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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万六日元等于多少人民币(两万日元等于多少人民币)

2023-12-06 01:30:52

作者:“admin”

两万日元等于多少人民币 由于外汇汇率是实时变动的,您可以登录我行主页,点击右侧“实时金融信息”下“外汇实时汇率”查看。(该页左侧可以点击外汇兑换计算器) 2600来自0日元是多少人民

两万日元等于多少人民币

由于外汇汇率是实时变动的,您可以登录我行主页,点击右侧“实时金融信息”下“外汇实时汇率”查看。(该页左侧可以点击外汇兑换计算器)

2600来自0日元是多少人民币

1人民币约等于16.5443日元26000日元约等于1571.5382人民币

25000日元是多少人民币

根据2019年12月05日汇率,25000日元=1618.4人民币,1人民币=15.4474日元日元发行中的纸币有1000、2000、5000、10000日元四种,硬币有1、5、10、50、100、500日元六种面额。2019年4月9日,日本**财务相麻生...

两万日元等于多少人民币?

2016年5月4日18:09:35

当下汇率:

货币兑换

1日元=0.0609人民币元

1人民币元=16.4313日元

20000日元=1218人民币元

6000000日元等于多少人民币

您可以参考招行外汇“实时汇率”,请进入招行主页,点击右侧的“外汇实时汇率”查看,具体汇率请以实际操作时汇率为准。如需查询历史汇率,在对应汇率后点击"查看历史"。注:100外币兑人民币。(页面左侧可点击“外币兑换计算器”进行试算)

日元对人民币汇率10000日元对人民币多少钱?

从今天来讲,日元对人名币的汇率是:1日元=0.6480人民币。而你的10000日元=648元,这个每天都会有差异,但差异不大,650左右,请参考

日元等于多少人民币

1w=810左右

想知道,2006年的时候,20000日元等于多少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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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走出去”中资企业对泰国工程类保函的窥探

撰稿人:秦绪彬

【摘要】中泰共建“一带一路”

 随着APEC亚太经合组织第二十九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在泰国曼谷举行,于当地时间2022年11月19日中午,国家**习近平在曼谷**府同泰国**巴育举行会谈。双方宣布,构建更为稳定、更加繁荣、更可持续的中泰命运共同体,推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不断取得新成效。要加快中老泰三方铁路合作,积极推进“中老泰联通发展构想”,重点加强基础设施“硬联通”。

 笔者结合自身在泰基层工作经历,就泰国保函、当地法律、和其他风险防范措施聚焦几个方面着重分析,正确认识泰国基建领域的担保,有利于更好地理解和使用保函,夯实筑牢企业的风险防线,为境外工程项目高质量建设保驾护航。

【关键词】银行保函信誉担保法律法规风险防范

前引

 银行保函是指国际间银行办理代客担保业务时,应委托人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保证文件,称作保函(LetterofGuarantee,L/G)。为区别于其他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以及金融公司等开立的保函,故称为银行保函。

 这是对银行保函的一个笼统的定义,对某一具体保函而言,要根据其与基础合同的关系,判断是何种性质的保函。保函就其所依附的合同关系来看,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

 从属性保函,是将保函置于基础合同的从属地位,以合同条款为中心来判断保函项下索赔是否成立。如果基础合同无效,银行的担保责任即告消灭,并且如果委托人依法或依合同对受益人享有抗辩权,则担保行可以同样用来对抗受益人的索赔。即银行承担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当委托人违约时,应由其本人首先承担责任,只有委托人不能承担责任时,受益人才能凭保函向担保行索赔。

 独立性保函,是指根据基础合同开具,但又不依附于合同而独立存在,其付款责任仅以保函自身的条款为准的一种保函。在此种保函项下,担保银行大多承担第—性的付款责任,或称独立性偿付合同,即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行就必须付款,而不管申请人是否同意,也无须调查合同履行的事实。在国际贸易或国际建设工程项目中,很多保函会约定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或“见索即付”之类的措辞,以明确保函的独立性。

  一、保函统述

 作为泰国的中央银行,BOT拥有广泛的权力和职责。它负责制定货币和汇率政策,决定基准利率和外汇汇率,并监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活动。此外,BOT还负责管理泰国的外汇储备,确保泰国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信用和声誉。BOT也承担了其他一些职责,如颁发金融许可证、监管金融市场、推动支付和结算系统的发展等。总之,泰国中央银行在泰国的金融和经济体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职责和作用的范围十分广泛和重要。

  在泰国本土银行是指在泰国注册成立的银行,本土银行可以由泰国**或私人控股。**控股的银行主要包括泰国银行(BankofThailand)、泰国农业银行(AgriculturalBankofThailand)和泰国出口入银行(Export-ImportBankofThailand),而私人控股的银行则包括盘谷银行(BangkokBank)、开泰银行(KasikornBank)和曼谷银行(SiamCommercialBank)等。这些银行均提供广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个人和商业银行账户、贷款、信用卡、保险和投资等。此外,泰国还有一些较小的本土银行和地方银行,它们在本地区提供金融服务,但规模相对较小。

 在泰国的中资银行主要包括中国银行泰国分行(BankofChinaThailand,缩写为BOCThailand)和中国工商银行泰国分行(IndustrialandCommercialBankofChinaThailand,缩写为ICBCThailand)。这两家银行都是中国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为在泰国的中资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同时,这些银行也为泰国和中国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提供了金融支持,促进了两国经济的发展。这些中资银行在泰国拥有多个分行和网点,可以提供各种贷款、储蓄、投资和汇款等服务。

 在泰国的外资银行是指由外国银行或金融机构在泰国境内设立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它们可以提供类似于本地银行的各种金融服务,包括储蓄账户、贷款、信用证、保函、外汇兑换、国际支付等。外资银行在泰国也需要遵守泰国的金融法规和监管要求,由泰国中央银行监管。目前在泰国的外资银行包括汇丰银行(HSBC)、渣打银行(SCB)、花旗银行(Citibank)、摩根大通银行(JPMorgan)、德意志银行(DeutscheBank)等。这些外资银行在泰国拥有广泛的业务网络和客户群体,为本地和跨国企业提供了全面的金融服务。

 是向银行提出申请要求开立保函的一方,一般为经济交易中的债务人,如进口商、借款人等。申请人的主要责任是按照已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履行各项义务,在违约后补偿担保行或反担保人为承担担保责任而向受益人或担保人所做出的任何赔偿,并支付有关费用。

 (二)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接受保函并有权在申请人违约后向担保人提出索偿并获取赔偿的一方,一般为经济交易中的债权人,如出口商、贷款银行等。受益人有权索偿,但须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在索偿时还必须提供保函所规定的索偿文件。

 (三)担保行(Guarantor)

 担保行是接受申请人要求,向受益人开立保函的银行。担保行的责任是促使申请人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并在申请人违约时,根据受益人提出的索偿文件和保函的规定向受益人作出赔偿,并有权在赔偿后向申请人或反担保人索偿。

 (四)通知行(AdvisingBank)

 通知行是接受担保人的委托将保函通知或转递给受益人的银行,也称转递行(Instructingparty)。通知行一般是受益人所在地并与担保行有业务往来的银行,通常是担保行的联行或代理行。

 (五)转开行(ReissuingBank)

 转开行是指接受原担保行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以原担保行为申请人及反担保行、以自身为担保行的保函的银行。转开行转开保函后,成为新的担保行,原担保行便成为保函的指示行。转开行一般为受益人所在地银行,而指示行一般为申请人所在地银行。

 (六)反担保人(Counter-Guarantor)

 是申请人向担保行开出书面反担保保函的人。反担保人负有向担保人(转开行)赔偿的责任,同时也有权向申请人索偿。

 (七)保兑行(ConfirmingBank)

 保兑行是根据担保行的要求,在保函上加具保兑,承诺当担保行无力赔偿时,代其履行付款责任的银行,亦称第二担保行。当受益人认为担保银行的资信状况不足以信任时,可要求担保行寻找—家国际知名的大银行作为保兑行对保函进行保兑,实际上相当于双重担保。保兑行在替担保行赔偿后,有权向担保行索偿。

  二、保函开立

 根据银行保函的用途和实际交易的需要,银行保函的开立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直接将银行保函开给受益人

 担保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直接将保函开给受益人,中间不经过其他当事人环节。这种银行保函的开立方式最简单、最直接。

 1.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签订合同或协议;

 2.申请人向担保行提出开立保函的申请;

 3.担保行向受益人直接开出保函;

 4.受益人在发现申请人违约后,向担保行提出索赔,担保行赔付。

 (二)通过通知行通知银行保函

 担保银行应申请人要求开出保函后,将保函交给受益人所在地通知行或转递行,由该行将保函通知或转递给受益人。

 (三)通过转开行转开银行保函

 当受益人只接受本地银行为担保人时,原担保银行要求受益人所在地的一家银行为转开行,转开保函给受益人。这样,原担保银行就变成了反担保人,而转开行则变成了担保行。

 以中国银行泰国分行开立保函流程为例,将开立保函简单总结如下:

