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型基金信息披露要求(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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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有哪些规定? 具体而言,开放式基金必须披露的信息包括:一、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二、定期报告,三、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又分别由每日单位净值公告、季度投资组合公
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有哪些规定?
具体而言,开放式基金必须披露的信息包括:一、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二、定期报告,三、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又分别由每日单位净值公告、季度投资组合公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四项组成。这些信息的具体内容为:
招募说明书:由基金发起人及发行协调人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三号编制并公告。
申购赎回公告书: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在申购赎回开始日前若干工作日内(一般为两日),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五号编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及基金资产净值,并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的临时报告与公告: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这些事项主要有: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达50%以上、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50%、重大关联交易、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基金提前终止、基金开放部分发生巨额赎回、其他重大事项。
此外,开放式基金由于自身的特点还应披露许多有关投资者的服务信息,这些信息主要有:
基金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的查询:包括交易的确认通知、定期对帐单、基金价格、基金资产状况等基本信息;基金投资者帐户报告。
招商中证国新央企股东回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_认购_现金
原标题:招商中证国新央企股东回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招商中证国新央企股东回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招商中证国新央企股东回报ETF”、“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991号文准予注册。
2、本基金的基金类别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基金,基金运作方式是交易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5月19日进行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其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5月19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3年5月17日至2023年5月19日。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作出调整,本公司将作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及市场情况适当调整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7、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人在认购时间内可多次提交认购申报,认购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0万份以上(含50万份)。投资人在认购时间内可以多次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应以A股账户认购。用于认购的股票必须是符合要求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券。如网下股票认购期间全部投资人对单只股票累计申报数量合计超过该只股票在标的指数中权重占比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单笔认购份额须在50万份以上(含50万份)。
8、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2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下同)。
在募集期结束后,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累计有效申请份额总额超过20亿份(折合为金额20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全程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申请确认比例=20亿份/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申请份额总额
投资者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确认份额=提交的有效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份额×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投资者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确认份额=提交的有效网下现金认购申请份额×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申请份额总额”、“投资者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确认份额”和“投资者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确认份额”都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
当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发生部分确认时,认购申请确认份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将按照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对每笔有效认购申请份额进行部分确认处理,因对每笔认购明细处理的精度等原因,最终确认的累计有效认购份额(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可能会略微超过20亿份。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可设置网下股票认购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其他公告。
9、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或股票,办理认购手续。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10、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2、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规定。
13、在发售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发售代理机构外,如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或已有发售代理机构增加新的销售网点,将及时公告。
14、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5、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6、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费))进行咨询。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含存托凭证,下同)及备选成份券(含存托凭证,下同),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1)本基金的指数提供方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指数数据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依据该数据进行投资,可能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券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标的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能受到**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尽管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作任何保证,亦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投资人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发生导致标的指数变更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相应进行调整。届时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化,且投资组合调整可能产生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投资者须承担因标的指数变更而产生的风险与成本。
根据本基金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其可回溯历史数据的时间较短,无法代表过往完整的业绩表现,也不预示其未来走势。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标的指数调整成份券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券派发现金红利、送配等所获收益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券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因素,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可能导致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会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8)特殊情况下,如果本基金采取成份券替代策略,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的差异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9)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供求关系等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券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券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券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券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风险。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如果投资人提出赎回申请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者基金投资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券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券流动性差等因素,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鉴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套利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套利存在一定风险。同时,买卖一篮子股票和ETF存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所以折溢价在一定范围之内也不能形成套利。另外,当一篮子股票中存在涨停、跌停、临时停牌等情况时,溢价套利会因成份券无法买入而受影响,折价套利会因成份券无法卖出而受影响。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投资人利益将受损,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将受影响。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
本基金在申购赎回环节新增了“退补现金替代”方式,该方式不同于现有其他现金替代方式,可能给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从而间接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极端情况下,如果使用“退补现金替代”证券的权重增加,该方式带来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价格折溢价处于相对较高水平。
基金管理人不对“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的执行效率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现金替代退补款的计算以实际成交价格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准。若因技术系统、通讯联络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遵循“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对“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进行处理,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申购赎回清单的现金替代标识设置时,将充分考虑由此引发的市场套利等行为对基金持有人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但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极端情况下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的完全合理性。
(18)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主要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投资股票期权的主要风险包括价格波动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强制平仓风险、合约到期风险、行权失败风险、交易违约风险等。影响期权价格的因素较多,有时会出现价格较大波动,而且期权有到期日,不同的期权合约又有不同的到期日,若到期日当天没有做好行权准备,期权合约就会作废,不再有任何价值。此外,行权失败和交收违约也是股票期权交易可能出现的风险,期权义务方无法在较首日备齐足额资金或证券用于交收履约,会被判为交收违约并受罚,相应地,行权投资者就会面临行权失败而失去交易机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可能存在杠杆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业务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风险: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对价的风险;(2)信用风险: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进而放大基金组合风险的风险;债券回购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放大了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如发生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提请投资人特别注意,因基金份额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一、本次基金发售的基本情况
招商中证国新央企股东回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招商中证国新央企股东回报ETF
证券简称:央企回报
扩位证券简称:央企回报ETF
认购代码:561963
证券代码:561960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1、发售协调人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3、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九、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2、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3、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自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5月19日进行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其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5月19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3年5月17日至2023年5月19日。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作出调整,本公司将作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及市场情况适当调整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股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超过认购份额0.8%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者申请重复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本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网下现金认购的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1、网上现金认购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0.8%=80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100,800.00元
即: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该投资人需准备100,800.00元资金。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利息折算的份额等的计算公式为: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网下现金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假设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00元,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及募集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0.8%=80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100,800.00元
利息折算份额=2.00/1.00=2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网下现金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假设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00元,该投资人需准备100,800.00元资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02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n代表投资人提交的股票总只数。如投资人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n=1。
(2)“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1)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2)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3)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4)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5)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6)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7)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机构完成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其中:
1)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对于基金管理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登记机构将不办理股票的过户业务。
2)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
1)投资者选择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佣金,则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和可得到的净认购份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2)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以基金份额支付佣金,则认购佣金和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佣金比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佣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净认购份额和以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券中股票A和股票B各10,000股和20,000股,至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本基金,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佣金。假设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股票A和股票B的均价分别为14.94元和4.50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10,000股股票A和20,000股股票B,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例为0.8%,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4.94)/1.00+(20,000×4.50)/1.00=239,400份
认购佣金=1.00×239,400×0.8%=1,915.20元
即投资者可认购到239,4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并需另行支付1,915.20元的认购佣金。
例:续上例,假设该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认购佣金,则投资者最终可得的净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239,400/(1+0.8%)×0.8%=1,900元
净认购份额=239,400–1,900/1.00=237,500份。
即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认购佣金的情况下扣除1,900份本基金份额作为认购佣金,可认购到237,5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一)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基金账户”)。
1、上海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使用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券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A股账户;如投资人需要使用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券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二)如投资人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三)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则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四)已购买过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其拥有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一)业务办理时间:
2023年5月17日至2023年5月19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二)认购手续:
1、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投资人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具体时间和认购手续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发售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则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5月19日的9:00-16:00(当日16:00之后的委托将作废,需于下一工作日重新提交申请,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申请)。
2、认购手续: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手续时须提交如下资料:
2)机构投资者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
3)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原件和复印件);
5)填写《招商旗下基金(ETF)网下现金认购申请表》(一式两份(原件));
8)《ETF基金网下认购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信息收集表》;
(2)投资者应在办理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6:30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含手续费)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直销专户。本公司的直销专户如下:
深圳直销账户----账户一:
户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总行大厦营业部
账号:813189188810001
深圳直销账户----账户二:
户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喜年支行
账号:4000032419200009325
深圳直销账户----账户三:
户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分行福田支行
账号:756257923700
北京直销账户:
户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860189209810001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
上海直销账户:
户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216089179510001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
(3)注意事项:
1)投资者在银行填写划款凭证时,请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2)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16:3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则以资金到账日作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3)投资者在认购时不能使用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而需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4)为了保证客户资金及时准确入账,建议投资者将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转账汇款回单复印件传真至我公司客户服务部直销柜台:(0755)83196360、83199266;
5)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业务办理时间: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5月19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手续:
(2)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同时填写委托该发售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委托申请书。
具体认购手续以基金管理人或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5月19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申请)。
2、办理网下股票认购时须提交如下资料:
(2)机构投资者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
(3)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原件和复印件);
(5)填写《招商旗下基金(ETF)网下股票认购申请表》(一式两份(原件));
(8)《ETF基金网下认购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信息收集表》;
1、业务办理时间: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5月19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手续:
(1)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2)在A股账户中具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标的指数成份券或备选成份券;
(3)投资者填写认购委托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股票即被冻结。
(三)特别提示:投资者应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一)本基金权益由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
(二)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投资人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该股票自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认购投资人本人所有。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及股票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3.1亿元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成立时间:2005年11月0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64638.5238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5】219号
1、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3号楼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15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张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7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暂无。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暂无。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金。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联系人:刘佳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凌志、江丽雅
联系人:吴凌志、江丽雅
本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名单如下表所示。已公告的将被调出标的指数的成份券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开始日前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长期停牌的个股,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将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为保护投资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认购情况,全部或部分拒绝成份券的认购申报。
网下股票认购名单如下: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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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标准有哪些?
