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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咨询服务费要交税吗(跨境支付是否需要交税?)

2023-12-12 08:22:35

作者:“admin”

跨境支付是否需要交税? 要缴税,对外支付服务贸易项下的款项,都要交税的.只不过金额在等值3万美元以下的,银行不审核对外支付税务证明,3万以上的银行会要求出具税务证明.非贸易付汇是指境外企

跨境支付是否需要交税?

要缴税,对外支付服务贸易项下的款项,都要交税的.只不过金额在等值3万美元以下的,银行不审核对外支付税务证明,3万以上的银行会要求出具税务证明.非贸易付汇是指境外企业或机构在我国境内发生劳务收入或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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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金出境途径与政策红线!

导语

 

伴随外汇储备的大量蒸发,国家亦收紧外汇政策口子,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秉持「扩流入、控流出、降逆差」的监管态度,改为窗口指导,对于大额外汇出境都需要先去外汇*沟通,强化外汇管控。

严格管控之下,市场仍旧对资金出境十分饥渴。各种资金出境的方法也层出不穷。

事实上,政策层面,资本项下的资金自由流动的说法目前并无改变,意味着国家仍允许具有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目的的资金出境。

本文总结了当下 15种主流仍属于合规范围内的资金出境方式以及政策红线,供大家参考。重点强调,资金跨国流动涉及法规文件众多,合规与不合格的行为判定仅一线之差,本文难以完全覆盖。

注意:本文仅作知识扩展之用,具体资金操作请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事。

目录

一、「个人额度」

二、朋友间互转

三、利用境内外双身份证

四、利用消费转移资金

五、保险融资

六、现金对倒

七、融资租赁/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

八、境外放款

九、内保外贷

十、内存外贷、内存离岸贷

十一、境外证券投资通道—QDII、QDII2、RQDII、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

十二、跨境私募基金通道—QDLP、QDIE、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

十三、离岸基金模式

十四、经常性项目项下资金出境

十五、衍生品模式

 一、「个人额度」

目前,中国允许个人每年兑换等额5万美元的外汇,用作旅游、购物或者教育。

但若是需要海外购置房产,则需要将更大额的资金转移出境,5万美元的限额显然不能满足要求。对此,购房人往往会通过其亲友,先将人民币换成外汇,然后让购房人亲友分别购买不超过5万美元的外汇,将购买的外汇从其各自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账户汇入开发商的境外银行账户或购房人的境外账户,以交付购房款。

但这种方式涉及到分拆结售汇问题,「对于部分个人通过分拆方式,利用他人的年度用汇额度进行资金的违规跨境流动。对涉及此种违规行为的个人,外汇*会将其列入‘关注名单’,取消其之后两年内的便利化购汇额度,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外汇检查部门进行立案处罚」。

根据外管*规定:

1、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2、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

3、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等情况。

以上行为将被界定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此等行为一律进入黑名单,违规者将被剥夺两年合计10万美元的换汇额度。

因此,作为变通,目前资金出境需求方作出如下图操作:

需要向海外转移资金的需求方请三位亲友分别在境外开设银行账户,三位亲友再分别邀请四位朋友(避免法规中不得超过5人的监管要求)各购汇5万美元以下,总金额不超过20万美元,汇到三位亲友的境外银行账户,这样一来,三位亲友每人境外银行账户中都可以累计近20万美元,合60万美元。再将三个境外银行账户中的60万美元转移到需求方海外账户,便可用于海外投资之用。

注意:此种方法实质上属于变相分拆结售汇,请小伙伴严格避免触及政策红线。

 二、朋友间互转

需要在海外购置房产的需求方在国外有亲友,国外亲友在国内也有在经营的生意,在此情况下,这位亲友可以向需求方支付外币,需求方在国内通过多个账户或拆分金额多次支付的方式,在国内向此亲友转款。

 

注意:但此种方式会被认定为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而被纳入「关注名单」。

 三、利用境内外双身份证

对于存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两套身份证和护照的购房人而言,其可通过大陆身份购房,并通过香港账户支付购房款。

注意:此种方式可行性和合法性存疑。

 四、利用消费转移资金

首先,可以用信用卡直接刷卡消费。由于信用卡的可用金额是当前卡内存入金额以及本身额度的总和,所以如果购房人预先在多张信用卡中存入一定量的金额,并直接在境外刷卡就可达到向境外转移资金的目的。

 

