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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购买和赎回的价格(开放式基金的赎回价格是按购买原价还是变动后的价格?)

2024-01-11 18:36:16

作者:“admin”

开放式基金的赎回价格是按购买原价还是变动后的价格? 当然是按变动的价格。 2015证券从业《投资基金》考点解析:开放式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高顿教育 备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2018年证券

开放式基金的赎回价格是按购买原价还是变动后的价格?

当然是按变动的价格。

2015证券从业《投资基金》考点解析:开放式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高顿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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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购买和赎回时采用的是哪个价格

投资者购买开放式基金只要付出申购费赎回费,确定都只由基金公司收取,证券公司不收取任何费用。开放式基金如果要收申赎费用,该基金的基金契约都要规定申购费,赎回费如何使用的。所以申购费赎回费属于该基金的基金资产。如果是在证券账户购买或卖出封闭式基金,etf基金等交易品种,证券公司一般要收取少量佣金

开放式基金的赎回价格

开放式基金买卖采取未知价格法,就是说,在你买开放式基金的时候,用金额确定的方法买的,就是说要买10万块钱的基金,但是暂时不知道可以买到几份,每份是多少钱。而在卖出基金的时候,份额确定就是说,卖的时候你卖出5000份基金,但是暂时不知道这些基金是每份多少钱卖出的。但这个价格一般都是在当天晚上就公布了。  具体规则就是交易日15:00前提交申请,以当天的基金净值(15:00收市后计算得出)作为成交价格;交易日15:00后或为非交易日提交,以下一工作日的基金净值作为成交价格。  比如是周六周日赎回,赎回价格显然不是当天的净值,而是周一公布的净值,至于赎回后,资金是那一天转到你的账户,和你的成交结算价格无关。货币型基金赎回到账一般是T+0或T+1工作日(直销)或T+2(代销),债券基金赎回到账一般是T+3或t+4工作日,股票混合型基金赎回到帐为T+5到T+7工作日,节假日比如周末不算工作日。  赎回(Redemption)又称买回,它是针对开放式基金,投资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或透过代理机构向基金管理公司要求部份或全部退出基金的投资,并将买回款汇至该投资者的账户内。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关于开放式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手续费,请教。

这是第一次买基金都会遇到的问题,你还不错呢,知道弄明白再买,先祝你投资成功。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无论是申购还是赎回,手续费都是按金额计算的。按你的举例来计算:申购(按金额申购,也就是说买10万元某基金):假设你申购当日某基金净值为0.850元手续费:100000×1.5%=1500元实际申购资金:100000-1500=98500元申购份额:98500÷0.850=115882.35份赎回(按份额赎回,也就是赎回xxxx份某基金):假设你赎回当日某基金净值为1.250元基金金额:115882.35×1.250=144852.94元手续费:144852.94×0.5%=724.26元实际赎回金额:144852.94-724.26=144128.68元这次投资你实际盈利44128.68元,成功!

长期投资资金回收的方式十篇

(1)造成资产虚增。就其本质来说,这些相关费用属于长期待摊费用,是不能用作抵押和转让的,假设其一直不予摊销,那么该企业外部信息使用人在查阅会计报表时会得到一个比实际高出5%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资产,而企业用该项资产进行抵押、转让活动时,承受方很可能因此受到损失。一旦出现经济纠纷,将该资产在二级市场上兑现,其收回的现金将很可能小于其资产的帐面净额。因为股票的转让在二级市场上是不包括申购费的转让的;相反抵押方由于在抵押前未末进行费用的摊销,其投资收益末受到丝毫影响。这样就造成信息使用双方实际收益的不公。

(2)它有悖于重要性原则。所谓重要性原则是指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的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由于开放式基金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息收入为赢利保值的主要手段,所以其较高的利润率也将是有上限的,如果不将相关费用单独列示并根据配比性原则进行适时摊销,就会虚增当期收溢,使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率偏高,这就容易造成投资决策的失误。

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性、相关性以及充分发挥会计的决策作用,笔者认为在购买开放式基金时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于基金购入后至预期持有年度间确认相关股息收入时,加以摊销,计入当期投资损益,末摊销的相关费用在“长期股权投资-xx基金”科目下设置“相关费用”明细帐加以核算。若实际投资年限小于预期投资年限的,末摊销完部分连同“长期股权投资-xx基金”的其它项目一并转结。故该帐户下,借记买进开放式基金时支付的相关费用,贷记每期摊销的费用以及发生股权转让时未摊销完的相关费用。

例:a企业2002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c基金1000万个单位,并准备持有3年,实际投资额1200万元,另支付手续费、税金60万元。2002年3月2日c基金宣告分派2001年度的现金股利0.10元/单位。假设c基金2002年1月1日每股净资产1.20元/单位,2002年底每股净资产1.50元/单位,2003年3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0.30元/单位;2003年底每股净资产1.40元/单位,2004年3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0.25元/单位;2004年底每股净资产1.30元/单位,2005年1月1日以1300万元转让1000万个基金单位。a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02年1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c基金(投资成本)1200

贷:银行存款1260

借:应收股利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c基金(投资成本)100

借:应收股利300

贷:投资收益380

借:应收股利250

贷:投资收益180

5、2005年1月1日以1300万元卖出1000万个基金单位(赎回费占赎回金的3%)。

借:银行存款1261

贷:投资收益111

假设因某种原因a企业于2003年1月1日提前卖出1000万个基金单位,以400万元成交(赎回费占赎回金的3%),a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358

贷:投资收益138

当申购费是在基金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予以扣除的,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无论申购费是否已经支付,都应当由整个投资年度分别确认并负担。因此,在“预提费用”帐户下,于基金购入后至预期持有年度间确认相关股息收入时,计提申购费、抵减当期损益。在收回投资时,申购费仍未计提完的,其余额直接冲减当期实际收回的货币资金,已计提的部分,则与其他相关帐户一并结转。

将上例“另支付手续费、税金60万元”改为“在收回投资时支付手续费、税金60万元”,其他不作改动,a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02年1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c基金(投资成本)1200

贷:银行存款1200

借:应收股利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c基金(投资成本)100

借:应收股利300

贷:投资收益380

借:应收股利250

贷:投资收益180

5、2005年1月1日以1300万元卖出1000个基金单位(赎回费占赎回金的3%),

借:银行存款1201

贷:投资收益111

假设因某种原因a企业的于2003年1月1日提前卖出1000万个基金单位,以1400万成交,a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358

贷:投资收益198

投资者在购买或赎回基金时,需缴纳一定的交易费用。例如:购买费用、赎回费用、转换费用等。

开放式基金的收费方式,一般分为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前端收费是指在购买基金时,就支付认购或者申购的费用;后端收费则是在购买基金时,不支付认购或者申购的费用,等到赎回该基金时,再支付认购或者申购的费用。有的基金公司设计后端收费的目的,是为了鼓励投资者能长期持有该基金,因为基金公司设计的后端收费的费率,是随着所持基金时间的增加而递减的,直至为零。一般来说,后端收费适用于持有该基金两年以上的投资者。如果你并不想进行长期投资,而是想趁股市火爆时赚取短期收益的话,那就应选择前端收费,这样可节约投资成本:因为短期投资的后端收费,可能比前端收费更高。所以,投资者如果能根据自己持有该基金时间的长短,科学地选择适当的基金收费方式,则可以节省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收益。

购买开放式基金,是通过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指定的代销网点销售的。目前银行是开放式基金主要的销售渠道。

购买开放式基金有两种方式:即认购和申购。所谓认购,是指基金在刊登招募说明书后,在规定的上限内和时间内,首次向法定的投资对象进行招募。投资者可在招募期内,按基金的认购价格进行认购。若最后一天的认购份额加上在此之前的认购份额超过规定的上限时,则投资者只能按比例进行公平分摊。所谓申购,是指基金宣布成立后,经过规定的期限便进入日常的申购和赎回。该基金会在某一时间申购公告。在日常的申购中,基金原来的规模上限仍然有效,当基金规模达到其上限时,就会停止申购。因此,投资者可以在开放式基金发行期内认购,也可以在发行后申购。

