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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是买还是卖(受让方是买方还是卖方_精选问答_学堂_齐家网)

2023-12-27 20:48:24

作者:“admin”

受让方是买方还是卖方_精选问答_学堂_齐家网 受让方就是接受转让的那一方。通常情况下,“受让”和“转让”是相反的。转让是把某个人的店面或者具体的物品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给其他人,

受让方是买方还是卖方_精选问答_学堂_齐家网

受让方就是接受转让的那一方。通常情况下,“受让”和“转让”是相反的。转让是把某个人的店面或者具体的物品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给其他人,而受让者就是指接受这个转让的人。因此,受让可以理解为接受转让。

我们都知道,买一套房子是需要花费很多钱的,所以在购买房子的时候你要做好一个详细的打算。比如你应该看看这个房子是不是符合你的需求、房子的价格在不在你的承受范围内等等。那么,受让方是买方还是卖方呢?买房有哪些注意事项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摸索答案吧!

一、受让方是买方还是卖方?

受让方就是接受转让的那一方。通常情况下,“受让”和“转让”是相反的。转让是把某个人的店面或者具体的物品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给其他人,而受让者就是指接受这个转让的人。因此,受让可以理解为接受转让。

1、不要跌时不买涨时买

在当前的楼市中,已经买房的人都在看着房子的价格不断上涨,而没有买房的人却在盼着房子的价格不断下跌,所以在楼市中已经看不到几个可以冷静思考的市民了。房子价格跌下来的时候,大多数刚需族都会特别高兴,但依然有些人在观望等待,觉得房子的价格还可以再跌。不过,大家这样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房子的价格跌落的情况是非常少的,所以大家应该抓紧机会。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觉得买房子要等到钱攒够了之后再购买,但其实这样的做法是错误的。当你把钱攒够了之后,钱可能又不够了。其实买房子并不需要一次性付款,只要你掌握一些小窍门,付一些首付,然后还月供,其余的闲钱就可以拿去投资。

编辑总结:上文给大家介绍了受让方是买方还是卖方以及买房有哪些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给到大家一些小小的帮助。如需探索更多与此相关的内容,就可以继续锁定我们的网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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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指买方还是卖方?

买方

受让方是买方,既接受转让的一方。 买卖合同的买方就是受让人。 受让方是指接受转让的一方。

受让方是指接受转让的一方。转让是某人把某物(可以是合约、股份、或具体物品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给另一人,而受让者就是接受这个转让的人,所以,受让可理解为接受转让

商标转让对于受让方有什么要求吗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对商标转让事项有明文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转让中受让方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1.商标是否合法有效?  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获得注册公告之日起。期满可续展,逾期未续展视为放弃。同时在商标有效期内还可能面临着“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成为通用名称被宣告无效”“商标注册事项不准确”等情况。所以,在商标转让前要看所转让的商标是否是有效的注册商标。查询商标是否有效,可以直接登陆商标*官网进行查询,也可以委托一品标*商标代理服务机构免费为您提供商标注册查询。  2.商标品质是否有硬伤?  一般来说已经通过注册的商标基本上不会出现违反《商标法》的情况,商标自身大多不会出现容易混淆或者有不良影响的问题。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商品(或服务)种类迭代更新,流行语言的变化,对于存在潜在隐患的商标受让方一定要仔细辨别。商标*在办理商标转让的过程中,也会对被转让的商标进行审查,如若发现有不良影响的可能当即注销该商标。  3.近似商标不可遗漏。  《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转让中,同一注册人的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这一法律的硬性规定是为了防止市场混乱给消费者带来不便,受让方应明确知悉。某些商家为了保护某一商标,一并注册了很多与其近似的商标,在商标转让时会提高转让费,也会增加转让手续的复杂程度。  4.签订转让协议  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应当遵循《合同法》的规定,对转让过程中存在的经济行为如转让费用、是否转让经营权等问题进行事先约定。同时,由于商标*办理商标转让需要3到5个月,且转让注册商标核准需公告之后受让方才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从签订转让协议到最终完成商标专用权的转移,这期间的商标权利归属问题,双方也应在协议里提前约定好。  5.不得自行转让商标  商标转让必须由双方一同向商标*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且在办理过程中主要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须经商标*核准,否则双方都将面临被处罚的风险,甚至有可能注销商标。同时,上文中提到的受让方所面临的风险,经由商标*办理的过程中都能逐一化解,无效商标、有隐患商标、注册事项有问题的商标都逃不过商标*的火眼金睛,这一做法看似严苛又繁琐,实则是减少了受让方承担的风险。

主队受让一球结果打平是输还是赢

主队受让一球结果打平就算赢。主队受让一球胜森衫打平算主队赢,主队受让一球就是指不管什么比分,都要在主队进球数上+1球。比如终场比分为1:1要在主队比分上加1球,就是2:1胜。如果主队1:0胜再加上1球。主队为2比0胜,这叫让胜。当比赛双方实力有差距的时候,通过让球提高竞猜的运则难度系数来旁春棚吸引更多的人关注比赛。双方差距越大让球也就越多,这样可以刺激购买的欲望。让球胜平负游戏规则彩票购买者选择1场比赛投注为单场投注,选择2场或者2场以上比赛投注为过关投注。在过关投注中,前后比赛场次均选择同一种游戏投注的为一般过关投注,前后比赛场次选择同一运动项目不同游戏投注的为混合过关投注。同一比赛场次不同游戏不能混合过关投注,不同运动项目不能混合过关投注。彩票购买者对所选比赛场次的比赛结果均选择1种投注结果为单式投注。对于某个或某几个比赛场次选择2种或2种以上的投注结果为复式投注。彩票购买者可对其选定的结果进行多倍投注,投注倍数范围为2至99倍。每个选定的比赛场次,均采用让球方式确定胜平负关系。

房屋过户有转让是什么意思

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四、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市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定有异议,可向市房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股二卖,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受让方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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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提示 

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并办理变更登记之后,转让方再次转让股权的,新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受让方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通过案例分享相关的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

转让方转让股权时,是否实际享有股权的所有权,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但因转让方已经不是股权的所有权人,故其无法将股权转移登记至受让方名下,构成根本违约,受让方可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股权转让款。受让方在股权转让交易中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的,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其主张转让方支付转让款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的,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一、某体育公司于2015年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蓝某持股45%,股东石某持股55%,法定代表人为石某。

二、2016年7月,石某和蓝某分别以0元的价格将其各自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严某。同年8月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某体育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三、2016年8月至9月,石某作为转让方与李某协商,将其持有某体育公司33%的股权作价30万元转让给李某,双方未签署书面的转让协议。李某分两次向石某支付转让款30余万元。后李某参与了该公司部分事务。2017年7月,某体育公司经股东决定解散,并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

四、因石某未能向李某完成股权的交付义务,李某以石某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石某返还股权转让款30万元,并支付股权转让款占用期间的利息。

五、一审法院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支持了李某返还股权转让款的请求。石某和李某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错误,但判决结果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石某申请再审,再审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案件来源:李某、石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浙民申279号】

法院裁判观点 

一、石某在与李某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时,是否实际享有某体育公司的股权,并不影响案涉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而在于案涉股权转让是否已经实际履行。

二、双方存在转让某体育公司33%股权的合意,李某支付了相应的股权转让款,但案涉33%的股权并未过户至李某名下,而该公司已于2017年7月6日核准注销。股权转让合同的目的已经不可能实现。受让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股权转让款。

三、受让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对交易风险没有尽到安全审慎注意义务,自身也应负一定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实务经验总结

一、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股权转让实际是股权的买卖交易,转让方即出卖人不享有股权所有权,并不会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但因其不享有股权所有权,导致无法将股权转移登记至受让方名下的,构成根本违约,受让方有权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返还转让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鉴于股权变更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受让方在受让股权时,可通过查询标的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以核实转让方是否是股权的所有权人,以避免协议签署后不能实现受让股权的目的。本案中,受让方在受让股权时,石某已经不是案涉股权的登记股东,受让方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的,自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以维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避免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鉴于工商变更登记有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且实践中存在股权代持等行为的存在,为避免遭遇转让方不是股权的(实际)所有权人的情形,建议受让方在受让股权前,除了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外,可要求转让方向其出具证明文件即案涉股权转让交易已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以避免潜在纠纷。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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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蓉毕业于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专注于公司法、民事诉讼与仲裁等领域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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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受让转让的却别?

