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定的经济制度安排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信用制度特征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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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信用制度特征不包括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信用制度的特征不包括以**为主导。信用制度是指关于信用及信用关系的“制度安排”,是对信用行为及关系的规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信用制度特征不包括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信用制度的特征不包括以**为主导。信用制度是指关于信用及信用关系的“制度安排”,是对信用行为及关系的规范和保证,即约束人们信用活动和关系的行为规则。既包括正式的,又包括非正式的。前者如有关信用的法律(如契约法)、信用管理制度等,后者如信用观念、信用习惯等。其中信用管理制度是国家为确保信用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如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保证等信用活动中的工具采纳、机构设置、法律责任、监皮岁督管理运行裂握脊机制等。2022年9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认证认可技术研肆渗究中心发布《市场监管总*认研中心关于开展人员能力验证工作(第二批)的通知》,面向社会正式开展人员能力验证工作。其中包含信用管理师能力验证。信用制度建立的背景:信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能够规范和约束经济主体的交易行为,便于交易主体间的信息传递,从而有利于稳定的市场秩序的形成,实现信用环境的优化。信用制度作为经济主体间交往行为的规则和制度,不仅仅是道德规范的选择,也是一种利益的必然选择。信用制度约束人们信守诺言、履行约定,在获取一定利益的同时,出让相应的利益或履行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实现利益的互置。当某一经济主体和另一经济主体进行经济交往时,首先是基于相互间的信任,这种信任包括对行为结果会获得预期利益的信心和交易对方会有助于这一利益实现的信任。如果人们互不信任,一般很难发生经济交往关系。在日常经济生活中,经济交往主体常常是互不相识的,但他们之间对相互的可预见行为都寄予了很大信任。所以说,信用制度构成了经济交往的信任基础。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什么样来自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A)的基本经济制度。A.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B.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C.坚持以全民所有制为主体、集体和其他经济成份共同发展D.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资料扩展:经济制度是指国家的统治阶级为了反映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发展要求,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其**统治的经济秩序,而确认或创设的各种有关经济问题的规则和措施的总称。经济制度是组织社会经济活动的根本原则,是在社会经济活动的一定(或全部)范围内,人们普遍承认,并且实际共同遵守着的一种行为规范。经济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占主要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一定社会的经济制度构成这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并决定着这一社会的**制度、法律制度和人们的社会意识等上层建筑。马克思创立历史唯物主义时提出的科学概念,“马克思的主要著作《资本论》就是专门研究现代社会即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制度的。”(《列宁选集》第2卷,第443页)。历史上任何一种经济制度的出现,归根到底,都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决定的。经济制度是区分人类历史上不同社会经济形态的标准,也是区分同一社会形态不同发展阶段的标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消灭了剥削,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劳动人民成了社会的主人,从而为协调地发展国民经济和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创造了条件。作为直接将经济关系翻译成法律语言的法律形式,民法对于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促使其发挥固有的优越性,具有重要意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其实质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为谁所支配的问题,它决定了生产关系的其它方面。因为谁占有了生产资料,谁就在生产过程中居支配地位,产品的分配也必然是按照有利于生产资料占有者的原则进行,从而也就决定了社会生产的目的。
为什么经济制度决定一个国家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经济决定**,**是为经济服务的。
