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品达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理财百科>375000美元等于多少人民币(兑换5000美元需要多少人民币?外币现钞入境可以带多少钱美元? - 南方财富网)

375000美元等于多少人民币(兑换5000美元需要多少人民币?外币现钞入境可以带多少钱美元? - 南方财富网)

2023-12-21 17:24:04

作者:“admin”

兑换5000美元需要多少人民币?外币现钞入境可以带多少钱美元? - 南方财富网

兑换5000美元需要多少人民币?外币现钞入境可以带多少钱美元?南方财富网大咖君整理如下:

美元汇率中间价:

根据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的法规法定:

1、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可以无需申报携带入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在入境时向海关书面申报,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多次往返着除外。旅客携带外币现钞入境,数量上没有限制。

2、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不超过其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不需申领《携带外币出境许可证》,但需要在出境时,向海关提交填写的外币复带出境申报单。

3、出境人员携带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内的现钞出境的,不需申领《携带外币出境许可证》,海关予以放行。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4、出境人员携带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的,应当向银行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对使用多张《携带证》的,累计总额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

中源船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康纳航运有限公司因保函引起的海事海商纠纷案

征稿启事

欢迎提供海事、商事裁判文书英文翻译件,让我们一起为推动中国法律走出去而努力奋斗

来稿请于周日至周四私信,回复更及时或者发至邮箱 uibexl2017@163.com

感谢支持

裁判要旨

该案在证据审查和责任认定过程中明确了两个规则,对于类案处理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一是外国仲裁裁决在关联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时,即使该仲裁裁决经过法院的承认,在关联案件的审理中,法院仍应就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进行审查,而不能直接将其确认为关联案件的案件事实;二是即使对追偿等法律费用承担有约定,但在对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亦有责任的情况下,不应简单判定由单方承担,仍需要依据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比例进行认定。

中源船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津72民初501号

原告:中源船务有限公司(CHINALANDSHIPPINGPTE.LTD.),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珊顿道8号AXA大厦46-03(8ShentonWay,#46-03AXATower,Singapore)。

代表人:侯守江,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伟,山东海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娟,山东海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天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银河大酒店2号楼二层南侧。

法定代表人:代守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骥原,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明,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康纳航运有限公司(CONORSHIPPINGCOMPANYLIMITED),住所地利比里亚共和国蒙罗维亚市宽街80号(80BroadStreet,Monrovia,Liberia)。

代表人:MariaYiavr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睿,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源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天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钢公司)因保函引起的其他海事海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中源公司申请追加康纳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纳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同时考虑到康纳公司亦申请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准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11月1日和2018年7月20日三次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中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伟、李文娟,天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骥原、张世明(第二次开庭),康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中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冻结天钢公司所属银行账户存款750000美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依法裁定准予。

中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钢公司赔偿中源公司因按天钢公司要求签发清洁提单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及费用,暂计约1000000美元及相应利息;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天钢公司承担。在审理过程中,中源公司进一步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760100.42美元(其中,船期损失2017年1月4日支付54731.78美元,2015年10月30日支付9000美元;

仲裁员费用2017年1月4日支付31290.24美元;

仲裁案件中源公司律师费2015年6月2日支付5802.77美元,2016年4月15日支付13213.61美元,2016年9月30日支付13396美元,2017年3月31日支付12682.69美元;

中源公司发生的检验费、专家费2015年8月12日支付2300美元,2016年1月28日支付4500美元;

赔偿船东货损支出2017年10月31日支付375000美元;

赔偿船东的法律费用2017年10月10日支付110271.86美元;

仲裁员费用2017年11月6日支付6257.86美元;

船东参加诉讼中国律师费用2017年9月10日支付4000美元;

船东对中国律师的授权材料进行公证认证的费用2017年4月18日支付1305美元;

中源公司仲裁案律师费2017年12月4日支付19078.36美元;

仲裁裁决作出后船东发生的律师费2018年1月24日支付2977.5美元;

船东为中源公司办理证据材料公证认证费用2017年10月31日支付5925美元,2018年1月24日支付4289美元;

中源公司本案律师费及技术咨询报告费用2016年4月12日支付3500美元,2017年3月27日支付8617.5美元,2017年10月31日支付31504美元,2018年3月27日支付26357.75美元,2018年1月18日支付1500美元;

法院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费2016年5月18日支付8768.71美元,2017年9月8日支付3075.41美元,2017年9月27日支付755.38美元)及利息(按照每笔款项支付之日起至天钢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天钢公司作为托运人将一批钢材交给中源公司承租的“伊莲娜(ILIANA)”轮运输。货物在中国天津新港装船前,船方检验人员发现该批货物存在不同程度的生锈、划痕等瑕疵,船方遂在大副收据上作了相应的批注。天钢公司要求签发清洁提单,并为此出具了保函,承诺将赔偿中源公司因签发清洁提单而遭受的一切责任、损失、损坏及费用。基于天钢公司的保函,中源公司指示代理就涉案货物签发了共24套清洁提单。船舶抵达卸货港埃及杜姆亚特港后,涉案货物的收货人以货物损坏为由,威胁扣押船舶,要求船东赔偿货物损失。为避免船期延误及损失,“伊莲娜(ILIANA)”轮船东康纳公司向收货人提供了金额为3250000美元的担保函。康纳公司随即要求中源公司承担因签发清洁提单给船东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在伦敦提起仲裁,仲裁庭已经做出两份仲裁裁决,中源公司已经实际履行。故中源公司请求天钢公司赔偿因签发清洁提单所造成的货损赔偿、仲裁相关法律费用及本案相关法律费用等。

天钢公司答辩称,一、中源公司与天钢公司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中源公司无权向天钢公司主张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各方提交的证据来看,天钢公司同FERLINKS.A.L(OFF-SHORE)订立了关于钢材买卖的合同,FERLINKS.A.L(OFF-SHORE)同最终的四家收货人之间订立了关于钢材买卖的合同,DPTRADING同中源公司订立了租船合同,中源公司同船东康纳公司订立了租船合同,综合以上合同关系来看,天钢公司仅为名义上的托运人,而与中源公司建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一方应当是FERLINKS.A.L(OFF-SHORE)/DPTRADING,天钢公司同中源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中源公司无权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由向天钢公司主张相关权利。

二、即使损失是客观存在的,那么造成损失的原因亦为中源公司未能按照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及合同的相关约定尽到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适航的船舶、合理的安排积载及在航行过程中妥善的管理、看护货物的义务,相应的损失理应由中源公司承担,且在承租人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造成货物最终损失的原因与货物在装运前的货物状态有关的条件下,相应的损失理应由承租人承担。

(一)关于船舶适航,中源公司与船东之间伦敦仲裁的抗辩意见中认为,基于在检验中所看到海水入舱的情况,船东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适航的船舶;

(二)关于货物积载的问题,货物的积载是由中源公司负责,那么在所有的货舱中涉诉螺纹钢的上部覆盖中密度纤维板,考虑到各份报告中所确认的中密度纤维板高达14%的含水量,结合报告中所述钢材对于湿度的敏感性应当予以妥善安排的建议,涉案货物锈蚀情况的加重,是由于中源公司在积载方面的不适当性导致的;

(三)关于管货义务的问题,在完成货物装载且明知应当对货物湿度进行控制的前提下,未能安排船方及时的做好通风除湿工作,或者明知该船不具备特殊通风设备的情况下,不仅存在提供船舶不能满足货物运输需要,还存在不当积载,未能尽到管货义务,相应的损失理应由中源公司负担;

(四)中源公司仅提供伦敦仲裁裁决及相应的报告,并不能证明其主张,具体理由:首先,伦敦仲裁的裁决并不能直接得到国内的承认和执行,相应的事实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从综合检验报告和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来看,亦存在未能全面认定事实,前后矛盾的情况,除了SGS的报告外(该报告系天钢公司同FERLINKS.A.L(OFF-SHORE)确定的检验机构,亦系最终的收货人委托,且该份报告的做出早于其他多份报告,其他报告在做出时,钢材的状况并非完全由于装港前的状态所致),其他报告由于天钢公司未能参与,不认可其客观性,故仲裁裁决的效力亦应不予承认;其次,作为承运人一方,应当提供船舶日志、货物日志、航海船舱维护报告等相应报告,在没有看到相关材料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尽到了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管货义务;最后,承运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最终货物的损失系由于装港前的货物状态所致,所以其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三、即使相应的损失应当由天钢公司承担,那么其损失的计算亦不具备合理性,且对于扩大的损失部分,不应由天钢公司负担。首先,从天钢公司与FERLINKS.A.L(OFF-SHORE)订立的买卖合同来看,货物损失应当有5%的损失量可以考虑,而这一数据并未得到相关报告的考虑,中源公司亦未提出相应抗辩,其存在错误,因此伦敦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具有合理性。由于中源公司与天钢公司之间并无任何合同关系,所以相应的报告不应得到法院的认可,或者说报告中所述的损失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其次,律师费并非必然产生的费用,且中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收费标准、委托合同等能够证明相应费用合理性和支付证明的情况下,相应的损失亦不应得到支持。第三,在仲裁裁决确定后,中源公司迟迟未予支付相应费用所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不应由天钢公司承担。

