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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分为几个市场(证券各科目考多少分才算及格?10月新大纲章节分值占比出炉,抓这些稳过!)

2023-12-05 01:44:38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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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需要考多少分才算及格!”

心里没有谱?君君帮你科普!

今天就给大家分享关于证从考试及格线和分值占比!

考试及格分数线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满分为100分,达到60分及60分以上成绩,视为合格成绩。

考试考两科,名称分别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证券从业考试报考科目没有限制,考生可以一次性报考两科,也可以分开报考,一次只报一科。

各科目分值占比

《证券法律法规》

1

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分值权重:40分

2

第二章、证券经营机构管理规范

分值权重:20分

3

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分值权重:35分

4

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分值权重:5分

《金融基础知识》

1

第一章、金融市场体系

分值权重:5分

2

第二章、中国的金融体系与多层次资本市场

分值权重:5分

3

第三章、证券市场主体

分值权重:25分

4

第四章、股票

分值权重:20分

5

第五章、债券

分值权重:15分

6

第六章、证券投资基金

分值权重:15分

7

第七章、金融衍生工具

分值权重:10分

8

第八章、金融风险管理

分值权重:5分

证券从业重点章节

每次都有很多同学徘徊在58、59。备考阶段如何紧紧抓住这提分机会,顺利通过考试呢?君君找出了每一章每一节的常考要点,大家可以做重点备考学习对照。分数占比只是一个参考,占比多的重要程度也高,复习的时候要有侧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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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7月起年满18周岁、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都可报名参加入门资格考试。

入门资格考试合格的,

均可参加专业资格考试和管理资质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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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是什么体制的单位?属于什么企业?

一般是股份制,属于非银金融。

证券公司是属于金融行业的企业,是专门从事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中国,证券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是由中国证监会主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规管理的金融机构。因此,证券公司不属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常见的企业分类。在组织形式上,证券公司通常是股份制企业,由股东出资设立,股东可以是个人或机构,包括国内外的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

发行公来自债不应导致证券市场的巨大360问答波动,特别是要维持债券市场价格的稳定,这是公债发行的()。

【答案】:BA项,景气发行原则是指发行公债应根据社会经济状况而定,必须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当社会总需求大于总供给、经济增长速度过快时,发行公债应起到抑制社会总需求、降低经济增长速度的作用;当社会总供给大于总需求、经济增长速度过慢时,发行公债应起到刺激总需求、提高经济增长速度、促进经济复苏的作用。B项,稳定市场秩序原则是指发行公债不应导致证券市场的巨大波动,特别是要维持债券市场价格的稳定。C项,发行成本最小原则是指证券的利息支出及其发行费用支出应尽量节约,最大限度地降低其筹集资金的成本。D项,发行有度原则是指公债发行量要适度,既要考虑到财政资金运用的需要,也要考虑到社会、居民的应债能力。

什么是证券市场一级二级市场?

二级市场(流通市场)为发行后市场,交易主体为投资者和投资者。拓展资料:两者的区别。一级市场(发行市场),没有一个有形的固定场所,一般是发行主体和中间机构者及投资者之间进行。因为是首次发行有价证券,为了确保...

什么是多层次证券市场

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指针对质量、规模、风险程度不同的企业,为满足多样化市场主体的资本要求而建立起来的分层次的市场体系,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主板市场,即证券交易所市场,是指在有组织交易所进行集中竞价交易的市场,主要是为大型、成熟企业的融资和转让提供服务;②二板市场,又称为创业板市场,指与主板市场相对应,在主板之外专为处于幼稚阶段中后期和产业化阶段初期的中小企业及高科技企业提供资金融通的股票市场,此市场还可解决这些企业的资产价值(包括知识产权)评价,风险分散和创业投资的股权交易问题;③三板市场(场外市场),包括柜台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主要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处于初创阶段中后期和幼稚阶段初期的中小企业在筹集资本性资金方面的问题,以及这些企业的资产价值(包括知识产权)评价、风险分散和风险投资的股权交易问题

二级市场和三级市场分别是什么?

新证券在一级市场卖出后,接下来的交易(买卖)就是在二级市场进行。二级市场至关重要,因为它为在一级市场买入的投资者提供了卖出的机会。一级市场主要是发行者和承销商的交易;二级市场主要是投资者之间,无论个人还是机构投资者之间的交易。

证券市场基础来自知识考试一共多少道题?

