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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购买股份成为股东(股票是股大地济混特最份公司发给股东的入股凭证。购买股票后,股东便成为()。)

2023-11-30 20:29:22

作者:“admin”

股票是股大地济混特最份公司发给股东的入股凭证。购买股票后,股东便成为()。 D 买了某公司的股票是不是就等于买了他的股份啊?股东是用什么办法分红呢?是不是每年所得的盈利全部分?

股票是股大地济混特最份公司发给股东的入股凭证。购买股票后,股东便成为()。

D

买了某公司的股票是不是就等于买了他的股份啊?股东是用什么办法分红呢?是不是每年所得的盈利全部分?

买股票差不多就是买好公司的成长性。

下面我举例说明,以之前的格力电器为例。如果从他1996年上市就耐心持有格力电器十几年即使你不做任何操作其收益也远远超过其他自以为聪明无数次买卖进出的投资者。为什么?因为由于它的业绩总体向上增长不断地送股分红,当初的你买1万股变成现在的40万股了,股价复权翻了100倍,而这个收益靠短线折腾天天止损止盈是不可能做到的。这仅仅是举例,不是荐股。类似的还有五粮液贵州茅台万科云南白*东阿阿胶青岛海尔青岛啤酒等等,不胜枚举,关键是看你能不能彻底理解领悟。尽管如此,但是要靠价值投资创造奇迹也非一般人所能成功,因为那确实需要非常人的忍耐力和信念。

怎样在公司里面成为股份最大的股东?是买公司的股份吗?

1、是否持有超过50%的股份,超过50%即为控股股东,可以自动出任董事长。2、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3、如果是没有超过50%股份的大股东,也有权召开股东会,集体讨论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并有选举和优先被选举权。“公司法”对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主要有:一、股东的权利1、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4条2、请求法院撤销权: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22条3、知情权、查账权(有限责任公司)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权34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98条;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权:(有限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40条;(股份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101条;5、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权:(有限公司)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41条3款。(股份公司)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102条。6、请求回购权股东会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75条;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143条;7、选举权和被选举权;8、出席或委托中国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优先股股东除外);9、以股东名义起诉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他人损害公司利益时,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起诉权152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时的起诉权153条;10、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权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183条11、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12、股利分配权;13、公司发行新股的认股权;14、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二、股东的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向公司缴纳出资或股款;3、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责任;4、不得抽回出资;5、出资填补责任;6、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20条。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赵婧推荐

买股票怎样会成为股东?

要成为股票的股东,你需要购买公司的股票。下面是一些步骤:

1. 选择股票经纪人或在线交易平台:你可以通过股票经纪人或在线交易平台进行股票交易。选择一个可靠和受信任的经纪人或平台,并在其注册账户。

2. 资金存入账户:在注册了经纪人或平台账户后,你需要将足够的资金存入账户,以便后续购买股票时使用。

3. 研究股票市场:在购买股票之前,你应该研究和了解不同公司的财务状况、业绩和前景等信息。这有助于你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4. 下订单购买股票:根据自己的研究和分析,选择想要购买的公司股票,并在经纪人或平台上下订单进行购买。你可以输入购买的股票代码、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5. 交易确认和结算:一旦你下单购买股票,经纪人或平台会发送交易确认给你。在股票交易结算完成后,你将成为购买的股票的股东。

请注意,作为股票的股东并不仅仅是购买了公司的股票。股东也享有公司的相关权益,如权利分红、公司决策参与和资本收益等。同时,股票市场涉及风险,投资者需谨慎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出投资决策。建议在购买股票之前咨询专业的财务和投资顾问,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和建议。

北汽欲收购戴姆勒5%股份:或成为吉利后来自中国第二大股东

【Man哥语】

继吉利成为戴姆勒第一大股东后,北汽将成为其来自中国的第二大股东?

尽管被吉利集团捷足先登,但兜兜转转,北汽集团依旧没有忘记收购戴姆勒股份这份“最初的梦想”。

根据路透社消息,北京汽车集团(以下简称“北汽集团”)欲以二级市场建仓的方式,收购奔驰母公司戴姆勒4%-5%的股份。如果能够达成收购,北汽集团或成为继吉利集团后来自中国的戴姆勒第二大股东。据悉,考虑到收购戴姆勒5%股权需要大约30亿欧元(人民币约231.447亿元)的资金,北汽集团在寻求当地**的支持。

