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稽核办法(驿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多举措抓实养老保险稽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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驿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多举措抓实养老保险稽核工作 关注我们,了解最新政策,维护个人权益! 今年以来,为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维护参保群众的合法
驿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多举措抓实养老保险稽核工作
关注我们,了解最新政策,维护个人权益!
今年以来,为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维护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减少和杜绝冒领养老金现象发生,驿城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多举措抓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稽核工作。
一是加大力度,提高认识。通过走访,与各乡镇办、村委加强了沟通协调,加大稽核力度,针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提高协管员责任意识,杜绝以后再次出现漏报、错报、瞒报等现象的发生。
二是精细部署,明确分工。依据省部级下发的异常数据,由村委进行第一轮生存状态核实。同时,筛选出高龄享受待遇人员,中心工作人员带着档案逐村走访,采用座谈、查看台账、核对系统、进村入户的方式进行第二轮高龄享待人员生存状态核实。
驻马店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网站
注意啦!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稽核政策宣传手册来了!
一、什么是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待遇,是指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城乡居保待遇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死亡冒领。即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续冒领死者城乡居保待遇的行为。
2.重复领取。即城乡居保参保人员重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跨统筹区域重复参加城乡居保并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
3.服刑冒领。即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其亲属未及时申报暂停发放待遇,仍继续冒领服刑人员城乡居保待遇的行为。
4.违规骗取。即以非法占有、使用、获取利益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城乡居保待遇的行为。
二、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哪些法律后果?
违规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不仅要退回冒领、重复领取或骗取的城乡居保待遇,情节严重的,还会受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参考法律法规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八条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6.《江西省查处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 第十五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稽核有关规定和有关定点服务协议等开展稽核工作,对稽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
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报请同级人社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应建立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失信名单,并与相关部门实现信用公示信息的共享。
三、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稽核的程序是什么?
1.发现疑似问题。省、市、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充分运用公安、民政、卫健、司法等部门大数据,通过数据比对及年度生存认证、死亡月报告等方式,发现疑似违规领取城乡居保待遇行为。
2.核查违规事实。区农保*及乡(镇、街道)劳保所通过数据核查、现场调查、上户核查等方式核实违规领取待遇人员、资金等事实,核算违规领取待遇金额。
3.处理违规问题。对违规领取待遇人员或其亲属(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下发《稽核追缴告知书》,责令退回违规领取的养老金,对拒不配合退回的,移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如何退回违规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违规领取待遇人员或其亲属(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通过以下任一种方式退回违规领取的待遇资金:
五、如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及申领丧葬补助金?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亲属(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须在60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到参保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劳保所填写《江西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申领丧葬补助金,所需材料如下:
1.死者的死亡证件(民政部门的火化证或者医院的医学死亡证明书或者公安机关的户口本死亡注销页)。无相关证件材料的,可填写《死亡信息真实承诺书》作出承诺。
2.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或身份证或户口本)。证件无法说明申请人与死者关系的,可填写《关系声明书》作出承诺。
3.死者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银行账户(农业银行或农商银行的社保卡或普通银行卡)。
申领材料经乡镇(街道)劳保所审核,区农保*复核后,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丧葬补助金(即10个月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余额(含个人缴费、**补贴和银行利息)发放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死亡注销登记手续,导致养老金被冒领的,其亲属(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主动配合经办机构退回被冒领的养老金。退回后,区农保*方可为其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支付手续。
六、如何避免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
1.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及户籍地村(居)协办员应及时上报死亡信息办理待遇停止发放手续,并提交资料申报领取丧葬补助金,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防止死亡冒领城乡居保待遇。
2.待遇领取人员在押服刑的,其亲属及户籍地村(居)协办员应及时上报服刑信息办理待遇暂停发放手续。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供相关司法文书至乡镇(街道)劳保所或区农保*申请待遇恢复发放,从服刑期满后的次月起续发待遇,停发期间待遇不予补发。
3.参保人员在办理城乡居保待遇领取手续时,应如实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并告知参加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情况,防止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待遇领取人员应每年按时参加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未完成资格认证的,区农保*将统一暂停发放待遇,待其补办认证手续后再续发并补发待遇,防止违规领取城乡居保待遇。
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结合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补贴相结合,筹资标准、待遇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和经费保障。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基层经办力量。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参保群众。
第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县(市、区、特区)财政确有困难的,省、市(州)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
第五条省人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中心具体承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务。
第六条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七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州)管理,逐步过渡省级管理。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应设立周转金,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与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融合作机制,共同制定金融服务规范,健全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城乡居民。
第二章 参保缴费