虽然认购和申购各有利弊,申购时的手续费略高于发行认购时的手续费,但投资者也不必一味在认购期追买,可以视大盘走势和基金前期运作情况,选择最有利的申购时机。另外,目前各商业银行除了在柜面上可以购买基金外,有的还开通了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的认购方式。因此,投资者也可以选择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的认购方式,且不少银行对于网上的申购费率都是有优惠的。

由于不少基金公司采用限额申购、认购,即一旦达到了既定购买数量,该基金的发行期、申购期就会提前结束,或是由于基金在认购和申购过程中出现异常波动,基金也会暂停申购。因此,购买基金应及时了解基金公司的公告,并做好事后核实。一般可在T+2后通过网上银行的理财账户,查询交易情况,或在网点柜台打印成交确认书,以确保交易成功。

ETF:混血英才

ETF是ExchangeTradedFund的英文缩写,即“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又称“交易所交易基金”。ETF是以某个市场指数为目标指数,采用完全复制或统计抽样等方法跟踪该目标指数,以期获得与目标指数相近的投资收益率,是一种以拟合目标指数、跟踪目标指数变化为原则,实现与市场同步成长的基金品种。指数基金的投资采取拟合目标指数收益率的投资策略,分散投资于目标指数的成份股,力求股票组合的收益率拟合该目标指数所代表的资本市场的平均收益率。指数基金是成熟的证券市场上不可缺少的一种基金,在西方发达国家,它与股票指数期货、指数期权、指数权证、指数存款和指数票据等其他指数产品一样,日益受到包括交易所、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等各类机构的青睐。

ETF是一种混合型的特殊基金,它克服了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缺点,同时集两者的优点于一身。ETF可以跟踪某一特定指数,如上证50指数;与开放式基金使用现金申购、赎回不同,ETF使用一篮子指数成份股申购赎回基金份额;ETF可以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由于ETF简单易懂,市场接纳度高,根据摩根士丹利报告,自从1993年美国推出第一个ETF产品以来,目前美国市场上约有460只ETF,其中超过半数为2006年之后才设立。另外,还有接近290只ETF在美国证监会(SEC)处排队申请上市。与此同时,ETF在全球范围内发展也非常迅猛,至2006年6月30日,全球共有590只ETF,60个ETF管理人,总计规模4843亿美元,短短十几年ETF规模增长了600多倍。据权威机构预测:到2011年,全球ETF的资产管理规模将达到2万亿美元。

2002年6月,在上证所推出上证180指数仅半年的时间,深交所也推出深证100指数。之后,国内第一只ETF指数基金――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面市,2003年初,又一只紧密跟踪上证180指数走势的基金――天同上证180指数基金也上市发行。为了规避系统风险及个股投资风险,我国的优化指数型基金采取了与国外指数基金不完全相同的操作原则。其差异主要表现为:国内优化指数型基金的管理人可以根据对指数走向的判断,调整指数化的仓位,并且在主观选股的过程中,运用调研与财务分析优势,防止一些风险较大的个股进入投资组合。目前,我国ETF的品种主要有:

ETF:大牛市佳选

ETF不但拥有直接在交易所随时买卖的便利性与流动性,更像指数基金一样,以追求指数增长收益为目标。简单地说,ETF就是一种“以股票交易方式,获取指数报酬的基金”。

ETF指数基金之所以能够成为近十年来世界上发展最为迅速的金融投资工具,主要在于其具有以下优势:

首先,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指数基金充分分散投资构成指数的成份股,最大程度上降低了踩上“地雷股”的危险;真的出现了“地雷股”,影响也非常小,因为指数基金在单个股票上的投资比例很小,任何单个股票的巨幅下跌,都不能对指数基金的整体表现构成大的影响,例如,投资者购买一个基金单位的华夏-上证50ETF,等于按权重购买了上证50指数的所有股票,相当于分散投资,有效的防范了投资于单只股票带来的非系统性风险。

其次,交易透明度高,交易便利,资金交易效率更高。

指数基金完全按照指数的构成原理进行投资,透明度很高。基金管理人不能根据个人的喜好和判断来买卖股票,这样也就不能把投资人的钱和其他人做利益交换,杜绝了基金管理人不道德行为损害投资人的利益,使ETF指数基金透明度更高。

一般开放式基金每天只能开放一次,投资者每天只有一次交易机会(即申购或赎回),而ETF指数基金在交易所上市,一天中可以随时交易,具有交易的便利性。开放式基金往往需要保留一定的现金应付赎回,而ETF赎回时是交付一篮子股票,无需保留现金,方便管理人操作,可提高基金投资的管理效率。

当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常常迫使基金管理人不停调整投资组合,由此产生的税收和一些投资机会的损失都由那些没有要求赎回的长期投资者承担;而ETF即使部分投资者赎回,对长期投资者并无多大影响(因为赎回的是股票)。

在资金使用效率方面,一般开放式基金赎回款在赎回后3日(最慢要7日)才能到账,购买不同的基金需要去不同的基金公司或者银行等机构,对投资者来说,交易不太便利。但如果投资ETF基金,可以像买卖股票、封闭式基金一样,直接通过交易所按照公开报价进行交易,资金次日就能到账,大大提高了投资者的资金使用效率。

投资者再也不用研究股票,担心踩上地雷股。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目前不存在做空机制,因此目前仍是“指数跌了就要赔钱。”ETF指数基金之所以能战胜大部分投资者,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1、较低的管理成本和周转率。以嘉实300指数基金为例,其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和为0.6%,是其他股票型基金的1/3;另外,指数基金的投资周转率也比较低,以沪深300指数为例,每年只调整两次投资组合,周转率一般在20%左右,明显低于其他股票型基金,节约了大量的交易成本。

2、低廉的交易手续费用。以前投资者投资开放式基金一般是通过银行、券商等代销机构向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基金的申购、赎回,交易手续费用一般在1%―1.5%,而ETF只需支付最多0.5%的双边费用,独特的实物申购赎回机制,有助于降低ETF基金的整体成本,与一般的封闭式或开放式基金相比,ETF的管理费用在所有类型中的指数基金中是最低的。

低成本是指数基金战胜其他投资者的关键所在,在扣除成本之前,指数的收益是市场的平均水平,扣除成本以后,借助低成本的优势,大部分投资者的收益就不如指数基金了。

3、投资ETF,是只需判断大市,不需挑选股票的省心投资工具:投资者可以仅根据自己的判断在股市低点时买进指数基金,在股市高位时赎回,到股市下一个低点时再买进,这样可以避免在股市繁荣的时候,面对证券市场上1200多只股票,不知道选择哪几只好,同时还可以避免自己买的股

票不涨、比别的股票涨得少甚至下跌的现象,赚了指数也就一定能赚到钱。

投资的风险与收益是投资人在决定投资之前所必须要了解的,也是最重要的两个问题。

投资ETF指数基金的收益主要有两点:其一,买进与卖出ETF的价差收益。其二,来源于持有ETF所获得的现金分红收入。

而投资于ETF指数基金的风险可归纳为以下几点:一、市场风险,也就是ETF的基金份额净值随其所持有的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二、被动式投资风险:ETF并非以主动方式管理,基金管理人一般不会试图挑选个别股票,或在逆势中采取防御措施;三、追踪误差风险:由于ETF会向基金持有人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ETF在日常投资操作中存在着一定交易费用,以及基金资产与追踪标的指数成份股之间存在少许差异,可能会造成ETF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标的指数间存在些许落差的风险。

ETF兼具股票与基金的特点,兼具开放式指数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优点,可满足包括套利的多种投资需求,由于绝大多数的投资者对证券市场没有特别的研究,更没有必胜的把握,在茫茫的“股海”中,投资者要在1200多只股票中选择股票,往往会“眼花缭乱”。“战胜市场”也就成了许多投资者期望而又遥不可及的目标。针对这部分不敢投资股票的人和任何无法使自己做得比指数好的普通投资者,可以考虑投资ETF指数基金。