其次,可以采取「先买后退」的策略。也就是说,先用银联信用卡或借记卡在海外商店以高于原价的价格「购买」商品,比如奢侈品等,购买后当即折价转让给该商店以换取现金。这种「回购」通常需要付出5%-10%的服务费。

注意:2016年11月份,中国银监会下文明确,信用卡支付不适用与保险产品。

 五、保险融资

个人到境外购买保险,可向保险机构申请贷款或以该保单办理质押贷款获得资金。

 

但在目前CRS政策及香港修订《2016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的背景下,未来历史上已经购买的保单都要披露给中国大陆税务部门,所以这种融资方式亦存在合规性问题。

注意:境外个人保单可退可抵是正常商业服务,不存在合规性问题。但没法解决购买境外保险的原始资金出境问题。

 六、现金对倒

中国内地客户可在中国香港开设银行账户,并在换汇店进行交易,换汇店为内地客户提供在大陆的账户进行国内转账,境内资金到账后,香港钱庄将等额资金转至该客户的香港账户。由于此等交易的手续费非常高,通常只适合大额交易。

 

另外,客户可将需转移的人民币交给境内钱庄,钱庄在境内向换汇人签发来自香港银行的支票,换汇人夹带出境,到港兑换。 

注意:香港钱庄合法,类似许氏兄弟。境内钱庄不合规,如通过境内钱庄,此方法不合规,涉及洗钱。

 七、融资租赁/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

利用融资租赁公司的境内外控股架构资金往来便利实现资金出境,或借助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便利实现资金出境。

 

但如果采取这种方式,非真实交易或非真实项目投资容易引起合规风险,另外目前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亦受到严格监管。

由于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没有明确的额度限制,对于企业集团来说,是唯一一个相对自由的人民币跨境流动渠道。其基本原理是跨国公司在境内境外都有股权关联公司或者子公司,跨国公司可以选择其中一家在境内银行开设一个用于人民币资金集中的人民币专用账户,所有从关联公司或子公司的流向这个「专用账户」的资金称为「上存」,所有该资金池拨出的借款称为「下划」。由此便可实现境外人民币合法合规的流入境内,反向亦然。

 

但前提条件是境外子公司资金来源必须是其经营现金流,不能是从境外银行借入的人民币。但事实上,在实践中境内银行很难取证境外资金来源。

 

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结构大致有如下两种:

1、不开设境外资金池总归集账户,境外成员企业的资金直接归集到境内资金池主账户中。

2、境内外均有一个资金池,然后进行跨境的资金划拨。

注意:上海广东、福建等地的自贸区使用规则有所不同,政策红线众多,存在合规风险乃至法律风险,需要在专业人士指导下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操作。

 八、境外放款

境外放款系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并以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或经外汇*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汇*[2009]24号)规定,境内企业可在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30%额度内向境外全资附属企业或者参股企业放款,放款额度两年内有效,一般大部分企业的所有者权益额度不大,因此境外放款的额度也受到限制,并且需占用企业外债额度。

 

2016年1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以防止监管套利。

九、内保外贷

 

担保人将现金直接存在境内分行后(或提供其他担保物),境内分行向境外分行提供保函或者备用信用证,境外分行向借款人提供借款。

据了解,目前在「控流出」的监管态势下,对于内保外贷的审批,亦受到严格的监管。

首先,担保人和借款人需具备关联关系,最好是100%控股。但是,目前事实上有些操作是不存在关联关系,通过签订代持协议的方式来产生表面的关联关系。

注意:此种方式还须采取远期锁汇来规避汇率风险。也就是说,在结汇当天不是按照当天的外汇牌价,而是按照之前确定的汇率进行结汇,以规避汇率风险。

「内保外贷」成本简要说明

1、境外利息:240bp+3个月libor=2.4%+约0.6%=3%;

2、保函费用:低的千分之一(如厦门银行),高的2%(如工行);

3、服务费:有的银行无,有的银行1%-2%;

4、资金入境费用(通道费):1%-5%;

5、汇差及锁汇:汇差按离岸人民币汇率计算,远期购汇成本3%左右。

另外,对于内保外贷的资金用途,《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中也有严格的规定: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由此看来,如虚构贸易背景以实现资金出境存在合规性风险。

最后,此种方式也存在其自身的*限性。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如果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担保,内保外贷将占用银行的余额指标。而根据外管*规定:「内保外贷」业务银行对外担保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银行本身净资产的50%。

中小股份制银行内保外贷额度常常处于用满状态,只能等待企业还贷才能腾出新额度。大型国有银行也经常十分紧张。而且内保外贷资金大多用于流动性补充,周期较短(如一年期),因此还款引起的各类问题无法避免,还款与否直接影响到银行的坏账率。

注意:这是有关部门严格监管的领域,众多民企近期被点名「非理性对外投资」。

十、内存外贷、内存离岸贷

▶内存外贷

指在境内公司在境内银行存进款项,作为人民币保证金,存款期限为2-3年,该行的境外银行向该公司的海外子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贷款。

如果不能归还境外贷款,境外银行则将该笔境外贷款作为坏账处理,境内银行可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其担保物,将所得收入作为利润。此种操作在外资银行较为常见。

▶内存离岸贷

指境内公司在境内银行存入款项,作为人民币保证金,存款期限为2-3年,该境内银行直接向境外借款人发放离岸美元或港币贷款。

使用此种方式的境内公司需要是自身存在境外投资行为的企业,并且已获取ODI证书,境内或境外主体至少有一方为实际经营实体,需提供报表、交税单、银行流水等以证实存在可核实的经营收入。

内存外贷及内存离岸贷均无需开立保函或备证,在一定程度上个不受上文提及的内保外贷规模的限制。

 

注意:这是有关部门严格监管的领域,众多知名民企近期被点名「非理性对外投资」。此等业务类似银行的「当铺业务」,该业务处于政策红线区域,部分银行的该等业务亦有可能会被严格监管。

十一、境外证券投资通道—QDII、QDII2、RQDII、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

1、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已无额度

具备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许可(QDII牌照)的金融机构(包括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设计/包装一款基金产品或资管计划,并投向境外融资项目,境外主体取得融资款后通过各种套现方式在境外将现金支付给资金出境需求方。QDII可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在境内托管/保管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手续,无须就各个投资项目分别单独申请商务委员会、发改委、外汇管理*等部门审批。

因为从2014年起我国外汇储备急剧下降。目前,QDII的总配额是900亿美元目前已基本用完,外汇管理*正在协调相关部门去申请新的额度,在申请到新额度之前,不会新批准QDII额度。

基金公司QDII额度紧缺,市场大部分基金公司旗下QDII暂停申购。大量资金需要出境的态势下,通道费越来越昂贵。根据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网址为fund.csrc.gov.cn)披露的信息,2016年第四季度,QDII基金共发行112支。

注意:这种方式有很大的*限性,成本、难度都较高。

2、QDII2(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被延迟实施

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QDII2)系以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计划(QDII)为基础,较之前的QDII有所升级(QDII只允许个人投资者在一定限额和一定范围内进行海外投资),允许个人直接投资包括海外房产以内的海外金融资产。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QDII2)启动后,资本项下个人外汇管理将突破自2007年开始实施的每人每年5万美元的汇兑限额。

QDII2申请条件:年满18岁;居住在试点城市(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深圳和温州);个人金融净资产最近3个月日均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通过境外投资和风险能力测试;无重大不良记录且没有经司法裁决未偿还债务。

QDII2可投资领域:境外金融类投资,含股票、债券、基金、保险、外汇及衍生品;境外实业投资,含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联合投资等,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或核准后办理;境外不动产投资,含购房等,须审核证明材料后办理。

3、RQDII(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已暂停

RQDII允许以自有人民币资金或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外以人民币计价的产品,RQDII以实际募集规模为准,不占用QDII额度。

因RQDII以人民币为投资货币,因此市场需要位于离岸人民币中心,否则在境外未必能有合适的人民币投资标的,此外,以人民币进行投资无需担忧汇率损失。

4、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

据悉,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将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与香港基金按照简易程序获得认可或许可在对方市场向公众投资者进行销售。

基金互认的初始投资额度为资金进出各3000亿元人民币;该制度正式实施时间为2015年7月1日。境内销售的香港基金的条件:

1、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2、管理人要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理牌照,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

3、要采用托管制度,信托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4、基金类型要为常规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及指数型(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5、该基金要成立1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0%。同样内地基金进入香港,也需符合对等条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网址为fund.csrc.gov.cn)披露的信息,目前在境内销售的香港基金情况如下:

十二、跨境私募基金通道——QDLP、QDIE、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

1、QDLP——上海试点

QDLP即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本身作为人民币基金海外运作模式中的一种,由上海于2012年4月先行先试,目前青岛、重庆为第二批试点城市。 

QDLP即允许注册于海外,并且投资于海外的对冲基金,能向境内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人民币资金,并将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海外市场。

目前多数QDLP基金为对冲基金所利用,已审批的QDLP资格的企业主要集中在有较强全球影响力和优秀声誉的大型专业投资机构。下图为上海QDLP运作模式示意图:

根据上图,符合条件的外资基金(主要是对冲基金)或管理人先在上海注册一个「联络基金」,再由该「联络基金」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向符合条件的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将募集到的资金结汇后交给海外注册的对冲基金,最后由海外对冲基金投资于境外二级市场。

注意:但QDLP规模非常有限,且参与者是外管*,跨境币种是外币,作为通道使用的情形非常少见。

 

另外,从常规的操作角度来说,QDLP的*限性方面,除了投资范围一般被限定为境外证券投资外,QDLP还面临双重征税以及结汇效率问题。

 

但另一方面,QDLP试点对冲基金公司通过在开曼群岛、泽西岛等避税天堂设立离岸基金,免缴资本转移税与利得税,以规避双重征税的方式还是存在着一定的探讨空间。

2、QDIE——深圳施行,目前暂停

QDIE即合格境内投资企业,即深圳版本的QDLP,是指符合条件投资管理机构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面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对境外投资标的进行投资。

 

《深圳QDIE试点办法》对QDIE基金可以投资的境外投资标的具体范围并无任何明确规定,境外投资主体除可以对QDII现有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外,还可对境外非上市股权、境外基金(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以及不动产、实物资产等其他标的资产进行投资,被通道业务大量利用。

目前获得QDIE批文的机构有41家,总额度由第一批的10亿美元扩容至25亿美元。QDIE的投资架构图如下:

3、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类QDII)

由具有资质的发起人发起设立的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以债权或股权的方式直接进行境外人民币投资,无需履行换汇手续,便利快捷。

目前大概有7家机构获得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管理公司牌照,分别位于上海、山东、广西各1家,云南4家。

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系以人民币实现资金出境的方式,总额未设置上限,单笔额度不超过50亿美元,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外汇管控,可在境外换汇转为投资。

目前有银行借道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以投贷结合的方式在国际投资、并购中进行投资。

十三、离岸基金模式

离岸基金是指注册于投资人所在国以外的基金,这类基金通常被设立于开曼群岛、毛里求斯、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对于基金的监管相对宽松的离案司法管辖区。这类管辖区当地**豁免基金非当地收入的税收,并允许基金在全球范围内公开发行。

但离岸基金的设立牵扯到先期资金出境的问题,在当下外汇管制趋严的情况下,此种方式存在较大的难度。 

另外,2014年中国**即决定加入CRS(CommonReporting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并决定于2018年9月举行首次对外交换信息。所以,对于存在海外资产配置、设立离岸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来说,其海外资产配置信息将处于「透明时代」。

十四、经常性项目项下资金出境

以「进口」为基调,借助供应链等贸易渠道实现对外支付。通道企业资金量大的(或有资金池的),可能采用国内收人民币,国外直接放外币形式,两边对冲。

1、贸易对敲

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公司下订单,以预付定金+开具信用证方式向境外公司支付款项,在支付定金后,境内公司单方违约,境外公司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及赔偿,将资金转移境外。

注意:此方式系虚假贸易,并存在合规问题以及违法问题。

2、利用留存于境外的利润

某些企业通过境外贸易「高报价进口、低报价出口」的方式,将大量利润留存于海外。

以供应链与跨境电商合作为例,目前跨境电商等企业有大量资金留存在境外,如下图供应链与跨境电商合作案例所示:

1、大陆公司、供应链公司以及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大陆供应链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在收到大陆公司的香港关联公司20%的定金后,大陆的供应链公司为大陆公司向供应商垫款采购商品;

2、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向供应链公司香港子公司支付20%的定金;

3、大陆供应链公司向供应商支付全部采购款项,为大陆公司垫款采购;

4、供应链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报关、销售给其香港子公司;

5、供应链香港子公司将货物销售给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

6、大陆公司在亚马逊、eBay等电商平台向消费者销售产品;

7、消费者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付款;

8、将销售货款提现至香港关联公司提现账户或在香港开设的个人账户(跨境电商公司通常会指定境外个人账户作为最终的收款账户,因此,跨境电商公司有大量的资金存留于境外);

9、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向供应链公司香港子公司支付剩余80%的货款。

因目前诸如跨境电商等公司有大量的资金留存于境外,因此,资金出境需求方可与大陆跨境电商公司、供应链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资金出境需求方向供应商履行代垫款项之义务,而跨境电商境外关联方利用留存于境外的资金,向资金出境需求方境外账户支付相应款项。

由此,不但满足某些需要利用杠杆并进行轻资产运作的跨境电商的融资需求,亦满足资金出境需求方境外用款的需求。

  

注意:但目前正常贸易项下资金出入境受到监控,在强调进出平衡的监管政策下,上述模式究其实质系对外汇管理规定的违反,所以此种操作方式存在合规问题。

目前对经常性项下资金出境的监管态度是「真实性至上原则」,在目前资金出境监管趋严的态势下,在涉及到大额的对外支付,金融机构有可能提交给上一级银行机构审查。

 

十五、衍生品模式

境内银行可以和境外银行直接签署衍生品交易合同,不需要基础性的交易。只要是具备基础债券或交易的实体企业就有资格签署衍生品协议。

由此以来,境内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一些特殊安排和渠道,间接的参与到银行跨境衍生品交易中,相当于注资了境外资产,以此达到资金出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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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财富传承设计”是富过三代的大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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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次的财富传承、对企业家而言,就是一次企业转型的选择!财富所有人与继承人之间、由于人生阅历、思维方式、价值观的差异,很难就财富传承形成共识!继承人的优劣势在哪里?如何借力前辈的资源?应该如何发展新旧事业?涉足新领域的风险和机会在哪里?

 

每一次的财富传承、对财富所有人而言,就是一次将个人财富进行重新资产配置的过程!在二代不愿意接班的情况下,企业家大多会选择将自己一生心血培育的企业卖出变现;卖掉的不仅仅是一个企业,依附于企业的各种资源同时也丧失了;导致传承的财富大大缩水!财富变现是唯一的选择吗?如何进行资产重新配置才能确保财富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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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税务案例:误判交易性质可能少缴税

外资税务案例009误判交易性质可能少缴税

本案例摘自2020年01月10日版次:07作者:李睿

企业向境外支付的款项,是特许权使用费还是咨询服务费?最近一段时间,A公司由于误判交易业务实质,补缴了企业所得税近70万元。虽然补税的金额不是很大,但是企业暴露出来的问题却很有代表性:对交易实质判定不准确。

症状:对外支付未扣税

A公司主要经营半导体集成电路、半导体分立器件、晶圆委外加工。税务人员在开展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复核工作时发现,A公司于2018年8月发生了一笔跨境支付交易,对外支付825万瑞典克朗,折合人民币约600余万元,金额较大且没有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务人员通过案头分析了解到,A公司成立2年尚未发生实际业务,账面仍处于亏损状态,且人员较少,存在较大税务风险疑点。

针对该疑点,税务人员审核了A公司交易合同、相关技术资料和财务报表等资料。A公司提交的资料中,有一份与瑞典B公司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涉及包括B公司为A公司提供生产制作工艺、生产路线图和生产流程等内容。合同中显示,该公司在2018年8月15日,向B公司支付了一笔关于碳化硅的咨询服务费。

在约谈中,A公司财务负责人表示,公司接受的是B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且完全发生在境外。因此,A公司认为,无须在中国境内缴纳相关税费。该公司在交易过程中,也仅从技术层面进行了申报备案,没有进行其他税务处理。

诊断:交易实质判定不准

A公司的做法是否准确?带着这个疑问,税务人员梳理了A公司与B公司所签订的合同。过程中,税务部门发现,合同设置了保密条款和限制使用条款。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出让相关数据与图纸,并在合同到期后归还双方数据资料和图纸,也就是说,A公司在一定时间内,拥有B公司所提供资料的完整使用权,但没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由此,税务人员初步判断,A公司对交易实质可能存在误判。

《国家税务总*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第三条规定,与专有技术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涉及技术许可方同意将其未公开的技术许可给另一方,使另一方能自由使用,技术许可方通常不亲自参与技术受让方对被许可技术的具体实施,并且不保证实施的结果。被许可的技术通常已经存在,但也包括应技术受让方需求而研发后许可使用,并在合同中列有保密等使用限制的技术。

据此,A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费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来源地,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来源地。瑞士B公司属于非居民企业,其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应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最终,A公司申报补缴了企业所得税款近70万元。

处方:交易实质判断须准确

笔者在实务中发现,许多企业由于对关键交易性质的判定出现失误,导致企业进行了错误的税务处理。跨境交易一般涉及金额较大,这很容易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

在实际申报中,对于对外支付的合同计价标准、外汇中间价判定、税款计税基础等细节,税收相关法律法规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因此,建议企业发生跨境交易,并对外支付资金时,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交流,提前咨询相关业务与政策,避免因为误判交易实质而产生税务风险。(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深圳市坪山区税务*)

内地可以办理香港银行卡吗?最新案例分享!

最近很多小伙伴都在私信我们,如果不过香港在国内办理香港银行卡到底靠不靠谱?自己平常工作也比较忙,不方便赴港,但是又想参与海外市场的投资,跨境电商等需求。看看有没有可以不用赴港办理,存款门槛越低越好,没有账户管理费,资金出入最好是免费或更低手续费,汇款要快速到账,还要有实体卡的。最好是在家就可以完成见证,如果跑一二线城市比较麻烦,另外就是要快,最好是马上就下户的。

最近又有一位读者朋友预约办理的港卡顺利下户了,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客户在5月19日做完律师见证后就把资料邮寄香港了

在6月2日的时候顺利通过审批,密码函件也邮寄回来了,账户就可以使用了

前两天也是担心自己的实体卡是否邮寄了

为了保护客户的账号安全,银行一般都是分开两天左右邮寄

第二个快递是实体卡,密码函件在第一个快递里

顺利下户,下卡,整个过程只要是律师见证完之后还是比较快的,资料邮件香港审批,因为要过海关报关等需要一点点时间,只需耐心等待就好了。

其实大家的心情我们都非常理解,但是还想说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事情。凡事都是有两面性,当有某项优势的时候,肯定还有一部分是短板。我们能做的就是在其中选择最适合的折中方案。如果以上需求都可以达到的话,估计银行的服务已经是升级到更多个档次了,一时半会估计是实现不了。在当下时代里,我们只能是通过目前现有的一些渠道来实现自身的需求。在港卡还有用武之地的时候,提前做好规划布*,如果想参与海外市场,那海外银行账户就是必备的。

我们要有一个概念每个公民每人每年都是有5W美金的外汇额度,方便大家出国旅游,购物,留学等需求。其中香港是我们中国的一部分,一国两制的制度,资金到香港了就属于离岸,到香港后基本上就没有什么外hui管制了,因为香港是自由港,全球的金融中心之一。

国内办理可以解决哪些问题?

在国内办理港卡是可以给大家带来很多便利,毕竟去一趟香港也不容易,来回奔波也比较辛苦。那具体可以给我们带来哪些实实在在的方便呢?

1.无需亲自赴港

对很多偏远地区的朋友来说是深有体会,来回的机票,误工成本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且对香港不熟悉的话,不论是地铁,打车,语音沟通,办事效率等和国内还是有很大区别。我们习惯了高效的办事效率,在香港那边如果不是很高净值的客户,体验感和服务态度都有很大的区别,没有预约银行那边是很容易被拒绝开户。

2.视频见证更加方便

通过视频见证是最方便的,只要有网络,提前准备好证件直接联系指定的律师,核对身份无误,了解开户用途后基本上就等资料邮寄过去审批下户了。解决了客户来回奔波之苦,效率大大的提升,更加的人性化!

3.享受同等服务

办理的是香港本地的银行,通过指定律师审核见证,银行卡的服务和功能是和到香港办理是一样的,该享有的权益也是同样的。很多客户办理的需求有参与港美股市场的,交保险的,留学的,跨境贸易等等,都是可以满足大家的基本需求。

4.实现0存款门槛办理

在内地很多城市也不乏有一些知名的外资银行,真正有资质能办理港卡的实属不多,如果对这些银行的要求不是很了解就去办理的话有可能会让您白跑一趟。其次哪怕是到了有资质办理港卡的银行,真正能让办理的也是有一定存款要求,或者是购买理财产品后才会帮忙办,如果您是银行的高净值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后顺带帮您办一张港卡。

对很多想办理港卡和境外卡的朋友来说,0门槛存款的银行最具有吸引力,因为0门槛存款方便资金周转,使资金利用价值最大化,对比其他一些动不动就是存款五十万以上的银行来说已经是非常亲民了的。前提是要通过我们这边专属的合作渠道对接,如果是自己致电香港中信的话也是要求存款400W才可以申请办理的。

很多办卡的朋友大部分都是有海外投资股票市场或贸易相关的需求。如果是香港本地转本地的话有一个功能比较方便实用,而且基本上都的免手续费的,支持FPS转数快功能,对券商的资金出入来说都是非常快也是免费的。当然还要一些券商支持eDDA,银证转账的都是可以的。

至于要如何办理海外银行账户,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赴港办理或在国内办理。如果不想那么辛苦,占用时间又怕麻烦,那就只能是选择在国内办理了。既然选择了在国内办理就得要按照银行的合规和流程来。

首先要清楚自己办理的是香港银行账户,所享受的权益和自己赴港办理是相同的。每个香港银行的账户类别有不同,所以要了解自己办理的是哪一类账户。比如有普通储蓄账户,优选理财账户等。另外国内办理一般都要提供身份证,港澳通行证这些证件。其次就是要通过香港总部指定国内有持牌资质的分行工作人员或指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做见证,只有他们才有资质给客户做身份核实。

一定要提前准备资料,通过渠道提交上去预约名额。港卡这种0存款名额是比较紧张的。毕竟在国内分行办理一般都是有存款门槛的,动不动就是几十万。如果暂时资金周转不开有0存款办理的通道还是非常不错的。当港卡在窗口期的时候一定要把握机会,早预约就早排队安排。

其次,银行风控合规是有要求的,这也是银行基本职责之一。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冒充或顶替办理,现在都是实名制了,和之前那种花钱即可代办事的时代还是有很大区别了。银行这几年对反洗钱,反电诈监管也是非常严格,会对客户的身份,开户目的做认真核查。

所以一定要了解办理港卡的流程,了解银行做身份核实也是出于对客户资产的保护。如果有人冒充顶替,到时候出现不必要的损失就亡羊补牢,为时已晚了。但是也不用过多焦虑,一般只是核实客户是不是本人,办理港卡后的用途,有没有存款计划等。只要按照自己的需求和提前发的注意事项回答一般都问题不大。

预约后就耐心等待通知,一般选择0门槛办理基本上都是通过律师见证。需要提前准备资料和了解注意事项,专员那边都会提前通知。预约见证的时间也会提前沟通好。律师会根据总部安排预约名单一个一个做见证,所以需要一定的时间。当见证做完之后就按照律师要求把资料和证件复印件或扫描件邮寄到香港总部。邮寄过程需要通过海关报关,然后才能到香港总部审批,审批没有问题就会直接下户。通过邮件通知客户下户情况,实体卡和密码函件会分开邮寄。报关,审批,邮寄这些都是需要时间,一般来说见证后一到两周左右就可以收到。

其它案例

在国内办理一定要有思想准备,需要按照银行流程来配合操作。大家都想尽快把事情办好,我们的心情都一样,想越快越好。每次客户顺利收到账户就是我们最开心的时刻。今天早上就有客户跟我们反馈已经收到账户了,我们也替这些朋友感到非常的开心。

同时也非常感谢客户的信任和支持,我们也是想帮助更多有港卡办理需求的朋友,通过我们给客户创造更高的价值。

一直以来,中信港卡都是大家的最爱。不夸张的说,基本名额一经开放就预约满额,每次预约见证时间段也都安排的满满当当。本月初始最新视频见证活动来了!!!错过了之前的那波的朋友要抓紧机会了,窗口期过了可能又要等很久了的。那中信港卡有哪些优势呢?

视频见证-无需出门(最新)

最新消息,市场独家!目前有视频见证的名额,而且还在窗口期,名额有限。如果急需要办理港卡又不想出门的话可以早点预约,名额先到先得,律师那边排队安排视频见证。无需出门,在家有网络即可办理,所以机会并不是天天都有的,错过了就又要重新等待下一个窗口期了。

为了给大家解决这个痛点,港卡小帮手整理了一下,专门对接了“无需款也能办港卡”的方式,经过多家对比后,找到了一部分办理港卡门槛低、周期短、价格优惠、服务到位的银行给大家参考一下,以下表格可以一目了然的了解,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如果需要小帮手协助的可以对接,港卡都是有窗口期的,有需要的话一定要提前办好,以免错过最佳时机。

以技术来自服务费名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案例解析

某市A公司由于相关合同中文译本内容不准确,以及对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理解有误,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义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通知企业依法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款221252.19元。  相关事实  某市A公司是1995年12月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主要生产、销售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丝、*芯焊丝、各种焊条,注册资本3170万美元。1995年为获利年度。该公司近3年售付汇业务发生频繁,内容涵盖股息、利息、技术服务、律师诉讼咨询、特许权使用费等多个项目,一直以来都是某市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重点企业。  2010年税务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建立了非贸易项下售付汇信息定期沟通制度,对来源于外汇管理部门的付汇数据与税务机关掌握的非贸易项下付汇征免税信息进行比对。工作中发现,A公司2009年7月至2010年4月有9笔付汇信息未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也没有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项目均为技术服务费且收款方为同一公司,由于该公司售付汇业务发生频繁,涉及项目较多,税务机关对上述付汇信息予以重点关注。通过调取相关合同得知,上述技术服务费的发生源于该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签署的信息技术服务协议,协议期限从2009年7月29日至2010年7月29日。  协议内容:A公司引进新加坡公司自行研发的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新加坡公司为其运营提供技术支持,具体为维护系统和支持其下属各部门的网络服务、计算资源、数据处理、产品生产销售流程控制服务、系统升级等。  协议金额:人民币221.25万元。  仅就合同而言,除了技术服务费金额偏高外,未发现其他疑点问题,但税务人员注意到协议涉及管理软件,软件属无形资产范畴,企业账目中并没有购买相关资产支付费用的记录,转让软件使用权仅收取技术服务费有违常规;另外在调查核实过程中,税务人员了解到新加坡公司系A公司外方投资人的控股股东(持股占51%),两者存在较为明显的关联关系,综合上述疑点,结合合同技术服务费金额偏高的事实,税务人员初步判断:技术服务费极有可能与特许权使用费有关,外方企业以技术服务费名义收取特许权使用费从而规避了企业所得税。  案件处理  1.明确“技术服务费”实质为“特许权使用费”  2010年4月18日,税务机关针对相关软件的转让、使用情况与A公司的总会计师、财务办税人员、计算机维护人员进行了约谈,了解到该软件是新加坡公司使用数年的技术比较成熟的管理软件,该公司于2009年6月引进使用至今,除签订技术服务费协议外未支付其他与软件使用权转让有关的费用,系统运行良好,外方公司除软件安装使用初期提供技术支持及定期提供升级服务外,并未发生其他服务行为,约谈结果进一步证实了税务人员的判断,外方企业名义上无偿转让了相关软件的使用权,而在仅提供少量服务支持的同时却收取了较大数额的“技术服务费”,实质上就是以“技术服务费”名义收取“特许权使用费”。  2.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二条所界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在范围上也包括了软件使用权的款项支付。  3.确定税率和应扣缴税款  在约谈过程中,税务人员在明确“技术服务费”实质为“特许权使用费”的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企业我国对相关收入拥有征税权及适用协定税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适用税率为10%;《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规定的来源国征税的限制税率也是10%。A公司对外方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负有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在约谈结束后,A公司马上与新加坡外方公司取得联系并将补缴税款的要求告知对方,由于税务机关认定的事实比较清楚,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依据明确,外方企业没有提出异议,承认由于相关合同中文译本内容不准确以及对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理解有误而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实,并补缴税款221252.19元。  案例启示  1.应进一步加强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监控管理力度,建立售付汇信息交换制度。现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模式是税务机关被动受理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申请,从审查合同、**等相关资料中发现信息,再按照国际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征、免或不征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判定。在这种管理模式下,税务机关税源信息来源渠道单一。  2.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是税务机关实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础资料,其内容详略、真伪、中文译本准确程度等因素,直接关系到税收执法的正确性。但当前纳税人利用合同避税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有的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境内劳务时间不足6个月,利用常设机构的期限界定避税,以逃避境内纳税义务;有的利用合同将劳务地点规定为境外而避税;有的利用合同任意界定收入属于境内收入还是境外收入,以逃避部分纳税义务。应当建立非居民税收重点企业管理制度,将售付汇业务发生频繁、免税项目内容较多的企业列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重点企业,建立重点企业档案,加强后续管理与核查,将可能较频繁与境外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实时监控。  3.应加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培训和对扣缴义务人的政策宣传,一方面提高税务人员,包括一线税收管理员对非居民税收政策的认识和跨境税源监控意识,依法正确征税;另一方面使扣缴义务人具有清晰的法律责任意识,依法及时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责任编辑: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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