第九条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携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等13个档次。城乡居民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特区)人民**按不低于100元的标准代为缴纳。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可以增加代缴标准。
第十一条有条件的村集体和社区(居委会)应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鼓励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且不能补缴。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按年及时缴费的,**给予缴费补贴。对选择1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按每人每年30元给予补贴,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人民**各负担10元;对选择500元至9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人民**各负担20元;对选择1000元至20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90元,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人民**各负担30元。
对长期缴费的,适当增加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
第十三条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城乡居民,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予补贴。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资助)、**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五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余额全部退还本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第三章 待遇领取
第十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国家确定的标准支付。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可以加发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自行筹集。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每人每月标准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发。
第十七条凡参保且年满60周岁,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一)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
(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按年缴费的;
(三)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
第十八条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申请领取养老金,应于到龄当月10日前携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申请手续,于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第十九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可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承担。
第四章 基金监管
第二十条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合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补贴构成。
第二十一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收入户、支出户,在同级财政设立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县(市、区、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收入户、支出户,不设财政专户。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责任,严格基金征缴、上解划拨、待遇发放、内部控制和稽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应定期在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范围内对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城乡居民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管责任,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划拨和投资运营进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披露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经办服务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档案,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信息,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制定和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内控稽核、会计核算等制度和办法,编制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提供咨询服务。
(一)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管理指导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工作,制定经办规程并组织实施,规范基金核算、基金管理和统计,以及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二)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管理指导本区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工作,规范基金核算、基金管理和统计,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县(市、区、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费用收缴、基金划拨、待遇核定、待遇支付、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和统计等工作,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中心负责本区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资格核对、信息录入、待遇领取、关系转移等的初审,承担政策宣传、信息公示、咨询查询等经办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信息综合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发放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支持业务经办和决策需求,方便城乡居民参保缴费、领取待遇和信息查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缴费档次、缴费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调整。按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乡(镇、街道)人民**(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工作人员及参保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贵州省人民**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黔府发〔2009〕37号)和《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76号)同时废止。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怎么办理怎么缴纳怎么领取
应该去社保机构咨询
下列属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机构职责的有()。A、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B、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登记、...
答案:A,B,C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怎么稽核
这个其实可以根据国发【2009】32号文件规定的内容来对应稽核就可以了举例:从参保范围这一条就可以稽核很多问题:是否按国家规定的范围参保了,可以看看是否又小于16岁的,有在校生、有已经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有非本户籍所在地的、有城镇户口的等等又举例。从基金筹集这一条说:当地是否足额补贴到位、是否按照文件规定设立档次等等稽核的目的是看看他是否符合文件规定,所以在稽核之前建议你熟读政策,要做到看到任何参保行为就可以立刻与政策相对应,对的放过,错的提出。扩展资料:养老保险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为指标的,通过再分配手段或者储蓄方式建立保险基金,支付老年人生活费用。它的实施具有以下作用:有利保证劳动力再生产:通过建立养老保险的制度,有利于劳动力群体的正常代际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长劳动力顺利就业,保证就业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社会的安全稳定:养老保险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老年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大,人数也越来越多,养老保险保障了老年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等于保障了社会相当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下载?