康纳公司述称,中源公司与康纳公司之间存在航次租船合同关系,中源公司有违约行为,双方在伦敦进行了仲裁,仲裁结果为中源公司需向康纳公司支付相关损失375000美元及律师费100000美元,但该裁决尚未履行,中源公司支付了部分租期损失。

中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据1、4套担保函,证明天钢公司要求中源公司签发清洁提单及天钢公司作出的承诺。证据2、24套清洁提单,证明中源公司应天钢公司要求指示中源公司船代签发了清洁提单,天钢公司是提单下的托运人。证据3、仲裁申请书,证明康纳公司因中源公司签发清洁提单,依据租约向中源公司提出了货损赔偿及相关费用等索赔。证据4、2016年11月1日《康纳航运有限公司与中源船务有限公司有关“伊莲娜”轮2015年3月6日租约纠纷的终*仲裁裁决》(以下简称第一份仲裁裁决),证明仲裁庭裁定:(1)目的港货损的原因为装船前已生锈的货物在40余天的运输途中锈损等状况的自然加重,航程中不存在任何其他因素介入或导致锈损加重;

(2)中源公司应当对卸港货物的锈损索赔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船东应免受因该货损索赔而遭受损失;

(3)中源公司应向船东支付因目的港发现货损而被迫中止卸货期间的租金(停租损失)59936.22美元,因中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已支付9000美元,剩余欠付的50971.22美元应支付给船东,并需支付相应利息,按年利4.5%计算,以每三个月为计息期计算复利。中源公司遭受了停租损失;

(4)仲裁庭费用25755英镑,由中源公司承担;

(5)中源公司应承担其因该仲裁案而发生的自身的法律费用,并应支付船东因本仲裁案所发生的法律费用。

证据5、2017年3月20日《康纳航运有限公司与中源船务有限公司有关“伊莲娜”轮2015年3月6日租约纠纷的第二仲裁裁决》(以下简称“第二份仲裁裁决”),证明仲裁庭裁定:(1)375000美元为船东与货物索赔人之间就货损索赔的合理和解金额;(2)船东有权要求中源公司承担102569.34美元因仲裁发生的法律费用及相应利息,按年利4.5%计算,并以每三个月为计息期计算复利,自2016年3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3)中源公司应承担其因仲裁案而发生的自身的法律费用;(4)仲裁费4765英镑由中源公司承担。

证据6、中源公司依据第一份仲裁裁决所需承担费用的**及付款凭证,证明中源公司因签发清洁提单而遭受的停租损失共计63731.78美元,其中包括2015年10月30日支付的9000美元,2017年1月4日支付的54731.78美元(50971.22美元及其利息);仲裁庭费用25755英镑,折31290.24美元;中源公司因仲裁案所产生的律师费343320港元,检验费2300美元,专家费4500美元。

证据7、第二份仲裁裁决下船东已发生的法律费用的**及付款凭证、依据第二份仲裁裁决及和解协议中源公司所需承担的费用及付款凭证,证明船东检验人CWA专家费用合计28242.02英镑,船东埃及律师AbouAli律师费合计5661英镑,船东仲裁案Mills&Co律师费合计44757.38英镑(计算至2017年1月13日),中源公司聘用的香港律师的费用142000港元,船东加入中国诉讼的律师费4000美元,船东对中国律师的授权材料的公证认证费用1305美元,船东法律费用102569.34美元及利息7702.52美元,第二次仲裁的仲裁庭费用4765英镑(折合6227.86美元),船东与货物索赔方375000美元的和解赔偿款,船东为中源公司办理证据材料的公证认证而产生的律师费5895美元,仲裁裁决作出后船东发生的法律费用2250英镑(折合2977.5美元),船东为中源公司在希腊办理证据材料的公证认证费用3500欧元(折合4289美元)。

证据8、船东与收货人达成的和解协议、船东支付和解款项的凭证、收货人的收据及免除责任书、船东保赔协会出具的两份担保函,证明2017年3月30日船东与收货人签订和解协议,约定赔偿收货人375000美元作为货损的和解金额;2017年4月18日船东支付收货人和解款项375000美元;收货人2017年5月2日出具收据及免除责任书,确认已收到和解款项375000美元;船东的保赔协会分别于2015年5月19日和2016年1月7日向收货人出具的两份担保函担保限额分别为3250000美元和1500000美元。

证据9、中源公司发生的与本案有关的费用凭证、委托代理合同、《律师服务内容及收费说明》、《律师服务内容及收费说明(二)》、山东省物价*及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延长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期限的通知》和《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鲁价费发〔2016〕83号)、《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行**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鲁价费发〔2017〕70号),证明发生律师费、诉讼费、保全申请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技术咨询报告费的金额。

证据10、船东装港、卸港检验报告及专家意见报告,证明(1)2015年3月16日装港天津渤海明泰海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证明装港货物状况,货物存在锈迹等瑕疵;(2)2015年6月2日卸港CargotekEgypt检验报告,证明卸港检验人对五个货舱所装的螺纹钢的锈损程度、货舱状况、硝酸银检测结果以及货损原因作出了检验报告;(3)2015年8月5日CWA专家意见报告,证明专家对尚堆存在卸港码头的货物进行了现场勘验,并结合相关检验报告等材料对货物的损失程度、货损金额及货损原因作出了分析。

证据11、收货人委托的卸港SGS作出的2015年5月12日及2015年5月19日检验报告,证明卸港各船舱货物的锈损状况。

证据12、货方委托的MarineTechnicalServicesLtd.2015年6月10日卸港检验报告,证明检验人进行了现场检验,对卸港货物的锈损程度及比例作出了检验报告。

证据13、收货人代表邮件及授权委托,证明收货人代表(索赔代理人)发给船东协会的邮件表明索赔24套提单项下货物损失,并附有收货人向其索赔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14、中源公司与船东签订的和解协议,证明中源公司与船东于2017年9月28日签署的和解协议。

证据15、中源公司通知天钢公司有关目的港收货人拒绝卸货并提出索赔情况的邮件,证明中源公司将目的港收货人索赔的情况告知了天钢公司,并要求其立即处理索赔事宜,履行清洁提单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证据16、中源公司与船东之间航次期租合同,证明中源公司从船东处航次期租了“伊莲娜(ILIANA)”轮,中源公司为航次期租人,康纳公司为船东。

证据17、中源公司与DPTrading之间的航次租船合同及船舶证书,证明中源公司以航次租船向DPTrading出租了“伊莲娜(ILIANA)”轮部分舱位。

证据18、青岛天瑞海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咨询报告及附件,证明涉案螺纹钢在装货之前就有明显的锈蚀,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特性和固有缺陷,加上航程比较长,外部潮湿的气候等影响,造成涉案货物抵达卸港时锈蚀程度加剧;并证明船方不存在管货过失、通风不存在问题,积载的胶合板对涉案螺纹钢并无不良影响。

证据19、(2018)津72民特2号、(2018)津72民特3号民事裁定书,证明涉案两份仲裁裁决已被承认。

天钢公司对中源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1中四套担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证明目的认可,确实出具了保函。对证据2清洁提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天钢公司是名义上的托运人,与中源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对证据3仲裁申请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确认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对证据4第一份仲裁裁决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确认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中源公司仅提交了仲裁裁决,未提交仲裁过程中双方的全部证据,未提交船舶航海日志等关键事实材料;裁决书确认的事实不等于客观事实,域外裁决认定的事实在我国不具备司法约束力,且裁决中确认的部分事实能够看出中源公司未能尽到承运人的责任。

对证据5第二份仲裁裁决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375000美元并非合理货损金额,裁决确认的法律费用存在重复计算导致金额过高的问题。对证据6第一次仲裁涉及的停租损失、律师费、仲裁费、租家检验费关联性不认可,具体理由如下:(1)仲裁产生的停租损失等费用是因租家违约引起的,租家违反租约65条,传真给船东一份涉嫌欺诈的提单,隐瞒了事实,构成违约。相关赔偿是在违约责任下的责任承担,与天钢公司无关;(2)本案的争议不一定非要通过仲裁来解决,租家并未按船东要求提供反担保,且坚持认为货损属于船方责任,因此对船东这部分损失承担责任,这部分损失与天钢公司无关;(3)停租时间过长,租家对损失的扩大需承担责任。另外,根据Cargotek报告附件,几乎始终在卸货;(4)中源公司未提供与其代理律师签订的委托合同及收费标准,费用过高且存在重复收费的问题;(5)关于仲裁费、租家检验费,仲裁不是必经的,多家检验机构一同检验也不是必需的,中源公司对这部分损失的产生有责任。