一个资产的产权的变更涉及到2个方面,原产权所有人及新产权所有人对原产权所有人来说该业务就是出让行为,对新产权所有人来说该业务就是受让行为而该业务对第三方来说就是转让行为。

一股二卖,股权归属于先买者还是登记者?|公司法权威解读

一股二卖,股权归属于先买者还是登记者?

?作者:唐青林吴婷芳 (北京两高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

案件要旨

公司法规定了股权转让股东发生变更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这对于“一股两卖”或是“一股多卖”中股权的归属有着重大的意义。当股东向两个人或是多个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经其他股东同意时,此处的两个或是多个股权转让协议都是有效的,但是股权的归属却只有一个,即属于办理了变更登记的股权受让者,此受让者可以对抗其他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受让者。因此,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权变更登记至关重要。

基本案情

上诉人安徽应流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郑某1、原审被告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钢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合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10日,安徽应流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2月20日更名为安徽应流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应流机电公司)与郑某1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应流机电公司将其对安徽应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应流矿业公司)出资人民币410万元转让给郑某1;郑某1受让上述出资的同时,受让应流机电公司债权,即此前应流机电公司借给应流矿业公司的214万元。同日,应流矿业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同意以上协议。委托郑某2办理出资转让及工商变更等有关手续。郑某1当日将上述款项全部付给应流机电公司。应流机电公司于当日出具书面证明证明其实际收到郑某1上述全部付款,注明“请工商部门给予办理变更手续。”后该股权转让未能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2003年12月22日,应流矿业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就出资转让事宜作出决议:同意应流机电公司将其出资410万元、占应流矿业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41%全部转让;其中39%转让给刘某,2%转让给孙某;同时委托刘某、孙某办理出资转让及工商变更等手续。上述股东会决议由应流矿业公司全部股东签字认可,并加盖了应流矿业公司及应流机电公司印章。依据本次股权转让,应流矿业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进行了相应变更。

2004年3月19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应流矿业公司更名为安徽草楼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草楼矿业公司)。

2004年8月,郑某1以应流机电公司、刘某、孙某、梁某、草楼矿业公司为共同被告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应流机电公司与郑某1于2003年12月10日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有效,确认郑某1系草楼矿业公司的股东并享有该公司41%股权,确认应流机电公司与刘某、孙某等于2003年12月22日共同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等。该案经一、二审,郑某1撤回起诉。

2004年11月27日,孙某与南钢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孙某将其持有的草楼矿业公司25%股权转让给南钢公司,每股价格为72万元,共计价款1800万元;“南钢公司扣留其中2%股权转让款计144万元,至郑某1诉南钢公司、孙某、刘某、梁某、应流机电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终审判决生效后作相应处理;郑某1败诉的,南钢公司在五日内付款给孙某;郑某1胜诉的,南钢公司不再支付。”协议签订后,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该股权转让。南钢公司将144万元之外的全部股权受让对价付清后,孙某名下的草楼矿业公司25%股权变更登记至南钢公司名下,并修改了草楼矿业公司章程。

2006年2月14日,郑某1与刘某、南钢公司及草楼矿业公司签订一份和解协议,约定南钢公司以3900万元价款购买刘某持有的草楼矿业公司30%股权,其中2100万元直接支付给郑某1作为刘某向郑某1支付补偿款。

2008年6月13日,郑某1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2003年12月22日应流机电公司向案外人孙某转让的应流矿业公司2%股权的行为无效,应流机电公司与南钢公司共同承担因郑某1不能实际取得应流矿业公司2%股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60万元(其中股权应得收益款144万元,股权增值116万元),逾期付款利息70、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审庭审中,郑某1委托代理人当庭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即确认2003年12月22日应流机电公司向案外人孙某转让应流矿业公司2%股权的行为无效。