但是,ETF指数基金的魅力在于其“路遥知马力”的“时效性”:ETF指数基金的有效性需要通过“长期持有”方能表现出来。

举例来说,国内中小投资者2006年的股票投资收益水平明显低于指数,但这种状况并非中国投资者所独有。

据统计,在过去的20年里,美国共同基金投资者的年平均收益水平只有3.9%,明显低于标准普尔500指数同期11.9%的平均年化收益率。

虽然对于短期投资来说,每年3.9%和11.9%的影响不算太大,但对于长期投资而言复利的影响就非常明显了,经过复利的长期累积,每增加1%的年平均收益率长期累积下来就是惊人的。

以美国基金投资者每年3.9%的平均回报为例,投资10万元本金,20年以后的价值是21.5万;而同样是10万元,收益率11.9%的平均年化收益率,20年以后的价值是94.8万元。差别如此之大,这就是长期投资和复利的放大作用。

因此,ETF指数基金更适合作为长期投资品种,投资期限越长,承担的风险就越低,资金收益也越丰厚,所以,在投资ETF指数基金过程中,投资者不能老想当逃兵,赚一点就跑,那样很难享受到ETF带来的超额回报。

下面提供几种方式供投资者参考:

1、一次性长期固定投资法:在ETF指数基金发行阶段一次性购入数额较大的基金单位,并将基金的分红再投入到基金中,产生“滚雪球”的收益效果。这种方法特别适合于要求取得长期稳定的收益,又要求承担低风险的投资者。以单位基金净值为1元,年均收益率为10%,每年分红一次,一次性投资10万元为例,收益为:

2、按固定比例定期投资法:按照固定的时间(每月、每季、每年)持续地将数额相等的资金投入到指数基金中,有点类似于银行的零存整取。这种方式特别适合有定期资金来源的投资者。例如:以单位基金净值为1元,年均收益率为10%,每年分红一次,每月投资1000元购买指数基金来计算,收益为:

3、平均成本投资法:在股市指数处于低位区域时不定期地把资金投入指数基金中。投资者可以判断指数点位高低进行操作。这种方法可以帮助追求整体资金达到高收益的投资者降低投入成本。例如,目前就可将上证综合指数1500点以下区域定位为低位区域,买入指数基金正当其时。

第一种情况,投资年度分回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处理。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不作为当期投资收益,而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如果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有部分是来自投资后被投资单位的盈余分配,则应作为投资企业投资年度的投资收益。具体计算时,如果能分清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应当分投资前和投资后计算确认属于应当确认投资收益和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如果不能分清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可按投资准则指南规定的下列公式计算确认投资收益或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①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全年月份(12)

②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上述公式②计算复杂,实际上只要把握住“应收股利”和“投资收益”两个账户即可。分派来的现金股利记入“应收股利”的借方,应享有的投资收益记入“投资收益”的贷方。如前者大于后者,说明分派来的现金股利大于投资方在投资期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可认为是被投资方给投资方返还了投资成本,应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第二种情况,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投资准则指南中规定的计算公式为:

③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未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未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④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上述公式不利于理解也不便于记忆。笔者认为,在投资方得到被投资方分派来的现金股利时,记入“应收股利”的借方,投资方应享有的投资收益记入“投资收益”的贷方。如前者大于后者,说明分派来的现金股利大于投资方在投资期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可认为是被投资方对投资方返还的投资成本,应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若前者小于后者,说明由被投资方分派来的现金股利小于投资企业在持有期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可认为是投资方前期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又由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未分配净利润弥补,使得原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予以转回,并将此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同时,转回数不能大于原冲减数。

[例]A企业2001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C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初始投资成本110000元。C公司于2001年5月2日宣告分派2000年度的现金股利100000元。假设C公司2001年1月1日股东权益合计为1200000元,其中股本为1000000元,末分配利润为200000元;2001年实现净利润400000元;2002年5月1日分派现金股利300000元。

可以看出,2002年5月1日,由C公司分给A企业的现金股利为30000元,而A企业在同期应享有的投资收益为40000元(A企业应享有的投资收益=C公司2001年实现的净利润×持股比例×持股时间=400000×10%×12/12=40000元),C公司给A企业少分派10000元现金股利。A企业这时把分派来的现金股利30000元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少分给的现金股利10000元可认为是在2001年分派2000年实现的净利润(2001年5月2日发放现金股利10000元,投资方应作为投资成本返还),在2002年又以2001年实现的净利润得以补偿(即返还回来了)。补偿数也确认为A企业的投资收益,记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的借方。这时,A企业的投资收益实际上由两部分即分派来的现金股利30000元和补偿数10000元组成。2002年5月2日A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30000

贷:投资收益40000

所谓夹层基金即向融资方提供介于股权与债权之间的资金,此类基金能够填补股权资金、普通债权资金之外的资金缺口。

一方面,宏观调控之下,房企融资渠道受阻,直接促使地产私募基金频繁现身。另一方面,二级市场低迷导致PE项目退出率持续创新低,私募股权基金开始豪赌房地产投资,满足出资人(LP)的高投资回报诉求。两方各有所需,而夹层基金正成为被普遍使用的方式。

据知情人士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透露,鼎晖投资拟发起15亿元的鼎晖夹层投资二期基金(下称二期基金),列出13个拟投资项目,其中11个项目涉足房产,拟投资额度约33.4亿元。

夹层投资是一种介于优先债务和股本之间的投融资方式,收益和风险也介于银行间信贷和股权投资之间。其模式包括可转换债、可赎回优先股等。

鼎晖投资的LP一直希望所投资的PE基金实现至少30%的年化投资收益。而这个所有LP共同的期望值,随着项目IPO审批放缓而渐行渐远。

此外,二级市场低迷导致PE项目退出率持续创新低,在此背景下,鼎晖投资大手笔染指房地产投资,以谋求转型,满足LP的高投资回报诉求。

在记者的采访中,诸多鼎晖LP直言,希望鼎晖投资能借道夹层基金拓展房地产债权投资,实现短期较高的投资回报,安抚LP对项目IPO退出放缓的担忧。

“鼎晖内部对夹层基金的期望值也比较高。”上述知情人士透露,目前鼎晖投资一、二期夹层基金的投资委员会由鼎晖董事长吴尚志、总裁焦震、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新来担任,负责投资事项决策。房地产项目前期风险评估审核与投后管理阶段,则采取项目经理责任制,由鼎晖投资董事总经理胡宁负责管理。

不过,某些业内人士并不看好鼎晖投资借道夹层基金投资房地产的行为。“二期基金更像是一只房地产债权投资基金。在房地产投资领域,夹层投资模式有时显得形同虚设。”一位房地产基金人士解释说,夹层基金将债权投资转化成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主要是为了跟踪监督项目资金使用与销售回款状况,一旦房地产项目完成销售且利润全额分红,夹层基金等于收回全部本金利润,项目公司股权的经济价值大打折扣。

在发起二期基金前,鼎晖投资已于2012年年初悄然发起11亿元规模的一期基金,其中9亿元投向上海青浦保障房项目与杭州某住宅项目,目前上海青浦保障房项目仅持有1年便实现退出,取得15.55%的年化收益。

另外,一期基金最能体现“夹层投资模式”的项目,是某能源公司接受鼎晖投资1.92亿元的债权投资,并约定若能源公司股东18个月后未按约定回购股权,鼎晖投资承诺以不超过2.4亿元总额,按约定价格收购上述能源公司质押股权。“与其说是债转股条款,不如说是给夹层基金还本付息提供足额担保。”上述知情人士透露。

国内某大型PE合伙人则对记者表示,“夹层基金的设立是股权投资基金降低风险、迎合需求的一个有效配比,但非长远之计。”

据《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调查,多数PE人士认为,借助夹层投资涉足房地产领域只是私募金融创新的一种方式。“这两年银行的贷款规模和发放条件被严格管制,中小企业贷款额度非常有限;另一方面,民间房地产企业对债权融资的需求非常大,从量上来讲远远超过了股权融资。私募机构通过金融创新的方式来绕过监管,供给这类产品,以迎合市场需求。”国内某PE高管表示。

