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如何纳税(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被激励对象来自如何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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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被激励对象来自如何交税? 个税按照以下方式交纳: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授予价)×股票数量(授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被激励对象来自如何交税?
个税按照以下方式交纳: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授予价)×股票数量(授予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股票期权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差额概念)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股本贷:资本公积一资本溢价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被激励对象如何交税?
个税按照以下方式交纳: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授予价)×股票数量 (授予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股票期权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差额概念)
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股本
贷:资本公积一资本溢价
港股股票激励员工税费怎么算!股权激励怎么缴税,这里面的门道可多了-股识吧
回复毛泽民:需要缴纳的红利税就是:100*20%=20元。与通过香港账户投资相比,其红利税要高出一倍左右,因此很多投资者会因为缴纳税费较多,而直接放弃港股通,选择直接开通香港账户进行港股交易。并...[详细]
回复周殷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详细]
回复黑道悍匪:买卖港股通的股票手续费主要需支付交易税费、结算及交收服务费用、存管和公司行为服务费用等税费以及证券公司收取的手续费即佣金:交易税费是交联交所或由联交所代收,包含:印花税:双边,按成交金额的0.1%计收(取整到元,...[详细]
回复石啸天:股票交易税费的多少是根据我们所完成的交易额所决定的。佣金是交易额的千分之三,不足1000元的按五元收取。过户费是按照1000股一元收取的。在这里要注意的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是没有过户费的。印花税是成交额的千分之三。...[详细]
回复焦遁:红利所得税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条款,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阿摩司:不管你买出还是卖出都要收取你与证券公司协商的手续费(?)和印花税(0.3%)而且手续费的最低收费是5元一笔!按你刚才的那个交易来计算的话(只是100股2元入和2.4出)(2.4-2)*100-(2+2.4)*0.3%(税)-...[详细]
股权激励,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君合律师对法律实务、立法动态和热点法律问题的评析与探讨。
1.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在后续转让股权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再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对于已搭建红筹架构的非上市企业,如在拟上市公司(通常为开曼公司)层面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则员工应无法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转让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针对以股权奖励形式实施的股权激励,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得属于101号文所附的《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文章标注:
股权激励怎么交税
法律主观:股权激励交税的方式:一般情况下,股权激励属于工资所得,应当按照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但若股权激励是以转让股权的形式体现的,则缴纳百分之二十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股权激励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及有关税前扣除的2则规定
股权激励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及有关税前扣除的2则规定:
其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二:《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12年第18号,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股权激励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激励,实质上属于对职工的激励、奖励或补偿,是一种以股份支付方式的职工薪酬。企业股权激励分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三种方式。
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无偿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股权激励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对居民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收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于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收入计算纳税。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股权激励收入的确认上:
(一)股票期权。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员工股票期权,股权激励收入=(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股权激励收入。
(二)股票增值权所得。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股权激励收入=(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三)限制性股票所得。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股权激励收入=(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四)技术人员股权奖励。股权奖励是指高新技术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比照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确定股权激励收入。
举例:2017年1月刘某被授予本公司股票期权3万股,授权价1元/股,规定两年后可行权。刘某在2019年3月行权,股票当日收盘价7元/股。
计算刘某股权激励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时的公平市场价-行权价)×股票数量=(7-1)×3=18(万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80000×20%-16920=19080(元)
二、对居民个人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可实行递延纳税: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即“行权所得”与“转让所得”统一合并为“财产转让所得”,把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与20%税率归并为20%税率。
应当注意: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除需要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
举例:林先生为非上市境内高新技术居民企业A的技术骨干,2014年3月来到A公司工作,A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根据A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林先生于2016年10月1日从A公司获得了100,000股的股权奖励,并且A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股权奖励自获得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当日该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公平市场价格为每股10元,由于A公司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A公司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了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4年后,即2020年10月1日,林先生处置了所有100,000股的股权,处置日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为每股22元。
则林先生的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取得成本+合理税费)〕×20%=2200000×20%=440000(元)。
对居民个人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符合条件递延纳税条件,或虽然符合条件但未按规定备案的,以及居民个人取得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增值权,于行权时,行权所得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纳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可区别于行权日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行权所得/规定月份×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激励对象取得该股权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行权所得/规定月份”的商数。
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四条第(一)项,但却没有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适用递延纳税以及股票增值权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做出制度性安排,是沿续原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需要按照“规定月份数”予以均分后,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予以计税?或者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对于不适用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于行权后发生股票转让,根据《财政部、税务总*、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适用递延纳税情况下,行权后发生的股票转让不论是赚是亏,一并并入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对非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股权激励的对象,员工不仅仅包括居民个人,还可能会是非居民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19年第35号)的规定,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履职或者执行职务时收到的股权激励所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无住所个人停止在境内履约或者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股权激励所得(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对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具体计算方法为:股权激励乘以股权激励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与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之比。
无住所个人一个月内从境内、境外单位取得多笔股权激励所得,且股权激励分别归属于不同期间的,应当按照每笔股权激励的归属期间,分别计算每笔股权激励的收入额后,然后再加总计算当月境内股权激励收入额。
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单独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不减除费用,适应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计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担任境内居民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无论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股权激励,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所称高层管理职务包括企业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被激励对象如何交税
首先,股权激励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激励也分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对于上市公司,根据国家规定,因受雇所取得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由上市公司或者在国内的办事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和股票期权计税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假如,上市公司一个纳税年做了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股权激励,那就要合并计税。对于非上市公司,要等能把股票换成钱的时候,才计税。更多税务问题上“51个税问答”小程序咨询专家~
股权激励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_期权_可行权_公司
原标题:股权激励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Wind数据显示,以预案公告日统计,2021年A股共有818家公司发布了834个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数量较2020年同期增加83.30%。其中,12家北交所公司发布了12个股权激励计划。
2021是“十四五”开*之年,中国资本市场步入高质量发展期。注册制的推进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制度层面的持续创新和突破,不仅体现了国家对于资本市场开放与国际接轨的信心和决心,同时也给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注入了新动力。
2021年10月12日,国家税务总*在税总征科发〔2021〕69号推出15条新举措,其中第十条就是明确要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反映了税务机关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监管动向。
企业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员工往往以低价或无偿取得企业股权或现金利益。对于该部分折价,实质上是企业给员工发放的现金或权益形式的激励收益,应在员工取得时计算纳税,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根据现行相关政策文件,股权激励个税政策从主体划分可以分为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本文将重点分析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要点问题,为股权激励的实施者以及激励对象提供全面的政策参考。
公司在授予员工期权到员工可行权但还未行权期间,由于员工并未取得实际收益,因而通常不会产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图片来源:广东省税务*纳税人学堂《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
而在行权时,员工被认为实际取得以现金或权益形式的激励收益。此时,应按照行权时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与员工为取得相应股权的实际购买价之间差额,适用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按照3%至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同情形下“公平市场价格”的确定方法也有所区别。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员工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权解禁时暂不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递延至未来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取得股权相应成本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递延纳税政策也是对于非上市公司最主要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1)适用范围: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计划中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来源: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
.例外情形:股权奖励标的除本公司股权外,也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必须是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在职职工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5)持有期限(下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持有满3年+自行权日持有满1年
.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持有满3年+解禁后持有满1年
.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持有满3年
6)股票(权)期权行权期限: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实施股权奖励公司及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
(联系:股权奖励标的可以是本公司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1)股权激励本身不符合上述1-7条件,又或未在激励计划中列明上述条件;
3)股权激励实为现金形式,如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分红权;
如发生以上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情况,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适用"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如企业在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4-6条件时,后续实施过程中,需要在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15日内开始计算纳税。
个人在递延纳税期满前转让股权时,由于个人已经获得了现金收入,则不得再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需按照相关规定正常缴纳;若转让股权中部分为非递延纳税股权,则视同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股权优先转让;若转让股权为多次取得的股权,递延纳税的股权成本需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且不得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
3)个人取得股权后,在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期间,所在非上市企业在境内上市的情形,由于个人取得该股权时仍为非上市企业且已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在处置上述递延纳税股权时,则不能享受“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需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4)个人持有非上市企业递延纳税的股权期间,企业通过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因该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应当在当期纳税。
5)个人持有非上市企业递延纳税的股权期间,以该递延纳税的股权在对外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在当期纳税,且不得享受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值得一提的是,境外架构下授予的期权、限制性股票均需要在行权时点或解限时点适用“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按照3%至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一定不适用101号文的递延纳税规则。
无论是否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非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分配股息、红利时,激励对象应就其取得的股息、红利,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在行权之后,未来员工转让股权时,原则上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此外,如果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权,未来减持时或适用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按照5%至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详见下文)。
股权处置时股权取得的成本根据不同股权激励形式亦有所不同,如转让股权为股票(权)期权,则应按股权激励的行权价格来确定股权取得成本;如转让股权为限制性股票,则应按照实际出资额来确定股权取得成本;若是以股权奖励形式取得的,是为企业无偿授予员工,则股权取得成本为零。
员工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平台持有非上市企业股权的,在持有股权期间,非上市企业向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平台分配股息、红利时,持股平台通常无需就该等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持股平台继续向员工分配股息、红利时,员工应就其通过持股平台取得的股息、红利,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
员工在持股平台转让其持有的非上市企业股权时,持股平台就其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通常按照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当持股平台继续向员工分配股息、红利时,员工应就其通过持股平台取得的股息、红利,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
如员工通过转让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方式退出持股平台,则应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应就其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持有非上市企业股权期间,如发生非上市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的情形,则员工就其通过持股平台取得的股息、红利,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
在持股平台转让其持有的非上市企业股权时,员工通过持股平台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通常应当被视为其取得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按照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