原审法院认为:应流机电公司与郑某12003年12月10日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名义上虽未明确为股权转让协议,但从内容看,实质为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上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在发生股权转让而改变股东名称时,亦需修改公司章程,重新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这是公司章程条款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姓名或名称未记载于公司章程,将难以产生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在郑某1的相关变更手续没有实际履行之时,应流机电公司将同一股权再次转让给案外人孙某等,并履行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导致郑某1与应流机电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难以继续履行。应流机电公司没有完成向郑某1转移股权的交付义务且一股两卖,有悖于诚信原则;郑某1选择追究应流机电公司的违约责任。案外人孙某受让应流机电公司2%股权后,以每股72万元的价格将其享有的包括前述2%在内的草楼矿业公司25%股权一并转让给南钢公司;2006年2月,南钢公司以3900万元价款购买刘某持有的草楼矿业公司30%股权,每股折合价款130万元。上述协议价格作为当时市场认可的草楼矿业公司股权成交价格,可以作为确定郑某1损失数额的参照依据。

南钢公司从孙某处受让本案诉争的草楼矿业公司2%股权当时,该部分股权确实记载于孙某名下,南钢公司与孙某完成股权转移交付,履行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受让的该部分股权可以对抗第三人。所以,南钢公司从孙某处受让股权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要求,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原审法院作出相应判决。

应流机电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郑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一)2003年12月10日的《出资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上诉人履行了附随义务,没有履行附随义务的是草楼矿业公司和被上诉人郑某1。(二)郑某1受让上诉人出资后,实际已经成为草楼矿业公司的股东。刘某把郑某1引进草楼矿业公司,目的是重托郑某1进行融资。但在2003年12月10日-20日间,刘某、孙某、梁某无法与郑某1取得联系,无法落实2500万元缴给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为了避免损失和风险,2003年12月22日,刘某、孙某、梁某紧急召集上诉人,做出相关股东会决议并由南钢公司融资并缴纳了草楼矿业公司所欠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探矿权出让款首付。(三)上诉人的行为不属原审法院认定的一股二卖。上诉人没有与刘某、孙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没有重复收取出资转让款,股东会决议不是股权转让协议,它不发生股权转让效力,不妨碍上诉人与郑某1间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书》的履行。(四)郑某1自己放弃了成为草楼矿业公司的股东。郑某1与刘某、南钢公司、草楼矿业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书。(五)孙某受让和转让给南钢公司的与本案相关的2%股权没有给郑某1造成损失。孙某与南钢公司签约转让时,已将该2%股权对价款144万元存放在南钢公司处,郑某1可以与孙某协商,也可以通过起诉孙某来依法实现自己的权益。(六)郑某1没有直接损失。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时,能够预见的“间接损失”仅仅是利息。(七)郑某1是依据《民法通则》提起的侵权之诉,原审法院就应该追加侵权实施人刘某、孙某、梁某为当事人,而原审法院却审非所讼,运用《公司法》和《合同法》相关违约规定进行判决,是在滥用公权,偏袒郑某1。

被上诉人郑某1答辩称:本案争议产生的原因在于“一股二卖”。应流机电公司上诉以应流机电公司没有重复收取股权转让款,股东会决议不能替代股权转让协议,辩称“二卖”不成立,此点理由不能成立。第一,“二卖”发生在应流矿业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即使是零对价转让股权,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第二,股东会决议专门针对转让应流机电公司执有的41%股权而作出,意思表示清楚,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法律规定,其实质就是股权转让协议,应流机电公司与刘某、孙某恶意串通,侵害了郑某1合同权利(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取得股东资格的权利),郑某1有权选择追究应流机电公司的违约责任。本案中根本无须追加孙某为当事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一审判决郑某1的经济损失为240万元,显然是计算上的错误,请二审法院予以改正。

原审被告南钢公司二审庭审中称:郑某1提起违约之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南钢公司不应成为合同当事人。对原审判决南钢公司不承担责任没有异议。