对证据7租家律师费、CWA检验费、埃及律师费、英国律师费等关联性不认可,其中:(1)租家律师费无支付信息。租家、船东英国律师费、埃及律师费均未提供与其代理律师签订的委托合同及收费标准,费用过高且存在重复收费的问题。另外,在对费用确认的裁决中产生如此高额的律师费,缺乏合理性;(2)所涉费用因租家欺诈船东构成违约引起的,检验费重复非必要;(3)船东在中国的律师费、船东对中国律师授权材料的公证费,与本案无关,船东律师加入发生的诉讼,在本案中没有必要;(4)部分费用支付较晚,属于扩大损失,不应由天钢公司承担;(5)对于中源公司聘请香港律师的费用,付费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过高;(6)对仲裁庭费用的产生没有异议;(7)仲裁裁决后船东发生的法律费用,具体明细中源公司并未具体说明;船东为中源公司办理证据材料公证认证费用,属于诉讼成本,不应该由天钢公司承担。

对证据8和解协议及支付凭证、保函的关联性不认可,理由为:(1)和解的金额过高,且没有事实依据。租家未提供其支付375000美元的付款凭证,且未考虑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正负0.5%的免赔率;(2)两份保函与本案无关;(3)货物索赔方包括与天钢公司订合同的FERLINKS.A.L(OFF-SHORE),而该公司与四家收货人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那么此次赔偿既赔偿买方又赔偿卖方,不具备法律依据。

对证据9中源公司发生的与本案有关的律师费、诉讼费均未提供与其代理律师签订的委托合同及收费标准,其中律师费用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收费依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而且该费用不应由天钢公司承担;保费也是诉讼成本,而且财产保全措施是没有必要的;青岛天瑞海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技术咨询报告费用支出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必要性不认可。

对证据10船东装港、卸港报告及专家意见,根据与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第7章约定,如发生重量或质量异议,双方同意指定SGS或独立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本组证据均非双方共同指定,相应报告做出时间亦晚于卸货时间,不予认可;其中的部分证据能够证明中源公司未能尽到承运人的相关义务,且天钢公司对于货损没有责任。具体理由如下:(1)装港货物报告非天钢公司委托,关联性不认可。2015年3月12日检验人员登船检验,临近装船,撤掉帆布遮盖属于正常,没有证据证明遮盖在出场到装港前始终不充分。对于螺纹钢,通常不做特殊防护。该报告中提到:下雨时禁止装货,告知船长/大副货物对于挤压和湿度很敏感,船长/大副承诺会按检验方的要求操作,但实际上船方在整个航行过程中未能尽到管货义务,处理好货物积载及湿度问题。(2)Cargotek检验报告非天钢公司委托,关联性不认可。该证据证明1、3、5号船舱内均有海水水迹,加大了货舱内湿度;胶合板及中密度纤维板腐烂,4号舱发现潮湿腐烂的木质垫舱物,最有可能是位于螺纹钢与之前卸载的胶合板之间;2015年3月18日-19日,船舶在连云港装运钢管之前以及装运期间遇到了降雨,这导致积压在胶合板上方的钢管是潮湿的,胶合板又积压在螺纹钢之上,这会导致一些水分坠落到螺纹钢和垫舱木上。(3)CWA报告非天钢公司委托,关联性不认可。对螺纹钢进行特殊防护不必要,通常来说从钢厂到港口或者从港口到船舱是不加遮盖或保护的;航行过程中挂靠了4个港口,敞开卸货,导致货物处在降水多、气候湿润的环境;捆装钢材上面覆盖了胶合板,这种材料的水分含量一般在14%,加剧锈蚀;积载中对垫舱物的挤压将会释放出更多水分。CWA报告判断的货损金额应在300000美元,低于和解协议的金额。综上内容均证明中源公司在管货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对货损的发生承担责任。

对证据11收货人卸货港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相反报告显示1、3、5舱进了海水且垫舱物料腐烂,说明货舱内湿度过高,中源公司未尽到管货义务。

对证据12海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船舶管理人)非天钢公司委托,关联性不认可;报告显示1、3、5舱进了海水且垫舱物料腐烂,说明货舱内湿度过高,中源公司未尽到管货义务。对证据13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可以证明中源公司与天钢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相应问题应由FERLINKS.A.L(OFF-SHORE)与收货人解决。

对证据14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相应的损失不合理。

证据15与本案无关联性。

证据16证明目的没有异议,恰恰证明中源公司与DPTrading之间成立租船合同,与天钢公司无合同关系,天钢公司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对证据17的证明目的认可。

对证据18形式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第三方的聘用没有经过天钢公司同意,所以该证据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和事实;对关联性存在异议,不能充分说明双方的货损发生的原因;正如中源公司在伦敦仲裁裁决抗辩中所说,中源公司对适航性是有疑问的,只是最终由于中源公司未能提交充足的证据所以其主张未能被伦敦的仲裁裁决所支持。

对证据19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应该是本案事实的认定依据。

康纳公司对中源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证据1、2、9、17放弃发表质证意见,证据3-8、10-16无异议。对于证据7中中源公司聘请香港律师的律师费与第三人无关,放弃发表质证意见。证据18、19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

天钢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据1、天钢公司同FERLINKS.A.L(OFF-SHORE)签订的买卖合同,4个合同共24个提单,开了4个信用证,总金额为8952000美元;证据2、提单;证据3、商业**;证据4、装箱清单;证据5、受益人证明;证据6、CCPIT出具的原产地证明;证据7、CIQ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证据8、质量证明书;证据9、信用证;证据10、装运前天钢公司对货物采取了合同约定保护措施及装船照片,以上十份证据证明信用证均已议付的情况,表明天钢公司已提供了合同约定及信用证要求的全部证明原件(包括但不限于检验证书、质量证明书),且天钢公司已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的钢材,而且在装船前亦对钢材进行了有效保护,天钢公司提供的钢材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与目的港卸货后的钢材状况不具有因果关系,天钢公司不应对钢材的受损承担责任。证据11、同时期的买卖合同;证据12、涉诉产品的获奖证明,以上两份证据证明天钢公司出口的钢材获得相关机构认可,同时期履行的同型号同品种钢材均未有被拒收的情况,所以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应该承担责任。

中源公司对天钢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证据1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但从文字内容上看,合同中有要求货物必须由帆布遮盖,不可下雨时装船,结合本案大副收据记载,天钢公司在装港未按照合同约定对货物进行遮盖,已经存在锈蚀;在合同中关于商品检验重量认定的约定,合同双方均同意指定SGS或独立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中源公司提供的证据11正是两份收货人聘请的SGS做出的检验报告,可知目的港货物发生锈损的事实。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证明装港货物符合合同要求。证据3-5为天钢公司单方制作,无法确认其真实性。证据6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从文字内容来看,原产地证明记载的收货人正为目的港提起索赔的除FERLINKS.A.L(OFF-SHORE)之外的四家公司,且天钢公司申报日期及CCPIT对该证明的确认日期为2015年3月17日。证据7无法确认真实性;所记载进口商名称与地址正为目的港提起索赔的四家公司,报告的签发日期为2015年3月12日;即使证书真实,货物符合CIQ检验标准,不代表货物没有瑕疵,不能证明货物不存在锈蚀。对证据8的真实性不认可,单方制作,不能证明货物实际生产日期。对证据9的真实性不认可,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货物装船前没有锈蚀。

证据10不能证明货物是否有遮盖,露天堆放容易发生锈蚀。证据11真实性不予认可,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装船货物为同时期的同种货物,2015年3月4日签订的合同货物何时装船不清楚,不能证明货物无被拒收的情况;退一步讲,即使情况均属实,也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同货物在装港装船前堆放时间及期间的天气状况不同,收货人也不同,基于市场行情因素不被拒收,并不代表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及索赔;2015年3月4日合同项下货物未被拒收,不能证明本案货物不应被拒收,更不能证明天钢公司对本案不应承担责任。证据12厂家的获奖证书,针对某一类产品,即使真实,不能保证每一具体批次的货物不存在瑕疵,更与装船前货物的实际状况无关;无论是否为获奖的螺纹钢,都会因露天存放等因素而发生锈蚀。