依靠强制性信息披露,培育和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增强市场参与各方对市场的理解和信心,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普遍做法,基金市场作为证券市场的组成部分也不例外。有利于投资者的价值判断;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有效防止信息滥用
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有哪些?
基金是存在一定投资风险的金融产品,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收益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基金品种,即所谓“买者自慎”。如果基金信息披露中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则将被视为对投资者的诱骗及进行不当竞争。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股票及股票型基金(保监发〔2015〕114号)
第一节总则
第二节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三节投资研究与决策控制
第四节投资执行控制
第五节投资后管理
第一条为促进保险资金运用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安全与稳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股票,是指保险机构投资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股票型基金是指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基金。
(五)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风险。
第四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明确的决策与授权机制、严谨高效的业务操作流程、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风险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投资决策、交易执行、投资后管理、信息披露等环节的内部控制要求。
第五条 保险机构开展股票和股票型基金投资业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
保险机构涉及股票和股票型基金投资决策、研究、交易、清算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
第二节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权益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建立资产托管、集中交易和防火墙机制,严格分离投资前、中、后台岗位责任,确保股票投资业务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二)投资前台与中台风控、组合管理以及后台清算、核算。
第七条保险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具有权益投资经验的人员开展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业务,并配备投资分析、权益投资研究方面人员。从事权益投资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权益投资决策和授权制度,以及覆盖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指令下达、合同签署、交易执行、业务资料保管、投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的操作流程及操作细则,明确各个环节、有关岗位的职责要求、衔接方式及操作标准。保险机构应定期检查和评估权益投资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节投资研究与决策控制
第九条保险机构应当成立股票投资研究部门,及时、准确、全面地向股票投资部门提供宏观情势判断、行业配置策略、行业及上市公司最新信息,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专业的股票投资研究分析平台,充分利用外部研究成果,制定涵盖宏观研究和行业研究的制度和模型。建立禁选池、备选池和核心池等证券池,实时跟踪并分析市场变化,维护证券池的相关信息,确保证券池管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执行委托人资产配置指引,根据保险资金特性构建投资组合,公平对待不同资金。保险机构应根据委托方的投资指引确定股票投资计划,并按照内部程序进行书面审批和授权。
第十二条保险机构开展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包括新股战略配售、非公开增发、战略股票配售等投资前,应当对拟投资的权益资产的基本面情况、行业情况、公司情况、财务状况等方面开展投资研究,并形成正式的投资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权益投资的市场风险管理,运用在险价值(VAR)等量化分析手段,分析权益投资的价值波动及风险暴露,并定期开展压力测试与情景分析,根据测试结果对偿付能力、资产负债管理影响适度调整投资策略。
保险机构应当针对权益投资设置行业和个别证券的集中度指标,按照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配置要求,密切监控相关风险敞口,制定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其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本覆盖能力之内。保险机构应当规范参与股票申购、增发、配售等行为,防止出现集中风险及锁定期限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第十四条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决议应按照公司投资决策和授权制度进行审议,决策人员应充分了解投资研究报告及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权益投资决议应符合监管机构规定及公司投资指引,有效评估及控制相关风险,确保投资决策过程的专业性及审慎性。
第四节投资执行控制
(四)对交易员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密切监控交易过程中询价等关键环节,交易员不得将与投资相关资料带出交易室。
第十六条投资指令应当通过公司内部统一的投资交易管理系统下达,且经过系统风险控制规则的检查和指令复核操作。对需要采用人工方面下达的指令,复核人应确保按照相关检查要求和公司内部的规则对指令进行复核,并保留书面的复核记录,超额度投资指令应获取相应额度授权人的审批和授权。
保险机构应明确放弃配售等交易的审批授权机制。
第十七条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受托资金,包括账户设置、研究支持、资源分配、人员管理、系统设置等方面,确保各类账户或者投资组合享有研究信息、投资建议和交易执行等公平机会。在交易系统中应启用公平交易模块,获取公平交易模块参数设置情况。在交易层级,对不同投资账户的同类投资指令,以时间优先、价格优先、比例分配为公平交易执行原则。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账户或者组合性质,配备独立的权益投资经理,严防账户之间的高位托盘、反向操作等利益输送。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管理人员进行股票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将上述制度和股票投资有关人员的信息和变动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股票投资相关人员及直系亲属的股票账户备案制度,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第十八条保险机构在投资过程中使用的相应投资合同应当由投资部门制作并经过复核,确保投资业务信息与投资决议一致;需经过法律及风险部门复核,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规,并制度化合同范本的修改和审批流程。
股票及股票型基金的投资合同、新股配售承销合同等文件的制作需经相关部门复核,确保投资业务信息与投资决议一致,合同条款合法合规,并按照监管要求进行报告。