“市场低迷之时,股权投资还是应该回归传统做法,即在获得高收益的同时承担相应风险。”一位PE业内人士说。由于风险可控,国内地产PE大部分选取债权形式进行投资,收益在15%-20%之间,有时甚至获得20%-30%的高收益。

在收益分配上,国内房地产私募基金也大多沿用了国外通行做法,即以10%为门槛收益率,若基金收益低于10%,基金管理者(GP)只收取管理费;若基金收益大于10%,则超额部分的20%为GP的绩效收益。

这超额部分的20%,在诸多房地产集团中,将是一笔重要的利润来源。

以金地集团为例,该公司2011年提出名为“一体两翼”的战略架构变革计划,房地产金融业务正是其中的一翼。该规划内容称,预计2016年,金融业务将为金地贡献约20%的利润。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下半年地产私募基金收益有所下降,一般在9%-12%。”某开发商旗下地产私募基金公司经理表示,在国家调控政策尚不明朗的状况下,2013年上述地产私募基金的收益率下滑趋势将更显著。

诺承投资管理合伙人王东亮对媒体表示,现在地产私募基金大部分为机会性投资,基金成本虽略高,但尚在可控范围,未来房地产基金将会在房企资金来源中占据重要地位。

住建部的《人民币房地产私募基金发展报告》显示,未来三年,中国房地产私募基金总规模可能达到5000亿元。

与欧美相比,中国的房地产私募基金才刚刚起步。公开数据显示,在美国,房地产开发的资金来源超过80%依赖于基金融资;而在中国该比例仅为5%,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的70%来自于预售和银行贷款。

就投资模式而言,国内地产私募基金与国外成熟的基金相比尚有差距。国外基金大部分进行股权投资,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类是收购房地产公司股权,再以项目销售退出;一类是以可转债形式投资,以开发商赎回退出。

相比之下,股权类投资的杠杆率更高,收益和风险也更大。而债权投资则相对稳定和安全。

在实际操作中,中国的房地产私募基金出现了较明显的分化。“不少小基金实际以‘过桥贷款’为主营业务。”上海一家私募房地产基金负责项目负责人杜先生表示。

过桥贷款是指一种短期的过渡性贷款形式。一般情况下,基金以股权形式介入项目的部分环节,如拿地环节、开发环节或是销售环节。当项目获得银行贷款,或是进入前期销售后,开发商即以约定价格回购股份。该类基金一般存续期仅有1年至3年。

“简言之,就是赚快钱。”杜先生说,“在二三线城市,一些中小开发商发起的私募基金,将提供过桥贷款当成了设立基金最主要的目的。”

“在这类案例中,所谓的股权投资实际上像是高利贷的角色。此类基金退出的主要途径是开发商赎回。真正的私募基金应该和开发商一起赚钱,而非从开发商手中掏钱,否则会潜藏利益输送的风险。”

有业内人士表示,上述做法由于风险极大,前两年“爆仓”的项目频发,现在已经很少有PE敢轻易动手了。

诸多专家认为,地产私募基金行业到了整合的阶段。据上海智盈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伟海预计,国内的房地产私募基金行业在未来两年内会有一轮洗牌。

当前,国内房地产私募基金运作模式为:先找好项目,再以项目为核心募集资金,所有资金必须一次到位且定向使用。有些PE公司甚至是一个基金专门针对一个项目。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经济的发展,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虽然经过1994―2006年一段补偿性增长,取得不错成绩,还未达到合理水平,市政基础设施投资滞后,造成城市交通、供水、燃气、热力管网、无害化污染处理及污水处理等满足不了城市的发展,城市基础设施资金严重不足。随着银行业以及金融市场的充分发展,金融工具不断创新,项目融资理念在基础设施中开始应用,BT(Build-Transfer)模式即建设―移交模式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BT模式在运行中充分发挥投资人(一般为大型国有施工企业)的投融资能力和工程建设能力,既化解了**在市政基础资金缺乏矛盾,又一定程度上解决投资人在市场营销和转型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形成了投资建设一体化,管理效益和投资效益集约化,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自2008年以来代表**实施BT项目的**国有独资公司(**融资平台)就有3000多家,各地**平台采取了以BT模式实施上马一些小到道路、大到大型桥梁、城际轨道交通的项目,特别是在为应对金融危机,4万亿元投资拉动内需,3600万元保障房建设等经济计划后,BT模式迎来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但是由于BT模式在国内发展时间有限,在4万亿元投资后集中“井喷”,导致了地方**债务增速过快,存量过大。2012年12月,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制止地方**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简称463号文)要求: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坚决制止地方**违规担保承诺行为。2014年11月***下发《关于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进一步规范地方**性债务管理。BT项目投资人及其组建的项目公司的授信风险、融资风险、资金风险、履约风险,回购风险急剧增大,问题集中开始显现,主要有政策法律、项目监管、**信用、回购保证及项目成本五个方面的问题。

由于我国对项目融资采取的先试点、再完善、再制定法规的策略。近几年经济发展速度迅速,BT模式也不断在变化,截止到目前仍没有一个专门的BT模式(包括项目融资)法律法规。政策管理仍是采取在不同阶段,针对不同问题,不同管理机构以不同的文件和通知来加强管理,造成BT模式在法律制度、税收制度、劳资关系,环保安全、回购契约及以及**回购保证等方面缺乏一个统一的法律法规来指导和规范。

BT项目规模大,期限长,参与主体多,操作模式和流程尚未成型,项目运行程序复杂,包含项目可研,项目准备、土地收储及拆迁、项目招投标及合同谈判、项目建设、移交、项目回购等多个环节,涉及的**部门多,项目在工期、质量、资金以及回购等各方面都受到不同层级的监管级次,造成了投资人管理压力集中,协调难度大。

BT项目是多数是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关系民生,社会影响一般比较显著,并且其对GDP有显著拉动作用。部分地方**注重GDP和规模经济,出于政绩上和考核需要,不管**自身财政收入和经济发展,通过BT项目模式来向社会融资,来推动本地区的经济发展。这个时候,BT项目一定程度上变相膨胀了地方**的投资冲动,一旦这种投资冲动严重偏离其财政收入和行政事业收入,BT项目就存在违约风险,未来远期的债务形成真正的债务,投资人的回购资金将得不到保证。目前,BT模式中**回购保证多为其收储整理的土地及资产收益来做保证,但是这种保证又缺乏公开透明,存在一块土地收益保证多个项目的可能。2013年上半年国家审计署对全国各省市**融资平台地方债务进行专项审计,2104年11月***出台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文件,也是中央对地方债务增长过快的担忧。

**及其组建的平台公司在BT模式中既是发起人也是回购人,享有项目的所有权,又是公关权利的执掌者。投资人虽然通过合同约定发起人必须提供满足BT项目要求的回购保证,但由于BT项目建设-移交周期长,一般会有3~10年,往往超出一届**任期,极易受到**经济环境变化影响,项目回购保证难以落实。一旦**主要领导人变化,包括其下属融资平台公司法人更换、城市规划的调整以及**执政风格变化,都可能造成BT项目回购保证难以落到实处。

目前,我国BT项目的回购保证主要有**同级人大对土地收益来平衡回购资金,并将平衡方案列入同期财政预算的决议。但人大决议仅是对BT项目立项授权、项目筹资策划以及资金平衡方案的确认和批准,只能保证投资人对**的债权,而不能履行回购义务。即使有采取第三方担保,一般也都是**下属国有独资公司(与项目业主同级的**另一个平台公司)来担保,其资产或是提供土地收益也存在上述难以落实的问题。

BT项目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成本控制难度大,影响成本因素包括规划设计、融资活动、材料设备价格变化、利率汇率变化等,而且各个成本动因敏感性也很强。虽然BT项目合同对工程建设费、非建安费以及利息确认等有规定,但仍很容易受到如设计变更、拆迁进度影响工期,材料价格上涨,国家宏观政策变化,银行贷款规模受限制,利率上升,资金成本增加等风险影响,甚至还存在由于BT项目的公众性,业主因其他非正常程序调整施工节点和重大暂停施工等方面对BT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增加难度。

**及平台公司应积极发挥投资人在BT模式中的优势,应做好如何引进投资人参与BT项目,促进BT项目的建设,特别是在加强**债务管控和新城镇化背景下,应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经过近几年的集中发展,BT模式优势和缺点开始逐步显现,摸索、试点和完善的过程已经积累充分,具备了制定政策法规的条件,特别是现在**在加强对地方**债务加强管控和实施城镇化情况下。因此,首先必须加快BT模式立法,规范BT项目立项及审批流程,明确地方**和中央**对BT项目审批权限,明晰BT模式下参与各方的准入条件及法律关系。其次加强对BT项目招投标管理和监督,加强项目建设、移交管理和监督。最后还要规范BT项目的融资和金融政策支持;规范**回购保证措施以及回购资金平衡方案的公开透明。

BT模式发起人通常为**或其下属国资平台公司,特殊原因是其在BT模式中居于主导作用,或多或少其享有政策的支持,甚至还参与部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因此要引进投资人并发挥投资人对BT项目的关键作用,有必要在宏观经济政策、财政税收政策、金融资本政策方面来给予支持。

宏观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一是准许投资人主体多元化,组合化。要开放思路,引入竞争平台,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多种联合体来参与BT项目,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将投资人多元组合到项目建设中来。二是做好BT模式设计,从宏观政策上,将项目管理契合到资本市场管理,让项目有资可融,有资可投,融资渠道广泛,融资成本可控。三是要在适度降低**对BT项目控制权,鼓励投资人参与项目管理和获取合法收益,吸引投资人,提升投资人竞争力和发挥其积极作用。

国家财政、税务要对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直接投资的支持,努力扩大资金渠道。特别是现阶段,在加强对**融资平台监管,并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时候,要加大利用基础设施建设产生的财政、税收投入BT项目的方案。**财政还应根据BT项目的情况,分析其报酬率并结合资金面和银行贷款利率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支持。坚持给予BT项目税收优惠,鼓励BT项目使用税收优惠,将BT项目税收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具备条件时拨备一部分资金用于回购(或提前)资金支付。可以保证投资人回购资金,可以改善投资人现金流量结构,优化财务报表。

BT模式投资和融资活动贯穿BT项目的全过程,BT项目的融资风险是其运行过程中主要风险。BT模式融资方式对投资人影响显著。因此,在资本、金融资本政策上给予支持是对投资人参与BT项目的最大肯定和鼓励。对投资人金融资本政策的支持要根据金融政策变化来适时适度调整,可以做到很多方面,下沉到具体细节,综合上来看,有必要重点做好以下四点。

第一,给予BT项目信贷额度支持,提高BT项目的较好的授信评级标准和信贷支持力度,允许并支持项目公司和投资人在运营过程中灵活采取融资各种方式。第二,给予BT项目优惠的银行贷款利率,延长贷款年限,应将BT项目的贷款年限与项目期限一致,保证项目回购资金与贷款归还能动效应。第三,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积极创新融资,丰富完善金融工具,并支持BT项目享受政策和创新融资方式,切实拓宽投资人的直接融资渠道。第四,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加大企业债发行力度和权益工具使用。并对BT项目参与发债主体的资金实行监管,确保用于BT项目的支付,保证投资人的利益。

当然还要在管理政策,包括工程管理和财务管理政策等方面也要给投资人极大的支持,充分发挥投资人的积极作用,促进BT模式的完善和发展。

目前,我国投融资环境还不理想,部分**行政审批复杂,有些地方**和部门管理还不能适应BT模式发展需要,在组织架构和职能划分还存在扯皮、推诿的现象。同时,BT模式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因此要推进BT模式在基础设施建设中作用,有必要改善投融资环境,吸引投资人,并发挥其关键作用。

在签订BT合同之后,投资人按照BT合同约定成立项目公司,需要验资、工商登记等系列审批流程;在项目运行过程中,还可能采取股权融资及吸引外部战略投资者,涉及企业工商变更以及其他**审批程序;项目公司注册地还有纳税机构协调及申报;项目移交进入回购后,还有**各个职能部门验收手续等审批程序,比较复杂。因此**及其下属平台公司应简化**审批,改善行政审批流程,为引进投资人创造宽松环境。

目前,我国**及下属平台公司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引进有融资能力和施工能力的大型国有企业作为投资人参与。但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能力并不均衡,有的建筑施工能力比较强,而融资则明显不足,有的融资比较见长,而对市政施工能力不足,因此选择投资人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并且还有很多有融资能力和施工能力的民营企业因各种原因不能参与进来。因此,BT模式应做好顶层设计,有必要把融资、投资部分交给有实力、有经验的投资者或金融机构;将施工建设给那些有经验,有实力的国有、民营建筑企业,各司其责,各专所长。避免因建筑施工企业对融资和金融市场的研判,不如专业投资公司好,而将好的融资方式由于不专业的操作造成对BT项目的影响。

从2011年开始,**加大了对金融政策的宏观调控,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金融市场一直趋紧,信贷规模受限,对此影响最大的就是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BT项目。特别是在463号文下发后,要求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坚决制止地方**违规担保承诺行为,BT模式的项目融资授信批复更难,投资人的融资授信也受到较大影响。在项目授信不能得到有效批复的情况下,投资人为确保履约,只能利用自身融资能力去融资。甚至有的时候短贷长投,对投资人资金占用很大,加大了投资人债务风险。因此,要尽快完善金融体制,加强金融机构对BT项目的支持力度,确保BT项目信贷有序投放,避免信贷市场一哄而上和一收就死的*面。

BT模式中,**及其下属平台公司扮演了双重角色,既作为项目融资的业主单位,又是项目回购者。虽然投资人为降低风险,往往在BT合同中要求约定发起人提供人大出具将回购资金纳入同期财政预算的决议,或者要求第三方对**的按时回购进行担保。一般来说人大决议是对回购资金时有保证的,但是由于**土地收益保证方案对应的具体土地及收益方案并没有公开,可能存在一个土地打包方案和资产收益来保证多个项目的情况,甚至有的项目没有资产打包方案,仅是**信用来支持。因此,必须对**债务加强管理,特别是BT项目回购保证方案公开透明,并加强土地或资产收益资金监管,确保投资人回购保证,有利于规范BT模式的运行。

BT模式来源于项目融资理论,项目融资理论认为以项目公司为主体来融资,不依赖投资人的信用和资产权益,项目风险得到隔离。但在国内,投资人与项目公司是投资和被投资的关系,大多数BT合同要求投资人承担项目融资和工程履约的保证责任,项目风险并没有做到完全隔离。投资人这种关键地位和作用,源于回购人在选择或甄选投资人时,主要基于投资人的投融资能力和工程履约能力,并且明确在项目建设期内,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建设单位职责,负责本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投融资及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投资人实际上对项目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承担本项目施工单位职责。因此,在新形势下在BT模式下以及现阶段投资人面临的问题,为改善对投资人风险防范和财务结构,投资人应积极做好充分应对策略。

投资人基于风险角度,合理甄选BT项目,要对BT项目进行分析,充分了解BT项目所在地****、经济,财政支付能力,**信誉以及财政税务政策法规等综合情况。要对拟选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对项目所在地财政收入(包括转移支付)合理预计,对项目回购风险要认真识别。一定要选择财政支付能力强,**信用好的BT项目,并结合自身实际和企业发展目标,做好内部收益率测算,控制规模,量力而行,避免投资人参与BT项目过多,与企业其他资源不相匹配,造成项目运行困难,甚至严重影响整个企业资金链,加大投资人债务规模和风险。

BT模式参与各方面主体复杂,**及其下属平台公司既是发起人又是回购人,投资人主体地位相对弱势,因此只能通过合同契约(即回购合同)来保障自己的权益。BT项目回购契约是对BT项目投资控制关键,是项目公司对投资人权利义务的承继,因此要合理设计好责、权、利对等的回购契约,约束发起人(回购人)责任和义务,发挥投资人积极性和能动性。