康纳公司对天钢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放弃发表质证意见。

康纳公司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中源公司和天钢公司提交的证据综合认证如下:对于中源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来源于境外的证据均进行了公证认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天钢公司提供的除证据11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外,本院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亦予以认定。但是对于中源公司所遭受的损失以及涉案货物损失的原因等将结合相关证据在判决说理部分作进一步分析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5年3月6日,中源公司与“伊莲娜(ILIANA)”轮船东康纳公司签订了航次期租合同,约定:“5、此次定期租船航程,途径中国(意向港口为曹妃甸/京唐/新港/连云港),装运合法、无害的件杂货/钢材/散装钢材制品(另附保护条款),在红海和地中海区域卸货,租期约为60-75天;…7、开始50天,日租金为5750美元,剩余天数包括加班时间日租金为9000美元;8、船长应当尽速遣航,并与船上船员一起提供所有通常应提供的帮助。船长虽然由船东委任,但应当接受租家命令与指示,其被视为雇佣与代理的关系;租家应自担风险和费用负责货物的装载、积载、绑扎/解绑,堆积/解固,垫舱,平舱理货以及卸载,并受船长监督,由船长或船长授权租家代理,严格依照大副收据或者理货单,来签发提单;…65、如果租家提出要求(代船长签发提单),那么船长应当书面授权租家代理需严格依照大副收据与理货单代表其签发提单。…租家在此同意补偿船东由于代理代表船长签发提单而造成的所有后果及/或责任;…70、本合同受英国法约束,适用英国法解释,任何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纠纷都应当适用1996年英国仲裁法及其任何与本条款内容有关的生效修订或重新制定的法规,于伦敦提交仲裁以得到最终之解决。仲裁应当根据在仲裁程序启动时有效的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80、如果发生货物索赔,应当依照1996年Interclub协议(英文为:‘Interclub’Agreement1996,ICA为Inter-ClubAgreement的缩写),2011年9月修订以及随后的任何修改版。在尚未得到另一方许可和同意之前,一方不得私自解决货物索赔。”

二、2015年3月14日,天钢公司作为提单记载的托运人出口一批螺纹钢,由“伊莲娜(ILIANA)”轮载运,从天津新港至埃及杜姆亚特港。在货物装船过程中,船东及其互保协会委托天津渤海明泰海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涉案货物进行了检验,出具了日期为2015年3月12日至14日货物状况报告(以下简称渤海明泰报告)。该报告记载,涉案货物自2015年3月12日1450时开始装船,将货物装至第1-5号货舱,至2015年3月14日1400时装货完毕,最后绑扎于当日1440时结束。据该报告记载,经检验发现货物状况如下:发货单号IL1507XGDAM01项下货物,所有货物在装运前都堆放在露天堆场没有任何遮盖,货物表面有轻微/部分锈迹影响了所有货物,货物的表面有划痕影响了所有货物,货物*部表面有油渍影响了11捆钢筋,钢材两端/中间有弯曲影响了225捆钢筋,绑扎带毁坏影响了6捆钢筋;发货单号IL1507XGDAM02项下货物,所有货物在装运前都堆放在露天堆场没有足够的帆布遮盖,货物表面有轻微/部分锈迹影响了所有货物,货物的表面有划痕影响了所有货物,货物*部表面有油渍影响了230捆钢筋,钢材两端/中间有弯曲影响了380捆钢筋;发货单号IL1507XGDAM03项下货物,所有货物在装运前都堆放在露天堆场没有足够的帆布遮盖,货物表面有轻微/部分锈迹影响了所有货物,货物的表面有划痕影响了所有货物,货物*部表面有油渍影响了125捆钢筋,钢材两端/中间有弯曲影响了315捆钢筋;发货单号IL1507XGDAM04项下货物,所有货物在装运前都堆放在露天堆场没有任何遮盖,货物表面有轻微/部分锈迹影响了所有货物,货物的表面有划痕影响了所有货物,货物*部表面有油渍影响了133捆钢筋,钢材两端/中间有弯曲影响了245捆钢筋。据此,大副就上述货物状况在大副收据中进行了批注。

三、根据上述状况,天钢公司针对大副收据号IL1507XGDAM01项下提单号IL1507XGDAM01A、B、C、D,大副收据号IL1507XGDAM02项下提单号IL1507XGDAM02A、B、C、D、E、F、G、H、I、J,大副收据号IL1507XGDAM03项下提单号IL1507XGDAM03A、B、C、D、E,大副收据号IL1507XGDAM04项下提单号IL1507XGDAM04A、B、C、D、E,出具了四份保函。四份保函首部均写明“致:中源公司&‘伊莲娜(ILIANA)’轮船方”,保函内写明,“上述货物由天钢公司托运,装上了上述船舶……在埃及杜姆亚特港交付……,天钢公司在此要求贵司签发清洁提单,而不是根据如下大副收据上的少量批注而签发不清洁提单(以下列明了渤海明泰报告中所列的批注)……”天钢公司在此保证:“1、赔偿贵司及贵司雇员、代理人,并使你们不受损害,承担提供保证金的责任,并保证承担贵司因签发上述清洁提单而遭受无论任何性质的一切责任、损失,损害及费用,并不享受任何责任限制。此外,保证贵司不因我司签发清洁提单的要求,而产生任何停租损失。2、对由此引起的基于船舶航行、交付货物对贵司、雇员及代理人的任何索赔程序我们将提供贵司充足的抗辩费用。3、如果由此引起该轮及姐妹船或所有的其他财产被扣押、羁留、遭如此威胁或对船舶的使用或运营造成不利影响,我们将提供保释金或其他担保以阻止对船舶、财产的扣押、羁留、保证将其释放及消除不利影响,我们并将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损失,损害及费用,而不论扣押、羁留、遭如此威胁或对船舶的使用或运营造成不利影响是否是正当提起的。……6、此外,我司保证根据袋装货物&钢铁行业&本航次下运输实务,如上提及的大副收据中批注的货物的情况,不构成签发不清洁提单的必要,并且无论如何,我司将在船舶抵达第一卸货港以及后续的卸货港之前,及时完全地告知通知方、收货人、被背书人以及提单持有人本保证书的条款内容。”

四、上述保函出具后天津港源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代表“伊莲娜(ILIANA)”轮船长签发了24套清洁提单,提单编号为:IL1507XGDAM01A、B、C、D,共计2032捆、4039.894MT;IL1507XGDAM02A、B、C、D、E、F、G、H、I、J,共计5074捆、10097.828MT;IL1507XGDAM03A、B、C、D、E,共计2580捆、5124.806MT;IL1507XGDAM04A、B、C、D、E共计2506捆、4983.014MT。托运人为天钢公司,承运船舶为“伊莲娜(ILIANA)”轮1505航次,装运港为天津新港,卸货港为埃及杜姆亚特港,通知方为“NANMAR航运公司(NANMARSHIPPINGCOMPANY)”,24套提单共计12192捆,提单记载签发日期为2015年3月14日。

五、2015年3月16日至25日,该轮在连云港在所有货舱装载了胶合板和中密度纤维板(“MDF”),这些货物装在螺纹钢上方,卸货港同样为杜姆亚特港。连云港丰乐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出具的装卸事实记录显示装货期间曾下雨,但是下雨时没有装货。

造成部分货物发生严重锈蚀,应归咎于如下几点:A、在托运人的工厂中,货物曾暴露在水中或者其他液体里;B、从托运人工厂到装货港的运输过程中,货物遇到降雨;C、在装港存放时,遭遇降雨,货物没有遮盖或者没有足够遮盖。在事实记录‘关于螺纹钢装载’中记录并没有降雨,因此我们排除了在装货过程中有雨进入了船舱;D、检验师在装港拍的照片展示了货物的锈蚀,因此经过中国到沙特***再到塞浦路斯并最后达到埃及的这个长航线中,已经存在锈蚀进一步加重是很正常的;E、2015年3月18-19日,船舶在连云港装运钢管之前以及装运期间遇到了降雨,这导致积压在胶合板上方的钢管是潮湿的,胶合板又积压在螺纹钢之上,这会导致一些水分坠落到螺纹钢和垫舱木上;F、湿润腐烂的垫舱木有可能引起/加重螺纹钢的锈蚀程度。我们排除了货舱中压载水或污水井发生了淹舱,或者航程中遇恶浪海水进入到货舱中。因为是我们对货物进行的硝酸银实验都呈阴性。”报告附件中附有NANMAR航运公司出具的卸货事实记录,其中有船舶在卸货中、收货人拒绝接收货物停止卸货以及没有卡车而停止卸货的情况的描述,2015年5月23日1430时收货人Elola卸货完毕、所有货物卸货完毕,并批注2015年5月7日0900时至5月14日1000时ElSaftawy因为货物严重锈蚀而拒绝卸货。

七、涉案货物的通知方NANMAR航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在货物被卸下3068捆后委托SGS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SGS又于5月19日接受委托进行检验,并出具“针对提单号为NO.4A、4B、4C、4D&4E货物作出的最终检测报告”(以上两份报告合称SGS报告)。SGS报告载明:货物存在锈蚀情况;1号、3号、5号舱发现有水的存在,且硝酸银实验为阳性,2号、4号舱没有发现水,且所有货舱货物硝酸银实验均为阴性;5号货舱位于舱底和“最后一层”钢筋中间发现有木质垫舱物,几乎都是腐烂的。