一个国家的经济性质决定国家性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在**上也会占统治地位。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一个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决定一个社会基本性质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改革开放以来,我们d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进行了不懈探索,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揭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对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最重要的是要把握两点:一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二是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包括什么和什么?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包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体制的总的框架和构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的确定框架和构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学理论框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和**机制的关系和理论。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指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是国家依据社会性质及基本国情,通过法律对社会经济秩序中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做出明确规定的经济制度,是社会经济在生产关系中最基本的规定,即所有制。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指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总和。它以公有制为基础,劳动者成为生产要素的主人,实行按劳分配,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指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总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制度确立包括内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体制的总的框架和构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的确定框架和构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学理论框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和**机制的关系和理论。制度一般有两种含义,一是要求有关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二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体系。
每日早读丨如何理解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
第三,分配制度在正确处理发展与分配、需要与可能、先富与后富关系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推动高质量发展放在首位,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同时也必须认识到,共同富裕是一个长远目标,不可能一蹴而就,对其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要有充分估计,我们要创造条件,稳步朝着这个目标迈进。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个总体概念,是对全社会而言的,要实现14亿多人的共同富裕,不是所有人都同时富裕,也不是所有地区同时达到一个富裕水准,不同人群不仅实现富裕的程度有高有低,时间上也会有先有后,不同地区富裕程度还会存在一定差异,不可能齐头并进。共同富裕是一个在动态中向前发展的过程,推进共同富裕需要统筹好需要与可能,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在经济发展和财力可持续的基础之上,劳动报酬提高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基本同步、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确保共同富裕建立在发展基础上,并且随着发展水平的提高不断向前推进。**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加强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保障建设,坚决防止落入福利主义陷阱,处理好发展与分配、效率与公平、先富与后富的关系。
从五个抉择谈商法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基于《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的思考
本文作为一篇阅读文献后的思考评论,是基于范健刊登于《河北法学》2009年8月刊的文章《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对这篇文章所论述的主题进行了笔者个人的再思考,从五个抉择的角度分析这篇文章所论述的重点,并提出笔者个人的一些想法。若在文章中,笔者对于此方面研究不到位或论证不清晰之处,烦请读者海涵。
首先在进入这篇文章之前,首先提出笔者上文所述的五个抉择,这五个抉择不仅是关于经济学、法学常常关注的问题,更是在制度层面设计、规范经济学、法学建设的重要考量,抉择分别如下:(1)英美判例法与大陆成文法、(2)积极创新与保守谨慎、(3)效益效率与安全平等、(4)自由市场与计划干预、(5)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这五个抉择并不是完全独立的,而是在不同层面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在后续的阐述中也将会结合其中几个抉择,对所论述的主题进行抉择中的剖析。
商法制度的发展进程
1.历史进程的逻辑推演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商法制度和商事活动二者的先后关系,在笔者看来是商事活动在先、商法制度在后。这一点并不是司空见惯的常识,尤其是基于大陆法系成文法的观念下,更值得讨论。当我们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时,一般传统的观念认为实体法在先,实体法先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事物进行规范,对其中所牵扯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做出调整,再从这样已经成熟的审判过程中提取出统一的范式作为程序法来强调法律外观上的正义。
但当我们追溯至原始社会,如“交由上天雷电审判、交由河中鳄鱼审判”如此向非人的自然寻求帮助的审判形式,这样的过程虽尚未形成明确的价值规范,但确实是审判的雏形。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这种自然的审判范式可以被认为是程序法的雏形,而具体的实体法则是根据现实社会的实际而往程序法靠拢的结果。
当我们认同这一点后,再拿体现实体法的商法制度来讨论,就可以说这种商法制度是基于程序法雏形存在、商事活动出现的前提条件才被补充的实体商法制度。所以当欧洲大陆的物物交换向商品经济转变之时,由于商事活动的产生,商法制度也随之诞生。除此之外,商法制度的形成还需要商人对**权力的渴望,这一点范健也在文章中提到:商品经济的发达和社会关系的变化,商业的复兴使西部欧洲改变了传统的建立在人和土地关系基础上的社会组织,动摇了欧洲社会的静止状态,商业与工业不再处于从属于农业的地位,争取城市自治权,导致了以商人革命为实质内容的近代资产阶级革命[1]。这里作者强调了社会关系的先行发展、商事活动的先行诞生,这也于他后文对于美国立法理念的论述。
也就是说,社会中开始从事商品活动、经济活动的人群,不光追求经济效益,还对商事活动中所体现的**权利产生了渴望,从而引导出一些自治的权利以及现代商法制度的建立。
2.经济与法律的周期相关性
同时,经济发展与法律制度不光存在先后的相适应,也存在相互演变的、同步的相适应。这一点体现在作者所论述的“经济周期”中,经济的发展存在一定的周期性,这是易于接受的观点,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经济发展的繁荣往往与法律法规的宽松、保证权利的积极性相关,同样经济发展不振往往与法律法规的严苛、强调义务的频繁性相关。这一点也在美国次贷危机经济危机中有着鲜明的体现,也就是说,当我们在思考如何让经济运行之时,也需要对于短期的、政策性的法律规范做出调整,这不光是在积极创新与相对保守之间的抉择,更是在英美判例法与大陆成文法之间的抉择,这种法律上的价值取向,将会对经济发展的趋势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3.两大法系的划分
需要补充的是,两大法系并不是仅仅只以成文或只以判例作为司法实践的依据,这里我们只是简单地把二者最明显、最表象、最有代表意义的特点提取出来进行比较,事实上这两种法系在现代已经相互的交流吸收,同时采用两种调整法律关系的方法,并通过司法解释和最高司法机关的指导性意见,来对具体案件进行理解,这一点尤其在日本的法律体系中有明显的体系,法德的大陆法结合美国的判例法相互融合,形成兼收并蓄的成熟体系。因此如果进一步探究两种法系的区别,更有可能的是在于两种法系对于司法体现立法精神的不同方式上,或是对于衡平法的不同看法。
金融危机的症结所在
1.危机的客观原因
危机是商事活动所带来的,也是商法制度所带来的,更是“商法制度安排的历史偶然和必然”[2]。这里的偶然是关于危机形成的所需条件,只有当一定条件满足,危机才能使人们真实可感;这里的必然性既是对资本主义资本积累的解释,也是对于这种“偶然性”出现的必然性解释。随着美国商事活动日益发展,在资本积累中获得利益的人们在“积极创新与保守谨慎”的抉择中选择了前者,这也体现在“效益效率与安全平等”抉择中的前者,随之而来的是新型金融产品的层出不穷,新型证券资本的繁荣发展。市场越繁荣创新越积极,创新越积极市场越繁荣,再加上对效益的追求,证券投资等多种资产形式相互渗透,在表面上体现于巨额的资金流转,这种可预见的现金流又将被追求效益的人群投入融资,再加上创新的证券金融产品,资本被不断流转,但是这种繁荣仅仅是表面上的、虚假的繁荣,仅仅是经济泡沫,是存在巨大风险的。
其中新型证券与放贷环节是吸引人们眼球的主要资产,这些新型资产的出现还得归结于美国当时“积极创新的立法理念”。作者在文中直接指出金融危机的元凶必不能缺少干预不力的商法。上文曾经提到美国判例法的理念在于用判例去调整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型商事活动。这里美国商法在两个环节有着巨大失误。一方面在于注册制的试行,“美国联邦证券法采用注册制,放弃实质监管,即拒绝大包大揽式的全方位保护,倾向于尽可能将市场买卖双方置于同一条船上,通过信息披露要求来帮助投资者对融资项目进行评估,以及防止欺诈迷惑的行为”[3],这种注册制使得美国在“自由市场与计划干预”的抉择中选择了前者,这种注册制使得市场对资本的准入门槛十分宽松,使得大量资本尤其是证券资本进入市场,形成了更严重的经济泡沫。另一方面在于监管漏洞巨大,实行注册制的同时虽然建立了信用评价机制通过公开信息给人们提供参考,但是由于资本的互相渗透,许多人既是评价者也是获利者,因此这种信用评价机制难以有效运行;并且在对放贷质量的控制上存在监管不力,部分金融衍生品未被纳入统计范围,伪装了杠杆的真实水平,事实证明,这种巨大的杠杆风险也是金融危机的主要推动者。
2.危机的具体表现
总的来说,此次金融危机还是来自于新型资产的冲击,让本不完善的美国商法体系自认为还可以参照往年“自由市场”进行新一轮资本积累,但这次商行为的规则实属超出美国当时法律,这种开放性的经济发展趋势所提倡的商事自由、商事便捷反过来伤害了自身。就如作者所罗列:“1929-1933年的大萧条以及成为近百年中损失最为惨重的经济危机之一;20年后的50年代,美国出现了商品滞销、投资过剩、出口竞争力下降;1973-1975年出现美元贬值、GDP下降、固定投资缩减、企业和银行倒闭、失业率上升、通货膨胀;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国经济又一次面临惨重的危机;直至2007年开始,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更是被称为百年不遇的金融危机。”[4]再加上上文所强调的杠杆问题,随着金融机构发行的大量按揭贷款出现违约,资产的质量就会迅速恶化,使得持有大量证券的金融机构承受巨额亏损,杠杆又进一步加剧这种问题,使得巨大的压力重重地压在公司以及所属投资者身上。
3.商法领域的反思
追求资本运转的速度、追求效益的最大化、追求商事活动的创新是资本的本性,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是判例法“紧随其后”的调整也是不到位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高收益一定存在潜在的高风险,高风险也自然会激励产生高收益。问题第一在于,出现新型商事活动之后商法未作出及时判例界定,该以怎样的态度对待?如何界定?如何运用?如何监管?这些没有及时通过看似灵活的判例法打上补丁。选择判例法没错,选择积极创新也没错,错在于已经看见了商主体创造商行为,但是却没有通过判例来界定商行为的合法性与公正性,没有寻求制度规范。同时,由于立法理念跟随“注册制”,偏重于对于市场准入机制的豁免,因此这种在“自由市场和计划干预”中选择前者的、在“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中选择前者的立法理念,在法律本身滞后性的影响下,出现了巨大的漏洞。
问题第二在于,缺少干预政策。在注册制与超高杠杆下,经济数据以异常的形式进行变动,但是**没有出台相关的干预性政策,这也与以罗斯福为核心的领导层有着巨大的关系,刻板追求自由经济反而与判例法的优点——时代性、灵活性背道而驰。同时信用评价体系的构建并不完善,虽然这是一种对激进经济政策的“打补丁”工作,但是由于上文所述的原因,其不公正性难以得到保障,尤其是没有形成规范的证券信用评级,缺乏客观中立的信用制度,也就无法对投资者的决策形成有效、良好的引导。
问题第三在于对以盈利至上的资本缺乏控制。资本的本质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由此商主体在利益驱动下也会追求频繁交易,“时间成为资产,速度成为效益”[5],这种过度的“个人主义”势必会形成一种不安全、不稳定的经济波动,这就需要追求控制的法律进行修正,不安全的经济波动才更应该需要安全的经济环境,只有这样才能用法定的强制力与外观上的程序正义,通过标准化的技术手段来降低交易成本、规避交易风险,才能维护商事交易和社会经济,但显然美国商法制度当时在微观领域的控制是十分不足够的。
以上这三点还有一些连带的附属影响,上文所说“使得巨大的压力重重地压在公司以及所属投资者身上”也在体现这一点,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以牺牲社会整体利益为代价来获取部分群体的收益,这在道德上也是难以令人接受的。
三、中国商法的特征
1.中国经济受金融危机波动
有些学者认为,中国并没有经受此次次贷危机过多的波及,在笔者看来,也许我国没有那么明显的金融体系崩塌,但所受的隐性波及还是值得关注的。作者在文章中反复强调的是,未受到波及并不是因为我国的法律体系足够完善,而是我国的经济发展还未达到出现问题的阶段。
而我国的经济体制与法律体制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有着密切的联系,建国之初的计划经济体制就不同于美国,在“自由市场与计划干预”的抉择中选择了后者,并将“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中的后者作为整个政权的思想原则。在当时**充当了经济活动的组织者与实施者,我们暂且不谈这样做的**意义,也抛开当时的基本国情,也就是说,如果对于现在的中国仍然实行计划经济是显然不适合的,因为这种经济体制的商事活动是缺乏自主的创新的,商事活动都是由**安排的,因此想形成一个经济与经济人相互激励的积极*面是比较困难的。
再加上我国独特的国情,人口如此之庞大的国家,内部事务的复杂程度和解决纠纷的要求是难以估量的,因此大国体量对于稳定的要求还是值得尊重的。
再谈我国的法律体系,可以观察到的是,我国大致还是一个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依据的、具有大陆法系色彩的国家,因此上述对于美国法系抉择的另一面就大致符合于我国法系的特点,在“积极创新与保守谨慎”中选择后者是可以理解的答案,即使近三十年我国经济已经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商事行为的创新仍然是相对较少的。商事法的成文法特点决定了一项全新的商事活动是需要经过商事法律提前拟定的,至于商主体能否从事这一商行为,至于商主体该如何从事这一商行为,都需要态度谨慎的商事法先行规范。作者也在文章中提到,仅资产证券化这一项,从1992年首次有学者提出,到2008年金融机构发行信贷资产,历经十余载才完成。因此作者总结到:“成文商法国家相对封闭的法律环境,使得商行为受到很强的法律约束,商主体保守稳妥,缺乏创新的动力和激情”[6]。
这种在“效益效率与安全平等”之间选择后者的法律体系,在某些方面还是体现出行政干预色彩。作者在文章中所举之例——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这一完全存在于市场之中的机制也不是完全由市场决定的,托管方的决定并不是完全由市场所决定的,有“以弱并弱”的可能,再加上金融机构退出的损失很大程度上由**兜底,商业的不良资产率就难以下降,整个社会福利也会受到影响。
2.未来潜在的问题
我们整篇文章所讨论的五个抉择并没有完美的标准答案,任何一种侧重都意味着另一种的缺失,作者在文章中对于“过分注重安全价值”的评价给出了以下三点:“限制商主体市场竞争、丧失诸多发展机会、行政职权膨胀”[7]。开篇所说第二个抉择,保守谨慎的反面就是积极创新,保守侧重了稳定性,自然会对机会的把握有所偏差,作者所说前两点其实都是基于此。如果再拿“金融机构退出机制”举例,在托管之时如果没有按照市场决定,强制决定的托管方可能没有足够的需求甚至足够的能力来接管,可能会导致“引火上身”的结果。而基于第三点的后果,如果行政色彩过重,当安全与效率发生冲突时,行政往往会导向安全,这也会进一步压缩商法的范围,使得行政职权的进一步扩张。
3.对于未来路径的探索
笔者对作者大部分的观点是比较认同的,尤其是在我国以大陆成文法的法律体制下,本就存在的法律滞后性被进一步加强,因此强调经济的市场化还是至关重要的。从立法观念上来说,笔者认为可以参考美国商法体系的问题,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法律只要作为一种判定行为价值取向的标准,在司法实践的程序中,就一定存在程序本身造成的错误,这是每个程序法不可避免的,就如同一台精密至极的机器也不能排除故障的可能性,所以应当在立法层面保持成文法的克制,保证立法权得以限制,再通过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来具体调和新型的商事活动。至于此判例或解释能否被当作一般的规范性文件来使用,可以通过最高立法机关进行适当的解释与规定。
但笔者与作者意见不同在于,我国受次贷危机波及较小的原因应当加入大陆法系本身确定性这一条,虽然当时法律体系、经济制度未必成熟,但大陆法系成文法的确定性本就是它优越性所在。因此,我们可以利用这种稳定性,结合上述的司法判例、法律解释,对实际生活中的商事行为进行鼓励,这种激励可以存在于一些如乡村振兴等急需扶持的战略层面,因此这种商事活动也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也更容易在法律制度上得到支持。
同时在风险的量化上也可以再做功夫,鼓励经济往前走,风险的控制是必要的,不能因为害怕风险而不敢前进,反而要因为前进的需要去预知风险;也应当在风险事后的处理上做好对策,让经济主体与社会福利都得以保障,这也是对经济创新的另一种激励。
参考文献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2012
[2]范健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河北法学2009
[3]傅殷才凯恩斯主义经济学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
[4]郭富青论现代商法的基点、形式与我国商法的体系化构建2019
[5]梅里曼大陆法系法律出版社2004
[6]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7]徐学鹿论现代商法的基本原则法学杂志2003
引用标注如下
[1]范健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河北法学2009
[2]范健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河北法学2009
[3]郭雳美国《证券法》注册豁免规定研究金融法苑2003
[4]范健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河北法学2009
[5]范健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河北法学2009
[6]范健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河北法学2009
[7]范健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河北法学2009
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首先要建立健全什么机制
公共财政体制
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制度决定着?