可按以下方式来下载;
一是打开社会保障的官方网站。
二是采用公司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注册。
三是选择文件制度篇。
三是输入文件制度发布的时间,打开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文件后点击下载即可。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干什么的?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编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开展政策性调研工作;
2、指导市辖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办理,实施目标管理;汇总、编制、审核全市基金收支计划,编报基金预、决算;
3、申报落实财政社保补贴资金并实施据实分配;
4、规范建立业务经办管理,基金管理,财务管理及内控、稽核制度;实施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待遇核定和社会化发放及监控管理,开展内控审计和稽核工作;
5、收集汇总、编制上报基金财务、会计和各项统计报表;
6、负责业务经办机构、人员培训,强化业务队伍建设;
7、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维护和管理,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数据变更、纠错审核工作;
8、办理其他交办工作。
眉山市人民**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共眉山市委 眉山市人民** 门户网站
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1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中央、***和省委、省**的决策部署,根据《四川省人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0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建立健全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的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前,不再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原既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根据本人意愿和相关规定进行转移衔接或封存其中一项养老保险关系。服刑人员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服刑期间可由家人代为缴费;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
符合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登记方式和办理流程严格按照《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川人社办发〔2020〕125号)相关条款办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补贴构成。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全市统一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13个缴费档次标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会同市财政*根据国家、省上统一规定,以及全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同时,保留100元缴费档次用于**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对应的缴费补贴为40元。
参保人应按规定逐年缴费。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年满60周岁时,可补缴至满15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保人员年度内可自愿调整提高本年度已缴费档次标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可按补缴时的缴费档次,自愿提高正常缴费年度的缴费标准予以补缴;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已领取待遇的不再办理补缴。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市、县(区)人民**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40元/年·人。对选择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分别对应为每人每年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200元。其中,省级财政按**补贴总量的50%安排,根据各县(区)的人数、财力、民族、扩权等因素,分档次予以补助;其余部分,除扩权县自行负担外,其余市辖区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仍按原有规定比例2:8执行。
对贫困残疾、重度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以及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低保对象等各类按规定应由**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特殊群体,由各县(区)**按100元/年·人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后,又被认定为**代缴特殊群体的,应享受当年**代缴政策,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采取叠加方式处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总额及其利息;**补贴总额及利息。
参保人员当期应缴纳的个人缴费足额到账后,经办机构将个人缴费额和缴费档次相对应的**补贴同时计入个人账户,并从个人缴费到账的次月起开始计息。个人缴费和**补贴分别记账、管理。
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息利率,统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文公布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确定。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后,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继续支付,直至参保人员死亡。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死亡或按国家、省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余额(含**缴费补贴)可按规定退还、继承或转移接续。其中,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按规定退还重复缴费时段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时,只退还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在中央和省上确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元;增加部分的资金,除扩权县自行负担外,其余市辖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
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3元;加发部分的资金,除扩权县自行负担外,其余市辖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2的比例分担。
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倾斜,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加发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在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时一并落实。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会同市财政*根据国家和省上统一规定,以及全市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增加基础养老金水平。调整增加基础养老金的所需资金,除中央、省财政承担部分外,扩权县自行承担,其余市辖区承担的,由市、区财政按2:8比例承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此外,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后,其遗属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备的,社保经办机构按其死亡当月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的6个月,给予遗属待遇,所需资金由各县(区)财政负担。
参保人死亡后,严禁其遗属或他人冒领其养老金。对参保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或他人冒领的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责令冒领人员如数退回;拒不退还的要按规定纳入失信人员惩戒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从本人申请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参保人员只能领取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原则上只认可其中较高标准的一份养老保险待遇,其他多领的养老保险待遇应予追回。
社区服刑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可按规定领取相应的基本养老金,但服刑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参保缴费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暂缓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后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继续发给服刑前原标准的基本养老金。
待遇领取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或因案件撤销、不予起诉的,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待遇予以补发。
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待遇领取人员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发给服刑前原标准的基本养老金。
待遇领取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死亡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基金管理和运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继续暂由各县(区)管理。各县(区)要切实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全市将在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按照省上的统一部署,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结余和投资运营,严格按照《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省级归集管理办法》(川人社发〔2019〕144号)规定执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储存、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各县(区)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县(区)**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按规定省、市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调整优化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要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要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财政补贴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市**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对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市级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其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负责指导和督查县(区)经办机构的业务管理工作。县(区)经办机构依法具体承办本辖区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业务工作。
各级监察、财政、税务、审计、公安、民政、卫健、残联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税务部门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积极引导城乡居民早参保、长缴费、多缴费,努力提高待遇水平。
本办法中所称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以往市**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今后,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居民养老保险
每人最低100最高1000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稽核办法(驿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多举措抓实养老保险稽核工作)】相关文章: