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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上市内部启动是什么意思(一文读懂各板块审核流程(主板、北交所、创业板、科创板) - 知乎)

2023-12-05 01:43:09

作者:“admin”

一文读懂各板块审核流程(主板、北交所、创业板、科创板) - 知乎 证监会IPO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反馈会、初审会、发审会、封卷、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

一文读懂各板块审核流程(主板、北交所、创业板、科创板) - 知乎

证监会IPO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反馈会、初审会、发审会、封卷、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对每一个发行人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提出意见,避免个人决断。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138号,以下简称《行政许可程序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2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发行监管部在正式受理后按程序安排预先披露,并将申请文件分发至相关监管处室,相关监管处室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说明的问题。

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反馈会由综合处组织,参会人员有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和处室负责人等。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进行回复。综合处收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登记后转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按要求对申请文件以及回复材料进行审核。

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如有必要也可与处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

审核过程中如发生或发现应予披露的事项,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及时报告发行监管部并补充、修改相关材料。初审工作结束后,将形成初审报告(初稿)提交初审会讨论。

发行人对反馈意见已按要求回复、财务资料未过有效期、且需征求意见的相关**部门无异议的,将安排预先披露更新。对于具备条件的项目,发行监管部将通知保荐机构报送发审会材料和用于更新的预先披露材料,并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安排预先披露更新,以及按受理顺序安排初审会。

初审会由审核人员汇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初步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反馈意见回复情况。初审会由综合处组织,发行监管部相关负责人、相关监管处室负责人、审核人员以及发审委委员(按小组)参加。

根据初审会讨论情况,审核人员修改、完善初审报告。初审报告是发行监管部初审工作的总结,履行内部程序后与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发审会。

初审会讨论决定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发行监管部在初审会结束后出具初审报告,并书面告知保荐机构需要进一步说明的事项以及做好上发审会的准备工作。初审会讨论后认为发行人尚有需要进一步披露和说明的重大问题、暂不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将再次发出书面反馈意见。

发审委制度是发行审核中的专家决策机制。目前发审委委员不固定分组,采用电脑摇号的方式,随机产生项目审核小组,依次参加初审会和发审会。各组中委员个人存在需回避事项的,按程序安排其他委员替补。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会进行审核工作。发审会以投票方式对首发申请进行表决。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发审委会议审核首发申请适用普通程序。发审委委员投票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会前需撰写工作底稿,会议全程录音。

发审会召开5天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会议公告,公布发审会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等。首发发审会由审核人员向委员报告审核情况,并就有关问题提供说明,委员发表审核意见,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各2名到会陈述和接受询问,聆询时间不超过40分钟,聆询结束后由委员投票表决。发审会认为发行人有需要进一步披露和说明问题的,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后告知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收到发审委审核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回复。综合处收到审核意见回复材料后转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按要求对回复材料进行审核并履行内部程序。

发行人的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需要进行封卷工作,即将申请文件原件重新归类后存档备查。封卷工作在按要求回复发审委意见后进行。如没有发审委意见需要回复,则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即进行封卷。

会后事项是指发行人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招股说明书刊登前发生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发生会后事项的需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向综合处提交会后事项材料。综合处接收相关材料后转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按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按照会后事项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如申请文件没有封卷,则会后事项与封卷可同时进行。

封卷并履行内部程序后,将进行核准批文的下发工作。发行人领取核准发行批文后,无重大会后事项或已履行完会后事项程序的,可按相关规定启动招股说明书刊登工作。

审核程序结束后,发行监管部根据审核情况起草持续监管意见书,书面告知日常监管部门。

发行审核过程中,中国证监会还根据特殊行业企业的具体情况,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是否同意其发行股票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支持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进发行审核工作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沪、深两家交易所的服务功能,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首发审核工作整体按西部企业优先,均衡安排沪、深交易所拟上市企业审核进度的原则实施。同时,依据上述原则,并结合企业申报材料的完备情况,对具备条件进入后续审核环节的企业按受理顺序顺次安排审核进度计划。

发行审核过程中的终止审查、中止审查和恢复审查按相关规定执行。审核过程中收到举报材料的,依程序处理。

发行审核过程中,将按照对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的相关要求组织抽查。

发行审核过程中遇到现行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发行监管部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根据内部工作程序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再融资行政许可主要包括公开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优先股、可转债、分离债等。按照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的要求,再融资申请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反馈会、初审会、发审会、封卷、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对每一个发行人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提出意见,避免个人决断。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138号,以下简称《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0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再融资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发行监管部在正式受理后,将申请文件分发至相关监管处室,相关监管处室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说明的问题。

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反馈会由综合处组织,参会人员有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和处室负责人等。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进行回复。综合处收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登记后转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按要求对申请文件以及回复材料进行审核。

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如有必要也可与处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

审核过程中如发生或发现应予披露的事项,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及时报告发行监管部并补充、修改相关材料。初审工作结束后,将形成初审报告(初稿)提交初审会讨论。

初审会由审核人员汇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初步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反馈意见回复情况。初审会由综合处组织,发行监管部相关负责人、相关监管处室负责人、审核人员以及发审委委员(按小组)参加。

根据初审会讨论情况,审核人员修改、完善初审报告。初审报告是发行监管部初审工作的总结,履行内部程序后与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发审会。

初审会讨论决定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发行监管部在初审会结束后出具初审报告。初审会讨论后认为发行人尚有需要进一步披露和说明的重大问题、暂不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将再次发出书面反馈意见。

发审委制度是发行审核中的专家决策机制。目前发审委委员不固定分组,采用电脑摇号的方式,随机产生项目审核小组,依次参加初审会和发审会。各组中委员个人存在需回避事项的,按程序安排其他委员替补。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会进行审核工作。发审会以投票方式对证券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下简称《发审委办法》)规定,发审委会议审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审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特别程序。

根据《发审委办法》规定,发审会适用普通程序的,会议召开5天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会议公告,公布发审会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等;发审会适用特别程序的,中国证监会不公布发审会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等。发审会由审核人员向委员报告审核情况,并就有关问题提供说明,委员发表审核意见,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各2名到会陈述并接受聆讯,发行人聆询时间不超过40分钟,聆询结束后由委员投票表决。发审会认为发行人有需要进一步披露和说明问题的,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后告知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收到发审委审核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回复。综合处收到审核意见回复材料后转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按要求对回复材料进行审核并履行内部程序。

发行人的再融资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需要进行封卷工作,即将申请文件原件重新归类后存档备查。封卷工作在按要求回复发审委意见后进行。如没有发审委意见需要回复,则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即进行封卷。

会后事项是指发行人再融资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启动发行前发生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发生会后事项的需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向综合处提交会后事项材料。综合处接收相关材料后转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按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按照会后事项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如申请文件没有封卷,则会后事项与封卷可同时进行。

封卷并履行内部程序后,将进行核准批文的下发工作。发行人领取核准发行批文后,无重大会后事项或已履行完会后事项程序的,可按相关规定启动发行。

审核程序结束后,发行监管部根据审核情况起草持续监管意见书,书面告知日常监管部门。

再融资申请审核过程中,涉及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等事项的(限主板和中小板企业),证监会将征询***相关部委的意见。

发行审核过程中的终止审查、中止审查和恢复审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审核过程中收到举报材料的,依程序办理。

发行审核过程中遇到现行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发行监管部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根据内部工作程序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深交所审核机构在3个月内作出审核决定(其中审核问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交易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个月)。

上市委召开会议对深交所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发行人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与会委员就审核机构提出的初步审核意见,提出审议意见。上市委员会可以要求对发行人代表及其保荐人进行现场问询。上市委员会通过合议形成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

发行人存在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方面的重大事项有待进一步核实,无法形成审议意见的,经会议合议,上市委员会可以对该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暂缓审议。暂缓审议时间不超过2个月。

深交所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和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深交所进一步问询。

中国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深交所收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对文件进行核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文件不符合本所要求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补正。

深交所受理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当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募集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并在交易所网站同步予以披露。

对于不需要进一步审核问询的申请,将提交上市委员会进行审议,参会委员就审核报告的内容和初步审核意见发表意见,通过合议形成审议意见。本所结合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出具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对于不需要进一步审核问询的申请,将提交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议。本所结合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出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深交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等。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发行人可在决定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发行时点。

3、科创板一、科创板IPO审核流程:

上交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均通过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系统办理。发行人应当通过保荐人以电子文档形式向上交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上交所收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上交所受理的,发行人于受理当日在本网站等指定渠道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

上交所审核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及保荐人应及时、逐项回复上交所问询。审核问询可多轮进行。

首轮问询发出前,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与审核人员接触,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审核工作。首轮问询发出后,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如确需当面沟通的,可通过发行上市审核系统预约。

审核机构认为不需要进一步问询的,将出具审核报告提交上市委员会。

上交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个月,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上交所审核问询,以及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落实上市委员会意见、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实施现场检查、要求进行专项核查,并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等情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上市委召开会议对上交所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发行人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与会委员就审核机构提出的初步审核意见,提出审议意见。上市委员会可以要求对发行人代表及其保荐人进行现场问询。上市委员会通过合议形成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

上交所结合上市委审议意见,出具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上交所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和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上交所进一步问询。

中国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均通过本所审核业务系统办理。上市公司应当通过保荐人以电子文档形式向本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本所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本所受理的,上市公司于受理当日在本网站等指定渠道预先披露募集说明书及相关文件。

上交所审核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出审核问询,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及时、逐项回复本所问询。审核问询可多轮进行。

首轮问询发出前,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与审核人员接触,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审核工作。首轮问询发出后,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如确需当面沟通的,可通过发行上市审核系统预约。

上市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审核机构认为不需要进一步问询的,将出具审核报告提交上市委员会。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并上市的,本所结合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直接出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上交所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出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以及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落实上市委员会意见、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本所按照规定对上市公司实施现场检查,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要求上市公司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等情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上市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并上市的,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对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上市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上市委员会可以要求对上市公司代表及其保荐人进行现场问询。上市委员会通过合议形成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

上交所结合上市委审议意见(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适用),出具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本所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和上市公司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本所进一步问询。

上交所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上市公司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证券,发行时点由上市公司自主选择。

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且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通过本次发行事项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募集说明书及相关文件。

上交所在收到申请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保荐人就本次发行上市发表明确肯定的核查意见的,本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相关审核意见和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如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发现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明显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本所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收到按照简易程序报送的审核意见、上市公司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北交所实行电子化审核,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均通过北交所审核系统办理。发行人通过保荐机构以电子文档形式向北交所提交申请文件。北交所在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当日,招股说明书等预先披露文件在北交所网站披露。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北交所审核机构通过审核系统发出首轮问询。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逐项回复审核问询事项。审核问询可多轮进行。

首轮问询发出前,发行人、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与审核人员接触,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审核工作。首轮问询发出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可与北交所审核机构进行沟通;确需当面沟通的,应当预约。

北交所审核机构认为不需要进一步问询的,出具审核报告并提请上市委员会审议。

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对申请文件和审核机构的审核报告进行审议,通过合议形成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上市委员会进行审议时要求对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进行现场问询的,发行人代表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到会接受问询,回答参会委员提出的问题。

北交所结合上市委员会审议意见,出具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北交所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但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以及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落实上市委员会意见、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实施现场检查、实施现场督导、要求进行专项核查,并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等情形,不计算在前述时限内。

北交所审核通过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和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北交所进一步问询。

中国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通过要求北交所进一步问询、要求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对发行人现场检查等方式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人依照规定发行股票。中国证监会的予以注册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本所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实行电子化审核,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均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办理。上市公司通过保荐机构以电子文档形式向本所提交申请文件。本所在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当日,募集说明书等预先披露文件在本所网站披露。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所审核机构通过审核系统发出首轮问询。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逐项回复审核问询事项。上市公司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需提供保荐文件以及法律意见书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审核问询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和核查,及时、逐项回复审核问询事项。审核问询可多轮进行。

首轮问询发出前,上市公司、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与审核人员接触,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审核工作。首轮问询发出后,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可与本所审核机构进行沟通;确需当面沟通的,应当预约。

上市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审核机构认为不需要进一步问询的,将出具审核报告提交上市委员会。

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并上市的,本所结合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直接出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本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以及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落实上市委员会意见、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实施现场检查、实施现场督导、要求进行专项核查,并要求上市公司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等情形,不计算在前述时限内。

上市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并上市的,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对申请文件和审核机构的审核报告进行审议,通过合议形成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上市委员会进行审议时要求对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进行现场问询的,上市公司代表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到会接受问询,回答参会委员提出的问题。

本所结合上市委员会审议意见(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适用),出具上市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本所审核通过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和上市公司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本所进一步问询。

中国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通过要求本所进一步问询、要求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对上市公司现场检查等方式要求上市公司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上市公司依照规定发行股票。中国证监会的予以注册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上市公司自主选择。

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且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审核规则(试行)》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通过本次发行事项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募集说明书及相关文件。

保荐机构就本次发行上市发表明确肯定的核查意见的,本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相关审核意见和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发现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明显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本所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收到按照简易程序报送的审核意见、上市公司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Groupon今秋启动IPOCEO计划在公司上市后完婚

GrouponCEO安德鲁·梅森与未婚妻珍妮·吉尔斯皮  新浪科技讯北京时间8月23日早间消息,Groupon计划于今年秋季进行IPO(首次公开招股)。而Groupon联合创始人及CEO安德鲁·梅森(AndrewMason)则计划在公司IPO之后与音乐家珍妮·吉尔斯皮(JennyGillespie)结婚。  消息人士表示,尽管目前美国股市的表现很不稳定,但Groupon仍计划在今年9月中下旬进行IPO。GrouponIPO的最终时间取决于该公司何时能够回答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出的质疑,以及美国股市何时能趋于稳定。如果Groupon的IPO被延期,那么梅森的婚礼也将受到影响。  Groupon一名发言人表示,该公司目前还没有决定要推迟IPO,该公司的IPO仍将按计划于今年秋季进行。这名发言人还确认,梅森和吉尔斯皮计划于今年10月结婚,但她没有透露具体的日期。  根据科罗拉多州一家婚姻登记处的信息,梅森和吉尔斯皮计划于10月1日结婚,这对新人正计划购买许多家居用品。梅森和吉尔斯皮都非常喜爱猫,他们在芝加哥的住处有20多只猫。  一名消息人士表示,Groupon负责IPO的员工已经知道梅森将于10月结婚,他们将帮助梅森处理好IPO,使Groupon的IPO不会影响梅森的婚礼。  Groupon今年6月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了IPO文件,计划通过IPO融资7.5亿美元。不过Groupon并未透露,该公司及其股东希望出售多少股份,也没有公布IPO的价格区间。  此前,一些企业的IPO因为高管的婚姻问题而受到影响。TeslaMotors于2010年夏季进行了IPO。该公司CEO艾隆·穆斯克(ElonMusk)的前妻在此之前提出离婚,要求获得一辆电动跑车、穆斯克持有的10%的Tesla的股份、5%的SpaceX的股份、600万美元,以及未来共同抚养他们的5个孩子。近期,土豆网的IPO也受到创始人王微离婚事件的影响。(邱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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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消终技鱼志笔似杆IPO?为什么IPO启动股票就要下跌,

有限责任公司IPO后会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对应于一级市场,大部分公开发行股票由投资银行集团承销或者包销而进入市场,银行按照一定的折扣价从发行方购买到自己的账户,然后以约定的价格出售,公开发行的准备费用较高,私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部分规避此类费用。这个现象在九十年代末的美国发起,当时美国正经历科网股泡沫。创办人会以独立资本成立公司,并希望在牛市期间透过首次公开募股集资(IPO)。由于投资者认为这些公司有机会成为微软第二,股价在它们上市的初期通常都会上扬。不少创办人都在一夜之间成了百万富翁。而受惠于认股权,雇员也赚取了可观的收入。在美国,大部分透过首次公开募股集资的股票都会在纳斯达克市场内交易。很多亚洲国家的公司都会透过类似的方法来筹措资金,以发展公司业务。

IPO前夕:探讨拟上市企业的股东格* - 知乎

股权稳定性是IPO审核关注的重点,若拟IPO上市企业存在实际控制人认定、股权代持等影响股权稳定性的因素,或股权转让瑕疵,有多层持股、三类股东、出资瑕疵等情况,会被证监会重点关注。

一、历史沿革

历史沿革涉及发行人历史上发生的股权转让、增资及整体变更为股份制公司等过程中的情况是否真实,对价是否合理,发行人历次股权变更履行的内部和外部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关于股权转让,首先注意定价的合理性。常用的定价方式有按原出资金额转让,按每股净资产账面价值转让和评估价值转让。为了发行上市的转让,一般都会采用溢价的转让方式。如果这个过程中定价过低则可能会出现被认为故意逃避税收的情况。短时间内的股权转让价格差异较大,则有被认为是利益输送的风险。出让方如果获得了溢价收入,还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国有股权由于涉及国有资产,关注价格公允性、程序合法性,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股东对公司进行增资时,可以按照每股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或协议价格定价。有多个股东同时进行增资的,价格应保持一致,除非存在合理的解释。如果增资的资金来源是向他人借款,还要确认是否已经归还借款,如果未归还借款,需要评估是否会对公司后续的经营及股权的稳定造成不利的影响。

例如科创板股票发行条件之一是发行人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合法合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项明确要求,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各类股东性质不一样,股权转让适用的法律规定也不一样。实践中,可能涉及成为股东的主体主要有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国资委、财政*、集体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等类型。