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决定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基础,同时又反作用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基础,乃至于起到决定性作用。
社会经济制度,亦称社会经济结构,是社会发展一定阶段上的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构成该社会的经济基础,并决定其**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社会经济制度是划分不同社会形态的主要标准。它是,社会经济制度概念一定阶段上的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
经济制度的更替:
社会形态的发展表现为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已经相继出现了五种基本类型的生产关系:原始公社制度、奴隶制度、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人类还将进入共产主义社会。
经济制度变革规律:
推动社会经济制度变革的最根本的动力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
①任何生产关系刚刚建立起来的时候总是同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基本适合,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②生产力是积极的活跃的因素,生产关系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这样,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导致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由基本适合逐渐变成基本不适合。
③当生产关系完全不适合生产力的发展状况的时候,就要求对旧的生产关系进行变革,以重新实现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基本适合。
④生产关系对生产力,总是从基本适合到基本不适合,再从基本不适合到基本适合,循环往复。由此,推动了社会经济制度的演化。
经济制度名词解释
经济制度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人们为了满足物质和精神需求,制定和实施的规则、机构和行为方式的总称。经济制度决定了羡银资源配置、产权保护、市场机制、生产组织等方面的运行方式,对整个社会经济系统起着重要的规范和引导作用。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经济制度名词解释:1.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由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法则来兄羡宴调节资源配置和分配的经济制度。市场经济体制强调经济自由、竞争和自主决策。2.计划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体制是一种以中央计划为核心,由国家统一指导和管理的经济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通过计划和分配来控制资源配置和市场供求。3.混合经济体制:混合经济体制是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结合体,在这种体制下,国家兼顾市场机制和**干预,既有市场竞争,又有国家对经济进行调控和引导。4.私有制和公有制:私有制是指生产资料、财产和收益归私人所有的经济制度。公有制是派友指生产资料、财产和收益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经济制度。5.自由放任主义和福利国家:自由放任主义强调市场自由和个人自主决策,主张**尽量少干预经济。福利国家强调国家对社会公正和福利的关注,通过**干预来弥补市场的不足,关注社会保障和福利问题。
吴宣恭丨混合所有制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关系
将混合所有制说成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将不同社会性质的所有制装扮为同一个所有制的不同实现形式。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所有者是劳动者,它是为实现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建立起来的;混合所有制的所有者既有公有制主体,也有私人和资本主义所有制主体,后者之所以愿意参股公有制企业是为了获得高于原先独立经营的利益,或者企图占有部分或主要支配权。两种所有制在所有者和生产目的、运行机制都不相同。将混合所有制说成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抹煞所有制的性质差别,偷换概念,冒充公有,麻痹广大群众对私有化的警惕性。
【本文为作者吴宣恭向察网的独家投稿。】
经济理论界有人认为混合所有制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也有人把它说成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一种实现形式。这些说法都未能正确说明什么是所有制、所有制实现形式和所有制的社会结构,没有弄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和特点,可能引申出许多不正确的结论,掩盖不同所有制在社会性质上的差别,不利于深化所有制的改革。
所有制是生产关系中起决定和基础作用的组成部分。它存在于社会再生产的各个领域,包括以不同的客体为对象的各种所有制,如生产资料所有制、劳动产品所有制、流通资料所有制、消费资料所有制和在特定条件下存在的劳动力所有制。这些所有制是人们进行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必不可少的前提。由于直接生产过程在社会再生产中具有决定作用,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各类所有制中最重要的部分。通常说到所有制时,如果没有特别标明其客体,就是指生产资料所有制,所有制就成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简称。
那么,所有制是什么呢?先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例来说明。人们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拥有一定的物质条件,即生产资料,并且能够占有、支配或者使用它们。但是,人们所占有和使用的生产资料,不一定都属于他们自己所有。它们可能是向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租借来的。而生产资料的主人也不一定都自己使用属于他们所有的生产资料。他们可能以获得一定利益为条件,把它们租借给从事生产的其他人,让生产者去占有、支配、使用这些生产资料。这样,在生产过程,人们在领有(归属意义上的所有)、占有、支配、使用生产资料时,便不仅同生产资料发生了关系,而且还通过生产资料,与相关的人发生一定的经济关系。除了生产资料,一些人也在不同再生产过程,通过其他的客体(产品、流通资料、劳动力,等等)互相发生一定的经济关系。