八、2015年5月8日,威利斯海上国际贸易物流有限公司(Marine,InternationalTrade&Logistics,WillisLimited)委托海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MarineTechnicalServicesLTD.)进行检验并出具报告(以下简称海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报告),报告载明:报告委托人为涉案货物的托运人;3号货舱在舱底人孔盖附近有一小滩水斑,硝酸银实验结果为阳性显示有氯化物,用来做垫舱物的木头是潮湿发霉的;2015年5月11日,船东保赔协会及租家保赔协会的检验人加入,并对五个货舱剩余钢材进行了外观检验;1号舱左舷中间*部有水渍痕迹,5号舱右舷前方角落有干水渍,硝酸银实验为阳性。报告还对每天卸货的数量以及每天所卸货物的锈蚀情况进行了记载,最终根据锈蚀的程度、贬值率计算出货物损失3356公吨,货物**价格存在425美元/公吨和426美元/公吨两种价格。

九、船东保赔协会TheStandardClubEuropeLtd.于2015年5月19日和2016年1月7日向包括FERLINKS.A.L(OFF-SHORE)在内的Cargotek报告提及收货人提供了限额为3250000美元和1500000美元两份担保函。该协会委托CWAInternationalLtd.于2015年8月5日对收货人提供的证据、货物状况、损失金额以及损失原因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意见书(以下简称CWA报告),报告对卸货事实记录进行了描述,并对涉案货物装运前的锈蚀进行了描述。

报告记载:螺纹钢在商业上被认为是低碳钢产品,通常来说从钢厂到港口或者从港口到船舱,一般是不加遮盖或者保护的;对于这类产品,轻微到中度锈迹被视为是很普通的,为了避免与雨水的零接触而做出特殊防范反而不被视为是必要的;专家Bowness称Cargotek和SGS对螺纹钢进行硝酸银测试结果均为阴性,而硝酸银实验阳性结果是在舱底发现的,可以预料船上通常用海水或压载水(卸货后)冲洗船舱;装船前照片显示许多螺纹钢有轻微锈损层,一小部分有严重锈损层,在航程中锈蚀进一步恶化是在所难免的;在中国装货期间钢材应当处于非常寒冷的环境,7周航程使得钢材穿越空气湿度非常高的热带,在冰冷的螺纹钢上形成凝固的潮气也是非常可能的;航程中另一危害是捆装钢材上面覆盖了胶合板,这种材料的水分含量一般在14%,这使得钢材的堆放环境更加复杂,将导致锈损进一步加剧;在杜姆亚特卸货期间我们看到了许多很潮湿的片状垫舱物,这在Cargotek报告中强调过,在积载中对垫舱物料的挤压将会释放出更多水分,会造成许多螺纹钢*部严重锈损;涉案螺纹钢总量为24245吨,**价值为425.5美元/吨,按照锈蚀钢材10%、贬值率为35%,部分锈蚀钢材26%、贬值率15%,涉案货物潜在损失最大值为763000美元,但是基于货物堆放和处理情况看潜在损失实际评估为300000美元左右。

十、康纳公司由Mills&Co代理于2015年9月14日就涉案货物损失纠纷提请了仲裁,仲裁庭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第一份仲裁裁决,该份仲裁裁决结合上述Cargotek报告、SGS报告、海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报告、CWA报告以及CWA专家Bowness出具的专家意见,认为:A、中源公司违反了租约第8条、第56条约定,没有根据大副收据在提单中作出标注,因此康纳公司有权从中源公司处获得赔偿,或者基于租约第65条的赔偿条款,中源公司需赔偿康纳公司由此造成的任意和所有损失、损害及费用;B、根据ICA第8条(d)约定,涉案货损索赔中源公司应承担100%责任;C、中源公司违背了ICA第9条约定,在船东互保协会向货主提供担保后,中源公司未能向康纳公司提供反担保,康纳公司有权对此项损失要求赔偿;D、康纳公司有权获得到期未付租金50971.22美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23日开始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按年利率4.5%计算,不足按比例,以每三个月为计息期计算复利;E、…;F、中源公司应当承担本案仲裁费25755英镑,如果康纳公司已经支付了或者部分支付了此项费用,中源公司应当补偿康纳公司支付的金额以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4.5%计算,不足部分按比例,从康纳公司支付费用之日计算至中源公司将全部款项实际支付之日。

十一、对于前述第一份仲裁裁决中康纳公司主张的到期未付租金,中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康纳公司支付了9000美元;就此仲裁庭作出扣减后认定的到期未付租金50971.22美元及利息,中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康纳公司支付54731.78美元。就第一份仲裁裁决的仲裁费25755英镑及利息,中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康纳公司支付31290.24美元。中源公司为与康纳公司的第一次仲裁,向其律师Tsui&Co于2015年6月2日支付律师费45000港元,2016年4月15日支付律师费101000港元,2016年9月30日支付律师费99000港元,2017年3月31日支付律师费98320港元;向ELDIBPANDI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支付检验费2300美元,向Tsui&Co于2016年1月28日支付AMA海事有限公司专家费4500美元。2017年3月30日,康纳公司与包括FERLINKS.A.L(OFF-SHORE)在内的Cargotek报告提及收货人就货物索赔以375000美元达成和解。

十二、仲裁庭于2017年3月20日又作出第二份仲裁裁决,裁决认为:康纳公司与货方之间以375000美元和解合理;中源公司应当向康纳公司支付法律费用与支出102569.34美元以及相应利息(复利),利息自2016年3月1日计算至付款之日,按年利率4.5%计算,以每三个月为计息期计算复利;中源公司应承担自己的费用,并支付此次裁决产生的4765英镑的费用及康纳公司支付之日至中源公司补偿康纳公司完毕之日的利息(单利),期间按4.5%年利率计算。

十三、2017年9月28日,康纳公司与中源公司就上述第二份仲裁裁决项下的义务的履行以及康纳公司支持中源公司向天钢公司进行索赔达成协议,约定中源公司应支付康纳公司在本案中产生的律师费和办案费用,以及为证明中源公司损失产生的律师安排公证认证的费用4500英镑,公证认证本身所花费的费用;中源公司同意补偿自2017年1月11日至该合同签署之日期间康纳公司所有费用的50%即2250英镑。中源公司委托EVERPROSPERITYSHIPPINGPTELTD代为向康纳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支付货物赔偿375030美元,针对协议中约定的康纳公司协助办理公证认证的律师费4500英镑于2017年10月31日支付了5925美元;针对第二份仲裁裁决认定的康纳公司法律费用与支出102569.34美元以及相应利息于2017年10月10日支付110271.86美元;针对仲裁庭费用4765英镑于2017年11月6日支付6257.86美元;于2018年1月24日支付康纳公司协助办理公证认证费用4289美元,针对协议中约定的补偿康纳公司2250英镑的费用支付2977.5美元;于2017年12月4日向Tsui&Co支付第二次仲裁律师费19078.36美元。

十四、中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支付康纳公司参加本案的授权材料公证认证费1305美元,于2017年9月8日为康纳公司参加本案花费的律师费支付4055美元。中源公司就本案律师费于2016年4月12日支付3500美元,2017年3月27日支付8617.5美元,2017年10月31日支付31504美元,2018年3月27日支付26357.75美元。中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委托连云港中源船务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186元。中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天钢公司采取保全措施委托连云港中源船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支付诉讼保全责任险保险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交纳诉讼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中源公司就本案货损纠纷委托青岛天瑞海事咨询服务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出具了一份技术咨询报告,为此委托EVERPROSPERITYSHIPPINGPTELTD代为于2018年1月18日向其支付1500美元。

十五、2018年1月16日,本院对中源公司与康纳公司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两案依法立案受理,经过审查后于2018年5月25日分别作出(2018)津72民特2号和(2018)津72民特3号民事判决书,承认第一份仲裁裁决和第二份仲裁裁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中源公司依据天钢公司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向其出具的保函向天钢公司追偿其已经承担的损失和费用,本案系因保函引起的其他海事海商纠纷。中源公司系新加坡共和国法人,与案件有关的部分事实发生在境外,本案具有涉外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当庭均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本案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审理。本案主要有如下争议焦点:

一、中源公司与天钢公司是否存在法律关系以及性质;

二、涉案货物损失的原因;三、中源公司损失的具体金额。

一、关于中源公司与天钢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及性质

根据本院查明事实的第二段和第三段,渤海明泰报告对货物出运前的状况进行了记载并记入大副收据,天钢公司向船方交付货物后为取得清洁提单出具了抬头为“致:中源公司&‘伊莲娜(ILIANA)’轮船方”的保函,并最终由天津港源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代表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提单上记载托运人为天钢公司,故涉案提单项下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为船东康纳公司,托运人为天钢公司。根据本院查明事实第一段,中源公司与康纳公司之间签订了航次期租合同,中源公司为涉案船舶的承租人,在租期内支付租金,实际运营涉案船舶并享受运输费用的收益,根据其与船东康纳公司之间租船合同的约定代表船长签发提单,也将可能因运输业务而承担风险。天钢公司自愿提供保函以请求签发清洁提单,保函中详细列明了提单号、货物状况以及出具保函的原因和保证的内容,意思表示清晰和明确,属于正式的要约;中源公司接受保函后向天钢公司签发清洁提单即为承诺,双方形成保函合同关系。该保函是就可能发生的因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的损失和费用保证补偿的书面声明,是一种独立的责任保证和附条件的给付合同,体现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二、货物损失的原因

从第一份仲裁裁决描述的船东康纳公司的请求看,涉案提单的收货人是以清洁提单项下发现货损为由向康纳公司提出索赔,康纳公司又依据与中源公司之间的租船合同提起仲裁,仲裁庭认为就涉案货损中源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进而中源公司又依据保函向天钢公司进行索赔。天钢公司出具的保函写明“…保证承担贵司因签发上述清洁提单而遭受无论任何性质的一切责任、损失及费用…”,故就需要考察中源公司遭受的损失是否与货物装船前的质量问题或者中源公司签发清洁提单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从第一份仲裁裁决的结论上看,仲裁庭排除和否定了船东康纳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认定中源公司违反了租船合同的约定,没有根据大副收据在提单中作出批注,根据ICA第8条(d)约定,涉案货损索赔中源公司应当向康纳公司承担100%责任。该结论是仲裁庭综合分析Cargotek报告、SGS报告、海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报告、CWA报告以及CWA专家Bowness出具的专家意见,并结合租船合同的内容和ICA的规定作出的,仲裁庭认为尽管前述几份报告中提及部分货舱舱底发现水或水渍、硝酸银实验呈阳性,但是所有的货物的硝酸银实验是阴性,故排除海水进入船舱造成货物损失的可能,进而排除船东的责任。而前述舱底发现水或水渍的原因从本院查明事实第九段CWA报告中专家Bowness的论述中可以得到反映,即“可以预料船上通常用海水或压载水(卸货后)冲洗船舱”。

第一份仲裁裁决的目的就是要依据租船合同和ICA的规定厘清船东康纳公司与承租人中源公司之间的责任,其在认定中源公司未根据大副收据在提单上进行批注而是接受保函进而签发清洁提单,且货物的装载和积载是由承租人中源公司负责的,而没有证据证明船东康纳公司造成货损的原因介入的情况下,中源公司应当就康纳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份仲裁裁决无需分析中源公司是否存在造成货物损失的原因行为,因为即使存在中源公司应当负责的原因行为,中源公司也要向康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尽管前述仲裁裁决的效力已经得到本院(2018)津72民特3号的承认,但是不影响本案中就货物损失原因的认定以及中源公司与天钢公司之间就货损如何承担责任的判断。

根据本院查明事实第六、七、八、九段在Cargotek报告、SGS报告、海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报告、CWA报告中均提及在货舱内发现潮湿腐烂的木质垫舱物,Cargotek报告中还认为潮湿腐烂的木质垫舱木料“最有可能是位于螺纹钢与之前卸载的胶合板之间”,进而认为造成部分货物发生严重锈蚀的原因之一即为“E、2015年3月18-19日,船舶在连云港装运钢管之前以及装运期间遇到了降雨,这导致积压在胶合板上方的钢管是潮湿的,胶合板又积压在螺纹钢之上,这会导致一些水分坠落到螺纹钢和垫舱木上;F、湿润腐烂的垫舱木有可能引起/加重螺纹钢的锈蚀程度”;CWA报告中亦作出类似结论“航程中另一危害是捆装钢材上面覆盖了胶合板,这种材料的水分含量一般在14%,这使得钢材的堆放环境更加复杂,将导致锈损进一步加剧;在杜姆亚特卸货期间我们看到了许多很潮湿的片状垫舱物,这在Cargotek报告中强调过,在积载中对垫舱物料的挤压将会释放出更多水分,会造成许多螺纹钢*部严重锈损”;中源公司与康纳公司之间租船合同第8条有如下约定,即“…租家应自担风险和费用负责货物的装载、积载、绑扎/解绑,堆积/解固,垫舱,平舱理货以及卸载…”,在租船合同项下承租人中源公司负责船舶的营运及货物的安排。综上,本院认为,除涉案货物因本身在装港存在部分锈蚀,并经过航程过程中锈蚀进一步自然加重的情况外,中源公司对于涉案货物的保管和照料也未能尽到谨慎处理的义务,是涉案货物在最终目的港锈蚀严重的原因之一。

三、中源公司损失的项目及数额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前述对货损原因的分析,本院酌定下列本院认定的损失由天钢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一)对于货物本身的损失,第二份仲裁裁决已经就康纳公司与货方之间的和解金额375000美元的合理性予以确认,且中源公司已经就该项损失于2017年10月31日进行了支付,支付金额为375030美元,中源公司主张375000美元,本院予以认定。

(二)对于中源公司主张的船期损失。从第一份仲裁裁决第50、51段的内容上看,中源公司主张的扣减已经支付的9000美元后为50936.22美元租金认为涉及从2015年5月8日0900时到2015年5月14日1030时卸货港收货人拒绝卸货的期间,仲裁庭认为根据租船合同第15条的约定不能扣除,应当向康纳公司予以支付。对于Cargotek报告后所附的NANMAR航运公司出具卸货事实记录,记录结尾批注2015年5月7日0900时至5月14日1000时ElSaftawy因为货物严重锈蚀而拒绝卸货。前述两个时间段并不一致,无法看出仲裁裁决中表述时间段的依据,以及停租损失的计算方法。另外,前述时间段内从记录内容看船舶卸货在正常进行,“船舶卸货中”、“停止卸货”、收货人“拒绝卸货”、“没有卡车停止卸货”均有记录;同时,结合根据本院审理查明第四、六段查明的事实,收货人Elola的货物数量最多,其卸货完毕的时间为2015年5月23日1430时,同时该时间也为卸货事实记录中记载的涉案所有货物卸货完毕的时间。故本院认为,中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为签发清洁提单引起收货人拒收货物进而影响卸货,并给其造成船期损失。本院对于中源公司提出的船期损失主张,即2015年10月30日向康纳公司支付的9000美元以及2017年1月4日向康纳公司支付54731.78美元,不予支持。

(三)对于两次仲裁裁决以及本案产生的相关法律费用等,均是为了厘清各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而产生,与签发清洁提单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属于保函责任范畴,由此产生的合理、必要的费用应当由天钢公司承担。对于中源公司按照仲裁裁决应当支付的费用包含英镑和美元两个币种,其中英镑部分在实际支付中已经折算成美元进行了支付;中源公司支付其自身律师费有部分是用港元进行实际支付。本院认为中源公司有权请求其实际支付次日至天钢公司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对于利息计算的标准,其中美元和港元按照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同币种存款利率,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币种贷款利率计算较为妥当;对于中源公司关于利息的其他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中源公司主张的损失是否属于保函责任范畴,本院作如下认定:

1、第一次仲裁裁决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法律费用。根据本院查明事实第十一段,中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就仲裁费支付康纳公司31290.24美元;中源公司为第一次仲裁于2015年8月12日支付检验费2300美元,于2016年1月28日支付专家费4500美元;中源公司为自身律师费于2015年6月2日支付45000港元,2016年4月15日支付101000港元,2016年9月30日支付99000港元,2017年3月31日支付98320港元。对于前述费用中源公司已经实际支付,本院予以认定。

2、第二次仲裁裁决过程产生的相关法律费用。根据本院查明事实第十三段,中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就仲裁费支付康纳公司6257.86美元;中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支付康纳公司法律费用110271.86美元;中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就自身律师费支付19078.36美元;中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支付康纳公司协助办理公证律师费5925美元,于2018年1月24日支付办理公证认证本身费用4289美元。对于前述费用中源公司已经实际支付,本院予以认定。对于中源公司负担康纳公司第二次仲裁裁决结束后产生律师费的50%即2250英镑,中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实际支付2977.5美元,本院认为该费用并非必然发生的费用,对该部分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