第十九条相关岗位人员应负责办理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相关合同及协议的签订和单证用印手续,严格遵守合同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应当及时整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交易单据,并按公司制度规定及时进行归档,以便完整保存投资指令、新股申购资料、投资签报、询价单、银行划款指令及其他交易文档。对于申购数量与交易结果不一致的情况,相关岗位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与内外部沟通,避免对后续交易产生影响。
第五节投资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持续跟踪持仓股票行情及上市公司行为数据,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导致股价变动的重大事件的,研究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和预警。
第二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当针对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建立包括交易限额、风险限额、止损限额等在内的限额管理体系,制定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将交易风险限制在可控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监测和防控机制,对内幕交易、利益输送和操纵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发现投资同一上市公司股票比例较高、交易价格异常、反向交易频繁或交易数量较大等情形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披露和报告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当明确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后管理岗位职责,跟踪并收集公司行为数据,及时调整交易系统中除权除息日、红利发放日、新股招股公告日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明确各种与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业务相关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二十六条按照监管机构对于股票及股票型基金的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监管机构提交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第六节附则
华宝兴业的股票型基金转换慢依构卷景怎样收费,有无优惠?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人在持有本公司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后,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一、适用基金范围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已募集和管理的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宝康系列基金”),包括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代码:240001,以下简称“宝康消费品基金”)、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代码:240002,以下简称“宝康灵活配置基金”)、宝康债券投资基金(代码:240003,以下简称“宝康债券基金”)、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码:240005,以下简称“多策略增长基金”)、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包括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A(代码:240006,以下简称“现金宝A”)和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B(代码240007,以下简称“现金宝B”)、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240004,以下简称“动力组合基金”)、华宝兴业收益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240008,以下简称“收益增长基金”)。二、适用投资人范围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所有已持有上述任一只基金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三、转换费用动力组合基金、收益增长基金与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转换费用由二部分组成:转出基金赎回费和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其中25%归转出基金基金财产,其余作为注册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根据公司于2005年8月5日刊登的《关于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旗下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本公司所管理的其他基金(包括宝康系列基金、多策略增长基金、现金宝)的转换,除按以下规定收取转换费外,不另外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1、宝康消费品基金、宝康灵活配置基金、宝康债券基金、多策略增长基金之间转换:转换费率为0.4%,25%转换费计入转出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注册登记等费用。2、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转换成其他基金:投资人持有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90个自然日以上(含90个自然日)的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为转出的基金金额申购转入基金所对应的申购费率的80%。持有时间少于90个自然日的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为转出的基金金额申购转入基金所对应的申购费率。3、宝康消费品基金、宝康灵活配置基金、宝康债券基金、多策略增长基金转换成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宝康消费品基金、宝康灵活配置基金、多策略增长基金转换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转换费率为0.4%,其中转换费的25%计入转出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注册登记等费用。宝康债券基金转换成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转换费率0.25%,其中转换费的25%计入转出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注册登记等费用。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赎回费率和申购费率均按正常费率执行。四、基金转换的程序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换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基金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转换,后确认的份额后转换。五、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基金转换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转换申请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从宝康系列基金、多策略增长基金、动力组合基金、收益增长基金转出,单笔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100份;从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转出,单笔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因为转换等非赎回原因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该基金最低保留份额数量限制的,注册登记机构不作强制赎回处理。六、重要提示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2、自2006年9月15日起,投资人可在本公司直销网点办理公司管理的所有基金的转换业务,可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宝康系列基金、多策略增长基金、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增长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其他销售机构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流程以销售机构及其网点的安排和规定为准。3、本公司新发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4、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变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5、本公司管理的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特此公告。
私募股权及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要求明晰化
2016年9月1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基金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征求意见稿),拟就私募股权(含创业)基金在运行期间信息披露的时间、频度、对象、内容、格式等提出相应的标准和要求。
重 磅 荐 文
2016年9月1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了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基金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2号》”),拟就私募股权(含创业)基金在运行期间信息披露的时间、频度、对象、内容、格式等提出相应的标准和要求。
《信息披露指引2号》明确了如下方面的内容:
首先,分层监管,对普通会员的信息披露要求更高。根据《信息披露指引2号》征求意见稿要求,中基协的普通会员应当向投资者披露包含该指引中选填项的全部信息,对于观察会员及非会员则鼓励披露或部分披露选填项。从《信息披露指引2号》的填表科目来看,选填内容包括半年报信披格式中的“基金持有项目特别说明”“管理人报告”,年报披露中的“基金投资者情况”“持有项目说明表”“管理人报告”“托管人报告”等内容,可见,相对于观察会员和非会员,普通会员承担着更多的信息披露义务。
其次,信息披露的时间和频度区别于证券类私募基金的要求。《信息披露指引2号》征求意见稿规定,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要披露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其中半年度报告应在当年9月底之前完成,年度报告应在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而对于季度报告则采取自愿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自愿选择报送季度报告(含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季度报告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再次,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更加全面。《信息披露指引2号》征求意见稿规定,半年度和季度报告需要披露基金基本情况、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基金费用明细等,年度报告需披露基金产品概况、基金运营情况、主要财务指标、基金费用及利润分配情况、基金投资者变动情况、管理人报告等。
最后,在信息披露报送渠道方面,《信息披露指引2号》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要求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报告应当通过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报送。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下载在该备份平台备份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认为,中基协此次发布《信息披露指引2号》征求意见稿,实际上是通过加强对信息披露的自律监管,来整顿和规范整个行业,也表明了监管层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体系仍然处于加速建设和完善状态。
由于证券类私募基金与股权或其他类私募基金在流动性、估值、认购赎回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对二者信息披露的内容和频度区别要求具有必要性。早在今年年初,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时就表明会根据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披露内容和格式指引,供私募基金管理人参照使用;与此同时,中基协发布了适用于证券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此次又发布《信息披露指引2号》,供股权类的私募投资人参照使用,不仅是明确了不同类型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规范,实际上也通过规范信息披露进一步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
道可特律所提到,目前私募基金的信披监管主要围绕场内(证券)、场外(股权、创投)两大类开展,而随着投资标的的丰富化,信息披露标准还将继续细化至衍生品、非标、FOF等更多复杂类型,因此,不排除中基协在未来会针对更多种类的私募基金制定出明确的信息披露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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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热点回暖沪指收涨0.77%
上证综指收涨0.77%报3026.05点,深证成指涨0.99%报10557.25点,创业板指涨0.96%报2165.21点。两市成交3453亿元,创8月3日以来新低。沪股通净流出7.1亿元,连续三日净流出。
文丰研究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若干合规要点_要求_管理型_产品
原标题:文丰研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若干合规要点
一、从业人员合规要求
(一)股票类基金、固定收益类基金、混合类基金、期货及其他衍生品类基金
(一)不得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
私募证券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简称“证券类管理人”)及基金产品与私募股权类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产品在合规方面的要求相比,除了二者共性要求外,还有较多特殊要求。本文拟从从业人员、产品类型、产品设计、基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特殊合规要求进行梳理、分析,以期帮助从业者合规开展业务,规避合规风险。