据了解,德国监管机构的备案文件并未将北汽集团作为戴姆勒的重要股东。而德国收购规则允许买方在监管机构需要披露信息之前收购至多3%的股份。戴姆勒已排除发行新股以帮助外部投资者增持股份的可能性,这迫使潜在买家只能在市场上购买其股份。

即将履新戴姆勒集团掌门人的康林松对传闻的回应是:“我们欢迎长期投资者,欢迎那些看到戴姆勒转型未来前景的投资者。”北汽集团对此事表示缄默。

业界愿意相信事件的真实性,原因在于:首先,从北汽角度来看。此事不仅符合初心,而且符合利益。早在2015年8月,北汽集团就曾表示收购戴姆勒股份的意向。成为戴姆勒大股东,符合北汽集团董事长徐和谊的初心。同时,从北汽集团财报来看,北京奔驰常年充当其“利润奶牛”,占北汽营收近九成。其次,从戴姆勒角度来看,时机也已经成熟。如今,戴姆勒换帅在即,而其第一季度财报表现并不乐观。最后,吉利集团则充当了“催化剂”。2018年吉利集团抢先收购戴姆勒9.69%的股权,“后发先至”地成为戴姆勒第一大股东,这一事件或多或少会刺激到与戴姆勒培育关系多年的北汽的神经。

 

北汽集团:“原配”的“反制”

如果将中外合资比作婚姻关系,戴姆勒在华“原配”,不可争议的是北汽集团。

事实上,北汽收购戴姆勒股份意图,早已有之。在2015年8月北京奔驰十周年庆典活动上,北汽集团**书记、董事长徐和谊便公开表示:“北汽正在与戴姆勒股份公司谈股份收购事宜,入股成功后,北汽集团将成为戴姆勒的大股东之一。”

此后多年,北汽收购戴姆勒股份一事并未被再度提及。

而北汽集团与戴姆勒一直存在股权交叉情况。2013年北汽集团打算整体上市之时,北汽集团与戴姆勒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戴姆勒集团将北京奔驰1%的股份转让给北汽集团,北汽集团由此实现对合资公司的控股;同时,戴姆勒集团增持北汽集团旗下北京汽车12%的股权,及北京奔驰销售公司1%的股权,使其在销售公司的股比达到51%。

直至去年,戴姆勒计划将北京奔驰的持股比例增至65%一事却被传的沸沸扬扬,随即北汽与戴姆勒均发布了澄清声明。

当时的大背景是,政策层面松动,2022年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将被取消。去年4月17日,中国国家发改委宣布,汽车行业开放将分类型实行过渡期。“其中,2018年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同时取消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通过5年过渡期,汽车行业将全部取消股比限制。”

随即,宝马成为第一家受益企业。2018年,宝马集团以36亿欧元代价收购华晨宝马部分股权,将持股比例提升至75%。业界随即开始猜测戴姆勒也将增持北京奔驰股份。事实上,戴姆勒对北京奔驰拥有更强的影响力。在政策放松之后,一切并非没有可能。

北京奔驰之于北汽意义不凡。根据北京汽车公布其2018年财报,2018年北京汽车收入约为1519.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3.2%,净利润约为44.3亿元,同比增长96.6%。其中北京奔驰年收入1354.2亿元,同比增长16.0%,占北京汽车2018年度总收入接近九成。

因此,北汽收购戴姆勒5%股权,也将成为一种反制。即便戴姆勒提高对北京奔驰的持股比例,北汽也可以通过股票分红保证利益。

 

戴姆勒:山雨欲来风满楼

如今,戴姆勒正处于换帅与营收下滑的双重档口。

首先是人事的更迭。按照规划,蔡澈博士在5月正式卸任戴姆勒股份公司董事会**,以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集团全球总裁的职位,现任戴姆勒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负责集团研发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集团研发的康林松接替蔡澈,任期为五年。

另一方面,则是并不乐观的财报表现。戴姆勒集团4月底发布的2019年第一季度财报显示:2019年第一季度整体营收为397亿欧元(约合2978亿人民币),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但息税前利润降至28亿欧元(约合210亿元人民币),同比下滑16%。戴姆勒集团认为,利润整体下滑的主要原因是奔驰汽车销量下降4%。此外,汽车原材料成本上升和对重型卡车部门的投资增加也是重要原因。

同日,北京汽车发布公告称,2019年第一季度,戴姆勒于北京奔驰权益业绩为盈利3.16亿欧元;戴姆勒于北京汽车权益业绩为盈利500万欧元,同比增长66.67%。据悉,戴姆勒现持有北京汽车9.6%股权,持有北京奔驰49%股权。