3、对于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根据本院审理查明第十四段,中源公司为自身律师费于2016年4月12日支付3500美元,2017年3月27日支付8617.5美元,2017年10月31日支付31504美元,2018年3月27日支付26357.75美元。中源公司为申请财产保全于2017年9月8日支付诉讼保全责任险保险金人民币20000元。对于前述费用中源公司已经实际支付,本院予以认定。对于中源公司为康纳公司支付的参加本案诉讼的律师费4055美元,公司主体和授权的公证认证费用1305美元;支付青岛天瑞海事咨询服务公司技术咨询报告费用1500美元,该三项费用并不是必要费用,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中源公司所遭受的损失为货物本身损失375000美元,两次仲裁裁决以及本案产生的相关法律费用等253891.57美元、343320港元、人民币20000元,前述损失按照由天钢公司承担50%计算,即为:天钢公司应当赔偿中源公司承担的货物本身损失187500美元,两次仲裁裁决以及本案产生的相关法律费用等126945.785美元、171660港元、人民币10000元。对于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申请费本院将直接作出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天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源船务有限公司支付314445.785美元及利息(按照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同币种存款利率,其中以187500美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以15645.12美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5日起,以1150美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3日起,以2250美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9日起,以3128.93美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7日起,以55135.93美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1日起,以9539.18美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5日起,以2962.5美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以2144.5美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5日起,以1750美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3日起,以4308.75美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8日起,以15752美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以13178.875美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8日起,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天津市天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源船务有限公司支付171660港元及利息(按照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同币种存款利率,其中以22500港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3日起,以50500港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6日起,以49500港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以49160港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天津市天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源船务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9月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中源船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467元,由被告天津市天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9271元,由原告中源船务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419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天津市天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源船务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市天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建鹏

代理审判员  刘树立

代理审判员  陈文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晓

书记员刘雨晴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编辑| 徐丽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法研究生

往期回顾

民法典视野下的商品房买卖惩罚性赔偿丨德恒研究

季红明:让完全法律人的梦想照进现实

《民法典》视野下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与公示丨德恒研究

《民法典》担保部分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简评

西仲|伦敦国际仲裁院2020年《仲裁规则》翻译成果(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专栏/2020002期/仲裁实务中虚假仲裁的识别与应对

海事商事法律报告CMCLR

欢迎各界专业人士在此交流、讨论

来稿请于周日至周四私信,回复更及时或者发至邮箱 uibexl2017@163.com

23采45亿美元等于多少人民币

2345亿美元等于多少人民币,按照2019.09.11当日最新的外汇牌价,1美元=7.1127人民币,则2345亿美元=2345x7.1127亿=16679.2815亿人民币也就是说2345亿美元等于1.66792815万亿人民币。

137来自0美金等于多少人民币

1370美金等于多少钱的一个人民币?嗯,目前一人民币大概一美金兑换大人民币大概在6.22美元,大概也就在一万块钱

3500000美元等于多少人民币

6.82

关于加强不良贷款主动管理的几点思考

前言:交通事故率、特别是致死率,取决于很多方面,厂家、路况、驾驶人和交通管制系统,很难判断哪方是关键,经常看赛车的朋友知道,人会不会死,要看有没有装Halo系统,俗称“人字拖”。谁应当对不良贷款肩负第一管理责任,是业务部门或者产品管理部门,而非风险或资产保全部门。什么是业务部门的“人字拖”?在成本为零的情况下,当单个信贷产品不良率=产品加权平均利率时,就是信贷不良资产管理临界点,或者说农信社的产品不良容忍度最高不能超过加权平均利率,做信贷业务必须向保险行业学习,要有稳赚不亏的前瞻思考。

提起不良贷款大家就头痛,这不是思考而是畏惧导致的必然结果,它往往让人们联想到发催款通知书、逾期90天、核销置换、清收起诉、信用工程预警、行内业务督导、监管现场检查、经营利润减少、扣考核工资、全年无休等负面事件。不良是一种经营风险(包含“主观行为+客观事件”带来的风险结果),也是一种客观存在,它有且仅有两种化解方式,加法和减法,不断放贷和不断压降。一是在高速增长过程中,用发展化解;二是在中低速增长过程中,严格准入。高速与否是相对变量,通过利润增量、增速与不良增量、增速相比较而得。换而言之,无论哪家行社,只要不良增量、增速跑在利润增量、增速前头,苦日子就来临了。

说到不良贷款管理,很多人都会给出全流程、全过程、全天候、全面风险管理、精细化管理、专项清收、委外清收、联合惩戒、专项激励等高逼格、假大空的措施,不良贷款户不想还你贷款的决心,绝对与XXd人面对敌人屠刀一样的坚定,XXd人知道,不管招不招都是要死的,不良贷款户也知道,不管怎样,欠债不还的最终结果都只是丢财不丢命,况且原本就应该还。

总之,农信社现现阶段信贷不良管理,仅处于知道今天账面数据,不知道今天真实数据、更别提预测明天数据的状态。一个经营几千亿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一个个经营几十亿上百亿的县域法人机构,居然不知道,在极端情况下(金融危机、经济危机、产业危机、失业潮),不良会猛窜到何种程度,农信社管理工作,也许是世界上最简单惬意的独一份。违约前、违约中才是不良贷款管理,违约后只能说是不良贷款处置。

正文:

一、不良贷款是什么

不良贷款的定义,人行、银监说得很清楚,金融机构理解得很透彻,一般来说,对事物本身理解不到位情况下,业务会呈现出最自然和最真实状态。是否不良贷款,关键点有二,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也就是说客户及时不足额、足额不及时、不及时不足额三种情况,都可作为不良看待,这种分类方法与逾期多久没多大关系,它更像是一门玄学,给人的感觉很清晰,但就是划分不准确。作为金融机构,对不良贷款应当进行第二次定义、量化定义是必要和应当的,否则就无法解决人工五级分类调整过程中,客户经理或者风险管理部门单纯依赖文字描述去进行主观判断导致的分类偏差,也无法使用五级分类结果来进行趋势预测。

不良贷款的主观判断,与评价人是好人还是坏人一样复杂,一般地只要不违法犯罪,通常就会把人当做好人,但农信社缺乏公检法这样的专业机关来研判,隐形不良贷款或者五级分类不准确不可避免。不良贷款与孕宝宝一样,存在生理缺陷和性格缺陷,人都具有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对于生理上的缺陷,可以做孕检,唐氏筛查、染色体筛查、地中海贫血筛查、穿刺及B超等等,但性格缺陷到底是先天还是后天因素谁也不知道、不良贷款也一样,它同样包含两种风险:一种是产品设计缺陷问题,只是设计者从未承认而已;另一种是产品营运风险,农信社明确缺乏必要的技术手段来消除产品设计本身蕴含的风险。以农户贷款为例,如果青年客户“整村撸贷、集体违约”,它的假借冒风险有多大,预期损失多大,在客户整体收入水平降低1/3的情况下,会有多少客户无法还息?现在的授信,只考虑客户能贷多少,从未考虑行社本身能够承受的风险水平到底有多高。信贷是满足客户需求不假,但更重要的是符合机构自身风险偏好。连止损点都没有,谈高质量发展多少有些滑稽。

在判断不良贷款时,对借款主体和借款主体履约行为(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进行综合判断,只是分类的基础,更高的要求是考虑借款主体本身所属行业的风险程度,因为在危机爆发期间,正常贷款违约概率一定会增加,也就是说,“五级分类”这四个字,是动词,绝不仅仅是名词,谈不良贷款绕不开违约概率、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三个层次。而现阶段的不良贷款管理,只聚焦在违约损失率这一最终环节,清收盘活难度远超整形手术,无异于下阎王殿改写生死簿。

(一)违约概率:不良产生前提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没有违约概率,就没有不良贷款。没有金融机构,拥有科学、精准的违约概率模型,农信社该领域属于处女地,放的每一笔贷款都心里没底。(过去不同客群违约1次以上客户占比多少?过去不同年龄段违约面多少?过去不同村组违约面多少?过去不同担保方式下违约面多少?过去不同金额区间违约面多少?过去不同产品违约客户占比多少?客户收入上升期违约面多少?客户收入下降期违约面多少?这些都需要考古才能得到)

1.违约概率是预期损失。在借款人没有任何制约措施的情形下,每个人在借款之后均只有(违约、不违约)2种选择,同样额度的贷款分散用信n次后,则同时违约概率为0.5n,分散至5人后其同时违约概率为3.13%,6个人后为1.56%。违约概率的计算模型巴塞尔协议中有详尽介绍,其过程较为复杂,核心是要银行通过经验数据回归,探求不同条件下的违约率和违约损失,使金融机构提前预知违约峰值进行主动管理。

在实际信贷业务中还存在附条件违约情形。如部分客户借款100万元,对其评价时是基于“当期资产变现+未来收入”,若未来预期突然变化或资产变现价值严重贬值,就存在一定额度内客户是守约的,超出该额度部分可能无法偿还;部分客户还存在延时守约情形,如甲方变更付款时间,那么他的组合将变成(违约、不违约、部分违约、远期违约),其真实违约损失更难预测。