如员工通过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方式退出持股平台,则应按照财产份额转让收入减除财产份额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常而言,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管理层获得公司股权的形式,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对于上市企业和非上市企业而言,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适用激励形式实施股权激励,此间需要特别考虑涉税方面尤其个税问题,以确保股权激励计划在管理、财务和税务上都能做到合法合规有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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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上股权激励的所得税应该怎样处理-企业纳税|华律办事直通车
近日,国家税务总*发布《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12年第18号),明确了我国对于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原则。公告规定,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对比国家税务总*公告2012年第18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可以看出税法和会计准则对于股权激励的处理存在明显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无论是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均不做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对于附有市场条件的股份支付,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企业就应当确认已经取得的服务。
国家税务总*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对于股权激励,在税收处理上,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在当期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只有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按照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一般是实际行权日该股票收盘价)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无论是在股权激励成本费用金额的确认上,还是在扣除时点的确定上,会计准则和税法都存在明显的差异,由此导致企业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原则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对于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问题,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号——股份支付(IFRS2share-basedpayment)规定,股份支付在一个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中是确认为费用,但在后面的某个会计期间内进行税前扣除,如果后续扣除时企业有足够的应税利润,则应该确认这个可抵扣时间性差异,从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是基于税务机关对于股权激励在未来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因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要基于对未来股份支付可税前扣除的估计。如果股票价格的变动影响未来税前可扣除金额,则对未来可以税前扣除金额的估计就基于目前的股票价格。但是,当确认的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超过财务报表确认的费用时,超过部分要直接进入权益。
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介绍得比较简略。对于“与股份支付相关的当期及递延所得税”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为成本时,其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区别于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则不形成暂时性差异;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成本费用的期间,企业应当根据会计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计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确定其计税基础及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其中,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超过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的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成本费用,超过部分的所得税影响,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在国家税务总*公告2012年第18号之前出版,当时对于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还不明确。国家税务总*公告2012年第18号出台后,税法上允许企业扣除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成本费用。因此,在所得税会计上,企业应按规定进行递延所得税的处理。但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规定得比较原则,其中企业如何根据会计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计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确定其计税基础及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问题的核心。
期权的价值=时间价值(timevalue)+内在价值(intrinsicvalue)。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成本费用的金额,是根据期权的价值来计算的(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根据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算,并不确认后续公允价值的变动。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其中既包括时间价值,又包括内在价值。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公告2012年第18号的规定,最终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只是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一般是实际行权日该股票收盘价)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这部分差额,实际上是期权的内在价值。因此,企业所得税上,只允许扣除期权的内在价值,不允许扣除期权的时间价值。因此,时间价值不形成暂时性差异,不需要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而内在价值的变动则形成暂时性差异,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原则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公司为我国A股上市公司。该公司在两个年度内分别给两位公司高管实施了两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截至2014年12月31日,该公司股权激励的具体内容见文尾表格。
**公司的股票在2013年12月31日的价格为12.5元/股,在2014年12月31日的价格为12元/股。
**公司授予甲、乙个人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如下:
A:如果公司的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不低于4%且甲个人仍在**公司工作,该股票期权才可以行权。
B:只有当**公司的股票价格超过13.5元/股且乙个人仍在**公司工作,该股票期权才可以行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乙个人都未离开**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分别讨论2013年、2014年**公司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该案例的股票期权激励是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分别在2013年和2014年两个年度分析该股权激励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2013年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对于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授予甲个人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行权条件为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不低于4%且甲个人仍在**公司工作,该条件为非市场条件。通过案例提供的信息来看,**公司2013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为4.5%,该非市场条件得到满足,应在会计上确认费用,并做如下会计处理(单位,元):
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000。
会计上,根据股权授予日公允价值,在当期确认为管理费用的金额既包括期权的时间价值也包括期权的内在价值。而税收上,只允许扣除期权的内在价值。因此,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上,要确认2013年12月31日该期权的内在价值,并进行递延所得税处理。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2013年度,**公司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当期确认的成本费用为50000元,但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80000元,超过了该公司当期确认的成本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的规定,超过部分的所得税影响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因此,具体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7500(80000-50000)×25%
2014年度:
对于乙个人而言,**公司2014年授予其股票期权中规定的行权条件为股票价格要超过13.5元/股且乙个人仍在**公司工作,其中股票价格超过13.5元/股为市场条件,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为非市场条件。虽然2014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价格为12元/股,市场条件不满足。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企业就应当确认已经取得的服务。
对于甲个人股票期权:20000×5-50000=50000(元);
对于乙个人股票期权:50000×6×1/3=100000(元)。
借:管理费用15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50000。
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处理方法,基本同上:
股票的公允价值: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同样,截至2014年度,**公司因股权激励累计确认的成本费用为200000(50000+150000)元。而截至2014年度,**公司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50000元,超过了该公司股权激励累计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超过的50000元中,30000元已在2013年度乘以25%的税率直接进入了所有者权益,剩余的20000元部分,应在2014年度乘以25%的税率,直接进入所有者权益。具体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00(20000×25%)
两年前,我给我前男友开了一家瑜伽馆,当时出售了5%得股份给另一个股东,当时合同是我前男友签得,我们瑜伽馆现在没做了。当时账转到了公司,那个股东一直找我要钱。他起诉我和我前男友的话,对我有影响吗?
股份转让给自己,然后可以再转让给公司最大的股东吗?
你好!夫妻之间无偿转让股权,需要过户股权资金吗?
我入股2年没得到公司分红,现在合同到期我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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