戴姆勒集团第一季度总销量为77.38万辆,同比下滑4%。各地区市场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奔驰在中美两大市场的销量下跌:奔驰在美国市场的销量为6.43万辆,同比下降9%;而在其全球最大单一市场——中国,销量为17.3万辆,同比下降3%。在两大市场销量均下滑的主要原因是受到小型紧凑型车快速增长的冲击。

2019年开*不利,新帅康林松压力陡增。这位戴姆勒新帅正在迅速推进戴姆勒的“降本”,从而保证各项工作能够继续顺利推进。据外媒消息,戴姆勒成本削减规模或将达到60亿欧元,或将波及万名员工的岗位调整。

 

吉利集团:客观上“推波助澜”

北汽集团或许此前并未料到,自己苦心与戴姆勒培养多年感情,还是被吉利集团“截和”。

2018年初,戴姆勒9.69%的股权被吉利集团纳入麾下,吉利控股集团董事长李书福成为戴姆勒第一大股东。

此后,双方开始展开一系列合作。去年10月份,吉利控股旗下的吉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戴姆勒出行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宣布在中国成立高端专车出行合资公司。今年3月份,吉利控股和戴姆勒宣布,双方将成立合资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联合运营和推动smart品牌转型。

值得玩味的是,戴姆勒曾向北汽保证,任何涉及梅赛德斯和中国合作伙伴的新行业联盟,都必须在与北汽达成共识后才会成立。2018年3月,蔡澈透露,该公司第一大股东吉利集团在收购戴姆勒股份之前,曾与戴姆勒在中国的合作伙伴北汽讨论过这一投资计划。“我们(与吉利)的合作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戴姆勒与北汽集团长期以来建立的互信互利的合作关系,这点是我们未来在中国展开任何合作的重要前提。”蔡澈也反复重申,北汽是戴姆勒“在中国市场最重要的伙伴”。

无论此次收购是否成行,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外合资合作双方都在不断调整彼此之间的关系,以求利益最大化。北汽集团需要绑定利润,戴姆勒也依旧需要深入中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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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30种情况(分类解读版) - 知乎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大宪章”,它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但天下没有两片同样的树叶,每家公司的实际情况也各不相同,法律无法确保一般性的条款符合所有人的需求。因此,在许多情况下,法律允许公司章程作出与法律不一致的规定。这是公司章程自治性的体现。

但在实践中,许多中小企业对公司章程不重视,认为它只是一个形式。实际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灵活设置公司章程条款,可以更有力地保障投资安全、更精准地实现战略目的。此时,只有知道法律在哪些情况下允许“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才能合法地实现公司章程的自定义。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笔者对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进行了梳理,形成了九大类共30种情形,并进行简要解读。对于《公司法》第12条、第13条、第25条、第81条规定的公司章程应载明的常规事项,因不具有特殊关注的意义,本文不再提及。对于仅适用于股份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情形,笔者将特别标注,以示区分。本文篇幅较长,约10,300字,建议收藏后阅读。

公司章程可以自主规定股东出资的金额、期限和违约责任。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的金额、期限作出规定,可以敦促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为了防止股东不(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公司章程还可以预先对存在上述情况的股东作出特别规定,合理限制其股东权利。这些限制包括: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

公司章程可以自主规定分红和新增资本认缴出资的比例。一般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分红的比例与实缴出资比例一致;当有限公司新增资本时,各股东的认缴出资也跟实缴出资比例一致。但有时实缴出资比例并不能准确反映股东对公司的贡献,有时博弈的结果是以让渡决策权的方式享受优先股,就需要在公司章程中预先约定合适的比例。在股份公司中,法律也允许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利润。

公司章程可以自主规定利润分配的时间。利润分配或分红是股东投资的主要目的,但在许多案件中,公司因为拖延分红产生纠纷。当公司同意分红,同时也作出股东会决议,但没有明确分红时间时,如果公司章程不预先规定,就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在一年内完成分红。此时,股东可以要求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更短的时间。

公司章程可以自主规定股东(大)会的职权。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我们统称“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职权,有法定职权和章程规定职权之分。在股东(大)会职权的个性化规定中,为了更好地贯彻出资人意志,可以在法定十项职权中增设其他职权,也可以调节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权利边界。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会的职权上交给股东(大)会,但不能将股东(大)会“绝对多数决”的职权下放给董事会,否则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公司章程可以自主规定召开股东(大)会的期限和情形。有限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情形。股份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特殊情形。同时,我们可以在下文看到,在规定股东(大)会召开的期限时,可以同时规定提前置备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以确保股东对公司当年度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公司章程可以自主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提前通知的程序。法律规定,公司决定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应当提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否则可能导致股东会决议被撤销。如果觉得15天时间太短或太长,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通知时间作出不同规定。鉴于会议议题是否应提前一并通知,法律没有规定,此时股东也可以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以确保股东会会议议题表决之前,自己有充分准备。