所以,简要地说,所有制就是人们之间,通过某些客体或者在客体上形成和建立的经济关系。这些关系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表现为一定的权力、责任和利益,成为一种经济上的权、责、利关系,即产权关系。
人类历史上存在过多种性质不同的所有制,它们是按照所有者(所有权主体)的社会性质或所有者的涵盖范围去区分的。这是因为,所有制(property)按最高度的概括,包括了归属(ownership,即狭义的所有)和占有、支配、使用关系。这些关系从权利的角度看,就是归属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在这些权利关系当中,核心和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归属权。谁掌握了归属权,谁就是所有者,就是所有制客体的合法主人。所有者有权支配归属于他的所有物,决定是自己使用、闲置或者出卖、赠送、出租它们,有权在其所有物上设定其他的权能,决定这些权能如何安排、处置,并获得利用其所有物产生的全部或部分经济利益,而且在权利转让协议期满以后收回自己的所有物。归属权一旦发生转让,财产的主人就会更换,其他一切的产权也会随之转移到新主人手中,在其基础上形成的生产关系也会相应发生变化。正是由于归属权的重要作用,人们所说的所有制的性质通常是由财产归属于谁,即所有者是谁去判别的。
根据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差别区分不同性质的所有制,不像有些人所宣称的只属于意识形态的问题,而是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这是因为,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生产资料所有者的社会性质或主体涵盖范围不同,所有制的性质就不一样,在它们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生产关系就各不相同。例如,以资本家为所有者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在它基础上建立的生产关系就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它与在奴隶主、封建主为所有者的所有制基础上建立的奴隶制、封建制生产关系,在各个方面都存在本质差别,与在劳动人民为所有者的公有制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更是有根本的差别。在改革过程中,当国有企业出卖给私人以后,所有者改变了,企业的性质、企业内部的生产、分配关系以及企业同社会的关系,等等,也都会随之发生变化。
前面讲过,所有制包含了归属(狭义的所有)、占有、支配、使用等最基本的权利关系。在一种所有制刚建立的时候,这四种权利一般都结合在一起,互不分离,都集中由同一个主体去行使。这是一种完整的周延的财产权利关系,或称完整产权。在这种产权格*下,拥有归属权的主体也同时掌握着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并获得实施这些权能产生的利益。以后,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经济关系的多样化或所有制规模的扩大,各种主体的财产权利及其组合、配置格*便逐步发生变化。一是,在一定的责任或义务的约束下,某些权利可能互相分离,分别由不同的主体去行使和享有。例如,在借贷关系中货币的所有权和支配权相分离;在租赁关系中房地产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分离;在雇佣关系中劳动力的所有权与支配权、使用权相分离。二是,为了便利产权的转让,某些权能可能细分、劈分为几个分支,或者派生、衍生出新的比较细小的权能。例如,归属权分为物权、债权;随着股份制的产生,物权中出现了股权或出资者所有权;股权又会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衍生出股票转换权、配股权、股票期权,等等。三是,几种不同的权能可以重新组合,构成为新的权能,如与归属权相分离的占有权、使用权和一定的支配权组合在一起成为经营权。可见,产权可统一、可拆细,可集中、可分散,可分离、可重组,可由产权主体根据利益考虑实行各种不同的划分、组合和配置,从而出现各式各样的产权配置格*或结构。这些产权结构规范化、法律化、制度化了,便是产权制度。由于一种所有制可以在不改变所有者的条件下,通过不同的产权制度,更有利地发挥其主体权能,获取更多利益,实现所有者的目的和作用,在理论上有时就将产权制度称为所有制实现形式。因此,同一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就可能出现多种的产权制度或实现形式。所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指的就是一种所有制在其内部具体配置、组织和实施各项产权的格*或制度。
在人类历史上,各种所有制在基本社会性质不变的情况下,都出现过多种的实现形式。例如,原始公社所有制先后存在过生产资料共同所有、共同占有使用以及共同所有、家庭占有使用的不同实现形式;奴隶主所有制存在过奴隶主集中经营制和隶农制;封建所有制出现过土地领主所有、农奴世袭占有的领主制以及土地出租给农民使用的地主制;资本主义私有制也实行过个人业主制、合伙制和股份制等形式。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在改革中都采用过不同的实现形式。
既然所有制实现形式是同一种所有制的不同产权配置格*,那么,一种实现形式只能依存于它所由形成的特定所有制。所有制改变了,其采用的实现形式也就不一样。这就决定了所有制实现形式的特点,即不管其他的财产权利发生什么样的分离和转让,归属权主体一定不能改变。所有者只有始终掌握归属权,才能定期收取地租、租金、利息、股息或分红,并到期收回全部财产。这样才能保证原有的所有制关系得以持续,所有制的性质才不会发生变化。一旦在处理产权时连归属权也让渡出去,那就是出卖财产,所有者就会变更。新主人可能采用他认为更有利的实现形式,重新安排产权的配置方式。倘若新的所有者属于不同社会性质的主体,所有制的性质也会随之改变,就可能引起它的内部关系及其与社会关系的一系列变化。例如,某个集体所有制公司将下属企业出租、承包给私人或别的集体经营,这只是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在某一时间的让渡,归属权仍然掌握在原集体公司手中,所有者没有改变,所以,出租或承包只是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变化。如果该企业不是出租而是卖给另一个集体企业,所有者改变了,但由于买卖双方都是集体所有制,所有制的性质依旧没有改变。如果该企业被国有企业或私有企业兼并,归属权转让给不同性质的所有者,企业内部和对外的关系就会发生变化,企业的性质就变成国家所有制或资本主义私有制了,他实行的所有制实现形式也会改变。