每科考试110分钟,完成180道题目,抛开20分的多选不谈,基本每道题最多分配30-40秒时间。单项选择题60题,每题0.5分;不定项选择题60题,前40题每题0.5分,后20题每题1分;判断题60题,每题0.5分。共100分。

证券市场按层次结构关系,可以分为()。A.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B.集中市场...

【答案】:A层次结构是指按证券进入市场的顺序而形成的结构关系。按这种顺序关系划分,证券市场的构成可分为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

炜衡·境外上市专题(六)|“揭开美国证券市场面纱”之详解美股上市条件

作者|跨境资本市场部萧正昱刘玉芹

中国证监会副**方星海多次表示,支持中国企业依法依规到境外上市,并指出中国在美上市公司退市的风险大幅减少。然而,国内企业对美国资本市场的了解普遍有待提高。

在全球资本市场中,美股总市值长期居于绝对领先地位。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篇我们将对美国资本市场进行分析,分别介绍美国资本市场的各个板块以及相关的上市条件,以便为有志于走向国际资本市场的中国企业提供参考,了解适合自身企业的市场、板块、层次。参见2023年上半年中概企业美股上市盘点。

美国有多个证券交易场所,其中全国性的证券市场主要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NASDAQ)、全美证券交易所(AMEX)和柜台市场(OTC),其主要特点和代表性企业如下表所示:

1、纽交所介绍

纽交所成立于1792年,是美国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总市值全球第一。在美国资本市场中,纽交所具有组织最健全、设备最完善、管理最严格等特点。在纽交所上市的公司主要是全球大公司,达到3000余家。

2、纽交所的板块

纽交所共有三个板块:NYSE(主板市场)、NYSEMKT(又称NYSEAmerican,前身是美国证券交易所)和NYSEArca(高增长板,前身是群岛交易所)。NYSE类似于主板市场,主要服务大中型企业,提供股票上市和交易服务;NYSEMKT类似于中小板市场,主要服务市值规模较小、处于初创阶段的高成长企业,提供股票上市和交易服务;NYSEArca作为高增长板市场,主要提供股票交易服务、ETPs(交易所交易产品)的上市和交易服务。

3、纽交所上市标准

对非美国本土企业,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提供两套上市标准——国内标准(Domestic)和全球标准(Worldwide)。上市公司必须同时满足相关标准下的流通量要求和财务要求(收益、现金流或纯估值测试)。非美国本土公司必须达到“附有现金流量测试的估值”或“纯估值测试”所规定的估值/收入标准。

4、纽交所的主要特点

全球知名度:纽交所作为全球最大的股票交易所之一,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声誉。

高流动性:纽交所是全球最大的股票交易所之一,具有广泛的投资者基础和高度流动的市场。

全球可见性:在纽交所上市的公司更容易获得全球投资者的关注和认可。

严格监管:纽交所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监管,并遵守严格的交易所规则和要求。

1、纳斯达克介绍

纳斯达克是1971年在华盛顿建立的全球第一个电子交易市场,目前已发展为全球第二大证券交易所,专注于高科技和成长型公司,许多知名科技公司均选择在纳斯达克上市,例如著名的全球巨头企业英伟达、苹果、亚马逊、微软、谷歌都在纳斯达克上市(当然,还有大量的非科技类的企业也在纳斯达克上市)。

2、纳斯达克的板块

该交易所运营有三个层次的市场,分别为:

(1)全球精选市场(NASDAQGlobalSelectedMarket),适合大盘股;

(2)全球市场(NASDAQGlobalMarket),适合中盘股;

(3)资本市场(NASDAQCapitalMarket),适合中小盘股。

注:除美国本土以外,纳斯达克体系在欧洲、亚洲也有分布,例如位于欧洲的纳斯达克北欧交易所(NasdaqOMXNordic),包括北欧主板市场(NasdaqNordicMarkets)、波罗的海主板市场(NasdaqBalticMarkets)、第一北市成长市场(NasdaqFirstNorthPremierGrowthMarket);以及位于**的纳斯达克迪拜成长型市场(NasdaqDubai)等,这些板块丰富了美股在全球的布*,为全球尤其是亚欧的企业提供了更多上市选择。

3、纳斯达克上市标准

(1)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的上市标准:

(2)纳斯达克全球市场的上市标准:

(3)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上市标准:

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概企业当中,大多数都处于中小盘的资本市场(NASDAQCapitalMarket),且其上市时多采用“净收入标准”,根据该套标准,企业经营净利润的要求是“最近一个财年或最近3个财年中的2个财年达到75万美元”,这个远低于国内相关财务要求的标准,对于广大中概企业实现上市目标来说,可谓伸出了橄榄枝。