法院判决

应流机电公司与郑某12003年12月10日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名义上虽未明确为股权转让协议,但从内容看,实质为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故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办理变更登记是完成股权转让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和环节,否则将产生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法律后果。本案中,作为股权出让人应流机电公司和受让人郑某1,均有协助应流矿业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义务。但应流机电公司在与郑某1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并收取郑某1股权转让款后仅过12天,在规定的30日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期限内,应流机电公司又以持股比例为41%的股东身份,在应流矿业公司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同意再次转让其41%股权给已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刘某、孙某,并办理了相应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该行为和结果客观上使郑某1无法实际取得应流矿业公司的41%股权。应流机电公司再次转让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郑某1选择追究应流机电公司因违约而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南钢公司留存的本案讼争2%股权对价款144万元,郑某1并未得到。南钢公司并非本案股权转让合同的相对方,原审未直接判决其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并无不当。原审根据2006年2月南钢公司购买草楼矿业公司股权时每股折合价款130万元,按每股130万元作为计算郑某1损失数额的参照依据,符合本案事实。鉴于原审确定郑某1的经济损失为240万元,郑某1未就此提出上诉,二审答辩中要求改正,法院不予支持。应流机电公司转让给刘某、孙某41%股权款是否实际获得,可与刘某、孙某及相关主体另行解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中应流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郑某1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因此,此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但是,应流机电有限责任公司12日后又通过股东会决议将该股权转让给了应流矿业的内部股东刘某和孙某,这种情况下股权的最终归属为谁呢?

首先,应流机电与郑某1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经过了其他股东的同意已经生效,之后应流机电与刘某及孙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不能看成是对前者转让股权的不同意或是反悔,这里后者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不是对前者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和修改,而是两个独立的股权转让协议。

其次,公司法规定了股权转让要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知这两个股权转让合同都是有效的,只是因为后者办理了变更登记而前者没有,因此,股权最终属于刘某和孙某。

再次,至于郑某1,公司管理条例规定了股权发生变更,应当自股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应流机电在与郑某1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不到30日内就将同一股权转让给别人,这一行为违反了其履行合同的义务,而不能说郑某1没有尽到自己的附随义务,因为郑某1未办理登记并未超过30天。因此,应流机电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后,关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应流机电与郑某1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时以每股10万共410万的价款转让,其可以预见的损失仅为此转让款及其利息,虽然之后孙某以每股72万,刘某以每股130万转让该股权给南钢公司,但是,笔者认为这并不能成为计算郑某1损失数额的依据和标准。因为这不是当时订立合同时所能遇见的,违反了可预见性的违约赔偿原则,而且原转让给郑某1后转让给刘某和孙某的股权之后的转让价款不一致,不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故笔者认为此处法院的判决不合理。应仅退还原转让款及其利息。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案件来源

安徽应流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郑某1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皖民二终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合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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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简介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北京资深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实践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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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是买方还是卖方-律师普法-法师兄

受让方是买受人,是买方;出让方是出卖人,是卖方。

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甲方是买方还是卖方。在实践中,买卖合同的甲方,即可以是买方或者买受人,即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也可以是转移所有权的出卖方或出卖人。

甲方,作为主导合同的一方,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甲方主要是指,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监督乙方的履约能力和过程,乙方履约完成后,甲方需要支付价款或者其他对价,以继续完成合同。因此,在合同的实务中,甲方一般是指买卖合同中的买

二手房卖方违约的话,买方可以请求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如果双方之前有交付定金的话,买方可以选择请求卖方返还双倍的定金。需要注意的是,定金罚则和违约金责任不能同时适用。具体来说,这主要根据了我国民法典第588条的规定。同时根据第588条的规定

我国法律没有对买方逾期付款时,卖方可以解除合同作出规定。所以,合同中没有约定卖方在这种情况可以解除合同的,那么买方逾期付款,卖方不能解除合同。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当事人意见达到一致,则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当

揭秘│一卖一买是为了“活下去”,更是战略部署

10月9日晚,华夏幸福披露一则关于《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与万科签署合作协议开展项目合作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公告主要内容为万科将与华夏幸福合作开发华夏幸福在北京周边位于涿州、大厂、廊坊和霸州的5个项目共计10宗地块,总交易款约为32.34亿元,总用地面积约33.93万平方米。

这是万科提出“活下去”之后,短时间内就进行的一项大额收并购合作。

一时间,一石激起千层浪,众说纷纭,引起热议,但其背后的真相如何?

数据说话,地块的质素其实不错

所合作的10宗土地信息如下表,表中所列10宗土地,其中大厂项目涉及4宗土地,均为今年4月份获取;其余6宗土地均为2017年获取,获取时间基本上都不超过一年。根据从土地信息网上获取的数据,本次华夏幸福与万科合作的10宗地,原始总成交价约为38.3亿元。公告披露内容,本次交易,万科受让华夏幸福旗下涿州公司80%股权、裕景公司80%股权、裕达公司80%股权、廊坊公司80%股权和霸州公司65%股权;从原始土地成交价和本次交易额可以看到本次华夏幸福基本上是平价转让,公告另称5个项目均由万科操盘。

以最高容积率计算分析,上述10宗土地,除去年10月份获取的廊坊安次地块楼面地价略高以外(约9700元/平米),其他项目的楼面地价均不高:比如大厂的4宗地块楼面地价约为5300元/平米,而大厂9月份新房均价为15990元/平米;霸州的两宗地块楼面地价约为2700元/平米,霸州9月份新房均价为8000元/平米;从楼面地价与周边的市场均价来看,本次合作地块的质素还是不错,地块规模均不大,也有一定的利润空间。

那问题来了。华夏幸福脑袋进水了?不错的项目要卖出去,还是平价转!万科真的是在作秀吗?前几天还高喊“活下去”的万科,这次一下扔出30多个亿做这笔买卖,你真的差钱吗?

一买一卖,都是为了活下去

华夏幸福:华夏幸福是为了活下去,从今年年初就传言华夏幸福的资金链非常紧张,华夏幸福主要业务位于京津冀地区,而去年以来,该区域及周边很多城市都颁布了严格的限购、限贷政策,使得布*京津冀的大部分房企的资金回笼压力增大。同时华夏幸福本年的销售情况也不乐观,年初制定的目标为2000亿,截至9月30日,销售额1100亿,刚完成50%,全年目标实现基本无望。销售业绩的不理想,必然导致项目回款节奏与预期产生较大偏差,尽管本年度华夏幸福基业的融资行为也较频繁,包括平安资管受让华夏幸福的19.7%的股权,对华夏幸福的资金状况有所改善,但是它还是需要钱,需要钱“活下去”!

万科:这笔买卖万科也非常划算,根据数据我们可以看到这5个项目的货地比大约为3:1,万科花32个亿至少获取90亿的货值。根据公告披露交易款的支付方式,也可以猜到,32个亿真正实付并不多,项目由万科操盘,即使占用部分资金,占用的时间也非常短。这笔买卖万科既能够获得足够量的货值储备,也能够为6300亿的回款目标增砖添瓦。

买卖间,更是战略布*、土地储备结构的调整

华夏幸福:京津冀是华夏幸福的重要布*区域,但是雄安新区的规划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打乱了华夏幸福的环京战略布*;华夏幸福的商业操作模式在环京已经时过境迁了,**投融资体制的变革,华夏幸福需要进行及时调整;因此华夏幸福近几年都在进行战略布*的调整,今年8月24日,华夏幸福撤销产业新城天津事业部,本次的合作,都是华夏幸福基业逃离京津冀的的战略布*调整。根据华夏幸福的2018年半年报显示,上半年新增的7座产业新城、2座产业小镇,全部位于京津冀之外的区域;非京津冀区域的销售额占比38.63%较去年同期提升25个百分点;非京津冀区域新增入园企业288家,占比64.72%;非京津冀区域新增签约投资额745亿元,占比77.16%。

万科:通过本次的合作万科也进一步优化了土地储备结构,2018年万科在北京的土地交易中基本是毫无斩获,本次退而求其次获取环北京周边的土地,也是战略布*优化和调整选择。万科“活下去”的口号和战略前瞻眼光还是让我们不得不佩服,万科活下去是要长远的活下去,是站在发展的角度活下去,既在当下,更着眼未来。

战略部署“因时而变”是生存关键

在这多事之秋,扑朔迷离的环境之下,强大的企业和战略者,往往做最好的准备和最坏的打算;真正的智者靠头脑,靠战略致胜,未来生存下来的企业,一定是经营的王者,投融运销节奏匹配的高手。房企应该紧紧围绕生存、升级、转型的战略任务,以“调整土地储备结构”和“调整投融运销的经营节奏”为抓手,以收并购、合作为主要手段,进行灵活战略调整。

 

未来已来,变是唯一不变的,大家准备好了吗?从博志成长期的战略研究以及战略咨询的实践经验来看。在行业的变化期、窗口期,风险与机会并存,机会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善于洞察和把握的人。博志成呼吁所有的房企,不要犹疑,从今天开始,就进入战略变革的状态,以变革者的姿态拥抱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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