公司章程可以自主规定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表决权是股东最重要的权利之一。通常情况下,股东表决权是通过出资比例具体体现,即一项决议是否能通过,不是“数人头”,而是“数出资比例”。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公司法》的提法总是“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而不是“股东过半数通过”。但是,有的股东基于特殊原因,需要获得超越出资比例的表决权,或者为了保护小股东权益,需要设置累积投票制,此时就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提前规定。

公司章程可以自主规定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个性化的议事方式,可以通过是否开会体现出来,即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对于某些事项,可以不经股东(大)会开会表决,只需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即可。个性化的表决程序,可以通过决议的通过比例体现出来,即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除法律规定的特别多数决之外,对于某些事项,也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特别多数决才能通过。在表决程序中,“累积投票制”也是重要体现,我们在2.6详述。

公司章程可以自主规定选举董事、监事的“累积投票制”。与直接投票制相对应,累积投票制从密尔提出之初就用来保护少数派的权利。我国《公司法》自2005年引入累积投票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小股东的权利。运用“工于计算”的累积投票制,小股东支持的候选人进入董事会的机会大大增加了。因而,股份公司的小股东可以要求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累积投票制,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于有限公司来说,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累积投票制,但也没有明确禁止,理论上也可以进行自定义,但实务中有限公司股东较少,累积投票制意义并不突出,故采用的情况并不多见。

公司章程可以自主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设立董事会的有限公司,也需要产生董事长。《公司法》规定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对于股份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公司法》第109条);但对于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法律交给了公司章程自行规定。此时,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如何产生,并结合对董事会表决方式的自主规定,保障对公司的控制权。

公司章程可以自主规定董事的任期和补偿。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董事任期都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但公司章程对董事任期的规定不能超过三年。在规定的任期届满前,董事被股东(大)会决议解除职务的,可能产生补偿问题,法院解决此类问题时,公司章程的规定是一个重要依据,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的补偿。

公司章程可以自主规定董事会的职权。前已述及,公司可以个性化制定公司章程,合理调节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权利边界。其原因就是《公司法》通过第37条、第46条、第108条的规定,允许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与法律一般性条文不一致。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执行机构,不能决定需要股东会绝对多数决的事项,这在制定公司章程时需要特别注意。

公司章程可以自主规定董事会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董事会的议事方式仍存在开会和不开会两种,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必须召开会议,否则该决议可能不成立。为了提高董事会效率,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会决议不经过会议表决也可以作出。在董事会的表决程序上,可以自定义的主要内容是决议的通过比例,是否需要对特别事项的通过机制设置绝对多数决,这也是需要公司在制定章程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第五十条第二款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章程可以自主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与董事会不同,《公司法》并未示范性地规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的职权,而是直接交给了公司章程,由公司自主规定。设置执行董事的有限公司,往往规模较小,在确定执行董事职权时,可以考虑以董事会职权为参考,结合实际情况,对执行董事职权进行增减。

公司章程可以自主规定监事会职工代表的比例。股份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规模较大的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带来一个新的问题:职工代表监事。根据《公司法》规定,只有监事会才要求必须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无论是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还是股份公司,法律对职工代表比例的要求都是同样的。从最高院公报案例来看,一旦股东会选举的监事会中未包括职工代表,可能被认为是无效决议。对于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所占比例,可以由公司章程具体规定,但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公司章程可以自主规定监事会和监事的职权。除《公司法》第53条、第118条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外,无论是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都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监事会或监事行使的其他职权。当监事会中含有职工代表监事时,所涉及的职权与职工权益相关度较高,对于由该监事行使的特殊职权,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提前规定。

公司章程可以自主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决议是否存在不成立、撤销或无效的情形,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公司法》第11条,公司章程对监事有约束力。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对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自主规定,目前的意义主要还是一种内部约束力。即便是内部约束力,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对提高公司运作效率仍然有积极意义。

公司章程可以自主规定哪些人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216条列举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长四类。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作出进一步明确。

