中,委托人只是具有慈善意愿的人,具体到慈善目的的确定,慈善需求的发现、汇集、满足或实现方式,作为机构的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往往扮演比较积极主动的角色。

  基于目前信托公司的数目不多,且都是受到银监会严格监管的财产管理的专业机构,有完善的财产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对于善款有完善的投资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似乎可以放开信托公司的公募资格。

    

  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法律人不能自我设限

  在民政部刚刚颁布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中,标题中就把调整的对象限于“慈善组织”,和《慈善法》一样,体现了对慈善信托的疏离和陌生感。不过,这还是让人释然:毕竟民政部门没有制订明确的规范限制慈善信托公开募捐。

  还要专家指出,设立信托和捐献行为是不同的,如果允许公募就把委托人降格为捐赠人。这种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设立信托的行为有合同、遗嘱和宣言(理论上)三种形式。而广义的捐助行为可能有赠与(双方行为)和捐赠设立基金会法人的行为(单方行为或共同行为)两种类型(朱庆育,民法总论,2015,pp53-154)。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刨除设立法人的行为,附有特定目的的赠与行为和设立信托的契约行为之间的界限已经十分模糊。例如在美国信托法重述(第二版)当中就有类似评论:向慈善法人赠与财产时,特别是捐赠者附加限制条件的情况下,法院有时认为慈善信托就此设立,而该法人作为受托人存在(348.cmt.F)。

  也有观点认为,可以在由特定的委托人设立信托之后,再接受社会的捐赠,这种变相的公募行为似乎是没有问题的。其实,在商事信托中,就有劣后级的委托人和优先级的委托人的安排(虽然是私募),劣后级的委托人设立信托的行为和优先级的加入(应募)行为在技术上可以是同时的;在慈善信托中也似乎没有必要区分设立行为和事后加入(捐赠行为)。至于委托人权利保护问题,事后加入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捐献人)的加入行为本身就意味着接受了信托文件关于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等相关规定的约束。这并不意味着委托人的权利没有被尊重或者被降格为捐赠人,即便是在私募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委托人=受益人是多数人的场合,都需要受益人大会等意思形成机制以保护委托人权利的形成。况且,慈善信托中的委托人的权利似乎原本就应该受到限制,不可能享有信托法上所规定的所有权利。

  为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要尽可能地扩展成熟的慈善目的菜单,培育适格的受托人(之前讨论过自然人受托人的问题);增加善款的募集方式(公募)和善款的管理方式(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结合、安全和效率的结合)等。慈善法虽然不同于信托法为社会法,但是,在法律没有禁止的地方,如仅有很少的外部效用,信托人不能自我设限,自缚手脚(在作为社会法的慈善法中是否适用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的民法原则,值得探讨)。实务界的人士的创造,有时会倒逼规则的形成。中外信托业的发展都证明了这一点。

  把信托机制引入慈善法,就是要引入信托的灵活性,为创新型社会管理提供更便利的工具。从业者一方面要摆脱商事信托思维对从事慈善信托的束缚,一方面要摆脱管制思维的束缚,更不能以某些官方人物的观点来限制自己的思维。

    

慈善基金会为哪般

一、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基金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二、公益慈善基金会

01

公益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是对公益事业的定义。

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02

慈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是对慈善活动的定义。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03

慈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条,是对慈善组织的定义。

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三、基金会

01

基金会的种类

02

公益慈善基金

03

基金会的设立

结合《慈善法》第九条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慈善基金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四、慈善募捐

五、慈善捐赠

01

要票据

02

签协议

03

隐私权

04

知情权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有何区别

根据募集方式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是指以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基金资金并以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它具有公开性、可变现性、高规范性等特点。私募基金,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基金资金并以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它具有非公开性、募集性、大额投资性、封闭性和非上市性等特点。

某公募题目答案解析,某公募题目答案解析-1-12题库

拟成立的某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已筹集资金500万元和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实物,已到账货币资金350万元。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原始基金条件的规定,下列判断及理由正确的是()。

A.符合设立基金会的条件,其原始基金已髙于400万元人民币

B.不符合设立基金会的条件,其原始基金应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

C.不符合设立基金会的条件,其原始基金应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为到账货币资金

D.不符合设立基金会的条件,其原始基金应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且为到账货币资金

有偿增资发行的具体方式中需要股东大会特别批准的是公募增资。()

证券发行方式有公募和私募之分。公募是指发行人公开向社会发行证券;私募则是指发行人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证券。

在我国,公募基金应向不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A.正确B.错误

某集团拟定成立地方性公募教育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该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得低于万元人民币。

8.下列选项属于理财产品按照投资性质分类的是()

我行公募基金业务已定于()13:08正式对客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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