证券类管理人从业人员除需遵守有关兼职、廉洁自律、基金经理静默期、禁止行为等方面的行为规范外,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下称《私募资管暂行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还应当参照执行针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规定,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具体要求包括:(1)递延机制适用的主体范围应当覆盖私募资管业务的主要人员及相关管理团队。实践中,主要业务人员一般包括投研和市场的核心人员。(2)递延周期至少3年。(3)递延支付的激励奖金金额至少40%。
基于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对私募证券基金作出不同的产品类型划分。类型不同,相应的合规要求也有所不同。
(一)股票类基金、固定收益类基金、混合类基金、期货及其他衍生品类基金
基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不同,私募证券基金主要可分为股票类基金、固定收益类基金、混合类基金、期货及其他衍生品类基金。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1)股票类基金,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私募证券基金。
(2)固收类基金,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银行存款、标准化债券、债券型基金、股票质押式回购以及有预期收益率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私募证券基金。
(3)混合类基金,是指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但无明确的主要投资方向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期货及其他衍生品类基金,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主要投资于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先进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依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和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对于开放式基金:(1)证券类管理人应当统筹考虑投资标的流动性、投资策略、投资限制、销售渠道、潜在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投资者结构等因素,设置匹配的开放期,强化对投资者短期申赎行为的管理。(2)基金合同中设置临时开放日的,应当明确临时开放日的触发条件,原则上不得利用临时开放日的安排继续认/申购(认缴)。
基于管理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自主管理型基金和顾问管理型基金。具体而言,管理人自主担任管理人发行私募基金产品时,产品备案类型应选择“自主发行”;作为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的投资顾问时,应选择“投资顾问”;但作为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专户、基金子公司专户、期货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顾问时,由相关资产管理计划或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填写,投资顾问不必填写备案信息。目前证券类管理人首只备案产品不得选择顾问管理类型。
证券类管理人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担任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顾问。不同类型的资管产品对投资顾问的资格要求有所不同,主要包括:
1.担任信托计划投资顾问的资格要求
根据《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要求,信托公司聘请的第三方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有合格的证券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团队主要成员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且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无不良从业记录,并有可追溯的证券投资管理业绩证明。
(4)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有规范的后台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5)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另外,信托公司应当就第三方顾问的管理团队基本情况、从业记录和过往业绩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在信托文件中载明有关内容。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
2.担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资格要求
《私募资管暂行规定》要求,证券类管理人担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2)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无不良从业记录。
其中,不良从业记录是指投资管理人员在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因违反任职单位规定被辞退或开除的记录。就私募证券类基金而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2号--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仅要求最近三年无不良从业记录即可,而不要求绝对无从业不良记录。
证券类管理人应当提交满足上述条件的承诺函,承诺函应当加盖公司公章,并由3名投资管理人员本人签字。
3.担任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投资顾问的资格要求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理财产品投资顾问:(1)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2)担任银行理财子公司投资顾问的,应当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其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3人;(3)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银行理财子公司所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不得以其自有资金或者募集资金投资于该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上述担任投资顾问的资格条件中均要求具有一定数量的投资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投资业绩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2号-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等规定,所谓“投资管理人员”,是指在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持牌机构或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任职,具备证券、期货自营账户或受托账户投资管理工作经历的人员,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投资总监,以及经机构授权承担投资决策职能的其他人员。