公司章程可以自主规定经理的特殊职权。与董事、监事类似,经理的职权也可以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取决于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情况,公司经理所扮演的角色可大可小。经理的职权越大,可能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大。在下文我们可以看到,经理作为高管的一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而忠实勤勉义务的具体表现,与经理的职权直接相关,需将二者结合起来,作出符合实际的规定。

公司章程可以自主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勤勉是两个正面但模糊的词语,《公司法》第148条列举了7种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而对于其他视为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给公司章程来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47条,公司章程可以成为董事、监事、高管忠实勤勉义务的来源之一。根据董事、监事、高管的实际职权,在公司章程中具体规定忠实勤勉义务,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公司章程可以自主规定股权转让程序。例如,可以规定对外转让股权时,需经过其余股东所持股权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公司章程还可以自行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例如,可以规定是否允许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此外,公司章程还可以预防性规定股东离婚时股权的分割程序,规定在特殊情形下股权回购的具体程序等。在股权转让方面,法律赋予公司章程的自由度是最高的,但不建议通过条款安排实质上排除股东的转让权,否则可能被认为侵害股东权利,导致公司章程相关内容无效。

公司章程可以自主确定股东资格是否可以继承。有限公司强调人合性,所强调的实质上是一种信赖关系。若股东因故死亡,法律规定其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这可能影响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因此,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允许继承人直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当股东死亡时,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从而排除各方不熟悉的继承人进入公司经营管理。

公司章程可以自主规定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转让股份的额外限制。按照法律规定,董事、监事、高管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存在的限制是:1.负有向公司申报股份变动情况的义务;2.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能超过自己持有的25%;3.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4.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在上述限制之外,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其他限制。

公司章程可以合理自主规定股东除名的事由。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股东除名在程序上是可操作的,同时我国《公司法》和司法解释对于公司章程规定股东除名事由没有禁止,且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只要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获得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高。当然,作为公司对股东最严厉的惩罚,股东除名的事由必须合理设置。

公司章程可以自主规定公司的投资和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容易产生重大风险,因此法律允许公司章程规定作出决议的机构,可以将决议权下放给董事会,也可以限制在股东(大)会。另一方面,公司章程还可以对投资和担保的数额作出限制,尤其是当决议权下放给董事会时,这一限制体现的作用将更为突出。

公司章程也可以自主规定股份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的决议权。在《公司法》第37条所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中,仅直接涉及投资计划。结合该条规定,对于包括上述事项在内的重大事项,均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形式规定必须经过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以保护投资人的知情权,防止个别人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公司章程可以自主规定股东“不正当目的”的认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但如果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其存在不正当目的,则可以拒绝查阅。对于“不正当目的”的认定,司法解释认为,如果股东自营或参与的业务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此时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合理怀疑,因此原则上应认定为“有不正当目的”。但在有些情况下,股东查阅账簿的要求不应认为存在不正当目的,例如小股东为大股东在其他公司代持股,此时为了保护股东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特殊规定。

公司章程可以自主规定财务报告送交股东的期限。对于股份公司,《公司法》第100条直接规定了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那么也就可以顺理成章地规定在召开年会之前公司需置备财务会计报告。而对于有限公司,《公司法》没有直接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何时送交给股东,因为股东会的召开在法律中同样也没有直接规定,而是都交给公司章程自行规定。公司章程在规定股东会召开时间时,股东也可以要求一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提前送交。

公司章程可以自主规定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解聘决定由什么机构作出。《公司法》第37条已经明确,公司章程可以额外给股东(大)会设定职权。此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解聘,则是该条在审计方面的体现。为了确保股东的知情权,公司章程可以将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解聘职权限定在股东(大)会,若直接交由董事会决定,小股东的参与权可能受到一定限制。

公司章程可以自主规定公司的营业期限和法定情形之外的解散事由。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时,公司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否则可能产生清算责任。公司的清算,其实是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之一。当公司陷入僵*时,若出现解散事由,对于希望及时止损的股东而言无疑是有帮助的。灵活规定公司解散事由,也是公司章程自定义的优势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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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对其股东资格的继承关涉到公司人合性和继承人继承权的保护。具体体现为其他股东对继承人继承的股权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开发,人民法院出版社承建的“法信”平台结合了典型案例、专家观点与裁判规则,对法院认定因继承发生股权转让时能否适用优先购买权的裁判规则进行阐述,特推送如下:

全文共计3024字,大概4分钟读完。

因继承发生股权转让时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认定

裁判规则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去世后,其继承人继承股份不适用公司法有关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韩某甲与谭某、韩某乙、韩某丙、程某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份时不适用公司法有关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而应按照《公司法》第75条的相关规定,除公司章程对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份有特别约定外,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股份并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