 1.保函审核及开出

 (1)银行对客户资格、基础交易、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2)银行对客户的保证金或授信额度等进行落实;

 (3)银行审核保函的书面申请及保函格式;

 (4)保函开出。

 2.保函收费

 保函开出后根据总行有关规定确定收费原则和费率对保函进行收费。

 3.保函修改

 根据被担保人和受益人的需要修改保函条款,如延长保函效期等。

 4.保函付款/赔付

 在保函效期内一旦发生受益人索赔的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经担保行审核索赔单据并确认与保函索赔条款的要求相符后即履行付款责任。

 5.保函解除

 银行担保责任全部解除后对保函进行撤销,并可恢复保函申请人相应的授信额度或退还相应保证金。

  在保函开立之前,申请人需要与银行签订相关协议,并向银行提供足够的担保或抵押物以保证银行的风险得到控制。然后银行会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发出保函,其中会规定保函的金额、有效期限、索赔条件等条款。一旦受益人接受保函并签署确认,保函就生效了,受益人就可以依靠保函向银行索赔。

  三、相关案例

 案例一

 例如:我公司有意向分包工程项目给Z联营体(其中:Z联营体由中资公司和泰国公司联合组成,其中泰国公司在联营体中资产占比为51%,中方公司占比为49%)。但由于合同金额大,Z联营体难以用自有资金完成前期施工建设,需要我部按工期节点向Z联营体支付预付款。然而,我部担心Z联营体在收到预付款后挪作他用或不能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期节点施工建设,要求Z联营体提供我方能认可的担保。于是Z联营体找到泰国当地银行,准备向我公司开具预付款保函。但我公司和Z公司推进保函业务办理的过程中却遇到了多方面的问题,下面笔者将问题和思路逐一叙述:

 (一)中标通知书

 分包商确定中标,我们作为业主方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给对方开立中标通知书,依据拟定分包合同中的金额要求对方开立保函。常有分包商要求先签订合同后才能提供银行保函,但其实银行申请保函的资料中根据中标通知书就可以完成保函开立。施工合同要在我们查验保函真实无误后在进行签订,这样做的好处有:

 1.避免对方签订合同后,产生各式各样的消极怠工行为,不进场或者进场施工缓慢,但因为保函滞后或者不开具,业主方错失了得到保函的最佳时机,并失去对抗手段;

 2.依据合同漏洞,或者因为合同亏损项而要求提高合同价值产生和提出索赔行为。后期产生纠纷时,泰国分包商存在不负责任的行为,单方面申请撤销合同甚至直接违约跑路,对我方现场施工进度产生严重影响。

 (二)保函查验

 对方开立成功后,随后当天联系保函所在银行进行查验真伪工作,银行接收邮件后7个工作日内会有查验反馈。需要查明的点有:

 1.保函是否为见索即付。见索即付保函常用于建筑合同,又可分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其他保函。

 保函的付款条件在国际惯例中,独立保函付款的条件是受益人提交保函规定的相符索赔。在泰国担保下,担保行享有和债务人一样的抗辩权,应当在文本中约定见索即付的付款条件,并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这样才能实现独立保函见索即付的功能。要避免这种情况,最好的就是在开立保函时尽量避免在保函中约定担保行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付款,不将债务人违约作为独立保函索赔的条件,将违约事项尽量以违约声明的方式表示出来。

 写明银行提供的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索赔条件为"收到受益人声明开立申请人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索赔通知,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文件"。

 2.保函金额和时间是否按照合同中的约定而开具。明确保函的生效日期、失效日期和延期条款,保函的日期是否在双方约定的框架下。对于如何把控保函延续,应提前做好保函台账,查漏补缺并提前预计保函有效时期。以避免造成工程项目未完成,产生纠纷后才发现对方保函早已到期失效,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

 3.应当重视合同中对于保函的有关约定,在泰国法律框架下,只要不与当地法律相违背,即不被禁止且双方必须严格履约。泰国最高法院6622/2546号和第3739/255号判决中曾明确地表示受益人要实现保函的权益,前提是要遵守合同约定,因此应当重视对于保函文本的描述。