其中,投资管理人员工作经历证明包括:(1)曾任职单位出具的投资管理经历说明或离任审计报告(应包括管理的基金/产品名称、期间、职责等),或担任投资顾问期间的委托管理协议;(2)基金从业资格证明文件,或海外基金从业人员曾就职的基金或投资管理公司出具的工作履历证明(中英文翻译件);(3)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而投资管理业绩证明文件提供以下一项即可:(1)曾管理的基金/产品的托管机构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该名人员管理期间的基金/产品净值变化情况证明;(2)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该名人员管理期间的基金/产品净值变化情况证明;(3)曾管理的基金/产品在该名人员管理期间的定期报告复印件,并说明自己管理的业绩区间;(4)曾任职单位出具的所管理的证券、期货自营账户净值变化情况证明;(5)聘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机构出具的,该名人员管理产品期间的产品净值变化情况证明;(6)其他基金业协会认可的可核查可验证的基金/产品投资业绩证明文件。
根据《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投资业绩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为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投资管理人员在投资业绩填报时,除应填报完备的基本信息外,还应填报包括主要社会关系即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投资业绩信息即产品/账户名称、产品/账户类型、产品/账户代码、产品投资类型、投资管理起始日、投资管理终止日、估值日、单位净值、累计净值、分红(元/份)、累计净值增长率(%)等信息。
其中,投资业绩初次填报流程应当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进行。投资管理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书,从业岗位应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人员投资业绩内容应当经所任职机构审核,或由其所任职机构填报。完成初次填报后,可通过两种途径更新投资业绩信息。一是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中备案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的基金经理的,其投资业绩信息将按基金产品季度更新数据,经所任职机构确认核实后自动同步至从业人员管理平台进行更新;二是未担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基金经理的,其投资业绩信息可通过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中投资业绩维护功能进行更新。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取得投资顾问资质,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因此,证券类管理人尽管可以取得投资顾问资质,但作为非金融机构,仍不符合开展智能投顾的主体资格,不能开展此类业务。
(1)投资顾问不得直接执行投资指令,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2)投资顾问以及其作为管理人管理或作为投资顾问服务的其他产品不得与担任投资顾问的产品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
(3)不得接受未提供实质服务的费用或接受的费用与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
(4)自身及关联方不得以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结构化基金劣后级份额。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私募资管暂行规定》及其有关问题解答、《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3号-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等规定和规则要求,对产品设计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不得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
一般认为,符合下列情况的属于“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运作方面,多个资产管理计划系为融资人提供债权或股权的一级市场直接融资,不包括二级市场证券买卖行为;
2.交易目的方面,多个资产管理计划系为满足同一个项目的一揽子融资计划而专门设立,标的资产事先固定,不具备动态化的组合管理特征;
3.标的性质方面,融资项目不得公开募集资金,投资者人数依法不得超过200人。典型的情况如分期成立多个产品,投向单笔委托贷款、单个未上市公司股权、单个信托计划或私募资管产品等。
实践中,管理人按照内部复制策略设立发行多个证券投资资产管理计划,且持有相同证券投资组合的情形,不属于本条规制范围。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中设置临时开放日的,应当明确临时开放日的触发条件,原则上不得利用临时开放日的安排继续认/申购(认缴)。
1.基金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每只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管理人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
2.严格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设计结构化产品。在结构化产品产生投资收益或出现投资亏损时,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享受收益或承担亏损,不能够出现某一级份额投资者仅享受收益不承担风险的情况。但优先级投资者与劣后级投资者可以在合同中合理约定享受收益和承担亏损的比例,且该比例应当平等适用于享受收益和承担亏损两种情况。
3.结构化产品不得出现以下情形:(1)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在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2)未对劣后级份额认购者的身份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3)未在合同中充分披露和揭示结构化设计及相应风险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控措施等信息;(4)股票类、混合类产品的杠杆倍数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杠杆倍数超过3倍,其他类产品的杠杆倍数超过2倍;(5)通过穿透核查产品投资标的,产品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6)名称中未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7)结构化产品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40%,非结构化产品(即“一对多”)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0%;(8)合同约定劣后级投资者本金先行承担亏损、单方面提供增强资金等保障优先级投资者利益的内容。
基金应当根据投资标的实际产生的收益进行计提或分配,出现亏损或未实际实现投资收益的,不得计提或分配收益。管理人可以按照《私募资管暂行规定》要求,通过以自有资金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先行承担亏损的形式提供有限风险补偿,但不得以获取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提取业绩报酬或浮动管理费等方式变相获取超额收益。投资者不得直接或间接影响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同时认购优先级份额的情况除外),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将结构化产品异化为优先级投资者为劣后级投资者变相提供融资的产品。
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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