所有制实现形式是某种特定所有制内部的不同产权配置格*,一种所有制在其存在期间可能实行多种的实现形式。各种实现形式实行的范围可大可小、时间可长可短,会随各种原因而改变,稳定性可能较弱,它们的更换不会改变所有者和归属权,能够维持所有制的性质不变,对在这种所有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生产关系的影响也相对较小。因此,实现形式是在特定所有制的框架内,比较具体的只有*部影响力的产权关系的调节。反过来,对比实现形式,所有制是长期稳定的、根本的财产制度,它的变革将会引起以它为基础的整个生产关系的重大变化。
有人以为所有制只有私有和公有两类,于是就把封建所有制和资本主义所有制当成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实现形式,把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当成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这种看法实质上是不懂所有制与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涵义,没有看清不同所有制主体在社会关系和性质上的本质差别,将理论研究上的某种归纳、分类同所有制性质及其内部关系混淆起来。
经济理论研究有时会根据某些共同点对不同所有制进行归纳和分类。例如,有的方法按所有者的阶级属性的区别,将不同所有制划分为剥削阶级的所有制和劳动者的所有制两大类;前者把奴隶主所有制、封建所有制、资本主义所有制归为一类,后者将劳动者个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归为一类。另一种方法则按所有权的排他性和行使方式将不同所有制归纳为两类:一类是只归私人个体所有、占有、支配、使用并由私人获利的私有制,它不仅包括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私有制,连劳动者个体所有制也归纳进去;一类是由部分主体或全社会主体共同所有、共同获得利益的公有制,包括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所以,将所有制划分为私有制和公有制,并不意味着所有制只有两种,而只是为了分析或说明某些问题,根据某些标识对多种不同所有制进行归纳和分类。实际上,被归纳在同一类的所有制在性质上和内部的责、权、利关系上差别还是非常大的。例如,同为私有制的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所有制和劳动者个体所有制,其所有者的社会性质各不相同,有的所有者是独立进行生产、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有的所有者则是奴役劳动人民的剥削者,其阶级差别非常显著。即使是主体都属于剥削阶级的所有制,它们的内涵以及反映出来的同劳动者的关系也大不相同。如奴隶主所有制的客体不仅是生产资料,而且还包括了“会说话的活工具”奴隶,奴隶主可直接驱使奴隶从事劳动,获得剩余产品;而资本主义私有制则与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制相分离,资本家要通过市场购买劳动力,得到一定时期的劳动力支配权和使用权,使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结合,进行生产,牟取剩余价值。同样道理,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也不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而是具有不同所有权主体的不同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财产只属于一定范围的劳动者共同所有,国家不能因为它们是公有制就随意干预或侵犯,否则就是对集体所有制的破坏。所以,把不同所有制当成是某类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没有正确认识所有制实现形式的特点及其与所有制的关系。这种观点看不到所有制的转变是所有者的更替,看不到这种转变会使某一阶级或社会集团失去所有权,而使另一阶级或集团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并使整个社会制度发生根本变革,其错误是非常明显的。与此相反,有个别专家将改革前后的公有制的不同实现形式当成所有制性质的变化,把公有制区分为“与传统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公有制”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有制”,并说这“两种不同的公有制主体存在着质的差别”(实际上,这两个时期公有制的所有权主体并没有任何改变);有的专家则认为现代资本主义实行了股份制,已经从私人资本转化为社会资本,再也不是《共产d宣言》所要消灭的私有制,可以长期存在下去了,(实际上,资本主义的个人企业或股份制企业的所有权主体都是资本家)。这些观点都同样犯了混淆所有制和所有制实现形式的理论错误。
我国的混合所有制最初在20世纪50年代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出现。在改造的第一阶段,国家没收私营企业中的官僚资本作为公股,或在一些私营企业投资,形成公私合营企业。公方代表和资本家共同成为企业的所有者,有的资本家还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企业盈利按“四马分肥”原则分配。1956年初,资本主义工商业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对私股产权按“定息”(年息五厘)赎买。到1966年9月,定息因年限届满停止发放,私人资本产权最后完全退出,国家成为唯一的所有者,公私合营企业转变为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也退出历史舞台。改革开放后,通过与国外、境外经济主体合资、合作兴办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通过公有制企业改革,让私人投资或参股公有制企业,建立公有制主体和私有制主体共同成为所有者的企业。于是,混合所有制又在我国出现,成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
混合所有制是与公有制共同发展的“多种所有制”中的一种,具有完整的内部产权体系,存在自身特有的、不同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特点。最根本的是,它的所有者不是单一的公有制主体或单一的私有制主体,而是由几种不同性质的主体共同联合组成的。社会主义国有经济主体、集体经济主体、个人、中外资本主义经济主体,按不同的组合,根据“按份共有”的原则,混合在一起成为所有者,行使各种财产权利。由于混合所有制在财产关系上具有不同于其他所有制的特点,根本无法与其他任何所有制归纳为同类。混合所有制基础上形成的生产关系也与其他所有制基础上建立的生产关系具有许多不同之处。
不仅如此。混合所有制不仅在性质上不同于其他所有制,它还具有完整的内部产权体系,也可能根据需要和条件的变化,对其内部的产权配置进行调整。因此,它不仅不是别的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自身还能设置和实行不同的实现形式。在上个世纪我国的公私合营时期,混合所有制就先后实行过“公方资方共同管理、四马分肥”和”公方管理、资方获得定息”的实现形式。在当前阶段,它就存在多种的实现形式,诸如,中外合资的合伙制、合作制企业,以及多种性质不同的经济主体共同投资兴建的合伙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混合所有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等。