 4.泰国**机关曾发布担保的指导性范本,比如**办公室出具的《1992年采购规范》和审计部《第0421.3/509(2015.12.24)号通告》中范本。可以通过网上搜索或者通过专业的律师事务所或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保函条款比对,避免因为语言问题造成保函表述不规范致使效力不足或者失效等问题。

 (三)授信额度

 一般来说,在泰国的中资企业鲜有能开出银行保函的。在泰国,中资企业面临的开出银行保函的难题,可能与其在当地的信用记录和信誉度有关。银行保函作为一种金融担保工具,通常要求申请人有良好的信誉度和还款能力,以确保担保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如果中资企业在泰国的信誉度不高,银行可能会对其申请开立银行保函持保留态度。此外,银行保函的开立也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包括手续费和保证金等。如果中资企业在财务和资金方面存在问题,可能会影响其申请银行保函的能力。同时,银行保函的开立也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资料证明,包括企业的注册证明、财务报表、合同等。如果中资企业在这些方面存在问题,也可能会影响银行保函的开立。

 如以某中资建筑央企D公司为例,母公司在国内银行存有保函额度,依托于银行额度授权共享是可以完成转开行为的。但并不是所有企业都有如此的经济实力和资本体量,若是其他中小型中资企业或者是本地泰国企业,按笔者工作经历总结出存在以下问题:

 1.中资企业在国内授信额度不足,或者根本无授信额;

 2.中资企业或在本地泰国企业在泰国无固定资产抵押物,或者资产较低银行不予估值;

 3.中资企业或在本地泰国企业在泰国无现金流,无法开立或不想质押现金流开立现金银行保函或等其他问题。

 如中资企业开立国内银行保函,国内分行必须转开国外泰国分行。转开保函是指当地银行“转开行”应原开证行“委托行”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具保函,在转开保函发生赔付时,受益人可以凭转开行开立的保函向其索偿,转开行赔付受益人之后。

 中资公司国内注册地的开户银行会让其提供,商务部要求出具相关境外工程文件证明,用于证明与本国利益不相关。如果完成不了转开的行为,国内原开证行对于这种保函不一定具有赔付效力(无效保函)。

 (四)币种

 保函中应明确保函支付的货币币种,如有载明货币币种,应审查该币种是否与基础合同的币种相一致;如未有相关约定的,应基本要求保函币种与基础合同币种保持一致。

 因为当遇到保函赔付时转开行一般情况下会赔付合同原币币种。如果赔付时币种不一致,由于国际汇率差异,转开行极有可能会在反担保保函下对索赔时选择低位汇率进行索赔。如果当银行开立错币种保函时,应在保函条款中约定反担保函赔付时赔付币种的折算汇率方式,并规定反担保下的索赔不得超过反担保保函下担保币种的最大赔付金额。当保函的赔付币种与合同原币种不一致时,赔付方需要进行外汇兑换,将保函赔付币种转换成合同原币种,这时可能会存在汇率波动的风险。为了降低这种风险,通常在保函中会规定一些汇率保护条款,例如规定赔付币种和合同原币种之间的汇率范围或者使用一定的汇率平均值进行计算等,以确保赔付金额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随着2022年美联储的不断加息和日元大幅度贬值,泰铢已经贬值到1美元兑36泰铢,创下了14年来的新低,因此汇率方面不利于我方的权益保障。

 保函解决交易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银行凭借其自身良好的信誉介入交易充当担保人,为当事人提供担保,促进交易的顺利执行。在保函效期内一旦发生受益人索赔的情况,经泰国分行审核索赔单据并确认与保函索赔条款的要求相符后即履行付款责任。合同违约时,可通过保函来补偿受害方、惩罚违约方,从而避免和减少合同项下违约事项的频繁发生,避免为解决争端而引起诉讼或仲裁及费用开支。

(例:关键信息已处理-分包商开立的泰国开泰银行保函)

 

(TTB银行对于伪造保函的通知)

 案例二

 例如:我公司意向分包工程给J公司,J公司对于担保的方式和类型与我方进行了一系列的协商。我公司也渐渐对J公司产生防备,开始思考J公司产生违约行为做一些风险防范。

‍ (一)其他信用担保:支票

‍ ‍J公司明确表示公司银行保函信用额度不足。据笔者分析:或存在资质手续不齐全而导致银行对于该客户的授信较低或者根本授信未能通过的情况,且又不愿意质押现金开立现金银行保函。分包商提出建议:以其他形式代替保函,如经银行担保支票或泰国商务部登记的金融信用机构开具的信誉担保等作为信用担保。