原则上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内的自然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公司股东,只不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通过监护和代理制度由他人代为行使有关权利。自然人股东不包括受到规范性文件禁止的“特殊自然人”,例如公务员、军人、*员领导干部等。

(1)企业法人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商业银行原则上不得成为非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股东,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其从事投资和经营活动的除外;

(3)具备法人条件并经依法登记为法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

(4)券商直投子公司。担任拟上市公司企业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者主承销商的,自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之日起,公司的直投子公司、直投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对该拟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5)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作为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不得作为其他行业企业的股东;

(6)私募投资基金。发行人股东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的,应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履行备案登记程序。

有些拟上市企业的股东存在多个层级,个别直接或间接股东中包括职工持股会或工会。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股东构成、出资资金来源、管理机制等情况复杂。工会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与其设立和活动的宗旨不符。

考虑到发行条件对发行人股权清晰、控制权稳定有所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情形的,应当予以清理。

对于发行人间接股东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情形的,如不涉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各级主体,不要求发行人清理,但发行人应当予以充分披露。

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发行人子公司股份,经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不构成发行人重大违法违规的,不要求发行人清理,但应当予以充分披露。

根据以上监管问答的回复,一般会采用股权转让或者还原的方式进行清理。其清理的主要步骤通常是首先取得相关部门同意撤销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的批复,然后召开持股职工大会进行清理方式的商议表决,根据表决方案进行股权转让或者还原给每一位职工,在转让和还原的过程中应当获得每一位持股员工的确认。为了杜绝清理过程中的遗漏环节还可以由发行人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并最好对关键环节进行公证。而中介机构需要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设立开始对其合法合规性进行如实披露。

委托持股与上述的工会和职工持股会持股不同,委托持股的持股人往往是自然人,表面看上去是合规的股东。除非委托持股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等,委托持股关系一般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因为可能会造成权属不清晰等风险因素,上市审核中倾向于认定股权代持不符合“发行人的股权清晰”的要求。

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委托持股的解决办法通常是由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回实际股东或其关联方,隐名股东实名登记,或者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股权转让的对价和真实性是保荐机构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保荐机构需要作出合理判断并对是否可能造成纠纷发表明确意见。

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他人,实际股东收取转让款的,名义股东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即可。

对赌协议即“估值调整机制”,是针对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的权利和义务调整。对赌协议如果设置不当,可能会含有不切实际的业绩目标,如果不达目标,可能会对控股权产生不利影响。

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可以不清理:

(2)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

(4)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发行人应当披露对赌协议的签订日期、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内容,核查其效力及是否存在潜在的纠纷,该纠纷是否会对股权结构产生不利影响。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对赌协议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如果对赌协议已经解除,核查解除的真实性及是否遗留影响股权稳定的争议事项。

交叉持股是指在不同的企业之间互相参股,以达到某种特殊目的的现象。

交叉持股有助于公司抵御恶意收购,可以发挥各方的协同效应,建立上下游的关系,形成互动性上涨关系,可以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有助于获取资金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与金融机构的交叉持股可以帮助企业引入可靠的资金来源,而母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可以帮助企业提高资金使用率,用较少的资金获得较大的控制权。

但是,交叉持股容易扭曲公司正常的估值,可能会引致资产虚增、股权结构不清晰、损害债权人利益等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明确“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对已经存在的交叉持股通过转让或减资的方式清理。

对于历史上涉及人数较多自然人股东的发行人,重点关注其股权变动(含工会、职工持股会清理等事项)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对相关自然人股东股权变动所履行程序的合法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对于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的,发行人应当提出明确、可行的解决措施,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披露。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对相关纠纷对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的影响、解决措施的可行性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自然人股东的核查问题:

第一,若相关自然人股东入股、退股均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应程序,入股或股权转让协议、款项收付凭证、工商登记资料等法律文件齐备,则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对相关自然人股东股权变动的真实性、程序合法性、是否存在纠纷等进行书面核查,并抽取一定比例的股东进行访谈,访谈比例应不低于待核查股东人数及待核查股份总数的30%;

第二,若相关自然人股东入股、退股的法律程序存在瑕疵,或相关法律文件不齐备,则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对相关自然人股东股权变动的真实性、程序合法性、是否存在纠纷等进行书面核查,并抽取一定比例的股东进行访谈,访谈股东的比例应不低于待核查股东人数及待核查股份总数的7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等相关规定,“三类股东”指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公司原股东存在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等股东,通常被称为存在“三类股东”,主要集中在曾经在新三板挂牌期间通过交易或者定增等形成。

首先,拟上市主体存在三类股东目前不属于实质性障碍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4.1.8第一款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在权益变动文件中披露支配股份表决权的主体,以及该主体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其次,如果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原则上应确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且“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

发行人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披露“三类股东”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相关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4.1.8第二款规定: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除应当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外,还应当在权益变动文件中穿透披露至最终投资者。

单纯从上市规则的规定来看,对于“三类股东”成为科创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并非违反禁止性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规定:发行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形成“三类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应从以下方面核查披露相关信息:核查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

发行人应当按照要求对“三类股东”进行信息披露。保荐机构及律师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三类股东”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如果这“三类股东”可能会造成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在实务中往往需要通过股份还原或转让的方式进行清理,但是应注意过程合规并保证不会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设立在国际避税区且持股层次复杂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发行人设置此类架构的原因、合法性及合理性、持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是否有各种影响控股权的约定,以及股东的出资来源等问题进行核查,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以及发行人如何确保其公司治理和内控的有效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最后是“三类股东”的核查方式。结合上交所对“三类股东”的核查要求,科创板对于“三类股东”的核查方式具体如下:

(1)取得并核查“三类股东”的备案文件、管理人章程及登记文件、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资质文件、基金管理合同、信托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合同等资料,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等公开信息平台进行网络检索,以核查“三类股东”是否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是否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是否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是否依法注册登记;

(2)要求“三类股东”的管理人填写调查问卷,调查问卷中最好逐项包含《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下称《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各项合规性要求,并要求管理人披露“三类股东”的投资人并追溯最终的自然人、国资监管机构、上市公司等。根据调查问卷、基金管理合同、信托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合同等核查“三类股东”是否存在不符合《指导意见》而需要在过渡期内进行整改的情形,需取得“三类股东”的过渡期整改计划并从“三类股东”的合计持股比例,是否向发行人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是否参与发行人经营管理等方面来分析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股权稳定、实际控制人等事项及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

(3)将“三类股东”追溯至最终的自然人、国资监管机构或上市公司等投资人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并取得“三类股东”的管理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的书面确认函;

(4)取得“三类股东”签署的关于锁定期及遵守减持规则的承诺。

《公司法》第78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作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对机构股东背后的自然人人数进行穿透计算,穿透的一般原则为穿透核查至自然人、国资委、股份公司、上市公司。非专门投资于拟上市公司的已备案基金及已登记基金管理人认定为1名股东,专项投资于拟上市公司的基金一般是应当穿透计算人;专项投资于拟上市公司的一般应当穿透计算,非专门投资于发行人的有限公司一般未进行穿透;境外主体一般不需穿透计算人数,但专门投资于发行人的境外主体一般需要穿透;员工持股平台需穿透至最终自然人。可不穿透计算人数的股东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4)具有其他合理目的,从而可以证明并不存在故意规避200人限制的情形。

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应当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再穿透计算人数。

以私募股权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也不需要穿透计算人数。

突击入股主要是指拟上市公司在上市申报材料前一段时间内获得该公司的股份的情形。

申报前入股,主要考察申报前一年新增的股东,全面核查发行人新股东的基本情况、产生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有关股权变动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及关联关系。申报前6个月内入股的锁定36个月(增资扩股的从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算,实际控制人受让的从上市之日起算)。申报前一年也算,直接和间接股东也可能被锁。

申报后,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新股东的,原则上发行人应当撤回发行上市申请,重新申报。但股权变动未造成实际控制人变更,未对发行人控股权的稳定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新股东产生系因继承、离婚、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要求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主导,且新股东承诺其所持股份上市后36个月之内不转让、不上市交易(继承、离婚原因除外)。

公司员工、投资人及其他股东在持股时一般考虑三种类型:自然人直接持股、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间接持股。三种不同类型的持股在税负承担、股权稳定性、控制权等诸多方面各有利弊。

根据税法等规定直接持股股东(自然人股东)可能面临以下税负:

股东进行限售股的股权转让时,需要缴纳20%的财产转让所得税。

限售股解禁后一般将应纳税所得额减去股权转让的成本再乘以20%所得的值为股权转让所得税,但是如果股东无法提供成本的凭证,税务机关通常会按照15%来核定成本,因此最终税率为20%×(1-15%),即17%。

按照目前的税收政策,自然人股东如果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上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持有期小于1个月的按20%的税率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持股期限大于1个月但是小于12个月的,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10%;持有期大于12个月的,则免征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10%;解禁后与上市公司的股票相同。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1)按照15%的核定成本扣除,公司在股权转让后所需要缴纳的税率为25%×(1-15%),即21.25%。

(2)公司向股东C分红时,股东C还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3)有限责任公司从上市公司取得分红时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时,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公司缴纳6%的增值税,按附加税12%的比例,增值税及附加税累计为6.72%。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加增值税和附加税再加上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为【1-(1-15%)(1-25%)】×20%=7.25%],自然人通过公司转让限售股最终承担的税率为35.22%。

注: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股票)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征收增值税。此外,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免征增值税。

有限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地方上为了鼓励股权激励投资类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对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区别征税,分别按照20%的财产转让所得或者5%~35%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

有限合伙的增值税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增值税相同,即股权转让时公司缴纳6%的增值税,按附加税12%的比例,增值税及附加税累计为6.72%。

综上所述,若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整体税负为17%的个人所得税加上6.72%的增值税和附加税,为23.72%;若按照5%~35%超额累计税率表计算,整体税负则为10.97%~36.47%。

1、控制权

三种持股方式对比,自然人持股的管控能力最低,公司的控制权易分散,有限责任公司持股相对于自然人直接持股来说可以集中控制权,有限合伙的持股方式对控制权的集中优势比较明显,公司进行股权激励的时候多数采用这一方式。

自然人持股虽然只需要缴纳个税,但是税务筹划空间比较小;以有限公司作为平台进行持股,双重征税的整体税务较高,但是可以将收益计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公司的经营收益一起纳税,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也可以扣除其他费用,税收筹划空间较大,甚至可以享受创投企业税收优惠;以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税负较低,由于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所以有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但是前期和减持的时候税费负担都较重,税收优惠项目较少,有限合伙人没有主动权。

IPO重启请问什么是IPO

证监会于去年9月15日停止了ipo上市,就是说不在受理新公司上市的申请。这个叫暂停ipo重启ipo,意思是说又开始受理新公司上市的申请了。这个就是重启的意思。

什么是IPO?为什么大家都怕重启IPO?

证监会于去年9月15日停止了ipo上市,就是说不在受理新公司上市的申请。这个叫暂停ipo重启ipo,意思是说又开始受理新公司上市的申请了。这个就是重启的意思。希望采纳。

上市启动签约仪式什么意思?(上市启动签约仪式什么意思?)_中亿财经网

上市启动签约仪式的意思,就是公司正式启动上市计划,与券商签约辅导协议,举办了签约仪式对外宣告。Mo5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签约礼仪指在公务交往活动中,双方经过洽谈、讨论,就某项重大问题意见、重要交易或合作项目达成一致,就需要把谈判成果和共识,用准确、规范、符合法律要求的格式和文字记载下来,经双方签字盖章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围绕这一过程,所举行的签约仪式活动。Mo5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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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签订的合同查询的方式。合同签订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公司都有留存保管。具体如下:Mo5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1、公司签订的合同,若进行了合同备案的,可以通过备案号在专门网站上进行查询;Mo5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2、公司签订的合同,可以在公司法务部或者办公司查询;Mo5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3、公司签订的合同,当事人无法自行查询的,可以申请合同管理部门查询;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申请法院调取公司签订的合同。Mo5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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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启动签约仪式的意思,就是公司正式启动上市计划,与券商签约辅导协议,举办了签约仪式对外宣告。Mo5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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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版上市签约后,正式上市的时间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的。2.原因是转版上市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程序和审批,包括审核材料、评估公司价值、制定上市计划等,这些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完成。3.此外,还需要考虑市场的情况和公司的具体情况,因此具体的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从签约到正式上市可能需要数月至数年的时间。在转版上市的过程中,公司需要与交易所、监管机构等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符合上市的条件和要求。同时,公司也需要进行内部的准备工作,包括财务报表的整理、信息披露的准备等。这些工作都需要时间来完成,因此转版上市后正式上市的时间会有一定的延迟。在此过程中,公司需要与各方合作,确保顺利完成上市的准备工作,并最终实现正式上市的目标。Mo5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1.主办方致辞由主办方代表发表开幕致辞,介绍本次签约仪式的背景和意义。Mo5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2.签约双方介绍双方代表分别介绍自己的公司或组织,并简要介绍签约的目的和合作内容。Mo5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3.合作协议签署双方代表在台上进行签约仪式,签署合作协议,并互换签约文件。Mo5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4.合影留念签约双方合影留念,以示双方合作的重要性和纪念意义。Mo5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5.媒体采访签约仪式结束后,媒体进行采访,双方代表回答相关问题,宣传合作内容和意义。Mo5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6.酒会交流签约仪式后,举办酒会或交流活动,为双方代表提供交流和互动的机会。Mo5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以上是一般的程,具体流程可能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求有所调整。Mo5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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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酒会交流签约仪式后,举办酒会或交流活动,为双方代表提供交流和互动的机会。Mo5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以上是一般的程,具体流程可能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求有所调整。Mo5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近日,国内石墨烯热应用领军企业安徽宇航派蒙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举行IPO上市启动签约仪式,标志着企业即将踏上登陆资本市场的新征程。目前,蜀山经开区已成功培育1家准主板上市企业、10家新三板挂牌企业,36家企业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此外,另有45家企业被列入蜀山区拟上市后备企业名录。Mo5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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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上市辅导机构并不意味着一定能成功上市。上市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符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通过相关机构的审核和批准。Mo5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辅导机构的作用是协助企业进行上市前的准备工作,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咨询服务,包括财务管理、法律合规、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支持。他们会帮助企业制定上市计划、准备上市所需的文件材料,同时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和市场宣传等服务。Mo5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然而,最终能否成功上市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企业的盈利能力、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结构、市场情况等。除了与辅导机构的合作外,还需要经过监管机构的审核和批准,并符合上市交易所的规定。Mo5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因此,签约上市辅导机构是上市过程中的一部分,但并不能直接保证企业能够成功上市。企业需要全面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并与辅导机构密切合作,共同努力达到上市的要求和标准。Mo5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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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版上市签约后,正式上市的时间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的。2.原因是转版上市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程序和审批,包括审核材料、评估公司价值、制定上市计划等,这些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完成。3.此外,还需要考虑市场的情况和公司的具体情况,因此具体的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从签约到正式上市可能需要数月至数年的时间。在转版上市的过程中,公司需要与交易所、监管机构等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符合上市的条件和要求。同时,公司也需要进行内部的准备工作,包括财务报表的整理、信息披露的准备等。这些工作都需要时间来完成,因此转版上市后正式上市的时间会有一定的延迟。在此过程中,公司需要与各方合作,确保顺利完成上市的准备工作,并最终实现正式上市的目标。Mo5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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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办方致辞由主办方代表发表开幕致辞,介绍本次签约仪式的背景和意义。Mo5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2.签约双方介绍双方代表分别介绍自己的公司或组织,并简要介绍签约的目的和合作内容。Mo5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3.合作协议签署双方代表在台上进行签约仪式,签署合作协议,并互换签约文件。Mo5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4.合影留念签约双方合影留念,以示双方合作的重要性和纪念意义。Mo5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5.媒体采访签约仪式结束后,媒体进行采访,双方代表回答相关问题,宣传合作内容和意义。Mo5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6.酒会交流签约仪式后,举办酒会或交流活动,为双方代表提供交流和互动的机会。Mo5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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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夫铺子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11525MA3X64D68L,企业法人袁道红,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河南省农夫铺子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农产品批发及销售、Mo5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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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签订的合同查询的方式。合同签订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公司都有留存保管。具体如下:Mo5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1、公司签订的合同,若进行了合同备案的,可以通过备案号在专门网站上进行查询;Mo5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2、公司签订的合同,可以在公司法务部或者办公司查询;Mo5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3、公司签订的合同,当事人无法自行查询的,可以申请合同管理部门查询;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申请法院调取公司签订的合同。Mo5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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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是什么意思?何时重启?

首次公开募股,英文InitialPublicOfferings简称IPO,就是企业在交易所第一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一是IPO年内会重启;二是IPO重启不会与创业板的推出“撞车”。目前大多数人均认为创业板的推出约在8月份,如此,主板IPO重启于创业板推出之前的可能性要远大于创业板推出之后。原因很简单,如果主板IPO重启于创业板推出并稳定运行了1、2个月时间之后,时间已经是年底,“2008年IPO欠的债还没还清”,怎会再拖到今年年底呢,届时万一市场再出现异常因素,难道再拖到明年?2008年已过会的34家待发公司经过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后,部分可能已不符合上市的财务条件,拖到明年后难道打发回去再来“排队重审”?况且,上海“两个中心”的确定等也正在催化主板IPO早日重启。  显然,主板IPO重启于创业板推出之前的可能性更大,如果考虑市场稳定因素,主板IPO重启最有可能的时间节点是6月份。由于新修改的新股发行制度需要在IPO重启之前让市场提前“温习”,这意味着众所关注的IPO重启实际上已经从“数月”进入“数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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