首先,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不是一种所有制,而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有的“所有制的社会结构”,即多种所有制并存并明确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社会结构。当今世界,各个国家都有自身的所有制社会结构,如资本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国家,除了居于主体地位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以外,还有劳动者个体所有制、合作制,有的甚至还存在奴隶制、封建制的残余成分。由此可见,在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社会结构里,各种所有制就像居住在一起的邻居,互相往来,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所有者。由所有者社会性质决定的各种所有制都独立存在,独立进行生产经营,都拥有法律赋予的完整的财产权利,谁也无权干预或侵犯。既然如此,把一个社会的所有制社会结构等同于一种所有制,是经济范畴的混淆。
其次,一个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没有自身的实现形式。如前所述,一种所有制之所以会出现多种实现形式,是为了更好实现所有者的目的和作用,获取更多利益。因此,只能是所有者才有权去调整一种所有制的产权配置,施行于己有利的所有制实现形式。但是,在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中,根本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共同的所有者,社会上没有哪个机构有权为任何一种所有制设置什么实现形式。不同的所有制虽然同时存在于我国社会,但各自有不同的产权体系,有不同的所有者以及由所有者决定、安排的产权配置格*或所有制实现形式。可见,实质为所有制社会结构的所谓基本经济制度在其内部根本不存在产权结构组织调配功能,即,不可能有自身的实现形式。
再次,将混合所有制说成是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会引导出理论谬误。因为,如果这种说法能够成立,根据同样的逻辑,与它一起存在、但所有者不同的其他所有制,如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或资本主义私有制,当然就统统成为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了。那么,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仅仅是同一种所有制的不同实现形式而已,它们的社会性质以及在它们基础上形成的经济关系,就没有本质的差别了。
将混合所有制说成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将不同社会性质的所有制装扮为同一个所有制的不同实现形式。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所有者是劳动者,它是为实现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建立起来的;混合所有制的所有者既有公有制主体,也有私人和资本主义所有制主体,后者之所以愿意参股公有制企业是为了获得高于原先独立经营的利益,或者企图占有部分或主要支配权。两种所有制在所有者和生产目的、运行机制都不相同。将混合所有制说成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抹煞所有制的性质差别,偷换概念,冒充公有,麻痹广大群众对私有化的警惕性。多年来,资本主义私有制正在千方百计蚕食鲸吞公有制企业,他们先是鼓吹国家所有制要退出一切竞争性领域,在这一目标基本上快要实现的时候,又提出反对垄断的口号,寻找机会打入国家的重要行业,尽可能占领更多的阵地,夺取更大的利益。但是,国有经济过多退出自然垄断领域和重要行业,不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把混合所有制冒充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将掩盖社会主义国家在重要行业丧失所有者和支配者地位的的危险,为私人资本的大举进入开辟道路。
将混合所有制说成是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在理论上是混淆了所有制和所有制社会结构这两个不同的范畴,实质上是否认我国存在不同性质的所有制,掩盖公有制、私有制之间的差别和矛盾,将同时并存不同所有制的所有制社会结构当成同一个所有制,制造出一种根本不存在的虚幻所有制。这样,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劳动者个体所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和混合所有制都是同一个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姓公姓私”、“姓社姓资”的界线就无关紧要了,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也就可有可无了。
这种说法把具有完整产权体系的混合所有制当成实现形式,不利于正确认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积极作用和*限性;不利于正确分析其产权关系的特点,处理好企业内部关系,特别是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关系、公方与私方的目标差异和相互关系,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不利于看清混合所有制的最终发展前途,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
不仅如此,这些不科学的提法还为歪曲公有制、篡改社会主义本质的错误观点开辟了方便之门。不信且看,近来已经有些人根据这些提法,振振有词地主张混合所有制=社会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进而说什么社会主义=混合所有制。这样,资本主义私有制就能长期隐蔽在冒充的公有制的光环之下,继续存在和发展,不断占有广大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怀着消灭私有制、实现共产主义的初心、继续前进的道路就可能被堵截住了。
【吴宣恭,察网专栏学者,厦门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经济学、马克思主义所有制与产权理论、经济体制改革。本文原载《海派经济学》2017年第4期第15卷。授权察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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