案号:(2015)柳市民一终字第208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2.通过继承取得股东资格时不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定——韩静波与南兴控股有限公司、吴振宇、梁济文、徐昌标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本案要旨: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公司股份并成为公司股东属于股东资格的继受取得,与一般意义上的股权转让并不等同,在公司章程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形下,继承人继承公司股权不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案号:(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574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专家观点

1.有限责任公司因继承发生股权转让时,股东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认定

通过对国外立法及司法的分析可以看出,股权继承时,继承人的利益受到第一位的保护,优先于其他股东。我们认为,我国《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是恰当的。除非公司章程对于股东资格的继承另有规定,对其作出限制时,那么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自动取得股东资格,公司应当变更相关的登记资料,而不应适用《公司法》第71条关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条件,此时其他股东无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也无权阻止继承人继承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

如果股东之间通过章程或协议方式限制了未来继承人股东资格的取得,那么,在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就不能当然取得股东资格,这意味着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是受到限制的股权,但基于继承人与死亡股东之间的关系其紧密程度远强于与第三人的关系,因此,公司章程对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的限制不应比受让人是第三人的情况更严格,否则该限制就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不应得到支持。

应该说,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继承发生的股权转让,首先尊重的是公司股东的意思自治,如果公司章程对此(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章程的规定。同时又借鉴了国外的立法规定,对股权具有可继承性予以肯定,即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股权继承人因继受股权自动成为股东,不存在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摘编自王林清、杨心忠:《公司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出版,第99~100页。)

2.股权继承中,继承人可取得股权成为股东,其他股东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我们认为,继承法禁止对身份权中身份的继承,并不等于禁止财产权中主体资格的继承,否则,财产继承法律关系就失去了权利主体要件,被继承人生前既存的各种财产法律关系将会因此而中断。所以,在股权继承中,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后,只有继承人当然继承股东资格,才能沿袭死亡股东生前业已形成的与公司和其他股东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

尽管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应当允许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对继承人股东资格的继承加以限制,但是这种限制不能剥夺继承股东资格的权利。同时,股权的继承应是整体的继承,既包括财产权利的继承,也包括股东身份的继承;既包括自益权的继承,也包括共益权的继承。股权的内容包括财产权性质的自益权和人身权性质的共益权,失去共益权的自益权是没有保障的权利。死亡股东的继承人只有取得股东资格,才能行使股东的全部权利。

但在缺乏特殊的规则的情况下,继承人只有在遗产分割完毕后,经过一系列的程序,才能取得股东资格。我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的股东同意程序不应对股权继承有约束力,继承人可以取得股权成为股东,其他股东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公司章程对此作出限制的应为有效。(注:本观点中的“《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为2013年12月28日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摘编自金剑锋:《公司诉讼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出版,第385页。)

3.对“公司章程可对股东资格继承另行作出规定”的理解

允许公司章程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继承办法,主要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东之间的合作基于相互间的信任。而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毕竟已不是原股东本人,股权实质上发生了转让。在此情况下,其他股东对原股东的信任并不能自然转变为对继承人的信任,不一定愿意与继承人合作,可能导致股东之间的纠纷,甚至形成公司僵*。

为此,从实际出发,应当允许章程规定股东认为切实可行的办法,解决股东资格继承问题。比如规定,当股东不同意某人继承已死亡的股东的资格时,可以采用股权转让的办法处理股权继承问题等。从国外来看,也有此类规定,如法国公司法虽然规定股份继承是一般原则,但同时还规定,“章程可以规定,继承人只有在按照章程规定的条件获得同意后,才可成为股东”;德国股份法在规定股份可以继承,也允许死亡股东的财产执行人或管理人请求公司购买其股份的同时,也不禁止制定有关股东死亡时股份购买事宜的任何协议。

从我国目前公司实践看,有关继承权的纠纷呈上升趋势。为避免纠纷,股东在制定章程时应充分考虑股权的继承问题,事先约定继承办法。应当注意,公司章程只能限制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不得违反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剥夺继承人获得与股权价值相适应的财产对价的权利。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的限制,也只能以合理为标准。这种合理,应当体现为公司利益、其他股东利益、已死亡股东生前的意愿及其继承人的利益之间的协调与平衡。至于公司章程中未约定继承办法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一般原则由继承人继承死亡股东的股东资格。(注:本观点中的“本条规定”为2013年12月28日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摘编自安建主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3年出版,第128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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