(4)纳斯达克各板块上市通用的公司治理要求:

企业申请纳斯达克市场上市,除了需要满足不同市场分层下的不同财务和流动性标准外,还需要满足公司治理标准。该标准对纳斯达克三个板块通用,具体如下:

1、全美证券交易所介绍

成立于1921年的美交所目前是美国的第三大证券交易所。美交所和纽交所都是实体交易所,营业模式大致相同,但不同的是,美交所是唯一一家能同时进行股票、期权和衍生品交易的交易所。区别于大型企业主要在纽交所上市、科技股普遍青睐纳斯达克,美交所定位于为中小市值公司服务。在美交所上市的中国企业数量较少,有霍普森医*、敦信金融等。

2、美交所的上市标准:

a.净投资额400万美元;

b.至少有50万股在市面上被大众持有;

c.市值至少300万美金以上;

d.至少800名股东(每名股东持有100股以上);

1、OTC介绍

美国OTC证券交易市场创立于1904年,是全球最大的场外证券交易市场,目前分为OTCBB(OvertheCounterBulletinBoard,即美国场外柜台交易系统)及OTCMarkets两个交易平台。其中OTCBB隶属于美国金融业监管*(简称FINRA);而OTCMarkets是隶属于OTC市场集团OTCMarketsGroup。目前OTCMarkets逐渐发展壮大,已经基本取代了OTCBB;OTCMarkets分为三个层级,分别是:OTCQX、OTCQB、OTCPink(粉单市场)。

2、OTC不同层次及挂牌条件

(1)OCTBB的挂牌条件

OTCBB没有固定上市标准,任何股份公司的股票都可以在此报价。但是要求股票发行人必须向SEC或相应的监管当*提交所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并承担财务季报和年报等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报表及申报文件须经会计师、律师审定签名,所有在OTCBB报价的公司必须通过至少一家做市商保荐。如果无任何做市商为该公司报价,则该公司将被OTCBB除名。

(2)OTCMarkets

OTCMarkets是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及创业企业设立的电子柜台市场,这一市场对企业基本没有规模或盈利上的要求,只要有3名以上的做市商愿意为证券做市,企业股票就可以在OTCMarkets上流通。

OTCMarkets的设立是为初具规模、又急需资金发展却不能在纳斯达克和纽交所上市的高技术小公司提供的一条便捷的融资渠道。

①OTCQX

OTCQX是美国场外交易市场中最高层次的交易市场,适合发展相对成熟的公司,如世界知名的喜力啤酒就在这个市场。

OTCQX内部分为OTCQXInternational、OTCQXU.S.、OTCQXforBanks三个层级。OTCQXInternational面向已在美国本土之外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该板块为这些公司进入美国资本市场提供了通道;OTCQXU.S.适合较小但高速成长的美国公司;OTCQXforBanks主要面向发展成熟的美国区域性银行。

OTCQXInternational挂牌的基本要求

②OTCQB

OTCQB是美国场外交易市场中间层次的市场,适合发展中的公司。

在OTCQB挂牌的公司必须满足其中一项条件:(1)向SEC申请注册并履行定期报告义务;(2)属于定期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或SEC提交报告的银行机构;(3)已在美国本土之外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并有良好信誉的公司。

OTCQB挂牌的基本要求

③OTCPink

OTCPink是美国场外交易市场较低层级的市场。OTCPink通过机构经纪商、零售经纪商或者线上经纪商进行电子化交易,价格透明,几乎适合所有类型的公司。

由于在OTCPink上交易股票的公司非常多变,OTC市场集团根据这些公司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质量和数量区分为三个状态:CurrentInformation,LimitedInformation,NoInformation。

CurrentInformation代表这类公司能够严格按照OTCPink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定期披露;LimitedInformation代表这类公司在财务信息披露上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信息披露不积极,可能面临破产等;NoInformation代表这类公司未披露任何信息,提示投资者在选择投资这类公司股票时保持谨慎并进行必要的事前调研。

OTCPink挂牌的基本要求

根据美国证券法,在OTCMarkets三个市场交易股票的公司需要在面临公司分红、拆股、变更公司名称、并购、分立、破产清算等情况时,至少提前10天告知FINRA,否则将面临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