 收到银行担保支票的时候,支票上的日期如无需特殊约定,可不必填写。付给收款人抬头指定为签署合同的业务抬头,要与合同对应,否则泰国银行有理由拒绝支付。付款人必须在支票页面上签名,且字母和数字的金额是匹配的。如图所示,支票金额有涂改,因此此张支票应为作废支票。

(对‍方提供的支票示例,其中关键信息已做处理。)

 银行担保支票可以代替银行保函或其他担保的,但是并不建议这样做。因为如果被雇佣方在合同履约中有过错,对其的约束力是小于银行保函和第三方金融机构的信用证的。笔者结合法院案例和律师团队建议总结如下:

‍ ‍1.如果出票人存放在银行账户里担保金额足够时,担保支票在开票人违约时也时常不稳定,‍会存在银行有理由拒绝支付全额支票金额的情况;

 ‍2.当我方收到银行担保支票同时支付分包商预付款后,对方存在消极怠工、推诿扯皮等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规定。我方若想通过银行担保支票索赔,会产生以下问题:如果出票人存放在银行账户里担保金额不足时,银行不负任何责任,并将拒绝付款。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出票人要负法律责任,且银行有任何其他理由拒绝支付支票金额。后续收款人需要通过法院起诉,必须同时起诉违约案件,并要求支付所有费用,且被要求赔付的金额要依靠第三方或者法院界定。

 ‍3.当收到账户中资金不足的支票(支票弹跳)时,我们也无法鉴定这是有意行为还是无意行为。支票弹跳(checkbouncing)是指发行的支票因账户资金不足或账户被冻结等原因,无法兑现而被银行退回的情况。支票弹跳通常会导致持票人无法及时收到应得的款项,同时还会带来一定的违约责任和法律后果。在发生支票弹跳的情况下,银行和持票人都有一定的权利和责任。通常,银行会向持票人收取一定的罚款和手续费,同时持票人也可以要求发行支票的人补偿损失。如果支票弹跳是故意的或存在欺诈行为,持票人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我们需要在重新收取支票之前,提前与出票人联系以检查账户资金的余额是否足够。出票人必须先向付款银行支付支票罚款后,才能进行后续的经济业务活动。

 ‍4.基于泰国支票案例,泰国包括现有和可依法强制执行的债务,以及不存在和可依法强制执行的债务。按照泰国最高法院第772/1995号判决,被告开出了两张具有争议的支票,用来支付工程款。根据签署的合同约定,如果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被告有权延迟支票的支付并且要求银行冻结支票金额。由于存在两张支票,法院认为要求必须根据工程合同约定来偿还,并认为被告签发的是非强制执行的债务支票,开具支票是根据1991年《支票犯罪法》第4条,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按照最高法院第5529/1996号裁定被告签发支票以偿还原告的债务。最高法院在这个裁定中认定,即使被告签发的支票未被提前通知,只要原告在收到支票后立即在银行兑现,被告就被视为已偿还债务。因此,根据这个裁定,如果被告签发支票以偿还原告的债务,并且原告立即在银行兑现,那么被告就可以被视为已经偿还债务。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裁定是在特定案件的情况下做出的,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案件。

 以上案例说明签发还款支票,在泰国法律上是强制性的。但如果是签发支票,不是为了偿还债务,而是为了担保债务或作为还款的担保,则有可能在泰国不构成刑事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是签发支票来偿还债务,而是签发支票用来做担保,应首先考虑签发支票是具体为什么类型,是用来偿还债务还是担保、以及作为还款担保,因为细节和内容完全不同,故而在泰国法律中判定也不一。

 其次,根据笔者在泰国的工作经历以及咨询律师事务团队了解到:签发支票作为还款的方式是比较常见的。如果被告签发支票以偿还债务,那么法院通常会认为被告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签发支票的金额与债务金额不符,或者签发支票的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债务,那么签发支票就可能被视为欺诈行为,构成刑事犯罪。

 至于签发支票作为债务担保的情况,则需要具体分析。如果签发支票是为了担保债务,那么签发人需要在支票上明确注明这一点,并且签发人的意图也需要是明确的。如果签发支票是为了欺骗或误导债权人,那么这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根据我所了解的泰国法律和经历,如果有具体的案例问题,还是需要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准确和具体的解答。

 5.票据的风险是由许多原因引起的。伪造和变造是票据风险的主要来源之一。伪造是指制作一张不存在的票据,而变造是指对已经存在的票据进行篡改。这些行为可能会导致票据无效,从而对票据持有人造成经济损失。另一个风险来源是票据的取得方式不当,例如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如果票据是通过欺诈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它可能会被视为无效。支票支付行为无效或存在缺陷也可能会导致票据风险。例如,如果支票是在没有足够资金的情况下签发的,或者支票收款人不是正确的收款人,支票就可能无效。最后,财务人员经验或能力不足可能会导致票据无效。如果财务人员缺乏足够的经验或能力,他们可能会在票据的签发和管理过程中出现错误,导致票据无效。

 (1)一定要了解分包商的资质信用,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特别是对那些资质信用不明的新分包商;

 (2)对分包商提交的票据一定要事先委托银行对外查实,以确保能安全收款;

 (3)合同条款要做到有理有据,并尽可能符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

 (4)即使收到世界上资信最好的银行为付款行的支票也并不等于将来一定会收到账款。近年来,国外不法商人利用伪造票据及汇款凭证行骗的案件屡屡发生,且发案数呈上升趋势,对此绝不能掉以轻心。

 (二)分开保函

 在开立担保支票被我公司拒绝后,J公司在与我方协商讨论银行保函金额和时间时,提出保函的额度应按工程施工里程碑进度而逐步减少。按照工期里程碑,将银行保函依次分为4份,同时4份保函的银行保函金额和时效都做了规划设计。

 我们应该立刻制止这种行为。在泰国最高院判定有关保函的案件时,遵循的原理是:保函合同与基础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合同。依据于国际惯例《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是同时规范独立保函的国际公约。一旦出现问题,银行作为担保方可能不予理赔。银行会认为这破坏了保函的独立性或者认为这4份保函中的其中一份有效或者都为无效保函。

 银行保函的规划和设计需要考虑多种因素,例如工程规模、施工周期、工程质量等,因此需要由专业人员进行具体的规划和设计。担保金额与合同价款要想成为合理比例,也不应该利用这种方式。可以通过保函置换或者考虑增加担保金额递减条款,明确约定金额递减的依据,如“随受益人签发的结算单上载明的金额为递减依据,可以置换保函”等手段。

 同时注意在反担保协议中约定对等的担保金额递减条款以及置换保函的风险,这是非常重要的事项,需要双方在签订合同前认真考虑和商议。在反担保协议中,对等的担保金额递减条款通常是指随着借款人还款或完成工程施工的进展,保证金的金额逐步减少。这种条款可以有效地减少银行和借款人的风险,提高保函的使用效率。但需要注意的是,递减条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计,以确保借款人在还款或完成工程施工的过程中能够满足银行的要求,并且保证金的金额不会对借款人造成过大的负担。

 另外,置换保函的风险也需要引起注意。在借款期间,借款人需要不断向银行提供保函作为担保,而银行则需要不断对这些保函进行监控和管理。如果借款人无法及时提供保函,或者银行无法及时对保函进行管理,都可能导致借款人和银行的风险增加。为了降低这种风险,可以考虑在反担保协议中约定置换保函的条款,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流程和措施,以确保保函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四、法律条款

 (一)法律实例

 泰国没有专门的银行保函相关法律。泰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或法规涉及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在泰国属于合同法范畴,其法律规定主要包括泰国商法典和相关法律指南,如泰国银行协会颁布的《国际惯例业务指南》(UniformRulesforDemandGuarantees)。此外,泰国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相关的判例法律。

 但泰国商法典(TheCivilandCommercialCode)第692-708条规定了保函的内容和效力。其中,第692条定义了保函的概念,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客户(债务人)的债权人发出的一种书面承诺,保证债务人履行其合同义务。第693-707条则规定了保函的不同类型、开立方式、效力、修改和撤销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其中,第694条规定了保函应该包括的必要内容,如保证金额、保证期限、索赔条件等。第696条规定了保函的效力,即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可以凭借保函向保函发出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要求支付保证金额,而不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文件。同时,第697条规定了保函的撤销和修改必须经过保函发出人和债权人双方的同意,并应该以书面形式进行。

 而对于保函,泰国最高法院第6622/2546号判决和第3739/2551号判决中曾明确地表示受益人要实现其在保函项下的权利的前提是其遵守了保函的条件。因此,要避免泰国法下的法律风险,应当重视保函文本的约定。对于独立保函中当事人未约定的内容,法院会套用民商法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审理。因此,泰国的保函,有必要了解泰国民商法的相关规定和实践。 

 尽管在实践中担保银行负责主要责任,但担保银行仍享有与担保方相同的抗辩权。泰国最高院案例宣判中,笔者发现协议中执行的法律与现行法律不一致,例如每份合同末尾的协议“当银行完成其作为担保人的责任时或当保函逾期,请将保函原件退回银行”。银行经常利用这一点来推卸责任,并声称债务人有欺诈行为,或者债权人误解了将保函原件退还给了债务人而不是银行。银行会利用法律的漏洞向申请人追偿债务,使银行成为法律规定的直接债权人。如果发生保函纠纷,担保银行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提出抗辩,并据此降低或消除其在纠纷中的责任。担保银行的抗辩权通常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三)法院

 1.司法体系  

 3.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对上诉法院的上诉具有管辖权,在许多国家的司法体系中,这种情况在泰国也是如此。在泰国,最高法院是最高的上诉法院,拥有对其他法院判决的上诉管辖权。最高法院可以审查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对法律问题作出解释和判断,以确保在所有法院中保持一致的司法原则。但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院不会对所有的上诉请求都进行审理,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会接受案件的上诉,如案件具有重大的法律影响、或者涉及到对法律原则的解释和适用等等。总之,在泰国,最高法院对上诉法院的上诉具有管辖权,但需要注意最高法院对案件上诉的审理是有一定的限制和条件的。

 泰国法院强调证据至上。泰国法院是以证据为基础来做出判决的,因此证据确实是非常重要的。在泰国,法院通常会接受泰语文案作为案件上报材料,这也是因为泰国的官方语言是泰语。如果案件涉及到其他语言的文件或证据,通常需要将其翻译成泰语并附上翻译件一同提交。

 泰国保函规则方面,泰国本地业主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通过保函国际化的标准做法来处理和解决关于条款的争议。在实践中,URDG758对保函的要求实际效益较好,而国际商会发布《需求保障国际标准实践指南》(ISDGP)概述了适用于URDG758的实践,涵盖了保函的各个阶段。

(五)最高法院判决书第3260/2554号

五、风险应对

 原则上应尽量避免向分包队伍支付预付款。确因生产需要,需向分包队伍支付预付款的,应按照泰国相关境外财务管理有关要求,在付款前取得具有支付效力的银行保函。要杜绝收取无支付效力的银行支票、公司担保等各类形式的保证,确保已支付预付款的安全。

 1.对于拟选择的分包队伍,要在签订合同前做好有关尽职调查工作。提前查验对方的DBD企业文件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在泰国,所有注册的公司都必须在商业发展部进行注册和登记,并提供一系列文件和信息,如公司注册证书、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公司地址等。这些文件和信息可以通过DBD的网站进行查询和获取。(https://datawarehouse.dbd.go.th/)

 2.要求对方上报泰国信用*NCB的信用报告(https://www.ncb.co.th/)。通过阅读信用数据报告,判定对方履约能力。信用报告可信度高,数据在泰国全国有效。泰国信用*(NationalCreditBureauofThailand,简称:NCB)是泰国**设立的官方信用评级机构,成立于2003年,主要职责是收集和处理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并向金融机构、信用卡公司、保险公司、电信公司、房地产公司等提供信用报告和评级服务。NCB的主要目标是促进泰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透明,提高个人和企业的信用水平,降低信用风险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3.关注当地和国际*势,提前做好谋划,因可能出现的**因素而导致经济问题的预案和措施,减少资产风险损失。泰国作为君主立宪制国家,自1932年6月的第一次军事政变之后,泰国已经发生二十次大大小小军事政变。最近的一次为2014年,发生政变后导致泰铢迅速贬值,其后由巴育代理泰国**。而2023年为泰国新一轮大选年,根据泰国的危机周期要提前预知并判断风险峰值。

 例如北京城建国际承揽的泰国“仁爱屋”工程是指北京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一项慈善住宅工程。该项目旨在为泰国当地的贫困人群提供免费住宅,涉及金额约为2.5亿人民币。然而,在2014年泰国政变后,该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此时,北京城建国际已经向泰国相关方面交付了几千万的独立保函,但由于***势的变化和沟通的困难,这些保函无法兑现,一度被认为是“漂流在外”。最终,北京城建国际通过多方沟通和利用外交途径,成功追回了这些保函,避免了更大的经济损失。

 **项目通常会涉及较大的资金和复杂的合同条款,因此保函的使用也更加频繁。在泰国,如果涉及到**项目的保函纠纷,可以通过与**官员的沟通来解决。泰国**对于外商投资持开放态度,对于在泰国开展业务的外资企业也会给予支持和帮助。在遇到保函纠纷时,外资企业可以通过**渠道寻求解决方案。

 4.积极建立并维护与当地银行的沟通渠道,提高保函保护效率,在产生纠纷时做到及时有效赔付。

 (1)了解当地银行的规定和流程:不同的银行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和流程。了解这些规定和流程可以帮助您更好地与银行沟通,并避免一些常见的问题和误解。

 (2)保持及时沟通:如果您需要提供任何文件或信息给银行,确保及时提供。此外,如果您需要了解关于保函的任何信息,也要及时向银行咨询。

 (3)维护好信用记录: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可以让银行更加信任您,并提高您的保函申请通过率。

 (4)寻求专业意见:如果您不确定如何操作或有任何问题,可以咨询专业人士,如律师或保险经纪人。他们可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保函的规定和流程,并提供有用的建议。

 (5)遵守合同条款:遵守保函的合同条款是保障您权益的关键。如果您违反合同条款,可能会导致您失去保护,或者遭受其他不利后果。

 (6)及时赔付:如果产生纠纷,尽快与银行联系,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和信息。如果责任在您身上,要尽快做出赔付,避免后续问题的发生。

 总之,建立并维护好与当地银行的沟通渠道是保护您权益和减少纠纷的关键。遵守规定和流程,遵守合同条款,并及时赔付是保证良好合作关系的重要因素。

  六、写在最后

 对于保函的索赔,保函条文中通常只规定索赔的时间期限及索赔的最高限额,一般不涉及索赔金额与承包商违约给业主造成损失之间的关系。如果被索赔的保函的金额不足以弥补业主遭受的损失,那么业主可以就差额部分向承包商提出索赔。实际上,保函的索赔条款通常是与合同相结合的。在合同中,通常会规定承包商违约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种类、范围和金额,以及保函的使用和索赔程序。因此,在索赔时,业主需要参考合同和保函条款的规定,并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承包商的违约行为和造成的损失金额,才能得到保函的赔付。如果保函金额不足以弥补业主的全部损失,业主可以通过其他手段向承包商追偿差额部分。

 不过,即使合同中没有此类规定,当合同双方将争议提交裁决时,裁决人也会认为合同中已隐含了此类内容。对于支付保函的求偿机制,应作同样的理解:即承包商通过保函向担保银行索取的金额应限于业主拖欠的款项。如果担保的金额不足以支付欠款,承包商还可以根据合同或法律赋予的权利继续向业主追讨。但“走出去”中资企业在国际工程建设领域,对于这方面风险把控意识比较薄弱的,始终无法去辩证的、客观的去看待这个问题。

 ‍风起于青萍之末,浪成于微澜之间。重大风险和危机往往会经历一个孕育生成、发展演变、升级失控的演化过程。现实中的诸多事例也表明,重大风险事件的发生往往都是量的积累的结果。

 ‍“走出去”中资企业在与外资企业和金融机构合作过程中,应要设立必要的屏蔽机制,同时要强调契约精神,保障金融安全;应要加强和中国的金融机构要跟中国企业一起“走出去”,在金融领域抱团取暖互帮互助,共同提高风险防控等级;应要有‍正确的认知。曼谷属于世界一线大型城市,拥有世界上最全最多最大的资源,‍‍正处在全球化时代的中心,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中国不可能什么都自成体系,‍中国企业走出国门,要在自己擅长的重点领域发挥自己的优势,做精做强,在产业链中关键环节技术成为“第一”,从而形成相互制约、互利共赢的*面。

 ‍没有发展作为支撑的安全,必然难以长久;没有安全作为保障的发展,必然不可持续。更好统筹发展与安全,对“走出去”中资企业而言绝非一项机械完成的任务,而是可持续发展理念和管理体系建设的自我优化和升级。坚持有守有为,将底线思维转化为具体行动,方可筑牢境外工程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基石。

(NCB申请查询书)

——引用:许振威.泰国保函特征与风险防控,《贸易金融》2019年4月号

——引用:ThailandCaseUpdate:ArbitrationandSecondaryAgreementsPartI(SupremeCourtDecisionNo.3260/2554).http://www.internationalarbitrationasia.com/Supreme-Court-Decision-No-3260-2554

二万日元等于多少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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