BT项目的风险分摊就是要在项目发起人(**及下属平台公司)与投资人及项目公司之间划分风险责任,并承担由此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及风险收益。在BT模式运行中,发起人又是回购人,具备规则制定和执行。而投资人是企业,追求企业发展和盈利是其自然属性,因此在BT模式中,双方风险存在博弈。如果不对发起人风险分摊,不发挥制衡作用,发起人不担风险的权利会被滥用,必然造成投资人损失。因此投资人必须在项目决策、合同谈判以及项目运行中与发起人博弈,相互制衡,共同享受风险收益,降低投资人无权利风险对其财务结构的影响。

BT项目建设周期长,运行程序复杂,成本控制因素多。投资人尤其是大型施工企业在参与BT项目时,要研究BT项目自身现金流,并做好收益分析,用一定的财务模型和数据模型来测算项目各因素变化对项目收益率影响。在合同谈判和决策时要减少为发起人代垫征地及拆迁费用,加大工程建设费用比重,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加强项目成本控制,提升项目结算利润,确保BT项目收益率,提升投资人投资收益和利润。

合理选择融资方式对投资人风险防范作用显著。投资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着手合理选择融资方式:

权衡理论指出:企业会在财务危机成本和税盾作用之间选择一个平衡点,在平衡点附近企业会权衡负债增长与企业价值的相关程度,寻找一个合适的融资结构。在BT模式中,投资人在合理选择项目融资方式时,首先从改善自身财务结构角度出发。是选择债务融资还是股权融资,取决于投资人对债务风险的容忍程度与对投资利润的追求程度的一个平衡,如果对项目利润有较高的预期,则会选择债务融资,来追求较低的资金成本,并发挥财务杠杆作用;如果投资人对债务风险可容忍比较低,则会采取股权融资来快速降低资产负债率和提高偿债能力。

BT模式下,项目融资风险和履约风险是建设期的两个主要风险。金融市场瞬息变化,融资形式也会随时发生微妙变化,如何对金融市场和宏观政策的研判,防范融资风险,避免因资金投入不足而违约也是合理选择项目融资的方式原因之一。这主要基于BT项目本身影响力,市政基础设施资金投入大、关注程度高、社会压力大,对投资人资金链条影响比较重要。如果在投资人在财务结构改善与资金链断裂中选择,首先肯定是确保资金安全。因此,到了这个阶段,融资方式的选择就是能够相对比较的成本筹集到资金,缓解资金压力是主要的。

投资人参与BT项目,对BT项目利润及回报有较高预期,实现这个预期就需要确保应收账款收回,实现预期目标。当发起人存在不能按期支付回购款因素,回购风险出现时,必须果断采取有效的融资方式来化解回购风险。选择能够加速回收资金的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和资产证券化是比较好的处理方式。同时,如果出现回购风险,投资人还应积极采取其他能够一些快捷、有效的防范措施,包括对土地宗权的获取等,确保的投资人财务结构不随回购风险而严重恶化,导致银行债务危机。

根据2013年年底**债务审计结果,中央**占GDP的20%,地方**占32%,**负债率为52%,逼近60%的国际安全线。***加强对地方债务管控和规范地方**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性债务管理机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在当前新型城镇化背景下,预计到2020年城镇化资金缺口将达到42万亿元,仍然需要向社会融资,需要不断尝试BT、PPP模式来推进城镇化建设,并且由于BT项目在建、回购周期长,于2008开始实施的项目尚未全部回购完成,在目前形势下BT项目投资人要及时跟踪债务管控模式、力度、举措以及相关信息,实时跟进按照财政部要求的将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确保权益,防范风险,做好对策,将实施BT项目的效果和效率完美结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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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2001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准则)做了进一步修正,从准则规范的范围到具体核算内容均发生了变化。

一、关于准则规范范围的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涉及的范围与投资准则相比明显较小,仅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且不包括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存在活跃的市场、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的有关核算问题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规范。投资准则规范了除外币投资的核算业务、证券经营业务、合并会计报表和企业合并以外的所有投资的核算问题,范围较广。

二、关于投资持有期间两种计价方法适用范围的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第六条规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由此可知,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在考虑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实际拥有的表决权的数额对其控制权及影响力的影响之外,还考虑潜在表决权因素的影响,确定的判断标准更加客观、全面。

而投资准则规定,投资在持有期间的计价应视企业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股份比例以及所能产生的影响程度而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或者被投资单位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则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计价。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采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计价。

显然,对于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平时不再采用权益法,而是改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才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笔者认为这种变化是为了避免关联企业之间的投资利用权益法核算来操纵利润,使会计核算结果更为可靠。

三、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方式与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的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增加了企业合并、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取得方式,取消了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使投资的取得方式更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在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上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价方法,既提高了资产价值的相关性,也保证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一致。如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入账;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主要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所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预计能够流入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

此外,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还详细规定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确定方法:

(一)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同时,为了防止企业操纵利润,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而投资准则及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中规定,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由上述可知:在初始投资时,判断是否存在股权投资差额的计量基础及核算两个准则发生了较大变化。投资准则以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确定,且无论正差还是负差,均应单独在账面上反映,并将正差在一定期限内分期摊销。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以取得投资时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定,并且仅在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情况下,其差额才单独反映,且无需进行摊销,直接在取得投资的当期确认为损益。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即:在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发生减值时,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的减值损失为该项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即:当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时,应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说明股权投资发生减值,应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另外,第8号和第22号准则均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投资准则对所有的长期投资减值均采用统一的核算要求,规定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并计提减值准备。同时还规定,如果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

通过比较我们发现,投资准则仅从总体上规定了长期投资减值的处理要求,对可收回金额的确定缺乏详细的指导,不便于实际操作,减值可以转回又为一些企业操纵各期利润提供了机会。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虽然根据投资持有期间不同的核算方法要求遵循不同的会计准则(第8号和第22号准则)对投资减值进行处理,但其核算实质是相同的,即:确认的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将来投资的价值得以恢复,也不得转回。这样做可以有效防止企业通过减值的计提与转回操纵损益,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另外,第8号和第22号准则规定的减值处理更为详细,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操作性大大增强,方便企业实际运用。

由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和投资准则核算的范围发生变化,要求披露的信息存在较大差别,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披露的信息不包括有关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的内容。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要求投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下列信息:(1)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2)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的合计金额;(3)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4)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5)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投资准则要求企业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下列与投资相关的事项:(1)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单独披露;(2)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余额,其中长期股权投资中属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的部分,应单独披露;(3)当年提取的投资损失准备;(4)投资的计价方法;(5)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6)投资总额占净资产的比例;(7)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的重大差异;(8)投资变现及投资收益汇回的重大限制。

下面通过案例比较分析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投资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异同。

今年以来,新老基民发现他们账户上的钱越来越少,老基民在大幅回吐去年的丰厚获利,新基民本金则出现了大幅亏损。根据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的统计,截至3月18日,127只股票型开放式基金今年以来平均跌幅达到22.18%,17只指数型开放式基金今年以来平均跌幅达到28.05%,56只偏股型混合型开放式基金今年以来平均跌幅达到22.67%,25只平衡型混合型开放式基金今年以来平均跌幅也近20%。

在基金投资满盘皆墨的同时,“熊市论”却又开始流行起来,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开始涣散。在这种情况下,多数基金投资者选择赎回基金,或落袋为安,或认赔出*。值得投资者注意的是,在弱势行情中赎回基金,除了要考虑投资成本、赎回时机、赎回方式外,对基金投资风格进行判断,选择损失最小的基金种类也十分关键。

其实,在目前的市场点位下“杀跌”未必是明智的策略。股票投资讲究“选股”与“择时”,但通常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基金投资同样如此。基金投资者都希望自己投资买在最低点,赎在最高点,但事实往往不能如愿。在市场风雨飘摇之时,投资者的心理会经受巨大煎熬。这些年来,大多数股票投资者没有赚到钱,有些甚至亏损,就是因为他们通常在行情低迷时由于承受不了压力,卖出手中的股票或基金。而在行情高涨时又头脑发热,凭着高涨的热情,跟着大家一起买入股票或基金。所以,聪明的投资者一定要吸取教训。

不过,调查显示,多数基金投资者表示,亏损20%是心理底线,一旦超出心理底线将考虑赎回。截至3月18日,已有近百只基金今年以来的亏损在20%左右,部分投资者开始考虑,是否要对所持有的基金采取赎回止损的办法。如果出于止损、仓位调整等目的赎回基金,务必多算几笔账,赎回前要了解清楚基金赎回需要支付的成本,考虑清楚赎回的时机,采取科学的方式,以避免操作失误造成损失,尽量减亏扩赢。

赎回基金“择时”更重要一些,尤其是选择在何时应该卖出更是一门大学问。因为,只有卖出基金实现收益,才是衡量投资基金业绩的硬道理。卖出基金与卖出股票的道理相同,卖完之后也许还有更高的价格(净值),要想准确的算出卖出的最佳时机,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由于有交易成本的存在,且市场趋势难以把握,投资者赎回切忌盲目跟风,而应在对股市、基金公司充分分析后,把握准时机,选择在市场将转入空头、达到损益条件、基本面变化这几种情况时再考虑赎回。具体来看,投资者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大致判断股票基金的赎回时机。

一、投资的目标是否已经实现。

很多投资者在购买基金时会设定投资目标,比如投资期多长、目标收益率是多少等。一般来说,在确定目标收益率时,可以采取“无风险收益率(国债利率)+成本费率+风险溢价”的方式,股票基金净值年增长10%-20%是比较合理的目标。

需要注意的是,收益达到投资目标时也不是一定要赎回。基金在获得一定收益后往往会通过分红兑现部分收益,现金分红与赎回获得差价的形式其实是一致的。

在建仓一只基金前,投资者应根据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实力、基金经理、过往业绩等因素选择基金,这些因素是基金未来业绩的基础。而对于业绩稳定的基金来说,这些“基本面”的变化需要引起重视。

此外,基金投资策略、基金规模、分红方式、费率结构等的重大变化,都会影响投资者未来的收益。

一个窍门是,每隔一段时间就考察一下基金的净值变化情况,目前在各大门户网站都可以找到详细的基金净值表和基金业绩排行榜。其中,要更多地关注6个月、1年乃至2年以上的指标,如某基金的回报率一直稳定在中上游水平,则可买下并长期持有,反之应果断赎回。

“持续下跌时是否需要止损?”这应该是目前最符合投资者情境的问题。在确定投资目标时,风险承受力较低的投资者可以确定自己的止损点。

基金的止损在市场处于高位时尤其重要。如,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投资者可以把“止损点”设在基金净值从当前净值下跌20%的位置,相对而言,对于盈利较少、风险承受能力有限的投资者来说,可考虑将止损点设在考虑申购赎回费用后亏损10%的位置。

目前市场不确定性较强,股指下探3600点之后的反弹可能大于下跌可能。如果等待反弹,何时才是合适的赎回时机,对投资者来说都是一个很大的考验。目前是否该赎回基金,主要还是看投资者开始持有的时间。如果投资者在较早期持有基金,还在盈利或少量亏损的话,继续持有以等待反弹可以收复部分失去的收益。而有的投资者是在较高点买入基金,亏损达到10%-20%左右,则可以效仿股票操作,采取“坚决止损”的操作策略。在操作上,投资者还可以采取基金转换的方法,将持有的股票型基金转为同一公司旗下的债券型基金或者货币型基金,减少市场下跌带来的损失。

在目前阶段,投资者投资基金的仓位控制比类型配置和风格配置更为重要,如果要降低基金配置仓位,首先应优先减持未来一段时间内仍然预期高风险的品种,如指数基金、蓝筹风格基金、行业基金、QDII基金等。

根据德胜基金研究中心的测算,基金净值跌幅与仓位水平的关系明显。3月10日-14日收益排名前20的基金中,以配置混合型基金占据主导,原因之一在于其资产配置的比例可以根据行情灵活变化,缩小持有股票的比例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市场普跌带来的风险。如排名第一的申万巴黎盛利配置,本身就是只偏债品种,股票仓位较轻。排名靠前的德盛安心、富国天源股票仓位都相对较轻。在个股普跌的行情下,较低的股票仓位是这些基金表现出良好抗跌性的主要原因。而排名靠后的基金具有一个相同的特征:股票型、高仓位、重仓蓝筹股。

在趋势性的普跌中,不进行资产配置调整的基金必然有较大风险。而且,单纯调整持仓结构并不足以规避风险,在大波段的下降阶段和震荡阶段环境中坚持高仓位操作的基金,都属于高风险品种。

同样,风格因素在下跌行情中对基金抗跌性的影响也十分突出。德胜基金研究中心以2007年基金四季度定期报告中透露的基金风格信息对基金的净值跌幅进行简单的比较。虽然2007年四季度的组合情况并不代表基金目前的实际情况,而且重仓股不能反映组合全部,但基金本身的风格并不容易快速转型,一些传统上重仓大盘蓝筹的基金,是很难转向中小盘成长风格的。因为调整风格一方面有成本因素,另一方面也有投资偏好因素,因此还是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有比较意义的5种风格类型基金中,大盘核心风格的基金平均净值跌幅最大,其次依次是大盘价值、大盘成长、中盘成长、中盘核心。道理也同样简单,最近市场下跌的主导力量就是以金融、地产等为代表的大盘蓝筹股;这些板块是受到利空因素集中影响的重灾区。而中小盘、成长型风格则在2008年以来表现突出。事实上,许多机构提供的FOF产品的投资策略要点之一就是对基金风格进行配置。

在这个背景下,理财专家认为,如果要降低基金配置仓位,首先优先减持未来一段时间内仍然预期高风险的品种,如指数基金、蓝筹风格基金、行业基金、QDII基金等。

在目前阶段,投资者投资基金的仓位控制比类型配置和风格配置更为重要。轻仓投资者保持适度仓位,不急于建仓;对重仓投资者的基本建议是反弹减仓至基本仓位。对于积极型投资者,建议的基本仓位是60%-70%;对于稳健型投资者,建议的基本仓位是40%-50%;对于保守型投资者,建议的基本仓位是30%。

赎回基金要考虑基金的费率规定,选择合适的赎回时机。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鼓励投资者更长期的持有所投资的基金,针对不同的基金持有时间设立不同的赎回费率。比如,有些基金在持有满半年或一年后,赎回费率减半或者全免等。所以在选择赎回时,要问清楚相关的赎回费率的规定。

一般而言,基民在赎回股票基金时要支付0.5%左右的赎回费。而有些投资者在投资基金时想长期持有,因此选择了申购时不支付手续费的后端收费模式。这种收费方式是指投资者在购买基金时无须支付任何手续费,而在申请基金赎回时支付认、申购费用的付费模式,其认购、申购费率根据持有年限逐年递减。一般而言,后端收费对持有3年以上的投资者免收申购费,但其1年以内的认、申购费率较高。多数基金在持有不满一年的情况下,后端收费认购费率为1.2%,申购费率则达到1.8%,而基金的前端收费模式以及其他基金的认购费率为1%-1.2%,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5%。

如果在申购时选择了后端收费,还要在赎回时支付1.5%-1.8%不等的申购费用,这样2%-2.3%左右的盈利就没了,当基金净值处于亏损时进行赎回,投资者的损失就更大。

如一投资者赎回10000份基金单位,T日基金净值为1.28元,假设赎回费率为股票基金比较常见的0.5%,其赎回金额是10000×1.28=12800元,需要支付赎回费用12800×0.5%

如果这位投资者在申购基金时选择了后端收费,并且持有不满1年,那么赎回时还要支付申购费用,其赎回费用为12800×0.5%+12800×

1.8%=294.4元,实际到手的资金额为12800-294.4=12505.6元。

除了实际可估算的交易成本外,赎回款一般要在T+7日才能划回账户,因此,投资者在赎回前还要算清楚此期间延误投资的机会成本。

无论是投资股票还是基金,分批减仓都是很好的法则。

具体来看,数额较大或者基金投资占总资产比重较大的投资者,可以考虑逐步赎回,如可考虑市场反弹一定的幅度,如10%、20%赎回一部分,边涨边赎,这样有利于降低风险,同时,也降低了仓位,可以在市场震荡下跌时逐步建仓新的基金品种。

再如,很多既炒股票又买基金的投资者,都谙熟“下午两点半”法则。基金赎回有个基本规则是“未知格”原则:交易日下午3时前提交赎回申请,以当天的基金净值(下午3时收市后计算得出)作为成交价格;交易日下午3时后或为非交易日提交,以下一工作日的基金净值作为成交价格。

一、引言

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是在市场失灵的领域由**来提供和管理的一种公共产品或服务。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的纯公共产品性质决定了项目本身无法通过收费来进行市场化运作。此外,由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较长、项目本身的回报率不高、资本流动性差等特点,因此主要依靠**财政直接或**融资投资建设。近年来,城市化带动了强大的交通基础设施投资需求,成为未来推动城市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长沙市在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长沙市二环工程作为长沙市总体规划的道路网路骨架,对疏通市区交通、分离过境车辆、解决城区交通拥挤堵塞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长沙二环线建设项目于1994年年初动工建设,至2006年年底竣工,历时12年,总投资达70多个亿,全长48.9公里,设跨江跨河大桥7座,互通式立交桥30座,高架桥6座,桥梁总面积86万平方米。环线全路段覆盖有给排水、电力、电信、煤气等管网,其建设过程不仅是城市道路而且是各种城市管网的建设过程,同时也是城市扩张的过程。现有的融资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的资金需求量。如何利用多种现代化的融资渠道为项目建设进行融资,一直以来都是关乎项目成败的关键性问题。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型金融工具在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将发挥有效的融资作用。

二、ABS:市政交通基础设施资产融资的新途径

ABS(Asset―BackedSecurities)))是以项目所属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所能带来的稳定的预期收益为保证,经过信用评级和增级,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将流动性差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净流量的资产,通过一定法律和融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这种融资方式是由原始权益人将其特定资产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稳定的可预期收入转让给特殊目的机构(SPV),由SPV将这部分可预期的收入证券化后,在国际或国内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由于资产证券化的方式隔断了项目原始权益人自身的风险和项目资产未来现金收入的风险,使其清偿债券本息的资金仅与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收入有关,加之由证券市场发行的债券由众多的投资者购买,从而分散了投资风险。资产证券化应具备资产、制度和市场三方面基本条件。资产条件包括基础资产必须能够产生稳定可测的现金流,具有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纪录,本息的偿还能够合理分摊在一定的时间区间,具有一定同质性和分散性,具有广泛的地区分布等。制度条件主要是指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是通过一系列交易过程实现的,交易过程是在现行的法律和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市场条件主要是指现阶段的市场必须具备能够履行职能的相关主体,如投资者、信用增级机构、评级机构、资产证券化产品有可以发行和交易的市场等。资产证券化实质是对证券化资产的风险与收益要素在发起人、发行人、信用担保机构、投资者等主体之间进行分离与重组,保证证券化资产能产生预期稳定的现金流,并按时支付给投资者。资产证券化这种融资方式对基础设施项目来说具有许多超越传统融资方式的优越性。

资产证券化融资的首要任务是根据资产重组原理构建资产池。原始权益人(发起人)根据自身融资需求和现有金融资产情况,选择在未来可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具有一定的同质性的资产作为基础资产,汇集组成资产池。其次,根据项目融资的需要设立SPV。原始权益人把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SPV,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资产”栏目中剥离,从而实现受托资产与发起机构破产风险的隔离,这是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核心所在。原始权益人与新成立的SPV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将资产池中的部分资产出售给SPV。根据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如果原始权益人发生破产清算,被证券化的资产将不作为清算对象,从而用破产隔离的办法实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此外,为增加基础资产的信用度,SPV必须对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完成上述步骤后,特别目的机构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将要发行的证券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然后由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机构投资者发行证券,并将募集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或购买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

**分期回购是指由**为某项基础设施提供建设特许权,获得建设特许权的投资方通过合同方式组建**性项目开发建设公司,组织整个项目的融资与建设。在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验收后,将所建项目移交**。项目开发建设公司不能取得项目的经营权,一般通过**分期回购的方式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取合理利润。**分期回购资产证券化模式操作的核心是利用合同回购款的分期支付方式来创造未来稳定的现金流,并将这部分现金流作为基础资产,形成证券化的“资产池”。项目开发建设公司将其与**签订的回购合同中的分期债权真实出售给SPV,从而获得资金的快速回笼。而SPV将获得的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收回购买投资方债权的成本,并在以后的债券存续期内,委托服务人或者管理人将**每期回购的现金流支付给债券投资者,作为对债券投资者本息的偿付。采用该模式可以缓解财政的即期支付压力。同时,项目公司将其对**的债权打包出售给SPV后,有利于将未来的回购资金转化为即期的建设资金,也为其开展多个投资项目准备必要的建设资金。

**分期采购是指**通过招标的方式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发包给非**性的投资公司,并与投资公司签订分期**采购合同。根据合同规定,**承诺在一段时期内利用财政收入作为合同期内应付款的担保,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将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款项拨付给非**性的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因此获取合同期限内对**未来的分期流入的长期应收账款债权。**分期采购资产证券化模式操作的核心是利用对**采购资金在时间上的合理配置,产生出可预期的未来现金流,构建“资产池”,从而达到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目的。其操作流程是投资公司将这些应收账款出售给SPV(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得必要的建设资金。在得到这些应收账款的债权后,SPV就对“资产池”进行相应的资产组合、信用增级、风险控制等一系列证券化操作,最后在资本市场上出售不同风险和收益率的市政资产支持证券,从而达到证券化融资的目的。在合同期内,SPV将长期应收账款的债权委托给服务人或受托管理人,由服务人或受托管理人接受**的分期采购资金,并将收到的应收账款作为已发行证券的本息偿付,满足证券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分期采购资产证券化模式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财政的即期支付压力,使得**可以在短期内将有限的财政资金运用于多个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项目投资公司在建设初期就获得了必要的建设资金,有利于市政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如期完成。

近年来,长沙市政建设坚持以经营城市为手段,以市场融资为方向,探索多元化融资方式,创新城市经营机制,逐步走出了一条“**引导、财政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融资渠道,为新长沙的建设提供了资金保障。在此背景下,长沙市二环线资产证券化融资应运而生。它将环线公司对**的应收款债权资产打包,合理引入**信用,在资本市场上发行以**采购价款为支持的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其核心在于引入**信用,实现资金与资产的平衡,不增加**的额外财政负担,又不对项目开发建设公司的资产规模产生影响,充分引入机构投资者包括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一方面,机构投资者凭借其对本地**信用水平及地方经济状况的最直接的了解,从而对资产证券化项目投资价值作出准确判断,获取投资收益。市政交通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不但可以为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筹集必需的建设资金,而且可以减轻**财政的即期支付压力和商业银行的信贷压力。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大量的社会资本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间接降低城市基础设施的融资成本,进而加快城市化进程。此外,**采购应收款由于有**信用做保障,现金流稳定,受市场影响小,体现了基础设施资产的特征;由这一资产支持证券可在资本市场发行与交易,增强了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盘活了二环线建设项目的存量资产,为新建项目融通了低成本的建设资金。现阶段,长沙市市政建设正处于加速扩张阶段,未来将具有很强的成长性,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与市政建设所能带来的财政增量相比微乎其微。长沙市未来的市政建设存在着巨大的资金缺口,尽快开辟资产证券化等新融资渠道,对长沙市的经济增长和长远发展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分期回购模式在二环线资产证券化的运用

由于长沙市二环线项目属于公共产品的投资,不能像三环线项目通过收费回收投资。该项目的融资与建设主体为长沙市**授权的环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由于环线公司属于国有独资公司,且二环线主体项目已于2006年年底竣工,其资产证券化适宜采用**分期回购模式。环线公司拟将作为二环线项目的原始权益人(发起人),长沙市**在取得长沙市人大对于项目采购资金支出的核准的基础上,与发起人签署**采购合同采购已完工的二环线约定项目,市**在未来若干年之内分年度支付购买二环线项目的财政采购资金,形成稳

【开放式基金购买和赎回的价格(开放式基金的赎回价格是按购买原价还是变动后的价格?)】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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