挂牌公司在OTCMarkets的三级板之间,建立有完善的转板机制,可以便捷地进行上下转层,在市场认可时,OTCQX的挂牌公司也可升级到纳斯达克等主板市场上市。

“鹰击长空,鱼翔浅底,万类霜天竞自由”,是美国资本市场和万千企业互动的一个形象写照;美国资本市场拥有丰富的层次设计,为来自各个国家、各类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都提供了广阔的发展机会。

(注:本文信息、数据源自相关交易所、行研报告、网络公开信息。)

作者介绍

萧正昱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萧正昱律师,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获得法学学士/硕士、英语文学学士,曾公派赴比利时安特卫普大学访学。具备董事会秘书资格,现任深圳律协国际投资委秘书长。萧正昱律师业务方向主要在于公司商事及合规法律事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发行上市、企业投融资、法律尽职调查和公司常年顾问等方面,为多家公司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作者介绍

刘玉芹

北京市炜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刘玉芹律师,北京市炜衡(青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证,担任青岛市律师协会涉外争议解决委员会委员。刘玉芹律师业务方向主要在于公司及证券法律事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投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境内外上市挂牌等方面,为多家公司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炜衡·境外上市专题(五)|2023年上半年中概企业美股上市盘点

炜衡•境外上市专题(四)|“揭开香港证券市场的面纱”之一篇读懂香港上市条件

炜衡•境外上市专题(三)|SPAC上市的流程及关注要点

炜衡·境外上市专题(二)|从近期备案实务看境外上市备案关注要点

炜衡·境外上市专题(一)|境外上市初探

声明

中国证券行政处罚研究报告(2015-2018年)分报告一: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类行政处罚研究

虚假陈述行政处罚案件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重点监管案件,在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中占有重要地位。2015年涉及虚假陈述行政处罚共计46份,2016年涉及虚假陈述行政处罚共计37份,2017年涉及虚假陈述行政处罚共计52份,2018年涉及虚假陈述行政处罚共计31份。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基础理论研究

1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定义

“虚假陈述”一词最初并非证券法上的概念,它起源于英国的合同法和侵权法,其原本含义是:行为人通过言词或其他方式作出的不符合事实的不正确或虚假陈述。“虚假陈述”作为中国大陆地区学界惯常使用的术语,是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行为的统称。在中国大陆现行法律文件中很少直接使用“虚假陈述”这一概念,而分别称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概念的提出源于十九世纪末英国Derryv.Peek案的司法判例。虽然学者对虚假陈述的定义不尽相同,但都涉及如下要素:

(1)虚假陈述主体。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没有专门条款规定虚假陈述主体的范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了不同情形下虚假陈述的主体资格。《证券法》第69条涉及的虚假陈述主体包括:发行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上市公司监事、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审理规定》”)规定,虚假陈述主体为上市公司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上述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人等。

(2)虚假陈述的发生阶段。学界统一认为,虚假陈述发生在证券发行与交易过程中。信息披露规则要求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与持续信息披露,发行和上市信息披露中披露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持续信息披露中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行为,都可能涉及虚假陈述。

(3)虚假陈述的内容。学界的共识是并非所有与事实不相符的言词或其他行为都可以称之为证券市场上的虚假陈述,只有那些针对重大事件的、且能够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非真实陈述才称之为“虚假陈述”。但对于重大事件的范围,学者则有不同理解。有学者认为虚假陈述的内容应当为“有关证券公开文件”,也有学者将虚假陈述的内容概括为“证券发行与交易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

(4)虚假陈述的行为方式。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虚假陈述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有部分学者认为,应当根据《审理规定》将“不正当披露行为”纳入虚假陈述的范畴。有部分学者认为预测性信息引起的虚假陈述同样属于虚假陈述范畴,虽然现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已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事实上错误预测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重要形态。”

2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分类

根据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行为方式分类,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三类。

根据证券信息披露的市场范围可将虚假陈述分为初级市场的虚假陈述和次级市场的虚假陈述。

根据虚假陈述行为人所要达到的目的,可将虚假陈述分为欺诈发行的虚假陈述、“诱多”虚假陈述和“诱空”虚假陈述。

3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认定标准

我国法律并未就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关于虚假陈述的认定尚存学术争议。目前我国学术界提出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一)“理性人、重大性、损失性”标准

该学说从侵权法角度出发,认为虚假陈述的本质是侵权行为,构成虚假陈述首先要满足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其次,虚假陈述应满足证券法理论中的特殊标准,即“理性人、重大性、损失性”标准。“理性人”标准是衡量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的关键标尺。

(二)“违法性、重大性”标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行为,才构成虚假陈述。并且,并非所有的虚假陈述行为都会受到处罚和责任追究,只有那些具有重大性的虚假陈述行为才会受到关注。

(三)“重大性”标准

大多数学者认可这种认定标准,其他学者对于“重大性”是否为虚假陈述认定标准均持肯定意见,因此对于这一标准,学界较为统一。

虚假陈述类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研究

1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是作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我国目前已经确立了以中国证监会为核心的证券监管体制,其中《证券法》《中化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是明晰权力来源,明确监管职责的主要法律依据。

2

行政处罚相对人

《证券法》对虚假陈述类行政处罚的相对人范围作出了规定,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保荐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均为虚假陈述行政处罚相对人。

除上述法律外,《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等均对虚假陈述类行政处罚的相对人范围有所规定。

3

行政处罚内容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七条及第二百二十三条具体规定了虚假陈述行政处罚的种类与手段,行政处罚手段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从业资格等。

禁入类行政处罚在执法过程中仍存在很多弊病,如实体方面规定简单粗糙,程序性规定不够完善等,“终身禁止”类行政处罚是居于人身自由罚之下,对公民权利影响最为不利的处罚种类。

4

行政处罚程序和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实施细则是规定虚假陈述行政处罚救济措施的核心制度,行政处罚相对人不服虚假陈述行政处罚的,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鉴于证券市场效率性、时效性特点,有学者提出构建证券执法行政和解制度。2015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颁布《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为行政和解制度的实施积累实践经验。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类行政处罚实证研究

1

虚假陈述行政处罚概况

2015年至2018年,中国证监会共作出166份涉及虚假陈述的行政处罚书。2015年涉及虚假陈述行政处罚共计46份,2016年涉及虚假陈述行政处罚共计37份,2017年涉及虚假陈述行政处罚共计52份,2018年涉及虚假陈述行政处罚共计31份。

2015年至2018年,根据行政处罚相对人分类,行政处罚相对人主要为发行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共计127份,行政处罚相对人为证券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政处罚为39份。

1、发行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及上市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虚假陈述行政处罚研究

根据2015年至2018年行政处罚案例,发行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及上市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事由主要有违规增减持股票未及时披露、虚增利润等财务造假、关联交易披露违规等,具体比例如图所示:

(1)其中涉及违规增减持股票未履行披露义务的行政处罚案件有44起,约占信息披露义务人行政处罚总数的35%。

2015年中国证监会共作出违规增减持股票行政处罚32份,2016年同类行政处罚7份,2017年同类行政处罚2份,2018年同类行政处罚3份,基本呈现逐年下降趋势,体现中国证监会监管重点的转变与更新。2016年、2017年同类行政处罚下降明显,系受监管重点转变影响。

(2)涉及虚增利润等财务造假行政处罚案件共计38起,约占比30%。

2015年中国证监会作出财务造假类行政处罚共计6起,占近四年同类行政处罚数量的15.79%;2016年财务造假行政处罚共计11起,占近四年同类行政处罚数量的28.95%;2017年财务造假行政处罚共计12起,占近四年同类行政处罚数量的31.58%;2018年财务造假行政处罚共计9起,占近四年同类行政处罚数量的23.68%。2016年财务造假行政处罚较2015年增加83.33%,上涨幅度较大,且2017年、2018年同类行政处罚数量仍保持较高水平,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证监会对财务造假类案件的高度关注,可以预见财务造假类行政处罚未来仍是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重要组成部分。

(3)涉及关联交易披露违规行政处罚案件15起,约占比12%。

2015年中国证监会关联交易披露违规行政处罚共计3起,占近四年同类行政处罚数量的20%;2016年关联交易披露违规行政处罚共计4起,占近四年同类行政处罚的27%;2017年关联交易披露违规行政处罚共4起,占近四年同类行政处罚的27%;2018年关联交易披露违规行政处罚共4起。关联交易披露违规行政处罚的数量较为稳定,相较其他虚假陈述案件,仍为证券监管部门关注的行政处罚类型之一。

(4)其他虚假陈述行政处罚约占比23%,行政处罚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未及时披露借款、重大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变化,未披露重大对外投资情况,未披露股权质押等担保情况,未及时披露签订重大合同及资产购买与处置事项,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关系,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等。

上述案件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处罚事由的合计27起,约占三年虚假陈述行政处罚总数的22%。

2、证券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虚假陈述行政处罚研究

根据2015年至2018年行政处罚案例,行政处罚相对人为证券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政处罚为39份,根据行政处罚相对人的类型划分,具体比例如图所示:

(1)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虚假陈述类行政处罚11份,占证券服务机构行政处罚总数的28%。

 

2015年无证券公司受到虚假陈述类行政处罚,2016年共有4起行政处罚案件,2017年共有4起行政处罚案件,2018年同类行政处罚案件共计3起。可见,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仍为中国证监会重点监管对象之一。

 

(2)律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虚假陈述类行政处罚4份,占证券服务机构行政处罚总数的10%。

 

2015年无律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因虚假陈述被处以行政处罚,2016年仅1起律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案件,2017年同类行政处罚升至3起,2018年尚无律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因虚假陈述被处以行政处罚。

 

(3)会计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虚假陈述类行政处罚17份,占证券服务机构行政处罚总数的44%。

 

涉及利安达会计事务所的行政处罚为4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存在4起行政处罚,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3起虚假陈述行政处罚。值得注意的是,被处以行政处罚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均为国内资本市场审计业务中市场份额占比较大的审计机构,相较于律师事务所,涉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更加集中于部分机构。

 

(4)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虚假陈述类行政处罚7份,占证券服务机构行政处罚总数的18%。

3、虚假陈述行政处罚相对人分布区域研究

根据2015年至2018年行政处罚案例,经统计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行政处罚自然人相对人住址信息及行政处罚法人、其他组织相对人住所信息。

 

根据统计结果,虚假陈述行政处罚法人、其他组织相对人数量排名前五的地区分别为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辽宁省。其中北京市、广东省、上海市、浙江省均为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上市公司数量较多,行政处罚数量较多具有一定合理性。但辽宁省行政处罚数量为10个,远超过其他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如江苏省、山东省等。

根据统计结果,虚假陈述行政处罚自然人相对人数量排名前五的地区分别为北京市、广东省、上海市、辽宁省、浙江省,排名与法人、其他组织相对人基本一致。因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仅披露自然人相对人的住址信息,该住址信息并非自然人相对人的户籍信息,因此上述披露以自然人相对人的住址信息为准。

综上,根据上述中国证监会2015年-2018年的行政处罚统计信息,虚假陈述行政处罚相对人较多的省份一般为经济发达地区,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证监会执法重点。对于行政处罚相对人数量较多的非经济相对发达省份,可能系受人文社会环境影响,亦或受其他因素影响。

2

虚假陈述类市场禁入决定概述

2015年至2018年,证监会对情节恶劣的虚假陈述责任人作出市场禁入决定共计42件,103人次。

根据上述统计,2015年涉及虚假陈述类市场禁入决定共计7件,占全年市场禁入决定的63.6%;2016年涉及虚假陈述类市场禁入决定共计10件,占全年市场禁入决定的50%;2017年涉及虚假陈述类市场禁入决定共计15件,占全年市场禁入决定的60%;2018年涉及虚假陈述类市场禁入决定共计10件,占全年市场禁入决定的52.6%。

2015年至2018年市场禁入决定数量呈上升趋势,虚假陈述类市场禁入决定比例稳定在约50%左右。预计未来虚假陈述类市场禁入决定仍为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

3

针对行政处罚召开的听证会

及提起的行政复议概况

2015年至2018年证监会虚假陈述行政处罚中召开听证会的情况如下:

根据上述统计,2015年至2018年针对行政处罚召开听证会的数量基本呈波动上升趋势,一定程度上反映行政处罚相对人的维权意识逐渐加强。

2015年至2018年,行政处罚相对人不服中国证监会虚假陈述行政处罚,共计提起33起行政复议,33起维持复议。证监会复议维持的说理也基本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说理一致。对于2015年至2017年发行人上市公司因为虚假陈述被处罚的案例中,并未出现在行政复议中证监会变更行为性质认定、减轻处罚的案例。

4

虚假陈述行政处罚力度研究

根据2015年至2018年虚假陈述类行政处罚案例,逐年梳理行政处罚情况:

对单位行政处罚次数汇总情况如下:

对自然人行政处罚次数汇总如下:

综上所述,中国证监会对单位、自然人的行政处罚次数整体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处罚力度也逐年增加,超过百万的大额罚款类行政处罚数量逐年增长,其中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政处罚力度较大,处罚类型主要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

《中国证券行政处罚研究报告(2015—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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