2.违约概率是动态变量。违约概率必须精确到以个体为单位才具有统计意义,而且必须坚持实时评估。在信用村组评定过程中,常常把违约率作为评价硬指标就很不科学,在一个以“第三产业”为主的村民小组内,不良贷款户都迁出后能算信用组吗?不能。小组村民贷款笔笔不良,在普遍获取征地补偿后,表内外贷款全部结清后,算不算信用组?以内部存单质押为例,一般看作无风险业务,违约概率无限趋近于0,但只要允许银行破产,就不可能将该类产品违约概率设定为0,小概率事件不等于事件不会发生,因此,即使对于存单质押类信贷产品,充其量只能将50万元以下的个人储蓄存单质押贷款违约概率调低,50万元以上则应当将违约概率设定为不低于一般质押贷款水平,在利率定价进行风险补偿时,应当有所区别。因此,对于违约概率的估计,不能刻舟求剑,必须用辩证的观点看问题,必须基于客户经常性收入来建模。

3.违约概率是区间集合。常听客户说,有钱讲信用,无钱讲啥都没用,或者我不是老赖,只是破落户而已,由此可见,无论对于信贷产品还是借款主体,违约概率都是自变量,问题的关键在于,能不能识别出违约概率区间,并由此估算出其违约损失上下限。不良贷款率本身较高的行社,可能会采取悲观预测法确定潜在风险,而不良率较低的行社,则可能采取乐观预测法,来积极拓展壮大业务规模。总之,今天和明天的违约概率,在不同还本付息方式下的违约概率,在不同年龄阶段的违约概率,都不是固定不变的。如果不想贷款发放后你怕客户,就必须知晓客户违约后的保守回收率。

(二)违约率:不良触发的结果

1.违约率是违约概率发生后的具体表现。违约概率本身不必然导致违约,违约前提是触发违约条件,正如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坏人,但他必须触犯法律才能称之为坏人。违约率包含账面不良率和隐形不良率,是贷款质量时点评判标准。如:夫妻双方中长期只有1人外出,离婚后,若借款主体是无固定收入人员,则可能会导致违约率增加。那么离婚是违约概率,离婚导致无收入是触发条件,将可能会导致违约行为真实发生,但不一定造成最终损失;如:某客户患有良性肿瘤,但在一定时期后意外转移扩散;如某收购肉鸡、淘汰鸡的客户,主要合作伙伴养殖场遭遇禽流感。这些事件只有发生后,才可能会造成损失。

2.违约率应进行受控和不受控变量区分。针对违约概率不为0的借款,消除触发条件不就可以降低违约率吗?理论如此,实际不可行,触发条件多如牛毛,管理甚至只是简单监测和识别都得不偿失。最经济的做法是,找到哪些变量是可控的,哪些变量是不可控的。一般而言,内部触发条件是可控的,外部触发条件不可控。内部分两种,一是金融机构本身,二是借款主体本身。外部也分为两种:一是市场,二是监管。借款主体和市场很好理解,监管和金融机构内部事件为何也会成为影响违约率高低的关键要素?

金融机构内部除操作风险和过度授信容易触发违约,其实还有很多。如新旧产品不兼容、授信规则未兼顾存量客户、客户准入条件提级、与增信合作机构解约、结息周期缩短、分期还本计划趋严、行业集中度超标、新老客户经理岗位交接造成追加授信难、再贷款或其他低息贴息产品指标不足等等。监管政策则更像“妖魔鬼怪”,它来与不来,你根本无法预测,如社团贷款不准投向非农领域、禁止发放异地贷款、禁止将政策性贷款投向消费领域等等,你永远不知道,下一个不准是什么。

3.违约率高低不能全面评判信贷资产质量。如:甲支行账面不良率5%,但结息面达98%,乙支行账面不良虽2%,但结息面只有90%,部分客户未结息至当期,就很难评判谁的资产质量更胜一筹。如:某支行以农户房屋按揭贷款(首付均为50%),个体户按揭贷款和创业贷款为主,在疫情期间造成了大面积违约,另一支行全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账面不良率虽较低,但3个月后大幅违约几乎已成定*,在此情形下,谁更应当拿到当月不良绩效考核工资?

尽管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困难,但还是要探索适当的方式来预估违约率,至少应当接近真相。最简单可行的办法是,病毒隔离法,不管是不是卧底,只要跟毒贩在一起,那很可能已经违法犯罪。也就是说,只要在系统五级分类之外,再进行潜在或者可疑客户划定即可,然后一一排除,精准识别。关键不在于违约率高低,而在于违约概率高低。

(三)违约损失率:真正意义上的不良

违约损失则是,一旦形成不良以后,最终只能部分收回或者完全无法收回的余额占比。

1.违约损失率是时点概念。常说人民币相对美元在升值,也常常在说人民币在贬值,相对于各自国家的购买力而言,美元和人民币一样,都在不断贬值,因此,贷款的损失也并非死刑,而是死缓。在管理过程中,客户经理常遇见80年代贷几十元、90年代贷几百元、2000年左右贷大几千、2010年以后贷几万几十万,也许等我们老去的那一天,几十万就只能买油粑粑。因此,除非死亡绝户,一般都没有死账,只有坏账。当然,父债子还这种情况以后会荡然无存,如客户移民搬迁后,相当于削骨还父了,他的财产是国家给的,不是继承的,特别是个人破产法出台后,于情于理都不再可能还钱。在这里,应当注重两个小细节:一是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二是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者可以分红、后者可以分钱,如果在贷款核销且借款人事实上已丧失劳动能力后,这两点可算得上最后两根救命稻草。

2.违约损失率是信贷业务高质量发展并发症。要管理好违约损失贷款,就必须正确看待违约损失现象,就必须高度容忍违约损失规模。常常容易犯的错误是用历史累计违约贷款和当年时点数据比较。资金已经轮回很多次,该挣的利润银行已经入账了,没有必要纠结真实的违约损失。正确的做法是,我们应当以会计周期为单位,来考察违约损失情况。如某年度发放贷款100亿元,它的期限有1年-10年期,只有在第10年才能够精确计算除最终损失率,但大可不必如此,可采取期限化同方式来比较。很多情形下,还可用累放数作为分母,然后再用累计不良对比,其实真实的贷款损失率并不会太高。如某行社表内贷款100亿元、表外贷款1亿元,每年发放贷款10亿元、核销贷款0.3亿元,10年以后,表内贷款余额将变为197亿元、表外4亿元,无论从占比还是余额看,似乎情况都在“恶化”。因此,对不良损失率的管理,要看它增长速度是不是高于贷款利息增速、利差增速、息差增速,而不用关心表内外占比。

客观科学看待违约损失率,一是领导不会再因表外规模巨大而怀疑客户经理偷*耍滑,二是至上而下心理负担会减轻,三是对不良贷款的分层分类管理更有效,四是委外或内部激励时心里有底,把违约损失部分回收任务分给客户经理,除他自己掏钱,神仙也无能为力。总之,不良贷款管理与救火无异,只能采取关注最近的,而非最贵的策略。

(四)不良贷款科学划分

监管对不良的分级当然是为了考察机构资产质量和风险缓释措施(如拨备覆盖率、资本充足率)是否到位,但农信社五级分类主要是为了考察有多大可能性收回贷款本息,两者的关注点并不完全一致。本息逾期1天-90天、90天-180天、180天以上跟最终收回率并无证据表明之间存在线性关系。换而言之,对客户而言只相当于一包烟钱,逾期50年还款也不是问题。因此,银行最终要的数据是预计回收金额和预计回收时间,对不良的定义起码应当从三条线入手:

1.违约贷款三类划分法。违约贷款,至少应分为三类:可回收、可部分回收和不可回收部分。从五级分类核心定义看,足额不及时为1类不良、及时不足额为2类不良、不及时不足额为3类不良。1类不良除了中午,其他时候都可能结清;2类不良在时间换空间情形下,通过重组或低息置换,也许会起死回生;3类不良只能寄希望于家庭财产继承人讲良心,有补偿款,客户东山再起或者中彩票等意外事件。

2.违约借款主体三类划分法。不良借款主体只有两种情形,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丧失重要资产,人拥有的资产无外乎土地、资本和创造力,丧失劳动能力则应当包含丧失体力劳动能力和丧失竞争能力两种情形。由此,借款主体违约主体可分为无资产、有劳动能力,无劳动能力、有资产,无劳动能力、无资产三类。

3.违约经营主体三类划分法。从经营状态看,企业存在存续、经营、停业三类状态,但在作为企业贷款,应当考虑其是否具备第二还款能力。违约经营主体可分为有收入、无资产、有资产无收入、无资产无收入三种类型。

(五)违约贷款量化识别

违约贷款分类无疑是简单的,就像给人打标签一样,但要真正说清楚好人有多好、坏人有多坏,很难,你不可能说这个人坏的程度抵得上“一年有期徒刑”,也很难说这个人好的程度能达到“五颗星”。但银行违约贷款质量却容不得模糊,无法量化就无法

【375000美元等于多少人民币(兑换5000美元需要多少人民币?外币现钞入境可以带多少钱美元? - 南方财富网)】相关文章: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